历史学家唐德刚论毛泽东(=) 自然的寿终正寝。反之,它如果违反历史规律,胡作非为, 弃,不能享其天年,自招横死。君不见二战前,西欧的纳粹党、 欧的布党、劳动党、工人党等等不都是如此? 中国共产党也是个有机体。他如果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 胡作非为,重蹈其故主席毛某的覆辙,那历史家就无法逆料了, 做「偶然」,「偶然」是上帝也掌握不了的。 的「必然」道路前进;或是中途转折,发生了「偶然」的顿挫, 有更详细的交代,我们今日就不能越俎代庖 了。再重复一句,我们今日只能半途而 论之也。 可是今日的历史,却是将来历史的背景。 历史转型的下一阶段,也未始不能略探端倪。这种预测, 「因果」。现代社会科学史家,则视为历史形成的造因( ausation)。知其因,原可测其果,只是在因和果之间, 而变数也是历史发展之常规,任何向前发展的历史, 余尝面告张学良将军曰:「您一时冲动,搞起了个『西安事变』; 了中国历史,也改写了世界历史。」呜呼, 象学中的「变数」。举一可以反三也。在二十一世纪中, 另样的「西安事变」来,则一切自当别论矣。 在中国近代历史上,这一转变的程序,大致始自「鸦片战争」( 要历经两百年以上的艰苦岁月,始可粗告完成。换言之, 我们已转了一百六十余年了。今后如不横生枝节,乱出纰漏, 世纪中叶,我们这一历史转型就可结束了。 我们可以约略地看出近代中国,从「帝制」转向「民治」 脉络。它前一段显然是两千年帝制的尾声,和回光返照; 变质(从农业经济转向工商业经济),独裁制随之滑坡, 极权政府更是亦步亦趋地,走向法治民主之必然的方向也。 今日之领袖似乎颇有点不甘心,还想试试来个自我核心化, 老兄,这一着是屎棋,碰不得也。这种「和尚摸得我摸不得」 时代之时势也。如今中国政治转型,已进入一个法制民主的新阶段, 头向和尚学习,也去试摸一下,可能就要挨「性骚扰」的官司, 明乎此一宏观历史的大潮流,我们就不难看出, 之所在了。谨条列四项如下: 一、它是「转型期」(历史三峡)中,最后一个有阶段性的政权; 二、它具有中间性:前有帝王专制的遗传,后有民主政治的远景; 三、极权政府和独裁领袖的权力递减,从绝对权威, 四、它具有其千载难逢的机 运,来结束这场转型运动而驶出历史三峡。 以上所述,当然只是今后中国历史发展之常规(natural course); 四十年时光,白驹过隙,一瞬即逝,或不致横生枝节,乱出纰漏, 反之,则今后国运、族运如何,就不知伊于胡底了。 从华国锋的「凡是派」,邓小平的「开放派」、「两制派」, 的「两制派」、「走资派」,让苦难的人民大喘一口气, 杀人不眨眼的恶劣嘴脸(这原是个极权遗传下,绝无必要的败笔), 还是相对的国泰民安,颇具升平气象。也自成一个完整的、 者歌颂的第二个阶段。 请先谈谈,由毛氏当国,为帝王专制,做回光返照的, 这一阶段的特点便是毛泽东一人当国。 大于欧洲和美国,中国的人口也从六亿增至八亿。 二十八年之久,竟荒唐到全国只有两部法律:一部是「 一部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宪法在毛氏时代, 也没有真正实行过。连那位依宪法选出的「国家主席」刘少奇, 抓走,失踪了事。一部宪法连个国家主席的性命,也保护不了, 一国无片纸之法,如何加以治理呢?笔者初次回国, 诚恳地向接待我的干部们请教,他们也很得意的说:「 党,自有政策。我们用政策代替法律。」 究国史的和党史的都知道,中国共产党长征以前的政策,原是「 长征结束,直至解放前后(大致是从一九三五─一九五六), 集思广益,集体制定的。到一九五七年反右以后,渐渐的, 了。到毛氏生命最后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一九六六─ 语只字,都是法律。由于毛氏年高,言语不清, 女士的独家传译,才能传达于中央政治局,再布达于全国。 再者,在毛氏独裁初期,他所强加于全国的个人意志, 成荒淫暴君的意气用事了。到他最后的十年, 这种胡作非为,毛未始不自知。所以他在文革后期, gar Snow,一九?五─一九七二)时,也苦笑地承认他自己是「 不意斯诺这个「中国通」,居然不懂这句中国歇后语, 导,说毛氏自述是个带着伞旅行的「孤独的和尚」;一时欧美「 都为之大惊失色,大家对这个「孤独的和尚」,所做的不同的评估, 把我辈流落海外的老华裔,弄得啼笑皆非。 因此毛泽东这个「孤独的和尚」,一人治国的政治模式, 有,近代世界史上(除非拉两洲中少数原始部落国家之外), 总之,形势比人强。毛泽东这位小学国文教员出身的农村知识分子, 领袖,本质上他是和陈胜、吴广、刘邦、刘秀、黄巢、朱元璋、 英雄好汉们是同一种动物,只是时代不同,在思想行为上, 他们的心理状态,都永远脱离不了中国式的「做皇帝」, 济为基础的那个老社会。如今皇帝是不能再做了,但是从传统的「 向现代化的「民主法治」这项必然演变, 代政治家所应具备的,有关民主法治的一般常识和基本概念,例如「 理」这些观念,在他脑海里也是连影子也没有的。 「权力」、「权利」都搞不清楚。遑论其它呢?毛氏对法律的认识, 年前传统法家的层次。他所知道的法律,只是惩人之法的“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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