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已在《现代舰船》2011年1月B刊发表,刊登时略有删节
几世纪前英王私家舰队垄断世界海权的时节,海战依然基本是水面战舰使用舰炮和鱼雷的互搏。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至一战前夕,航空兵与潜水艇的投入战场使海 权的空间维度骤然增大,海战也从往昔的平面较量演变成了全方位的立体博弈。战列舰、航空母舰、核潜艇、鱼雷艇导弹艇、远程陆基飞机、反舰导弹、沉底水 雷......各种兵力与装备之间“相生相克”的故事由此生生不息。
在海权的水面、水下、空中这三个主要维度当中,空中维度的“组织结构”是比较复杂的:由于海洋的尺度极其宽阔,远远超出了大多数作战飞机的航程极限,相对 “腿短”的航空兵只能要么依托在海洋关键部位的岛屿进行“跳跃”,要么想方设法让“腿长”的舰船把飞机“驮”到“够得着”目标的位置上。于是,舰载机的概 念与实践开始了。
时至今日,通过舰船与飞机相结合以实现海上航空作战的方式大体上经历了“两个半”的发展变迁:最早出现的是用军舰把水 上飞机带到外海,然后要么把水上飞机吊放到海面起飞,要么从军舰上直接弹射出去;完成任务后再降落在军舰附近的海面并用吊车缆绳等工具回收。这个“水上飞 机母舰”模式由于起降效率低下且极度受制于天气状况,飞机性能远逊于同类别陆基飞机等种种缺陷,作为舰机结合的主要方式只存在了很短的一段时期。在二战时 期,尚以战列舰巡洋舰等大舰捎带一两架水上飞机用于侦察校射的形式得以留存。到了二战后,随着航空兵进入喷气机主导时代,基本丧失了存在意义的“水上飞机 母舰”迅速走向消亡。
相比之下,固定翼舰载机与为其提供飞行甲板与舱内机库等“浮动基础设施”的航空母舰却称得上生逢其时:一二战时期螺旋桨飞机的滑跑距离很短,甚至只要一块 相对平整的草地充跑道就可完成起降。一两百米长的航母甲板再加上弹射器与二三十节的甲板风,足以提供与之相当的起落条件。太平洋战争时期的主力舰载机因此 完全具备与同类别陆基机可比的作战性能。与此同时,二战时期大型水面战舰依靠的是舰炮攻击,有效作战距离不过数万米;潜艇的鱼雷攻击就更是在目视距离之 内;然而此际的航母舰载机却可以从二三百海里外发动攻击,“长臂”因此成为二战时期航母巨大的“非对称优势”。在辽阔的太平洋上,快速航空母舰编队搭载的 战斗轰炸机在一场场海空大战之中当仁不让地担当了主角。及至1944年6月马里亚纳大海战之时,15艘美国航母对阵9艘日本航母,数千架舰载机蔚为壮观的 “火鸡大扑杀”终于把航母对决推上了海战史空前绝后的顶峰。
二战留下的血火传承使各国海军越发重视航空作战,随着各种威胁的射程、隐蔽性与破坏力日益增大,反导弹反潜艇反水雷等等越来越复杂的任务要求也迫使海军舰 艇配备更快更强的多维度作战手段。然而喷气时代要求越来越高的固定翼飞机起落条件使航母的体积与吨位急剧膨胀,建造与运行的耗资也进入了天文数字级别。对 于同样渴望拥有航空作战手段的巡洋舰驱逐舰护卫舰等舰种来说,搭载飞机似乎成了天方夜谭一般的事情。
然而,车到山前必有路,直升飞机的横空出世让设计者们得以另辟蹊径,通过增设面积有限的起落平台、机库与助降系留装置为千吨级甚至百吨级水面舰艇提供了舰 载直升机这一崭新的航空作战手段。在反潜、扫雷、中继制导、航空巡逻、海上救援、人员输送与物资补给等等领域,舰载直升机所起的重要作用已然历历在目。但 由于直升机在航速、航程、载荷等方面终究无法与固定翼飞机相提并论,笔者认为这个舰机结合方式相比而言只能算作“半个”。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这“两个半”舰机结合方式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其中的飞机都是有人驾驶的,或者说都是“有人机”。
此无人机非彼无人机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突破这一局限,让无人驾驶飞机也成为海上航空作战的手段之一呢?从无人机在陆上已经取得的战绩来看,这是完全可能的。
由于频繁参加“反恐”与伊拉克战事而在新闻报道里屡屡现身的“掠夺者”(旧译“食肉动物”)无人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型由美国通用原子公司研发的无人 机于1994年7月首飞,1997年8月投产,并被美军授予军用代号RQ1A。事实上,“掠夺者”是一个包括四架无人机,一个地面控制器和一个“特洛伊精 神II”数据分送器在内的作战系统。其原始设计目标是通过无人机在中等高度长时间飞行,并保持与地面的双向数据传输,实现具有连续性的战场侦察与监控。
“掠夺者”无人机装备了UHF/VHF无线电台与作用距离270公里的C波段数据链。机上用于监视侦察的有效载荷达到204千克,其中包括两部采用可变焦 镜头的光学摄影机,其高分辨率的前视红外系统配有从19mm到560mm的6个可调焦距。此外,还装有分辨率达0.3米的全天候合成孔径雷达。根据需要, 还可搭载激光指示与测距装置、电子对抗装置以及运动目标指示器等装备。“掠夺者”无人机对起降场要求不高,可在粗略准备的地面上升空,通常采用常规轮式起 飞和软式着陆,紧急情况下也可用降落伞回收。“掠夺者”所搜集的信息与图像可通过卫星与地面站实时传送到全球各地,总部操作人员也可通过数据链实时控制 “掠夺者”进行摄影等侦察活动。“掠夺者”的这些能力使其成为美军监视“基地”组织等恐怖分子与反美游击队活动的重要手段,参加了包括搜捕并最终击毙“基 地”组织伊拉克分支头目扎卡维在内的一系列战斗。
为了进一步提高反应速度,美国又于1999年开发了RQ1B,进一步提高了起飞重量,增强了续航能力,配备了性能更先进的侦察观瞄设备,并具备了发射 AGM114“海尔法”导弹直接打击地面目标的能力。“反恐战争”开打后,“掠夺者”无人机在阿富汗与巴基斯坦西北地区频频“出手”,包括“基地”组织当 时第三号人物与一名“疆独”组织头目在内的多名恐怖分子就是命丧其发射的导弹之下。当然,被“掠夺者”炸死炸伤的巴阿平民也不在少数,还在巴阿两国引发了 对政府与美国“反恐”合作的强烈质疑。应该说,能成为巴阿政界该不该继续与美国“反恐”合作的一大话题,本身就足以说明“掠夺者”无人机的作用不容低估。
此外,美军还委托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开发了作为“高空持久性先进概念技术验证”(ACTD)计划组成部分的“全球鹰”无人机,并于1998年2月首飞。这 型无人机的设计思想是对全球范围内的重要目标进行跨洲际的长时间连续监控。2001年4月22日,“全球鹰”完成了从美国到澳大利亚的越洋飞行。要知道, 即便有人驾驶飞机也只有少数能够完成如此长距离的越洋飞行。“全球鹰”可同时携带光电、红外传感系统和合成孔径雷达。在一次任务飞行中同步进行大范围雷达 搜索和光电/红外图像获取,既能穿透云雨等障碍实现全天候观测,又能连续监测运动的目标。(按照这样的任务规划设计制造,使“全球鹰”的体积和重量十分庞 大,其35.4米的翼展已与波音747相近,显然是既无上舰的可能,也无上舰的必要)
借鉴往昔海军航空作战的历史,固定翼飞机与直升机的成功上舰都经历了一个先在陆基成功使用,然后加以改造引入海上的过程。当前已在陆上崭露头角的无人机完全可能在相当程度上重复这一过程,从而把舰机结合的“两个半”进一步扩展到“三个”或“三个半”。至于无人机上舰引来的战场维度扩展将是“一个”还是“半个”,还要视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程度而定。
在此需要多提几句的是:随着XN7之类“未来无人机”的“宏伟蓝图”相继问世,在相关军火商忘乎所以的吹嘘之下,许多人都对这种由自主式“人工智能” (AI)操纵的高科技玩意着了迷。甚至梦想着在不久的将来,大型航母上起降如蜂群蝗群一般的无人驾驶作战飞机,凭借超乎想象的超机动性与发达的高速“智能 电脑”,使有人驾驶作战飞机成为“过时”的恐龙,让“独立自主”的无人机成为海空的新统治者....只是,这样的场景象《阿凡达》大片那样欣赏欣赏也就罢 了,在实践当中决没有任何出现的可能性,至少在冯诺依曼型计算机继续保持统治地位之际肯定是如此。
笔者在国外求学时,有一位导师就是著名的AI专家,并通过自己创建的“智能服务”公司而成为巨富。可是这位教授却在课堂上多次郑重告诫他的学生们:冯诺依曼型计算机只能称之为计算机,不能称之为电脑。如果硬是要用人类的智商概念来衡量,那么冯诺依曼型计算机不论大小抑或快慢,其“智商”都是一个数:零!
事实上,以储存器为运转轴心,运算器本质上只能实现流水式线条作业的冯诺依曼型计算机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对人脑极其粗浅的模仿,其“一条线”式的“组织结 构”使之不可能具备人脑复杂多变的网状运行能力,也就自然无法与人脑举一反三由此及彼的推论推理自学习能力相提并论。在一些需要大量重复,特别是需要保证 高速计算而且不由于简单枯燥而出现错漏时,“电脑”的确可以表现得优于人脑;然而一旦需要对复杂多变的综合情况进行识别处理,特别是碰上那些“只能意会, 不可言传”以至无法精确量化的东西时,“电脑”就会登时变成一个十足的弱智。电脑下基本是一个数学游戏的国际象棋可以击败世界冠军卡斯帕罗夫,但下哲理内 涵极其博大精深的东方围棋却是个少年棋手让十四子的水平,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由此不难推测,倘若有一天“无人驾驶战斗机”当真出现在奇正相生变幻无穷的 战场上,只怕也是一开始让有人驾驶战斗机很吃了些亏,但很快就被飞行员们发现了一堆“死不改悔”的大漏洞,最后还是被人类彻底从天空里打扫干净的下场吧。
况且,在“未来无人机”可能投入战场之前,必须回答一系列严厉的伦理道德与法律问题:谁可以授予电脑控制的无人机自主决定开火攻击的特权?倘若电脑控制下 的无人机在战场误炸己方战友,相关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倘若电脑控制下的无人机被敌方“黑客”入侵而悉数临阵“叛变”,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又该如何收 拾?一方面,战争的确是具有前沿性质的科技事件;但在另一方面,战争同时也是极其严肃的法律行为和政治决策。在这些问题得到起码的像样回答之前,没有哪个大国的执政者敢于让这样的“科学幻想”轻易地步出好莱坞的银幕与生产商的宣传。这就如同克隆羊克隆牛克隆猫克隆狗是一回事,克隆人又是一回事一般。
因此,笔者要在此申明:此无人机非彼无人机。与其大肆奢谈不具现实世界可行性的“未来无人机”,不如以科学的态度看一看具有现实世界可行性的“真实无人 机”。其实,这样的无人机依然是有人“驾驶”的,只不过这个“飞行员”一直稳坐在操作室里,没有如通常的飞行员那样随机飞行而已。
无人机所具备的独特优势
正由于无人机的“飞行员”是不随机的,从而使“人机分离”的无人机得以具备一些颇有价值的特殊优势。
一、可进行长时间长距离的连续巡航
无人机的连续巡航不需要顾及飞行员的人体生理与心理极限,后方的操作人员可 在需要时方便地安排轮替接班,其连续飞行的里程与时间完全取决于无人机本身的性能。由此,无人机在持续飞行这一条上能够达到有人机难以企及的程度。例如, “全球鹰”无人机的最大航程可达两万五千多公里,并可在目标区上空近两万米高空连续停留四十多个小时。较小型的“掠夺者”无人机也能以每小时126公里的 速度巡航四十小时之久。可以预见,随着无人机的更新换代与技术改进,其续航能力还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届时可连续巡航几昼夜、几星期甚至几个月的无人机完 全可能成为现实。
二、对起飞与降落的条件限制大大放宽
同样是由于无人机的起飞降落没有飞行员随机,不需要顾虑人体承受能力的限 度,使其可以使用有人机根本不能考虑的起降方式,从而提高运行效率,并大幅减少对场地设施的要求。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无人机的连续巡航性能高于有人 机,为了完成同样的任务,无人机的起降次数可以比有人机少很多。这对于组织起降时回旋余地远比陆地基地小得多的“海上浮动机场”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三、最重要的一条:无人机的使用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发生飞行员伤亡的可能,可用于有人机不便不可不应执行的高风险任务, 甚至可以毫无问题地用于相当程度上属于“自杀性”的任务。象棋上有言“小卒子过河顶大车”,其涵义其实就在于“卒”的使用成本很低,可以不顾一切地向前突 进,由此产生的“破坏力”完全可能比车马炮之类“大威力棋子”还可怕。如前所述,无人机代替不了有人机。但在一些关键场合,无人机却完全可能起到有人机不 能起到的作用。这用“卒”与“车”来类比,确实是很合适的。
海权是一个体系的海权。在海上战场维度空前扩大的今天,更是没有任何一种舰可以单打独斗包揽一切。无人机进入海空,同样是作为海权体系的一个节点,需要与 有人机、水面舰艇、潜艇等等力量相互配合,才能发挥出最佳效果,起到最为显著的作用。而且由于各国发展海权时面对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对引入无人机的迫切 性自然也有所差别,引入无人机的方式也不见得是千篇一律的。美军有遍布全球各地的前方基地,其使用的“掠夺者”无人机基本都是从这些前方基地起飞,对用军 舰运载无人机也就不会感到太多的急迫性。而对于缺乏海外基地,将来也不大可能如美国那般全球到处设基地的中国来说,用海上的流动国土把无人机输送到前沿, 就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做法了。
或许,我们可以把“无人机母舰”的新概念类比成用“象”把“卒”载到河界上的“新下法”,从而提高“小卒子过河”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顶大车”的用场。为了探讨无人机母舰的具体使用模式,我们可以按照冲突强度的不同,分别设想几种场景:
护航反海盗的“无人机母舰模式”
目前已形成常态化的亚丁湾护航,还有今后在马六甲、非洲等海域均有可能出现的类似局面,具有冲突强度低,但时间与海域跨度却非常大的特点。对于此类“索马里式”问题,无人机母舰凭借其特殊本领,可成为担当“反海盗旗舰”的理想之选。
当前各国海军反海盗普遍采取的是“驱护舰模式”,例如我海军已实施一年多的护航,目前基本落实到一驱二护一补的搭配上。虽然这也完全可以达到驱离海盗、保 障商船安全与航道畅通的目标,但明显存在耗费资源多且效费比不高、遭遇海盗突然袭击时反应时间极短、商船航速不一时难以兼顾而不得不过度依赖特战队员随船 护卫等缺点,而且这些缺点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明显改善。究其原因,就在于海军装备的驱护舰在设计建造时绝大多数不是用来解决海盗问题的。如今拉上去护航反海 盗,舰上最主要的有效载荷如舰舰导弹、舰空导弹、反潜鱼雷等等都是“大材小用”的闲置状态,就连76至127毫米的主炮都有“高炮打蚊子”之嫌。让一艘艘 驱护舰使用昂贵的主机扛着昂贵的主战装备为商船提供伴随护航或区域护航,防备的却是些驾着渔船舢板摩托艇手持短枪步枪火箭筒的海盗,总有些文不对题且“投 资回报”不高的感觉。
一年多的护航证明,反海盗斗争中最有效最管用的装备就是驱逐舰护卫舰上搭载的直升机。由于海盗劫持商船时反应时间短但火力威胁却不强,快速赶到现场的舰载 直升机可以在几分钟内使商船摆脱被劫持的遭遇。2009年1月29日,我护航编队接到30公里外一艘被海盗围攻的希腊商船发出的求救信号。舰载直升机立即 以每小时200公里的速度赶到事发海域。当直升机赶到时,希腊商船已经被近十艘海盗船包围,情况十分危急。我直升机立即下降高度,在海盗船上空盘旋,并向 其发出警告。随着爆震弹在头顶炸响,海盗们立即放弃了对希腊商船的围攻,四散逃窜。
然而,驱护舰上能够搭载的直升机数量有限,航程有限,连续滞空能力更有限。因此,往往是只能待命救急,不能对周边海域建立有效的连续控制。一旦遭遇海盗的 商船离驱护舰较远,以致直升机不能及时赶到或已在直升机的航程之外,恐怕便只能听任其被海盗劫持。鉴于索马里海盗问题迄今仍没有彻底解决的迹象,类似问题 在其它的重要外海航道上也完全可能出现,寻找一个更为有效的护航反海盗模式是很有必要的。
而用无人机作为反海盗的主战装备,恰是一个非常理想的答案;把无人机母舰派到亚丁湾等海域,则是实现无人机反海盗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一个典型的无人机反海盗编队可由一艘配备数十架无人机的无人机母舰和一至三艘护卫舰或驱逐舰组成。具体派遣多少兵力,应视任务海区的具体情况而定。
无人机反海盗最大的优势就是能以相当低的成本迅速控制一大片海域,并在整个护航期间有效地保持这一控制。 通过在护航期间出动无人机持续巡逻,从而及时发现并掌握编队周边数十平方海里的情况,编队指挥员就能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有的放矢,合理分配兵力。对无人机 发现的疑似海盗船只,可根据跟踪监视所获的具体情况,或以无人机直接飞临并加以处置,或从就近海域的驱护舰上派遣舰载直升机前往,或由驱护舰根据情报前出 截击等等。总之是有了充分的提前量,而且获得这个提前量的成本非常之低。护航编队由此摆脱了守在商船边上“等”海盗找上门的被动局面,只要海盗胆敢进入护 航海域,其一举一动都会暴露在无人机上配备的摄像机、红外传感器与合成孔径雷达之下,处置起来自然是得心应手。必要时,如出现特别猖狂的海盗团伙时,护航 编队可依托无人机提供的实时信息主动出击,干净利落彻底消灭之,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途经商船的安全与国际航路的畅通。此外,以无人机母舰的吨位与设施条 件,可以储备相当数量的食品淡水与油料,从而发挥“半艘补给船”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护航反海盗行动对专业补给舰船与前方港口基地的依赖。
从亚丁湾与马六甲等地的情况看,海盗的装备可能极为原始(如索马里海盗的渔船舢板火箭筒),也可能颇为先进(曾在马六甲海域发现海盗船上装备了GPS卫星定位系统和性能良好的对海雷达),但一些特点却是共同的:海盗的火力非常弱,特别是对空防御能力基本可以忽略;海盗的航速相比商船甚至军舰往往是很快的,但相比飞行器可就是慢如蜗牛,且续航力一般也很差;海盗的观测能力有限,尤其是视距外对空观测能力基本等于零。有鉴于此,无人机只要搭载一些轻型武器,如轻型反舰导弹、火箭弹或机关炮等,就能对海盗船建立十分明显的非对称优势。倘若哪艘海盗船敢于不知死活地向无人机挑战,那在开火后的几分钟内就会被打发到海底,而且护航编队官兵全然没有任何危险可言。
低强度冲突模式不仅局限于反海盗,在对发生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台风袭击、疾病流行等自然灾害的濒海地区进行人道主义救援时,无人机母舰同样可以就近派 出无人机飞临灾区上空,通过航空摄影等手段帮助指挥部获取第一手资料,以利决策的及时正确。紧急时刻,无人机也可执行有限的救援物资空投任务。特别是在灾 区情况不明且风力烟尘等条件不利于正常飞行的情况下,使用无人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
远程对海对陆攻击的中继制导平台
在高强度的作战行动当中,譬如海军大国之间爆发激烈冲突的情况下,无人机母舰同样可以起到独特的作用。当然,此际的舰队绝对主力肯定是核潜艇、航空母舰与 大型水面战舰等舰种,无人机母舰在整个海上作战体系之中只是起到辅助支持性质的节点。然则,还是那句话:“小卒子过河顶大车”。在连续侦察、航空巡逻、电 子对抗、对敌袭骚等等方面,可长时间持续飞行又没有人员伤亡风险的无人机完全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为远洋舰队提供这些无人机,自然是非无人机母舰莫属。特 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个中国海军十分需要的领域,无人机母舰更是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力量倍增器”:那就是派出无人机充当远程飞航式导弹的中继制导平台。
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海军不可能也不应该复制美国海军的那一套极度依赖航母的“全攻全守”模式,也就是不可能也不应该把航母舰载机同时作为舰队防空与对舰 对陆打击的主要手段。我们应该看到,以中国航空工业的现有水平,至少在今后二十年内,能够提供确保己方环形对空防御圈之内制空权的舰载战斗机已是难能可 贵。再以航母舰载机为主力实施对海或对地打击实在是不切实际的奢求。何况这样的海上攻势布局与中国的总体对外战略极不匹配,而且中国有限的航空人力储备也 不允许把这些宝贵的资源耗费在如此高风险的任务上。因此,中国海军的“有人舰载机”只能主要承担夺取制空权,保证舰队防空的“防御性任务”,在此基础上最 多也只能兼顾一些对海与对陆打击。
如此一来,对海上与陆上的敌方目标实施打击,特别是对敌方纵深高价值目标的打击,就必须主要依靠远程飞航式导弹。而1991年海湾战争以来的多次实践也表明,此类海基远程飞航式导弹确系威力大而风险小“性价比”很高的国之利器。这其中的重要区别在于:虽然两种打击模式都首先要求确保己方环形对空防御圈的制空权,但舰载机打击模式还要求取得对方空域的制空权,然后才可实施对海或对地打击;而远程飞航式导弹打击模式只要求保证己方空域的制空权,不要求取得对方空域的制空权,因此对“有人战斗机”的要求明显宽松了许多。当然,为此也支付了打击强度有所降低,打击半径在使用常规弹头时也有所减少的代价。对于一国海军,这是优化选择当中的一个取舍。至于这样的取舍哪一个更符合中国的国策,哪一个更适应中国的国情,哪一个更贴近中国经营海洋的实际需要,各位读者可以有自己的判断。
而一旦选择了海基远程飞航式导弹作为主要的对海与对地打击手段,那么中继制导平台的问题就立即出现了。由于从导弹发射到命中目标所需时间可能长达数十分 钟,地理跨度可能远达几百甚至上千公里,飞行途中的导弹需要及时获取目标的最新状况。倘若目标的位置、航向航速、对抗方式等等发生变化,导弹却没有及时获 取这些数据,则导弹就可能丢失目标、被干扰或遭到拦截。然而在飞往目标途中,为了保持攻击的突然性,远程飞航式导弹一般均采取超低空飞行并保持无线电静 默。如此,中继制导便成为一难。况且在如此之远的距离外,发射导弹的舰艇也难以有效地对导弹实施数据支持,尤其是以隐蔽性为生命的导弹核潜艇更是根本不能 浮出水面接收与发送信号。鉴于选择导弹攻击为主要模式就基本上意味着固定翼舰载机数量有限无暇分身,自然也就不能依靠它们来进行中继制导。而使用舰载直升 机充当中继制导平台,或以一枚导弹升高高度担任中继制导平台的做法,都由于速度航程与滞空持久性等各方面的因素而差强人意,而且提早暴露攻击意图的风险很 大。
然则,这个中继制导平台, 由可以长时间持续飞行、没有任何人员伤亡风险而又能以较低成本做到“隐身”的无人机来承担却是非常合适的。在导弹攻击开始之前,这些无 人机就已部属到位,隐蔽在舰队前方我方空域与敌方空域交错的关键位置上。在装填了目标初始数据的远程飞航式导弹发射出去之后,无人机中继制导平台就进入工 作状态,随时接收我方指挥控制中枢根据卫星、预警机、远程雷达、红外探测、水声信号乃至侦察无人机等搜集汇总的信息向导弹发出的修正指令,并通过数据链传 送到超低空飞行的导弹上。有了这么一套成系统的全程支援,导弹的命中率无疑将明显提高。
在此期间,为了延长有效制导的时间与空间,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无人机可通过外形设计与吸波涂料等方式降低雷达反射截面并减少红外辐射信号,从而使敌方难 以发现;在发送修正指令之前,参战的无人机均实行严格的无线电静默,以防暴露目标;在发送修正指令时,采取事先排序依此递进,每次只使用约两架无人机的方 式,使敌方难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发现并扫除全部中继制导平台;必要时,还可以实行“以有人机支持无人机”的战术,即在实施导弹攻击时把我方战斗机的控制范围 前推,使担负中继制导任务的无人机处于我方战斗机中远程空对空导弹的射程之内----如此甚至可以形成一种新的“围点打援”,迫使对方要么把航空兵拉出 来,在对我更为有利的战场上与我作战;要么是航空兵龟缩不出,从而使其舰艇岛礁与后方重地被我方发射的远程导弹随心所欲地连续轰炸。
在这里,发射远程飞航式导弹的平台可以是以此为主要武备的大型水面战舰,也就是所谓“武库舰”,也可以是导弹核潜艇或重型轰炸机等水下或空中平台。作为中 继制导平台的提供者,无人机母舰可以配合核潜艇,可以配合水面舰艇,也可以配合陆基飞机,而其作战行动也需要潜艇、水面舰艇与提供舰载战斗机的航空母舰的 支持配合。总之还是那句话:作战能力是一个完整体系的作战能力,而不是任何一个舰种的单打独斗。
既然从攻击的角度上,无人机母舰可以成为“力量倍增器”,那么也就必然成为对方的重要攻击目标。因此,在高强度冲突下,无人机母舰受到的敌方威胁完全可能 很大,其战损率也完全可能是相对较高的。为此,可由编队的其他舰艇与航空兵提供一定保护,同时也应在无人机母舰上加强防空反导等配置。而在另一方面,要看 到高强度冲突下无人机母舰承担的原本就是高风险任务,其派出的无人机很可能大半有去无回,母舰遭敌猛烈突击的可能性也是真实存在的。而无人机母舰及其派出 的无人机吸引对方的注意与火力,本身也是对更加重要的舰队核心主力的一种保护。因此,无人机母舰必须配备一流的损管与救援设施,而且其舰上乘员应通过提高 设备自动化程度等手段尽可能减少。至于航速则应相对高一些,如能在放出无人机之后及时脱离高风险区域,则其生存概率显然会得到提高。
当然,海军大国之间的高强度冲突只是可能出现的诸多情况之一,无人机母舰面临的威胁也不见得总会这般严酷。例如在与海军小国发生冲突时,无人机母舰面临的 威胁强度就会低很多。而此时可能大量出现的导弹艇鱼雷艇等小艇威胁,却正是适合由无人机母舰派出无人机来压制。在这种情形下,航母舰载机仍然负责己方环形 对空防御圈的制空权,舰载直升机仍然负责在舰队周边进行航空巡逻,而无人机编队则可在两者之间增加一圈对小艇类目标的“游动哨位”,从而明显提高整个编队 对小艇偷袭的“免疫力”。
无人机母舰会是个什么样?
以上讨论了这么多,从中可以看到,在护航反海盗与远程导弹中继制导这两种经典的低强度与高强度海上冲突情形之下,对无人机的要求有些是相同或相似的,例如 长时间长距离的续航能力。但也有许多要求是不同的:前者要求无人机更多在低空活动,后者则要求无人机更多在高空活动;前者要求无人机更多以低速飞行,后者 则往往要求无人机以高速飞行;前者要求无人机体现更多的“可视性”,后者则要求无人机具备相当程度的“隐身”性能,等等。由此,无人机母舰在设计之初就应充分考虑配备两类性能指标有所不同的无人机。
此外,如前所述,在相对高强度的冲突环境下,无人机母舰有可能成为对方的突击目标。为应付这一局面,一方面可由编队中的其他舰艇与航空兵等力量加以保护, 另一方面也应在无人机母舰上加强防空反导等配置,以提高其战场生存能力。鉴于平战时刻对此类能力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别,似可在无人机母舰上运用模块化设计 思想,譬如可考虑让补给功能与防空反导功能之间通过搭载不同的模块实现灵活转换。
当然,无论是搭载两类性能指标有所不同的无人机,还是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模块转换,都要在一个能够实现基本功能的总体结构基础上方才具有可行性,而这个总体 结构的设计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无人机母舰会是个什么样。显然,这是一个需要集思广益方可取得最佳效果的事情。不过笔者还是愿意在这里提供一些思考与想 象,希望能引发相关专业设计人士更为深入的探讨:
鉴于无人机的主要价值之一乃是长时间长距离的巡航能力,无人机母舰应提供一个尽可能减少无人机燃料消耗的起飞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优势。让无人机在甲板跑道上起飞或使用弹射器起飞虽是现成的选择,却未必可以充分利用无人机没有飞行员随机的特点。笔者大胆推测,使用电磁炮发射的方式起飞可能是无人机母舰的最佳选择。由于不需要顾及人体对加速度与电磁震荡的承受力,炮口能量数十兆焦的电磁炮可以充分展其所长,在几秒之内把无人机发射到几千米的高度并提供足够的初始速度。为防止无人机在电磁炮的加速度与电磁辐射受损,可将其放置在由铝合金与工程塑料构成的整流罩内,待达到预定高度时再将整流罩自动打开。
而当无人机完成任务返回母舰时,则需要一套着舰支持系统协助其降落在甲板上。与发射系统一样,这套系统的研制很可能将成为决定无人机母舰能否成为现实的主要瓶颈之一。为降低该系统的技术门槛,笔者认为无人机的海上降落不应采取有人机着舰的斜角跑道拦阻索模式,而应使用直通跑道橡胶网拦阻模式。 这样一来可以省去换算降落偏角与对准拦阻索的麻烦,只要掌握了切入舰尾的下降角度,就可以直接降落在母舰后部的甲板上。为防止降落的无人机冲入前方区域, 应至少布置两张橡胶材料的大型织网,以兜住滑跑了整个降落区长度而仍未停下的无人机,又不使其受损。在降落区,可设置直通机库的升降机,把无人机送入舱内 维护保养,重新挂载有效载荷之后,再通过升降机直送起飞区电磁炮“炮塔”发射升空。
倘若无人机母舰当真按照这个思路出现在世界上的话,可能不少人会惊呼当年的“战列航空母舰”复活了!咋一看上去,前面是一排电磁炮,后面是直通跑道加拦阻网,确实有点象当年的那几艘“怪物”。然则,形似而神不似,却是这两者之间关系的最佳形容词。
无人机母舰登上大洋舞台已然为时不远
在世界海军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无人机母舰只是舰机结合遂行海空作战任务的方式之一,其即将出现乃是形势发展使然。多年以来,在发展海上力量维护海洋权益 这一领域,中国一直扮演着学习与追赶的角色。从铁甲舰到航母,从速射炮到反舰防空导弹,近代以来的华夏海军皆系如此。然笔者相信,历史的拐点已经悄然到来:不论无人机母舰的具体设计将是如何,时代发展的脉搏决定了这一舰机结合的新方式登上大洋舞台已然为时不远。而且,面对海上航空作战的新发展新趋势,新兴的中国海军不仅可以投身其中积极探索,更有机会在全球首创革新,引领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