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网络爱情二十三条

(2011-09-01 19:06:22) 下一个
  1.自备一切工具及软件:计算机、调制解调器、ISDN 专线、DDN专线等与互连网的接入,正版或是盗版自定。(为了恋爱中的舒适程度,建议使用正版软件) 

  2.自备网恋对象:数量N(N>=1)自定,包括网络以外及网络上的目标对象。(若想品尝死去又活过来的意境,建议您定量一个) 

  3.您有权支配感情、或真心实意或虚情假意、坚持或放弃。(建议您真心投入) 

  4.您有权选择网络上的身份等一切相关信息:ID 、Nickname、ICQ、E-mail、性别。(建议选择真实) 

  5.您无权干涉您的网恋对象在第2、3、4条说明中所做出的决定选择。 

  6.您有权与网恋对象约会,包括在网络上以及网络以外。 

  7.您有权爱或不爱您的网恋对象。 

  8.您无劝阻止并恶意破坏您的网恋对象在第7条说明中所拥有的权利。 

  9.您有权索要网恋对象在网络上及网络以外的身份等一切相关信息,包括网恋对象的靓照。 

  10.对于您的网恋对象所行使的在第9条说明中的权利,您有权保持沉默并不予以理睬。 

  11.您有权对您的网恋对象在网络上或是网络以外,温柔或是粗暴的表达您的爱意。(建议温柔表达。) 

  12.您无权知道您的网恋对象的个人隐私。 

  13.您有权在网络上或是网络以外公开您和您的网恋对象的关系,并有责任承担由此导致的后果。 

  14.您有权制止您的网恋对象所行使的第13条说明中的权利,并要求其承担由于行使第13条说明中的权利而导致的责任及后果。 

  15.您有权向您的网恋对象进行花言巧语,爱意的欺骗。(建议不要任何欺骗。) 

  16.您有权漠视第15条说明。 

  17.您有权向您的网恋对象申诉结婚的要求。 

  18.您有权对您的网恋对象在行使第17条说明时的申诉坚决予以驳回或是接受。 

  19.您有权重复行使第17条和第18条说明中的权利。 

  20.您无劝阻挠并破坏您的网恋对象与他人结婚或是其移情别恋。 

  21.您有权在失恋后哭泣或是麻醉自己。(建议边哭泣边麻醉。) 

  22.您无权在失恋后结束自己的生命。 

  23.您有权重读本说明,并重新从第1条开始行使您的权力。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