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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衣的案子,简单说几句。
这件事居然大张旗鼓地在多个坛子折腾了好几天,也真是奇了。本来一个简单的事。
我一开始就说了不参与意见,因为无论说什么都不落好,何必。现在案子了结了,可以说几句。
加拿大跟美国法律不同,社会环境不同,这里只说美国。
美国的警察,一般情况下是按照规矩做事,但也不尽然,有些情况下是按大的原则,这里就有模糊的地方,由当时的人和条件决定。
比如在夜间看见一个妇女,出现在一个一般不该出现的时间和地点,他可能考虑的是这个妇女的安全,这个人是否正常,如果是正常的话虽然没有合法理由赶她走但是出于她的安全考虑得想法在不激怒她造成顶牛的前提下施加压力使她走,或者是如果这个人不是正常的过路人(有各种可能因素,大家应该猜得到,不须赘述),那她是否有对其他人威胁或者犯罪的可能,那么警察是要靠自己经验的判断,不是按条条发生了什么案子去怎么办,而是防患于未然,把这个不正常的情况(单身妇女深夜长期逗留在有风险的地方)消除。至于怎么做到这一点,有不同办法,比如反复查你,弄得你不痛快自己走了。
在美国大多数地方,个人如果被警察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姓名住址,个人如果拒绝会被给以刑事处罚。不要跟我说有什么密兰达,那个不包括这些。在若干年前,如果你拒绝,可能会被警察铐走,蹲一夜第二天见法官打发,大体拿张传票放回家改日再论,绝大多数情况是认个最轻的罪罚个款。近年来大多数城市某党当政,警察抓这些鸡毛蒜皮回去会被DA和警察头子训,自然警察从此少管闲事。甚至于BLM分子把脸凑到离警察几寸的距离咒骂警察也不还手(我亲眼所见)。警察的权威就是这么一败涂地的溃烂下去的。
流窜罪(LOITERING),其实不是说你在那里这件事本身,而是引伸到你在那里相应可能引起后面的麻烦(同样,不需赘述)。所以警察不是想抓你,就是想你赶快走。你要是不认识到这一点硬杠,那警察就把流窜这一条拿出来了。
所以这个案子,到了法庭那天,检查官一看,这算什么,没必要上法庭了。要知道同一天排队的案子,比这严重的有得是,他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撤了皆大欢喜,包括法官和文员,还少打几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