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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遗产规划中的信托运用介绍

(2010-08-19 13:12:15) 下一个
美国遗产规划中的信托运用介绍

  著名的法理学家奥尼费·纹得尔·霍蒙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经说过:“不要把全部信任(Trust)都寄托于金钱上,也不要把全部金钱都寄托于信托(Trust)之上。”在美国的税收和遗产计划中,信托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从美国的信托制度中可以看出,信托是由某个被称为信托赠与者(Grantor)、创建者(Creator)或设立者(Settlor)的人所建立的一种信任委托安排;在信托中,被称为委托人的个人、公司或组织对赠与者所委托的财产拥有法定的所有权。受托人持有并管理着在技术上称为信托本金的财产,而获得信托利益的人则被称为信托受益人。且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有衡平法上的权利。

  
遗产信托的种类

  虽然有许多种个人信托形式,但到目前为止,在美国的理财计划和遗产规划中可以考虑的最为重要的信托包括:(1)生前信托;(2)根据遗嘱所创建的信托(遗嘱信托);(3)保险信托。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是在赠与者活着的时候创建的信托,为赠与者或其他人提供受益金。包含在生前信托的条款是在赠与者还活着时一直要执行的信托契约。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根据一个人的遗嘱所创建,该遗嘱在赠与者死亡时才生效。遗嘱信托的条款是赠与者遗嘱的一部分。保险信托(Insurance Trust)是一种特殊的生前信托,其部分或全部本金,在被保险人活着时是寿险保单,而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则是保险收入。

  生前信托可以是可撤消的,也可以是不可撤消的。可撤消信托(Revocable Trust)就是赠与者对信托条款保留取消或修正权利的信托。而在不可撤消信托(Irrevocable Trust)中,信托创建者对信托条款不保留取消或者修正的权利。在美国,大多数信托都是由一个人作为赠与者而创建的,而在有些情况下,也会有两个或者更多的个人创建联合信托(Joint Trust)。

  
创建信托的目的

  在美国,一般创建个人信托有以下一些比较常见的目的:

  允许受托人为了创建者、创建者家庭或者供养人的利益,根据信托条款来自主处理信托财产。

  将信托作为一种持有家庭财富的工具,以便使家庭财富能从一代人转移到下一代人(也可能是在几代人之间转移)。

  可以对付来自家庭成员、朋友、配偶、准配偶等等的好意(或者歹意)要求或恳求。

  向未成年人给予或者遗留财产的一种方法。受托人可以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来管理财产,直到未成年人长大到能够自己管理这些财产时为止。

  在有些情况下,当信托受益人的身体、精神或者情绪使其不能管理财产的时候,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免受自己的伤害。例如,信托可以保护受益人不受其债权人的请求。如果一份不可撤消信托中包含了禁止受益人转让、授予或者处理信托财产的挥霍条款(Spendthrift Clause),那么受益人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通常都没有请求权。相应地,信托财产可以作为赠与财产,不属于信托受益人的当前配偶(或者未来配偶)的婚姻财产请求范围。

  在创建者活着的时候,为其他受益人或者创建者自己提供专业投资管理和财产管理服务。同样,还可以通过由许多家银行建立的普通信托基金来实现投资的分散化。

  可以在所有者死亡后管理其企业权益,直到这家企业被卖掉或者所有者的继承人能够接管这家企业时为止。

  是建立节税计划的一种有效工具。

  在美国的最近发展中,一些州的赠与者通过将资产置入在其他一些州创建的不可撤消信托,以防范他们未来债权人的请求,从而保护自己。对自己债权人的债权防范也是某些人创建国外信托(Foreign Trust,也称为境外信托,Offshore Trust)的一个重要目的。

  
受托人的选择

  在美国的个人信托中,受托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者其他在法律上能够拥有财产的团体或组织。受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共同受托人。例如,共同受托人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个人,也可以是一家公司与一个或者多个受托人。信托的创建者或者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成为受托人,但当创建者(或者创建者的配偶)或者受益人是受托人或者共同受托人时,必须要仔细考虑如何避免出现税收问题。

  与执行人一样,委托人可以对他们的工作收取一定的报酬。在美国,专业受托人所收取的费用差别很大。但每年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有的以信托本金的价值为基础来确定,有的以信托的总收入为基础来确定,有的同时以两者为基础来确定,但一般都设一个最低年度费用。受托人也可能会根据信托的全部本金分配额来收取佣金费用。下面这个例子是一份个人信托所收取的年度佣金费用表:

  按信托本金的价值计算
  本金的价值
  本金的年度佣金
  50万美元以下(含)
  5.00‰
  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
  4.50‰
  10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
  3.50‰
  200万美元以上
  2.50‰
  以上加上:全部所获收入6%的佣金。

  最低佣金费用是2000美元。当本金被投资于银行的普通信托基金时,这些费用将享受10%的折扣。

  因此,如果一份信托本金是40万美元,每年的投资收入是2万美元,那么根据上面的费率表,受托人每年的费用是3200美元(400000*0.0005+20000*0.06)。这相当于本金的0.80%,相当于收入的16%。

  受托人的选择是一项很重要的决策,而且这种选择通常都会落实到一个人或一家(信托)公司。个人受托人(或者多位个人受托人)可以是信托的创建者、一位家庭成员、一位值得信赖的朋友、一个律师或者其他某个人。创建者也希望继续作为受托人来管理财产,比如确定投资策略。但在这种情况下,在规划信托的时候就必须仔细考虑,以避免未预计的税收。个人受托人可能会决定不收取任何费用。还有一个情况是,个人受托人与信托受益人的关系可能很密切,这样就要比公司受托人更能满足受益人的要求。最后,在管理信托财产的时候,个人受托人可以从律师、投资顾问、理财规划师那获得专业的帮助。

  但选择公司受托人也有其他的好处。一般公司受托人是专业的资金和财产管理者,因此,他们可以提供这些领域的专门技术和服务。同时,个人受托人可能会死亡、辞职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公司受托人则能提供持续的管理服务。相应地,公司受托人没有偏见,不受家庭压力的影响。在出现信托财产管理不善的情况下,公司受托人还可以从财务上承担损失的责任。另外,如果个人受托人拥有对信托收入或本金的意外处置权,而且他(她)本身又是信托受益人的话,那么这位受托人可能会被认为是需要缴纳联邦遗产税和联邦所得税的信托本金的所有者。而对于公司受托人来说,则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但是,周密规划的个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比如符合可确定标准时),通常都不会带来这些税收问题。最后,公司受托人也可以与一位或多位个人受托人作为共同受托人来管理信托财产,从而将两类受托人的优势结合起来。

  在美国,一份个人信托安排中也可以规定,根据信托受益人、赠与者或者某个其他人的要求,罢免公司受托人,而用另一家独立的公司受托人来取代。因此,在信托中可以确定这样一种机制,以便在一家公司(或者其他独立受托人)的服务令人不满意时,用另外一家公司受托人(或者其他独立受托人)来替换原受托人。

  
信托期限

  在美国,一般这方面的个人信托的期限相对较短,比如只到一位未成年孩子年满一定年龄(比如30岁或35岁)。有些信托的期限则是受益人的整个一生,这种信托提供终身权益或终身遗产。但近年来,在美国的有些州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信托,这类信托没有期限限制,从理论上可以永远持续下去。这类信托通常被称为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s)或者无期限跨代信托(Unlimited Duration Generation-skipping Trusts)。

  在美国老的信托普通法中,由于公共政策的原因而对信托期限作了限制,即被称为非永久性规则(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该规则规定,一项财产权权益必须在下列期限终止之前确定(比如一份信托必须终止):这一期限等于权益创建时一个人或多个人的生命期(通常指信托文件中所规定的受益人的生命期)加上21年及妊娠期。这一普通法律规则被引进了美国许多州的法律中。因此,在这些州中,这一规则仍然限制着该州所创建个人信托的期限。

  然而,近年来,其中部分州实施了1993年颁布的《统一永久性法定规则》(Uniform Statutory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USRAP)。在这些州中,最长期限是下面两个值中较长的一个:传统的限制期限或者90年。且在这些州中可以改变不符合这一规则的权益。

  但在这领域中最大的发展在于,有几个州最近修改了其法律,允许在这些州创建无期限信托(即朝代信托)。这实际上是全部或部分突破了非永久性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开始允许个人信托可以持续到永远。到2003年,没有信托期限限制的州有:阿拉斯加、亚利桑那、特拉华、爱达荷、伊利诺斯、马里兰、南达科他和威斯康星。其中部分州还允许这类信托免交州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同时,有些州则允许信托财产免受赠与者未来债权人的请求,以保障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比如在阿拉斯加州和特拉华州)。这些对法律来说,防范赠与者未来债权人的请求是很特殊的。这会使这类信托成为国外信托(国外信托的成本可能非常高,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的替代品。当然,对赠与者债权人的防范并不适用于创建信托时已存在的债权人;不适用于已经发生、可能导致对赠与者求偿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不适用于州法律所确定的其他情形。朝代信托可以避免所有未来的遗产税和隔代转移(GST)税,因为这种信托永远都不会到期。当然,创建信托还是要纳税的,如果是在赠与者活着的时候创建的信托(生前信托),那么可能就要缴纳赠与税;如果是在赠与者的遗嘱中创建的信托(遗嘱信托),那么可能要缴纳遗产税。赠与者也可以将其100万美元隔代转移税免除额的全部或部分都运用于该信托,从而使其免交GST税。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GST税也要运用于应税分配之中。跨代信托也可以无期限地对受益人提供债权人的债务请求权保护和婚姻请求权保护(即防债权人、防离婚)。这类信托有时也被称为家庭银行(Family Banks)。

  有些美国人考虑到,将财产无期限地锁定在信托中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后辈们应该能够主宰他们自己的命运,即使是在财富转移成本更高时也应该如此。同时,允许朝代信托的法律,特别是那些允许对赠与者提供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都是新近颁布实施的,还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这类信托也会导致长期信托管理费和受托人费用。最后,由于朝代信托所具有的特征和复杂性,它们一般只适用于富裕家庭。

  
信托资产的投资

  在美国,个人信托契约可以规定如何投资信托资产。赠与者在信托条款中确定投资策略。受托人一般都必须遵循这些投资政策。但信托通常也允许受托人在遵循所在州的法律的前提下自主投资。

  (1)《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Uniform Prudent Investor Act)。目前,美国许多州都采纳了1994年颁布的《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有的州在采纳的同时则做了一些细微的调整)。这一法律也适用于信托投资。该法案的实质是谨慎人规则(Prudent Person Rule),其内容是:在给定的环境,并将投资组合当作一个整体来考虑的情况下,受托人所采用的信托投资方式,应与一个谨慎人处理自己事务的方式相同。该法案还将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运用于信托投资,规定必须评估整个投资组合(而不仅仅是某类资产)的整体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在美国没有哪类资产本身属于禁止投资的对象,但必须要根据它们与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之间的关系(比如他们与投资组合中其他资产的相关程度),来评估投资工具。虽然法律通常要求投资分散化,但在某些情况下,低分散化投资也许是更好的选择。受托人也可以谨慎地委托投资运作,他们会适当地选择共同基金进行投资。除非赠与者在信托契约中做出其他明确的规定,否则一般都遵从于《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

  (2)普通信托基金和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许多公司受托人都经营了多种普通信托基金,它们所管理的信托财产都置入其中。普通信托基金与共同基金非常类似,它将许多个人信托财产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单独管理的投资基金。公司受托人可能同时管理许多具有不同投资目标的普通信托基金(比如普通股票基金、平衡基金、债券基金等等)。消费者判断公司受托人投资技能的一种方法是,评估公司受托人的普通信托基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比如5年、10年甚至是20年)内的投资业绩。信托财产可以投资于普通信托基金,也可以对每个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如果信托投资被分开管理(没有集合在一起),那么投资结果自然就要取决于特定资产的投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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