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归?谁稀罕你?!国内还没销户口的这次跑不掉了!!
(2010-08-22 22: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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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Returnee 讨论区 】
发信人: short298 (short298), 信区: Returnee
发信站: BBS (Sat Aug 21 03:37:54 2010, 美东)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北京今起入户摸底,重点包括应销未销户口人员情况如出国(境)
定居或入外国籍人员为确保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准确,今天起至9月15日北京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外籍人口和港澳台人员也被纳入这次户口整顿的范围。
新华社报导,北京市10万名普查员统一着装佩戴证件,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从15日开始深入到北京市每一户居民家中进行户口整顿和摸底、核对、登记工作。
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进行两次入户调查。第一次入户调查主要是进行户
口整顿和摸底工作,其目的是摸清人口底数,纠正户口登记项目中的差错,解决户口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
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苏辉说,此次户口整顿和摸底的对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入户登记是按照现住地原则,即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没在户籍登记地居住的人员,户籍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苏辉说,此次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将摸清以下六种人的情况:具有北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小孩未落户口情况,包括收养、抱养小孩未落户口情况;手持各类证件未落户口人员情况,主要包括持迁移证、准迁证、复员转业证、刑满释放证、护照等应落未落户口人员情况;应销未销户口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参军、出国(境)定居或入外国籍、死亡等应销未销户口情况;人户分离人员情况,包括有人无户和有户无人情况;户籍地在外省市的在京居住人员情况;常住在京的外籍、港澳台及无国籍人员情况。
今年11月1日零时,北京市将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正式入户登记。无论北京人、外地人,还是外国人都要按照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依法进行人口普查,对于阻碍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有关人士对注销在国外定居人员户口政策的补充建议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 年5月24日签署第576号令《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并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按《条例》规定,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为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今年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今年11月1日零时。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又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历次人口普查的经验表明,在普查登记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为人口普查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次户口整顿主要有五项内容,其中“应销未销常住户口人员”是重要组成部分,在该项整顿内容中尤以出国定居与加入外国国籍丧失中国国籍人员的户口整顿引起国外华侨华人的密切关注。
(1)华侨华人在国内的户籍状况
公安部于1994年下发规定,出国一年以上的应办理注销户口手续。2003年8月7日公布一项便民措施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至于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签证后,应当在出境前办妥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然而,由于户口与居民身份证联系在一起,注销了户口,也就注销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又是公民唯一核发的身份证件,又没有其它证件可作身份证件,已在国外定居入籍人员都不会主动去注销户口。因此,造成目前国内有大量在国外定居或已入籍者保留有户口与居民身份证件。
(2)注销在国外定居与丧失中国国籍人员的户口
这次户口整顿是近几年户口管理功能弱化的必然回归。注销在国外定居与已丧失中国国籍人员的户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外籍华人不是中国公民。按中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若加入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若在国内依然保留户口与居民身份证则造成事实双重国籍,这是不符合户籍管理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法的。注销外籍华人在国内户口一直都在进行。比如,持外国护照入境中国,在办理护照延签与出境时,会要求注销户籍之后才可出境。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这次人口普查,按《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不列入人口普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定居”的定义,按国务院侨办国侨发(2009)5号文规定:(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公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按《居民身份法》规定,居民身份证只颁发给境内居民。因此定居在境外的中国居民,按法律规定要注销户口与居民身份证。
(3)注销户口与居民身份证后如何保护华侨华人在祖(籍)国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不变。”
外籍华人曾经是中国公民,按国家政策,在国内离退休的也依然保留祖籍国的离退休待遇与医疗待遇。华侨华人在国内还保留有其它正当权益,如存款、不动产、投资等权益。华侨是中国公民,应享有中国公民应享有的平等地位,华侨在居住国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殊利益,不应成为在国内享有权利的障碍。要履行自己的权益都需要身份证件。注销了在国外定居与加入外国国籍人员的户籍与身份证后,使这部分人回祖(籍)国处于无证可用的困境。
华侨注销居民身份证法之后,至少有二个问题,一是华侨回国什么身份证件,二是用什么作社会保障号。
关于华侨的社会保障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人社厅发(2009)118号文规定了以护照为主编制社会保障号。这个问题总算有了解决方案。但是,华侨回国用什么作身份证件,至今还没有在法律上给与解决。公安部网站《办事咨询》栏目给笔者的答复:“目前国内很多行业和部门都认可华侨持用普通护照作为个人身份证件。”“认可”不是法律用语,公安部的回答不是在法律层面上来回答这一问题,如果某些行业与部门不“认可”怎么办?可以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华侨回国身份证件问题还没有解决。
外籍华人的中国护照应作废,国内的户口与身份证应注销。他们在祖籍国离退休与医保,也有个社会保障号问题。另外,他们在国内要办理的各种手续都是用中国居民身份证。如今,身份证被注销,外国护照与原中国居民身份证对接的问题,尚没有看到解决办法。
(4)注销国内户口与居民身份证还应有政策关怀
注销在国外定居与加入外国国籍人员的户口与居民身份证还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与政策推出,以解决他们在国内的身份证件问题。这是保障华侨华人权益的需要,是他们有尊严的回祖国(籍)的需要,是构成更和谐华社的需要。如无视这些问题的解决,会让人们产生严重逆反心理,抵触情绪,不利于对祖(籍)国的认同感。
只要正视这些问题,在整顿户口的同时,解决华侨华人在祖(籍)国的身份证件,注销华侨华人的户口与身份证件工作才会得到他们的支持。问题是不难解决的,中国领导人政治智慧完全可以解决这问题的。
以笔者之见,华侨的身份证件,可以采用“销户留证“办法解决,即注销户口,保留身份证。户籍与身份证分离。“居民身份证”改为“公民身份证”,或者增设 “境外居民身份证”。再一个是修改《护照法》或《出入境管理法》,修改时增加一条教,“华侨回国可使用普通护照作身份证件”,并在现有护照上加注公民身份证号码。
外籍华人可以采取“销证留号“办法,户口与居民身份证予以注销,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档案号予以保留。居民身份证注销后退还本人,其公民身份号码可与外国护照同时使用,证明原是中国公民,办理历史遗留手续的对接。
以上意见仅供讨论参考。注销华侨华人户口与身份证,还应要有政策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