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宗罪属于人类恶行的分类,并由13世纪道明会神父圣多玛斯·阿奎纳列举出各种恶行的表现。天主教教义中提出‘按若望格西安和教宗额我略一世的见解,分辨出教徒常遇到的重大恶行’。([1])‘重大’在这里的意思在于这些恶行属于原罪,例如盗贼的贪婪源于欲望。
这些恶行最初是由希腊神学修道士庞义伐草撰出8种损害个人灵性的恶行,分别是贪食、色欲、贪婪、伤悲、暴怒、懒惰、自负及傲慢。庞义伐观察到当时的人们逐渐变得自我中心,尤以骄傲为甚。懒惰在这里是指‘精神上懒惰’。
六世纪后期,教宗额我略一世将那8种罪行减至7项,将自负归并入骄傲,懒惰归并入伤悲,并加入妒忌。他的排序准则在于对爱的遗背程度。其顺次序为:傲慢、妒忌、暴怒,伤悲、贪婪、贪食及色欲。较后期的神学家如圣多玛斯‧阿奎纳则对这个排序方式抱有不同的意见。
‘重大恶行’与不可饶恕的大罪是不可混而一谈。
四世纪当时的埃及僧侣伊瓦格里厄斯•泊恩太格司(Evagrius Ponticus) 把这些罪行定为八种“致命的激情”(8 deadly passions), 而在东正教方面,这些冲动仍然被描述为“致命的激情” 而不是深藏在他们体内的罪孽。而主动迎接这些“激情“或拒绝与这些“激情”对抗的人在正统基督徒道德神学(Orthodox Christian moral theology)方面是被定位成有罪的。
四种基本美德和神学三美德合称为七德行。
贪婪,失控的欲望,是七宗罪中的重点。其他的罪恶只是无理欲望的补充。:
各种罪行其实环环相扣,所以各种各样的动机也被假设成是与各种罪行相连。例如骄傲(过度迷恋自己)其实暗示了贪食(过份消耗或浪费食物),其余各种罪行亦有相同的连系。每种罪行其实在表现出自视比神更重要,因而未能全心全意全神地投入去爱神。学者和神学家们也利用了属性(attribute)和原因(substance)设立图解(schema)来解释这些罪行。
像之前所说的,七宗罪在拉丁语中为: “superbia”,“invidia”,“ira”,“accidia”,“avaritia”,“gula” and “luxuria”。在重新排列后,它们的第一个字母可以形成中世纪拉丁语“saligia”,然后衍生出其动词“saligiare”(去实行一条罪名,to commit a deadly sin)。
Various mnemonic devices exist for remembering the sins in English, e.g. PEG'S LAW (pride, envy, gluttony, sloth, lust, avarice, wrath).
至于在天主教教义里,在2865个有编号并在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1992年的命令下出版的章节里有一段关于七宗罪的描述。违反道德行为的主要编纂法典(The Principal Codification of Moral Transgression for Christians)仍然是《十诫》和至福,正面道德的基本声明。
罪行 | 美德 |
---|---|
色欲 (undesired love) | 贞洁 (purity) |
贪食 (overindulgence) | 节制 (self-restraint) |
贪婪 (avarice) | 慷慨 (vigilance) |
懒惰 (laziness) | 热心 (integrity) |
愤怒 (anger) | 温和 (composure) |
妒忌 (jealousy) | 宽容 (giving) |
傲慢 (vanity) | 谦逊 (humbleness) |
在神曲中有类似惩罚的设想。
1589年Peter Binsfeld把每种罪行和恶魔联系在一起,代表各种罪行的恶魔会引诱拥有相同罪行的人。根据 Binsfeld 的分类,其配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