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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公民平等·经济发展

(2011-06-22 14:57:33) 下一个
户籍制度·公民平等·经济发展
作者:陈赐贵

据《都市快报》2007年11月21日报道,浙江省率先在宁波慈溪和嘉兴平湖试点,用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不同于其他试点的换汤不换药,此次改革明确规定,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而且在子女就读、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方面享受与浙江省内市民一样的优惠政策。

尽管这离实现公民的全面平等还有相当的差距,但毕竟是一个可喜的进步。宪法里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但现实生活中把人分为三六九等的事却屡见不鲜。一个户籍制度更是把全体国人分割成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两大部分,施予不同的政策。上至人民代表比率,下至死亡赔偿金额,“乡下人”所享有的权益总是短“城里人”那么一大截。要逐一打破这些人为的不平等制度,其阻力之大、时间之长可想而知。然而,迁徙自由不失为釜底抽薪的一个好办法。

只有实现了迁徙自由,才能彻底打破各种制度性的不平等,因为这些不平等大多是依附于户籍制度。现有的户籍制度把人束缚于土地之上,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甚至乡镇与乡镇之间,都实行不同的政策,两地公民所享受到的权利与福利相去甚远。这导致了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进一步拉大,人才、资金、信息过度地往东部沿海大城市集中,形成所谓的“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城里人歧视乡下人、本地人歧视外地人,也便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现有户籍制度至少要为国人的地域歧视负大半的责任。

今年7月,国家计生委规定,全国独生子女夫妻可生二胎,但是把河南省排除在外。这就是再明显不过的政策歧视。河南省虽然人口众多、超生严重,但凭什么把限制人口的责任推给了河南省的独生子女夫妻?难道河南省的独生子女夫妻和其他省份的有着本质上的差别?没有,仅仅因为他们的户口是河南的。现有户籍制度导致他们成了“名正言顺”的牺牲品,而且只要户口不变,那么他们便无处“遁形”。可以想见,要是实现了迁徙自由,国家便无法出台这类带有地址歧视的政策,否则人们便会趋利避害地迁往其他地区。

或许有人会担心,这样一来要么导致城市的人口大爆炸,要么导致全国性的平均主义,这些都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且不说世界上有东京、墨西哥、纽约这类人口远比京沪穗来得多的特大城市,光是中国城市的人口是否会达到它们的规模,便是一个问题。现在大量的人口往城镇涌去,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城乡经济、政策的严重不平衡。如果实现了迁徙自由,城镇(尤其是大城市)原有的垄断优势便会被打破,国家政策也将被迫向乡村(中小城市)倾斜,实现相对公平。城镇的吸引力下降了,还会有那么多人涌向那里吗?

那么这是否会导致全国性的平均主义,实现“全民共贫”呢?许多国家已经通过他们的实践,告诉了我们答案。一个地区的发展,除了与人口数量有关,还与区域优势(包括自然资源、地理位置)、人口素质、历史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说白了,哪怕实现了迁徙自由,也不会出现绝对的平等发展。对于这种“不平等”,人们自然会通盘考虑,掂量掂量自己的“份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地方。比如一个长于耕种的人,未必会选择进入城市生活,毕竟在那里他没法靠长处谋生;适合在城市生存的人,也未必都会选择大城市,他总得考虑自己的谋生能力与生活成本。总之,迁徙自由并不会妨碍一些地方继续发挥它的优势,吸引最适合的人才与资金,重要的是我们要保证公民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这种自由的保障之下,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成为一体,按照市场的规律流动,实现优胜劣汰,反而更有利于加强竞争,保持经济的活力与发展。

限制人民的迁徙自由,最初是为了与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上的专制社会相适应,后来是为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合,具有一定的历史阶段性。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体制对经济发展、公民权利的束缚日趋严重,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也好,为了实现平等、保障人权也罢,都要求我们逐渐改变现有的户籍制度,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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