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瑞雨 台北报导) 蔡政府所主导的司改国是会议分组会议热烈展开的当下,仍然出现恐龙法官重重打脸司法改革?今(2017)年3月9日出现今年首件民众告法官的案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简称中高行)法官林秋华、庄金昌及刘锡贤三人被太极门弟子按铃控告枉法裁判,恐龙法官无视事实证据、违反「证据法则」。林秋华法官在中高行记者会自爆忘记对人民有利的证据,却又大言不惭判决可受公评?
主办单位之一联合国NGO世界公民总会主席瑞内.瓦德罗(Rene Wadlow)博士特别重视这个赋税人权重大事件,远自瑞士传来呼吁,谈到
该论坛主持人--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苏友辰指出,太极门案件同一事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台北国税局败诉,中高行却判中区国税局胜诉,这就是矛盾,最高行政法院应该统一见解。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副主委陈明指出,中高行的判决引用太极门刑案侦查中的检调资料,当初侦查中的笔录根本不具有证据资格,更不用说证明力已经被三审法院推翻,而行政法院法官又传那么多的证人,加上案件有那么多的函查书证,陈明质疑,难道这些证据都不如已经被推翻的检调资料吗?敬师礼性质依民法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最需要被尊重的,要探究当事人的真意目的,法官不能轻易推翻当事人真意而自己做认定。推计课税更要严格遵守经验法则、论理法则与证据法则,不是不受限制的扩大解释。
中华民国税务代理人协会理事长--前立法委员罗淑蕾表示,行政法院袒护税捐单位,历年撤销税单少之又少,税务案件数字繁杂又专业,法官不会用心探索。罗淑蕾指出,太极门案国税局把检察官的违法起诉书当圣旨,其实起诉书不是圣旨,被起诉不代表有罪,相关的证词笔录可能是被胁迫、诱导,所以才需要有审判程序。当判决对当事人不利,税务机关就奉为圣旨,对当事人有利,税务机关又说可以不依,他们有自由裁量权,太极门案就是在这种心态下产生。杀人罪都有时效消灭,税是无止尽追到天长地久。「我自己会计师几十年,看到许多人因此自杀、家破人亡、无法翻身。」
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委员黄丽蓉律师指出,中高行该判决绝大部分引用太极门刑案之调查笔录,完全忽视之后刑事法院三审判决确定太极门无罪无税的认定,如此独尊检调笔录之判决,是纳税者保护法通过后赋税人权保障最大的讽刺。黄丽蓉举例,法院判决引用刑事案件之检调笔录,已有监察院调查报告及受讯人公证书证明确有受强暴胁迫情事,依法无证据能力,径行引用即有违证据法则;再者敬师礼之性质已有刑事判决认定为赠与及其它有利之赠与证据,中高行判决竟仍径以调查笔录自为认定,明显违反证据法则。
太极门税务冤案此次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审理之初,当事人就曾经提出异议,要求审判长林秋华及受命法官庄金昌均应依法回避,因其二人于2005年到2007年间都曾经审理过太极门税务冤案,做出驳回的不利判决认定。此次二人无视法律规定,未依法回避,再度驳回。蔡富强律师指出,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公平法院,建立公平程序,法官需处于中立的第三人地位进行审判。本次判决之审判长林秋华于2005年间即担任太极门80-84年度综所税案之陪席法官,并做出「93年度诉字第131号判决」,该判决对最重要之争点敬师礼性质已做出不利之见解。在既定成见之下,林秋华竟未依法回避,仍担任「太极门80、82、83、84综所税案」之审判长,并仍以相同见解驳回原告之诉,已严重侵害宪法及两公约所保障公平审判之基本人权。蔡富强说,从本件裁判理由,关于敬师礼所得性质之事实认定,共18处引用审判长林秋华前曾参与审判之「中高行93年度诉字第131号判决」,足以证明本件审判法官于审理之前早已形成预断,违反公正中立之宪法原则,法官偏颇预断一目了然。
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委员蒋瑞琴律师指出,太极门在法庭上一一驳斥国税局提出的说词,甚至指出国税局的律师说谎,但是还是被法官驳回,其中原因是因为法官认为太极门没有尽协力义务,所以容许国税局推计课税。蒋瑞琴指出,太极门掌门人是个人,没有设帐簿之协力义务,更无保存及提供帐簿文据之义务及可能,国税局要求提出根本不存在之账册等资料,明显要求掌门人负担法律无明文规定及无期待可能性之协力义务。更何况,国税局于1997年到2002年间就已经取得刑案查扣之相关证据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的银行资料,却仍怠于依职权调查,因国税局拖延十数年未依职权调查,致资料灭失不全,其所导致之不利益,自应由国税局承担,怎能再归责于纳税人!
蒋瑞琴认为最匪夷所思的是,行政法院法官无视刑事审理过程传讯近200名证人,并就12大箱扣押物逐一缜密调查后认定太极门敬师礼是赠与的事实,竟采信国税局片面之词,采用刑事判决确定无证据能力、证明力的扣案数据,自行认定不存在之事实,此已经不是滥用自由心证、违反证据法则而已,更有枉法裁判之嫌。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行政副院长兼学士后法律学系主任吴志光从太极门税务冤案涉及的信仰自由谈起,税务机关及行政法院法官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见解狭隘,流于形式且空泛,欠缺宪法人权意识,认为要立案登记、有教会组织或经典才算宗教团体、信仰团体,未能充分掌握宪法第13条保障宗教自由之意涵(尤其是本土化的观察),令人遗憾!他认为宗教信仰应该被宽容看待,如在德国基本法第4条第1项明订,信仰、良心及宗教与世界观认同之自由不受侵害,就算不自称宗教,还是值得在宪法上跟宗教信仰一样被保障。吴志光认为,宗教存在先于国家,先于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自我理解,也不要用狭隘宗教意涵去框住,就像国税局、财政部、法官甚至一般民众现在的看法都窄化了宗教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