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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门无罪无税

(2010-09-11 06:07:07) 下一个

国税局应撤销不法税单 查办失职官员

国税局移送行政执行处违法查封拍卖太极门道馆,其行径与强夺民产无异!五都新北市候选人朱立伦任职立法委员时,曾于 89 年 12 月 21 日立法院公听会上,强烈指出国税局违法,他表示:「太极门事件,延宕已非常多年,在司法方面已得司法及社会大众的公信;而税务部分,却花费这么大的税务成本跟整体社会成本,造成时间跟精力的浪费。 对于中华固有道德传统文化如此作为,毫无意义。 其实有非常多太极门的弟子都是会计师,我们都会觉得非常惭愧。是不是我这个在学校当老师的人要好好检讨,我们当时教学生的时候,忘记特别强调一件事情,就是很多事情不能从微观的角度去看,要从较宏观的角度去看 …… 只要是朝野都有共同认知的是非真理,绝对没有做不到的事情。」 他 呼吁财政部国税局拿出决心、尽快解决。

国税局等违法说明如下:

一、 无罪确定 何来税单 :太极门案在 96 年 7 月 13 日经司法三审判决无罪确定:无诈欺、无逃漏税、无违反税捐稽征法,及至今财政部诉愿会 8 次撤销税单。而侯宽仁检察官之不法不实起诉书,亦遭监察院证明违法,不得据以提起公诉。实则刑案搜索当天( 85 年 12 月 19 日)侯检察官于起诉书唯一所诬指之两账户存款余额总共只有 61 万余元,侯宽仁不实捏造有 32 亿余元补习班学费及营业收入,事实上太极门并非补习班,更非营利事业机构,从无营业行为,两账户亦无任何一笔补习班学费及营业收入。然侯检察官却将其捏造金额一面诬指是诈欺所得应予没收,一面又诬指为补习班学费收入及营利事业所得,违法移送国税局非法强收课征 80~85 年度综所税及 81~85 年度营业税并重罚。造成刑事罚与行政罚同时并行,违反「一事不二罚」之宪法保障原则,严重侵害人权,伤害国家、伤害人民、害国害民,破坏司法体制。太极门根本没有税务问题,国税局却非法强收课征综合所得税及营业税,国税局本应依刑案三审确定太极门无诈欺、无逃漏税、无违反税捐稽征法,并认定「弟子赠与掌门人之敬师礼,既属赠与性质,依所得税法第 4 条第 17 款属免税所得」,「弟子间统一购买练功服等代办品,由师兄姊代办,并非营利贩卖」且与掌门人无关,国税局应主动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条之规定撤销原处分,以维护法制,保障人权。

二、 国税局证据资料全部违法 :刑案四位遭违法羁押之无辜被告均全数全额获得冤赔。 掌门人 及二位弟子声请冤狱赔偿过程, 因 承办法官参酌刑案审理判决结果,皆快速获判冤赔。唯承办掌门人夫人声请案之地方法院法官,因引用起诉书资料及笔录,而驳回冤赔声请,掌门人夫人再向司法院冤狱赔偿法庭提出覆审。 掌门人夫人声请覆审后于 98 年 12 月成功获判准冤狱赔偿,即因司法院冤狱赔偿法庭亦摒弃不实不法起诉书资料,参酌刑案审理判决结果所致,更显见起诉书之违法及荒谬。据最高法院检察署统计,自 95 年度至 98 年度声请覆审件数总共 1,017 件,只有一件覆审赔偿成功, 比例仅千分之一,在 覆审成功率 如此低的情况下, 掌门人夫人声请覆审后于 98 年 12 月成功获判准冤狱赔偿,即因司法院冤狱赔偿法庭亦摒弃起诉书资料,参酌刑案审理判决结果所致,更显见起诉书之违法谬误,不值一采。 国税局依据 刑事三审确定已废弃之不实 起诉书开出之税单,皆属不实,全属违法、滥权、渎职。

三、 财政部国税局失职 导致案件延宕: 太极门税务冤案缠讼 13 年来, 80~85 年度综合所得税案件,财政部诉愿会总计 8 次 撤销原处分,国税局均未依法撤销原处分,也无解决诚意和决心,一再就违法处分稍作修改,又成另一新处分,造成万年 不死之违法税单。 财政部前 5 次撤销原处分,均判决国税局败诉,且每次均表示「司法案件判决结果如影响本件之核课,原处分机关自本于职权依更正程序办理」,本应依行政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条之规定撤销原处分,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878 号确定判决,认定台北市国税局未参酌函查资料,以补习班之纯益率核课所得,以两账户之资金流程数据遽予核课所得总额,殊属率断,判决国税局败诉确定。然国税局却违反上述财政部及最高行政法院撤销意旨,仍以 86 年 12 月首次发单时之相同事由,屡次发出违法税单,违反大法官释字第 368 号解释及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严重违法、滥权、渎职。依据民法第 406 条规定:「 称赠与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与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约。 」又,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 7 条规定,赠与税之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于本案中赠与人为太极门弟子,而非掌门人夫妇。 而国税局始终违反行政调查义务及举证责任,违法引用已废弃判例,欺骗人民、欺骗财政部、欺骗法官、欺骗立委及监委,隐匿重要函查证据并未依法、依职责调查即违法开单课税并重罚,导致全案违法处分反复,案件严重延宕,凌迟人民至今,严重伤害国家、人民,破坏国家司法体制、浪费国家公帑及庞大社会成本。 81~85 年度营业税之课税处分,业经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撤销,然国税局又伪造文书,违法以刑案不实、不法之起诉书资料,甚至违法引用已废弃判例,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既属书面审,然其未经辩论即违法自行认定事实,亦违法引用已废弃判例,枉法裁判,如今该案再审中。至今司法院审判的行政法官已高达 192 位,诉愿委员已高达 313 位,经手过太极门税案的诉愿委员和法官总共更高达 500 人次以上!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扣除已经审理过太极门税务案件而须回避的法官,所剩之法官人数仅剩 2 人,不足以组成由 3 人行审判权之合议庭,为符合法律回避之规定,以实现公正审判,而将案件移请最高行政法院指定管辖后,移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 反观财政部诉愿审议委员却违反诉愿法第 55 条:诉愿委员于有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之规定,渠等球员兼裁判,违法参与其原任职机关作成课税处分之诉愿审议程序,并浪费庞大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及社会成本。 正如立法委员涂醒哲在 99 年 6 月 17 日立法院「保护租税人权 终结万年不死税单」公听会上所表示,个案就应该按照司法三审定谳,同样的案子在同样的行政法院,只有 81 年败诉,不符合比例原则,逻辑上也不通。 太极门税务冤案的确非常严重,已经动摇五院,动摇国本!涂委员并请财政部算一算这个案子截至目前为止已经浪费多少社会成本?浪费多少公务员薪水与国家资源?但迄今距 6 月 17 日已逾 2 个月又 22 天,财政部长李述德及当日出席公听会的财政部次长张盛和,依然未就此作出答复。多任总统及五院院长均曾对我国的司法改革与税制表达以下看法:

李登辉 前总统曾表示,其在任时未能将司法改革做好,是其最大的遗憾。

前司法院长翁岳生先生 96 年退休交接时,语重心长的以「椎心泣血 痛苦万分」,来形容他对行政权践踏司法、伤害司法威信的伤痛。

马英九 总统曾公开指出「凡是侵害人权,侵害者十之八九都是政府」、「公务员都不知道人权是怎么回事」。

行政院长吴敦义提出,对于关乎民众权益的事情,公务员一定要有同理心,这是政府存在基本价值的问题,并提出「顺民者昌、失民者亡」的警语,要求各部会彻底检讨。

前行政院副院长朱立伦于 99 年 2 月 9 日公开于媒体表示:「政府任何税费的征收都必须非常精确,有超收的部分,一定要立刻退还给民众,遵守政府与民众的契约关系。」

考试院长关中于 99 年 2 月 2 日在「公务人员保障法制研讨会」亦指出,「依法行政是公务人员基本要求,应予尊重,但依法行政只是行政运作的基本规范,奉公守法固然值得肯定,但不代表工作绩效和积极服务的态度」、「法令只是服务人民的工具,若法令已无法满足人民需求,就应检讨法令,千万不可错把工具(法令)当成目的,应该发挥主动积极的精神,真正做到苦民所苦,解民之苦」。

王建煊 院长及赵荣耀等多位监察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的委员,于 99 年 1 月 8 日举办「第 3 届人权保障工作研讨会」时,亦均表示监察院就是人权院; 监察院副院长陈进利则表示, 监察院平均每年接受人民二万五千件人民陈情案,而第四届监委至今已收到三万九千多件,其中有 83.5% 与人权有关。 因为监察院所受理的案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人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就是因为其它救济途径失灵,才需要陈情到监察院,监察院成为老百姓求助无门下的最后一线希望,因此基于人民的期待,监察院也愿意超越各政府部会,真正发挥力量,终止台湾许许多多人权被迫害的情形,真正让台湾成为有人权的地方。经监察院调查侯检察官侦办太极门案件过程之违法滥权后, 将此案选列于 「第三届监察院人权保障工作汇总报告」之指标性案例。太极门冤案遭受违法羁押之掌门人等四人均获准冤赔,以及传播媒体、立法委员接二连三皆以太极门冤案为报导及问政案例,可见太极门刑事冤案确为重大人权迫害案件。

四、 违法课征公益团体营业税: 太极门为文化公益团体,非营利事业机构,根本没有税务问题。依刑案三审判决书认定:「弟子间统一购买练功服等代办品,由师兄姊代办,并非营利贩卖」,且与掌门人无关,根本没有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权协会赋税人权主委林天财律师 6 日表示,揪团团购却遭国税局开税单,案件缠讼还长达 13 年之久,这种径行试算利润并开出营所税漏税罚单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冲击司法的公信力。

五、正本清源 撤销违法税单 查办不法官员: 国税局已遭监察院调查出七大违法,其仍草率引用起诉书之证据。统计侯宽仁检察官自羁押掌门人翌日 85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86 年 4 月 16 日对外公布起诉书之日止共 117 天,侯检察官针对掌门人总共只开 3 次侦查庭,总共仅询问掌门人 13 句话,讯问时间总共仅 29 分钟即违法起诉!正如监察院自动调查侯检察官并以 91 年 3 月 4 日( 91 )院台司字第 0912600349 号函,详列侯检察官八大违法,且确定起诉书与证据资料存有扞格矛盾,据以提起公诉,不符证据法则。 该起诉书自始无效,依法不得提起公诉,涉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252 条第 1 项第 10 款不应起诉之规定,严重侵害人权 。对照法院一、二审共开 58 次庭,总时数约 9,570 分钟,每次开庭时间平均 165 分钟的严谨审理而判决太极门无罪无税,更显侯检的草率违法及犯法且监院已就侯宽仁检察官的违法之处,函送法务部从严究责议处,全案已定,根本没有所谓时效问题。正如 99 年 4 月 8 日 立法院第 7 届第 5 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 9 次全体委员会议,立委 吕学樟在质询法务部长曾勇夫时强烈表示, 91 年监察院调查侯宽仁检察官侦办太极门的八大严重违法,函请法务部从严究责议处,监察院一个宪政机关,要求法务部议处,并非要求法务部调查,因为监察院的报告里面已经针对侯宽仁办案的违法之处查得很清楚了,如今法务部置之不理,造成了社会大众对我们司法的一个信赖感产生严重的质疑,到底是我们监察院的一个错误呢,还是我们高检署官官相护有意来做一个包庇? 反观前检察总长陈聪明之前因与当时的法务部长施茂林同时出入陈前总统密友黄芳彦之私宅,在立院答询时,对与建商蔡竹雄共餐乙事,言辞反复,说谎不诚实而遭监察院弹劾,同时移送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查处。既已查清且为弹劾,根本没有时效问题。现在监院继续查侯宽仁的违法,迄今国税局却不遵循刑事三审法院判决的结果,藐视三审法院,并僭越三审法官的职权,犹死抱着刑事判决已废弃之起诉书数据,奉如神主牌。 98 年 11 月 6 日财政部委托东吴大学举办「税务行政救济研讨会」,部长李述德先生致词时表示,课税要达到「人民缴税心甘情愿、政府课税心安理得」,如今海内外上万太极门弟子均对自始不存在的违法税单表达其强烈反对,对于枉法、滥权、渎职的国税局官员,太极门弟子代表已向台北地院按铃控告,全案正在侦办中!国税局如此滥权违法,正如调查局长叶盛茂,违反刑法第 138 条,难逃牢狱之灾。太极门弟子并要求国税局之主管机关及监察院应主动调查、加速查清,依法给予惩处、下台,以正本清源,维护全国百姓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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