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四章
4:1 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 4:2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 神面前并无可夸。 4:3 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 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4:4 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 4:5 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 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4:6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 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 4:7 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4:8 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4:9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 4:10 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 4:11 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 4:12 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4:13 因为 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 4:14 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 4:15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注:或作“叫人受刑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 4:16 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 4:17 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 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 4:18 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 4:19 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 4:20 并且仰望 神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 神。 4:21 且满心相信 神所应许的必能作成。 4:22 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 4:23 “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 4:24 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 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 4:25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注:或作“耶稣是为我们的过犯交付了,是为我们称义复活了”)。 五.福音与旧约的协调(四) 保罗要处理的第五个主要问题是:福音与旧约的教导吻合吗?这问题的答案,对犹太人来说特别重要。所以,保罗要在这里表明,新约的福音与旧约的信息是完全协调的。一直以来,人都是因信而得称为义的。 四1 保罗用以色列两个最伟大的历史人物,即亚伯拉罕和大卫,来作例子证明他的论点。神与两人订立了重要的约。前者远在颁布律法前已在世上,后者则在神颁布律法多年后才出现。前者在行割礼前已得称义,后者则在其后。 我们先来研究亚伯拉罕,犹太人都以他为祖宗。他凭着肉体有什么经历呢?对于人称义的途径,他有什么认识呢? 四2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他就有夸囗的理由了。他大可以因为在神面前赚得义人的地位而感到自豪。不过,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没有人能够在神面前夸囗(弗二9)。圣经从来没有表示,亚伯拉罕有任何根据,可以夸囗他是靠本身的行为而称义的。 然而,有人会争辩说:“雅各书二章21节不是说,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的吗?”经文的确这样说,但那里的意思与这里颇有出入。当亚伯拉罕在创世记十五章6节相信神的应许要赐他无数的后裔时,他就因信称义了。到三十多年后,当他将以撒作燔祭献给神时(创二二),才因行为称义(即证明他的义)。这种顺从的行动,证明他的信是真的。这是外在的表现,证明他的确已经因信称义了。 四3 至于亚伯拉罕的称义,经上说什么呢?圣经说:“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创一五6)神亲自向亚伯拉罕显现,并应许赐他无数的后裔。这位族长相信耶和华,神便将义归到他的帐上。换句话说,亚伯拉罕是因信而得称为义的。就是这么简单。这与行为无关,经文甚至没有提到行为。 四4 这要引领我们来看圣经中一节最崇高的经文,论到在救赎计划中,行为与信心的对比。 试想一想:某人作工以谋生计,并在周末支取工资;他有资格领这工价。这是他赚回来的。这人没有向他的雇主叩头鞠躬,感激他这么仁慈,或申明自己不配得这笔钱。完全不是这回事!他把钱放在囗袋里便回家,心想他所耗费的时间和劳力已得到报酬。 然而,在称义这事上,实情却不是这样。 四5 或许人会有点惊讶,但蒙称义的人,首先就是个不作工的人。他否定任何能够赚取救恩的可能。他否定人有任何功德或好处。他承认,尽管他克尽所能,仍永不能满足神公义的要求。 相反,他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相信和信靠的对象是主自己。神怎样说,他就怎样接受。如前文说,这并不是什么值得称赞的行为。值得称赞的不是他的信,而是他所信的对象。 要留意,他乃是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没有申辩说,自己已尽最大的努力,按照金科玉律去生活,已经比其它人活得更好了。没有。他以罪人的身分近前来,是个罪有应得的罪人,所倚靠的只是神的怜悯。 结果如何呢?他的信就算为他的义了。由于他是本着信而不是凭行为而来到主面前,神就把义归到他的帐上。因着复活的救主所成就的功劳,神给他披戴起义,使他配到天堂去。从此,神看他是在基督里的,并在这基础上接纳他。 故此,总结说,罪人需要称义,好人并没有这个需要。所牵涉的是施恩,而不是报偿;且是凭信心,而不是靠行为。 四6 保罗转过来举出大卫的例子,以证明他的论点。本节开首说正如,表示大卫与亚伯拉罕有相同的经验。这位优秀的以色列诗人说,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罪人,是有福的。虽然大卫在这方面的说话不多,但保罗取材自诗篇三十二篇1至2节,并在以下两节经文中引用。 四7 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四8 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保罗从经文中观察到什么呢?首先,他发觉大卫并没有提及行为;赦罪是基于神的恩典,并非由于人的努力。第二,他知道如果神不将某人算为有罪,这人在神面前必定有公义的身分。最后,他知道神称罪人为义。大卫曾犯过奸淫和杀人的罪,然而这些经节给我们看见,他正享受着完全和白白得赦免的美好滋味。 四9 然而,在部分犹太人的脑海中,可能还留着一个观念,就是选民在神称人为义的事上有特权,只有受了割礼的人才可以称义。保罗再一次引用亚伯拉罕的例子,证明这并不是事实。他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否只有相信的犹太人才可被算为义,还是相信的外邦人也可同得此恩福?”以亚伯拉罕为例,或会令人以为这恩福只是给犹太人的。 四10 保罗在这里举出一件历史事实,是我们大部分人都不曾觉察的。他指出,亚伯拉罕在他受割礼(创一七24)之前已得称为义(创一五6)。如果以色列人的祖先可以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得称为义,那么问题就是:“为什么其它未受割礼的人就不能得称义呢?”事实上,当亚伯拉罕得称义时,他的身分仍是外邦人;既是这样,其它的外邦人也完全可以得称为义了,和受割礼与否毫无关系。 四11 因此,割礼并不是使亚伯拉罕得称为义的成因。割礼只是他肉体上的一个外在记号,表示他已因信得称为义。基本上说,割礼是外在的象征,标志着神与以色列人所立的约;不过,这里更将其意思加强,表明神因亚伯拉罕的信,就把他算为义了。 割礼除了是记号外,还是印证──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记号的用途是表示所象征的实体是存在的。印证则证明、确定、核实,或保证所印证之物的真实性。割礼确认了亚伯拉罕,因信的缘故,神已将他看为是义人,也在此地位上对待他。 割礼是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印证。这可以指他的信是合乎义的,也可以指他因为信而得称为义。大概可以肯定,后者是正确的意思;割礼就是他的信所拥有的义,或因信而称义的印证。 由于亚伯拉罕是在行割礼之前已得称为义,他就能够作其它未受割礼的人之父,就是那些信主的外邦人。他们也可以循他的途径称义,就是因信称义。 当我们说亚伯拉罕是信主的外邦人之父时,意思当然不是从血脉而言。意思只是指出,这些信徒仿效他的信,就是他的儿女了。他们并不是因血缘关系成为他的儿女,而是因为他们效法他的模样。这段经文也不是说,信主的外邦人成为了属神的以色列人。属神的以色列人,是由那些接受耶稣为弥赛亚、为他们的主和救主的犹太人组成的。 四12 亚伯拉罕接受割礼这记号,有另一个原因,是让他成为一些犹太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了割礼,并且还追随他信的脚踪的人。这信是他在未受割礼时已有的。 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与成为亚伯拉罕的儿女,是有分别的。耶稣对法利赛人说:“我知道你们是亚伯拉罕的子孙。”(约八37)然而,他继而说:“你们若是亚伯罕的儿子,就必行亚伯拉罕所行的事。”(约八39)因此,保罗坚称,要紧的并不是肉身的割礼。人必须信永活的神。那些受割礼而又相信主耶稣基督的人,就是真正的属神的以色列人。 因此,可总结说,在亚伯拉罕的人生中,他有一段时期是有信而未受割礼的,另有一段时间是有信并已受了割礼。保罗凭他敏锐的洞察力,得知信主的外邦人和信主的犹太人,都可以根据这事实以亚伯拉罕作他们的父,并与他同证,作他的儿女。 四13 “保罗持续不倦地讨论下去,循着每一条论理思维及圣经的细小脉络,把任何可能出现的反对观念驳倒。”现在保罗要处理的反对观点,就是认为祝福从律法而来,既然外邦人并不认识律法,就受到咒诅(参看约七49)。 当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会承受世界时,他并没有为这应许附加条件,要他们遵行若干律例条文(律法要到四百三十年后才颁布──加三17)。这是无条件的施恩的应许,要凭信来接受,即今日使我们蒙神称义的那信。 承受世界的意思,指他会成为信主的外邦人和犹太人的父(四11、12)。他会成为多国的父(四17、18),而不单是犹太国的父。当亚伯拉罕的后裔主耶稣执掌宇宙王权,成为万王之王及万主之主时,这应许便会圆满地实现。 四14 如果那些追求神的福气,特别是追求称义之福的人,可以凭着遵守律法而得福,那么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信要被废弃,因为这是与律法完全相反的原则:信关乎相信,而律法却关乎行为。这样应许也毫无价值了,因为这是根据条件的,而这些条件是没有人可以达成的。 四15 律法是惹动神的忿怒的,而不是招来他的祝福。任何人不能完全而又持续地遵守诫命的,都要遭律法定罪。由于没有人能这样遵守诫命,所以凡在律法之下的,都要被定罪受死。凡在律法之下的,都不得不同时在咒诅之下。 然而,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过犯就是触犯了明文规定的律法。保罗并不是说,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罪。一个行动,就算没有律法加以禁止,其本身也可以是错的。然而,在“速度限制每小时二十哩”的路标前,就会有过犯出现。 犹太人以为,他们得了律法,就是承袭了祝福;只是他们所承袭的,是过犯而已。神颁下律法,使人藉过犯而了解罪;或从另一方面说,使人可以看见罪的恶劣可耻。神从来没有打算藉着律法,使充满罪恶的犯律法者得着拯救。 四16 由于律法招致神的忿怒,而不是带来他的义,因此他决意要藉着恩和本乎信来拯救人。他要的是不虔敬的罪人,凭着单纯的信,白白得着这不配得的永生。 这样,得生命的应许就定然归给一切后裔。我们必须留意这里的两个词语──定然和一切。首先,神要这应许是定然的。如果人要靠遵守律法而得称义的话,他就一定不能有所肯定的了,因为他不能肯定自己所做的善行是否已经足够,也不能肯定是否合乎要求。试图赚取救恩的人,没有一人能有百分之百的确据。然而,当救恩是赐予的礼物,要用信心来接受时,人就可以因神权威的说话而肯定自己是得救的。 第二,神要使这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是给获颁律法的犹太人,也归给那些效法亚伯拉罕相信主的外邦人。亚伯拉罕在神面前作我们众人的父(圣经新译本),即是众相信主的犹太人和外邦人的父。 四17 保罗为要确立亚伯拉罕是所有真信徒之父,便在这里引述创世记十七章5节:“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神拣选以色列作为他在地上的选民,并不表示将恩典和怜悯局限起来,只赐给他们。保罗一节又一节地引用旧约圣经,巧妙地显示神一直以来的心意,就是但凡有信心的,都会得到他的重视。 他在所信的主面前(直译自新英王钦定本)一句,连接上一节的思想:“亚伯拉罕在神面前作我们众人的父。”连接点是这样:亚伯拉罕在他(神)面前作我们众人的父,他(亚伯拉罕)所信的神,是那叫死人复活,使尚为无的成为好象已经是有的神。继续看后随的经文,就能够明白这种对神的描述。神叫死人复活,对于亚伯拉罕和撒拉而言,虽然他们并未离世,但他们没有儿女,也过了生育的年龄(参看四19)。神使无变为有,为他们带来多国的无数后裔(参看四18)。 四18 保罗在前面的经文,已强调亚伯拉罕蒙应许,是因为信心而不是凭守律法。这样应许就属乎恩典,且定然归给一切后裔。自然地这样就引导我们前来思想亚伯拉罕对使人复活的神的信心。神应许亚伯拉罕的后裔,会象天上的星、海边的沙一样无法可数。从人的角度看,这是完全没有机会实现的。然而,与人一般的指望相反,亚伯拉罕因信仍有指望,相信自己会作多国的父,正如神在创世记十五章5节所说的:“你的后裔将要如此。” 四19 亚伯拉罕第一次得神应许会有众多后裔时,年纪是七十五岁(创一二2~4)。当时,他在身体上仍有条件做父亲,因为他生下了以实玛利(创一六1~11)。但保罗在本节所提到的亚伯拉罕,已年届百岁,神向他重申这应许(创一七15~21)。至此,除非神施行神迹,否则他夫妻二人就没有可能诞下新生命了。不过,神既应许了亚伯拉罕得一儿子,他就相信神的应许。 他的信心……不软弱,并没有(14)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也不担忧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从人的角度看,这是完全没有希望了,但亚伯拉罕仍有信心。 四20 纵使这应许表面上看来不可能实现,但他却没有动摇。神既这样说了,亚伯拉罕就这样信;事情也就妥当了。对这位先祖来说,只有一件事是不可能的,就是神不可能说谎。亚伯拉罕的信心是坚定而又活泼的。他将荣耀归给神,又尊崇神是可靠的,不管机会多寡,他必定实践诺言。 四21 亚伯拉罕并不知道神会怎样成就他的话,但这属次要。他认识神,并绝对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全数作成。一方面说,这是伟大的信心;但从另一方面说,这样相信是最合理不过的,因为宇宙中最可靠的,莫过于神的说话。亚伯拉罕相信神的话,这是毫不冒险的! 四22 神说了话,如果人就这样听取了,就能够得神的喜悦;他一直喜悦人这样行。因此,他将义归与亚伯拉罕。过去,人因罪而产生罪疚,现在却在神面前有合乎义的身分。亚伯拉罕因着信,已得圣洁的神将他从被定罪的光景下释放及称义了。 四23 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历史叙述,不是单为他写的。当然,一定程度上这是为他写的,要把他得免被定罪和在神面前已经完全的身分,作一个存留久远的记录。 四24 但这也是为我们写的。当我们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这时候我们也因信而被算为义了。我们与亚伯拉罕的唯一分别,就是亚伯拉罕相信神会叫死人得生命(即是使他如同已死的身体和撒拉不能生育的身体有生机)。我们相信神藉着叫主耶稣基督复活,使死人得生命。麦敬道解释说: 神呼召亚伯拉罕相信他的应许,而我们却有幸蒙召去相信一件已成就的事。他蒙呼召向前仰望将来要成就的事;我们却回顾已完成的事,就是那已成就的救恩,并有复活得荣耀的救主在天上至大者右边作证。 四25 主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提到我们的过犯和称义时,虽然都同时用了是为(希腊文dia)这个介词;但在本节里,两处的含意各有不同。他被交给人,不但是为我们的过犯,而且要把罪除掉。他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意即要显示神完全满意基督为使我们得称为义而成就的工作。就前者说,要处理的问题是我们的过犯。就后者说,因基督的复活,肯定带来的结果是我们称义。如果基督没有离开坟墓的话,就不能够有称义的事。然而,他复活的事实告诉我们,工作已经完成,代价已经付上了,而神对救主赎罪的工作感到绝对的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