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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 历代志下卅一章

(2010-05-05 03:35:32) 下一个

圣职人员的供养

历代志下卅一章一至廿一节

    这事既都完毕,在那里的以色列众人,就到犹大的城邑,打碎柱像,砍断木偶;又在犹大,便雅悯,以法莲,玛拿西遍地,将邱坛和祭坛拆毁净尽。于是以色列众人各回各城,各归各地。

    希西家派定祭司利未人的班次,各按各职献燔祭和平安祭;又在耶和华殿门内事奉,称谢,颂赞耶和华。王又从自己的产业中定出分来为燔祭,就是早晚的燔祭,和安息日,月朔,并节期的燔祭;都是按耶和华律法上所载的。又吩咐住耶路撒冷的百姓,将祭司利末人所应得的分给他们,使他们专心遵守耶和华的律法。谕旨一出,以色列人就把初熟的五谷,新酒,油,蜜,和田地的出产,多多送来,又把各物的十分之一,送来的极多。住犹大各城的以色列人,和犹大人,也将牛羊的十分之一,并分别为圣归耶和华他们上帝之物,就是十分取一之物,尽都送来积成堆垒。从三月积起,到七月才完。希西家和众首领来看见堆垒,就称颂耶和华。又为耶和华的民以色列人祝福。希西家向祭司利未人查问这堆垒。撒督家的大祭司亚撒利雅,回答说,「自从民将供物送到耶和华殿以来,我们不但吃饱,且剩下的甚多;因为耶和华赐福与他的民,所剩下的才这样丰盛。」

    希西家吩咐在耶和华殿里预备仓房,他们就预备了。他们诚心将供物和十分取一之物,并分别为圣之物,都搬入仓内;利未人歌楠雅掌管这事;他兄弟示每为副管。耶歇,亚撒细雅,拿哈,亚撒黑,耶利末,约撒拔,以列,伊斯玛基雅,玛哈,比拿雅,都是督理,在歌楠雅和他兄弟示每的手下,是希西家王和管理上帝殿的亚撒利亚所派的。守东门的利未人音拿的儿子可利,掌管乐意献与上帝的礼物,发放献与耶和华的供物,和至圣的物。在他手下有伊甸,珉雅珉,耶书亚,示玛雅,亚玛利雅,示迦尼雅,在祭司的各城里供紧要的职任,无论弟兄大小,都按着班次分给他们。按家谱三岁以外的男丁,凡每日进耶和华殿,按班次供职的,也分给他。又按宗族家谱分给祭司,按班次职任分给二十岁以外的同夫人。又按家谱计算,分给他们会中的妻子,儿女,因他们身供要职,自洁成圣。按名派定的人,要把应得的,分给亚伦子孙,住在各城郊野祭司所有的男丁,和一切载入家谱的利未人。

    希西家在犹大遍地这样办理,行耶和华他上帝眼中看为善为正为忠的事。凡他所行的,无论是办上帝殿的事,是遵律法守诫命,是寻求他的上帝,都是尽心去行,无不亨通。

(一)

    大事庆祝逾越节之后(三十章),对那些敬拜偶像的所在,更进一步有像狂风扫落叶的措施(1 节,是照着申十二2-3的话而行)。这里又再次指明行动的范围是在「更广大的以色列」——那就是不只是犹大——而且,众人被称为「以色列众人」。所以,那些庆祝的幸福感,在庆祝完毕之后、要在获益的基础上继续下去。

    尘埃落定之后,希西家把注意力转到重建经常性的崇拜上,使之有适当的立足点,并且给圣职人员预备经常的给养。第二节显示他像大卫和所罗门所作的一样,按着班次重组圣职人贝(代上廿三至廿四章;代下八14)。同节用概括的方式提到他们的活动,包括他们经常的职责。「祭和平安祭」这句片语,往往用来作全部祭礼的速记,代表那些全部献在坛上的(「燔祭」)和那些部分作为归给司祭的祭司之酬劳。

    旧约关于圣职人员应得的并不避而不谈。当前这一段经文和其他时期的作品,例如民数记十八章,都共同关注到这件事。谈到关于圣职人员之所得,并不认为是「不属灵的」。为他们所作的预备,被视为他们藉此可以享受那地的收获,这是他们作为以色列中的「弟兄」所应得的(申十八2)。给他们解除生活担子的结果,「使他们专心遵守耶和华的律法」(4节),显示在这种享受与责任之间,对属灵的领导,并没有什么势不两立之处。

(二)

    读者对众人为圣职人贝所作奉献的数量无法不受感动。他们这样行,无非是照着律法所要求的而行(申十四22以下;廿六2;利廿七32)。这样说并不是蔑视,因为有时候——这也许确实已经成了典型的——奉献已被人忽略或嘲笑(玛三8-12)。另一方面,因律法主义者对律法误解的结果,可能使奉献对奉献者成为重担,而那沉重的负荷必定使人到了几乎无法忍受的程度。多比雅书(the Book of Tobit,一部犹太人的旁经)里面的资料显示:各种十一奉献的法规(即民十八20-24;申十四22-29),有时被理解为人要作三种不同的十一奉献(见多比雅书一7-8)!对这种不了解旧约立法精神的逻辑推理,乃是耶稣在马太福音廿三章廿三节所谴责的荒谬的律法主义。

    有一天,当许多地方都掀起「十一奉献」而那些不作「十一奉献」的人也许会感到良心不安要紧的是了解旧约的立法主义对于现代基督徒的含意是什么。

    圣经中十一奉献的法规,是属于旧约制定的规条。这意思是:企图把那些规条应用于我们自己的时代,便会感受到应用这一切规条随之而来的问题。部分的困难只在于要正确了解所定规条的用意;部分的困难是由于大多数资料都是不适用的。(想要探究这要点的读者,应揣摩申十二章或利十九章的那些律例。)这并不是说圣经中的律例不能应用。我们常常能从鉴定那些原理发现它们是普遍有效的的确必要这样行的。

    在奉献的事例上,对于二十世纪的读者来说,那些他们「全然陌生的」特性必须略加说明。那些奉献是为了圣殿的保养,这一座建筑物以一种基督教会视为过时的方式表示上帝的同在,也在某种意义上表明它是以色列国民生活的中心;因为有份参与敬拜的,乃是「以色列人」固有的身分。这些观念与现代概念之间的差异,不单是时间距离的因素,也是上帝的子民藉着基督的救赎,已从一个国家、政治的实体,变成国际的和属灵的实体的结果。所以,十一奉献之法,从量的多少去看那些律例便是误导的。毋宁说,我们必须透视包含在那些规条之中的原则。

    此种原则在当前这段经文中是不难找到的。这条线素是在第四节,那就是让祭司可以放手去做他们属灵的领导工作。把这种意义译作现代化的言辞,便是指教会有义务便利自己去做向外布道的工作。倘若读者认为上面所说关于十一奉献在反术上降低向外布道工作的效果,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其实,那种义务是无法限制的,因为教会真正的工作只受到它终极目标的限制,就是直到使万民都在耶稣基督面前屈膝。这意思就是说,基督徒的奉献仅限于建筑基金的损助是不足够的。这种出发点并不是单单对个人。教会也不能只以足够另一年保持现状的预算便感满足,而必须设法寻求怎样扩展他们在世界上的布道工作。

    我们在上面论到不安的良心。在我们看来,发挥圣经的律例的功能之要旨,就个人的奉献来说,并不是由任何外表上多少来衡量。奉献是自觉的问题,而且重担必须落在最富足者身上,有些人存心是不对的。奉献要像那个寡妇一样受到耶稣基督的称赞(路廿一1-4),这样他们的奉献必不会不蒙悦纳。

(三)

    本章其余部分(11节以下)论到王把给养配给居住在耶路撒冷以外地方,和目前不在圣殿中供职的圣职人员。模式是祭司和利未人在他们散布的全国各支派境内自己的城市,拥有一分的地土。他们按供职的班次来到耶路撒冷,那时他们就会直接从所献的供物得到酬劳。似乎家庭所有成员从三岁起(16节,那就是在断奶以后)都计算在整个供应之内。

学习材料来自神家,感谢主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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