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著的特征
申命记廿二章一至十二节
1『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它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2 你弟兄若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3 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4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
5『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
6 『你若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7 总要放母,只可取雏;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
8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
9『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兔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10不可并用牛、驴耕地。11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
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周做隧子。』
这一段包含了各种类之简短律法。从律法的观点来看,它们在本质上更像是劝告,因此它们是被应用于家庭的场合里,不论户内或在农场里。这些律法必然是很难强迫执行的。然而,神圣之律法和世俗之法典是不同的,那些信奉任何信仰的人理当遵守该信仰之规条,私下或公开场合皆然。因此,申命记毫不犹豫发布这一类的家规,然而,它没有明文规定惩罚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发些律法之理由并未交待,同时,今天我们也并非十分清楚所有这些律法。第八节作了自我的解释——明显是个安全的措施。有关保存母鸟的生命及自由之法规(6-7节),更应该说是出自有远见过于人道之考量,是为了保存食物以使他人也受惠。九至十一节这项奇异的禁令,可能是由于对埃及人之某些仪式而起的一种敌视反应。这类律法明显和今日基督徒之言行没有关连。我们极有理由将五节之律法,看成并非所谓轻微性变态(指喜欢穿异性服装或举止如异性者,译者按),而是在唾弃当时某种异教之风俗;因此,这条律法不过是今日时尚之指引,最多像十二节中所说有关衣裳缝子之律法那样。不论这些隧子之起源为何,它的目的是要成为一个眼可见之提醒,使每位以色列人都能遵守上帝的律法(参民十五37-41)。在实效上,它们使得以色列人在他们的穿着上有所区别。
基督徒在言行上可合理地从这一段中吸取两点教训。第一,基督徒应当像以色列人那样与社会有别,当然所用的方法不同。事实上,犹太人独特之服饰是早期教会所摒弃的许多事物中之一,教会加诸外邦基督徒身上之犹太人风俗不过一、二个罢了(参徒十五19-21)。而一个基督徒拥有之显著之特征,应当是内在过于外在的。然而,倘若这种内在之特征不能叫别人看见,则其中一定出了问题。
第二个教训包含在第一段里,即一至四节。申命记坚决主张应有一个比消极避免伤害他人更高之律法:『你……不可佯为不见』。在务农的社会里,人们常会发现有某种程度之好邻舍的要求,像这里所要求的那样。但是在都市社会中,却存在着『从那边绕过去了』的根深蒂固之积习。耶稣所教导之基督徒伦理(路十29-37)支持了本段经文之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应用在个人的兄弟或邻舍身上,且要应用到所有人之身上。要履行这些原则不只需要有正确的心态及乐于采取积极之步骤帮助人,最要紧的是要有灵敏之心思以察觉其他人之困难和问题。再没有比那些不愿睁开眼去看之人更为眼瞎的。
性道德
申命记廿二章十三至三十节
13『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14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16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17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18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19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20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21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22『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23『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24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26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合,将他杀了一样。27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28『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29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于,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30『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接下一个题目谈的是性关系。我们再次发现这里定下对违法者非常严厉之惩罚。首先和最长的一段(13-21节),论的是一个男人指控妻子婚前不贞或与人滥交。这样的指控是极端严重的一件事——刑罚是死因此这项立法要辛苦去设法建立搜存证据。已有的传统可以用来作为试验的证据,即女方之父母在她结婚时所持女性童贞之证物。这项证据通常认为包含了婚后首次性交时染了血迹之床单;另一个可能是染了月经血液的衣服,这是表明妇人并未在她结婚以前怀孕的一项记号。这样的证明在今天看来似乎很难令人满意,任何人都想知道是否另有些公开证明之方式。无论如何,滥交明显是犯罪的行为,奸淫也是一样(22节)。廿二至廿七节有关奸淫的罪同时适用于结婚及订婚之女人身上。廿八至廿九节中强调有人强奸未许配的少女必须赔偿;他必须娶她作终生的妻子(29节),且要付给女方父亲当时所有新郎应付的聘金之全数。
三十节禁止一种古老的风俗;它不像是在攻击这般不道德之行为。
从这些律法中很清楚可以看见,以色列人拥有非常高超之性道德标准。婚外情是非法的,不同辈之间的婚姻也遭禁止(见利十八6-18中所列对禁止骨肉之亲通婚详表)。所有社会皆有一些这类的规定,虽然它们之间的差异很大。正当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允许许多自由和宽容,而每个国家仍以其身之方式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并拥护婚姻之制度。在古代的以色列,我们还可看见这项立法背后两个附加的动机。(一)婚姻关系被视为上帝所赐予之制度——上帝给人计划之关系。因此,必须全然严肃而郑重地看待它。暗中破坏婚姻之价值,等于暗中确坏了圣约之下社会的组织。(二)不道德之性行为在旧约作者看来,是迦南人品德的表征,它是和他们的宗教仪式紧密纠缠在一起的。因此,以色列人必须制订更高之标准。
这两种动机获得新约的支持。耶稣痛切地指出离婚是完全违背上帝之计划的(可十2-12);而保罗亦痛陈不道德的性行为,正是哥林多这样一个异教城市典型之文化,参哥林多前书五和六章。在我们二十世纪,几乎很难指望对不合法之性行为订定严刑峻法;但是,在所有生活领域里,我们应当寻求建立明显的、比不信宗教的人更高的标准。我们拥有一个目标和一个榜样,这是他们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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