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命
申命记十九章一至十三节
1『耶和华你上帝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耶和华你上帝也将他们的地赐给你,你接着住他们的城邑并他们的房屋,2 就要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3 要将耶和华你上帝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4 『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人的,5 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6 兔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7 所以我吩咐你说,要分定三座城。8耶和华你上帝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9 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上帝,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10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
11『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着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便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12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13你眼不可顾惜他,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所有社会的法典必须小心订定条款,以保护它们居民的生命,申命记也不例外。本书由此开始至廿一章九节,这一段主要就是关于生与死的问题。刻意的谋杀者所产生的实际问题很少:『你的眼不可顾惜他,是申命记处理一个谋杀者的指导原则(13节)。然而,意外杀人,在古代近东所产生的问题,在现代西方社会并不那样棘手。在极度重视以家庭或氏族作为基础的社会里,有一个很古老的传统习俗允许!事实上是期望,受害人的家庭对任何谋杀者进行报复;当然,像这种制度所产生的危险是在于个人情感常阻碍了公正的判断,意外杀人可能处以和蓄意杀人相同的惩罚。鉴于这个危险,以色列的律法为『无辜』的杀人者——换言之,由于意外造成别人死亡的人——提供了一条生路。(申命记同时显示出它的人道精神以及对正义的重视;它关切『无辜』的杀人者,照样也关切到受害人,参十节。)
针对这一种情况,以色列人最基本的律法,是基于出埃及记廿一章十三节。申命记十九章详尽地叙述了那个基本的律法,它指定了六座城市,需谨慎地设置好(3 节),以作为逃城。(四41-43已提到其中三座逃城的名字,本章九节中所预示的后三座逃城,在书二十章才提到它们的名字。)这规定在以色列中实行的确切时间,有不同的意见。至于『报血仇的』(6 节)到底是受害人家中的成员,或是一些身负处理杀人事件特别职责的官员,也是有争论的;这里提到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的说法,倾向于支持前者的可能。很可能,这里所以强调这些逃城和它们的功用,是因为那条规定集中崇拜的律法而造成的;倘若耶路撒冷不只是成为独一圣所之所在,同时,也成了惟一的逃城,那么许多意外导致他人死亡的人,很可能无法及时赶抵耶路撒冷,也就因此丧失了性命。所以,这一段坚决主张这六个逃城必须一直作为提供避难之用。
十一至十三节特意确保冷血谋杀犯不得逃避他们该受的刑罚。
五和十一节举例说明了极端的案例。事实上,有许多案例的产生非轻易就可以断定有罪还是无罪。本段交由被起诉人所住之城的长老,按照所提供他们的证据而作决定(12节)。十一节颇为重视动机的问题。
除法律上的考虑外,这里主要关切的是强调个人之人生价值。这点在古代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那时候的人,生命常是不被重视的;实际上,它与我们现代世界里的暴虐政权以及恐怖组织,仍有明显的不同。
伪证
申命记十九章十四至廿一节
14『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15『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16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17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18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19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中间除掉。20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21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藉由现代的测量技术,很容易界定一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但是暗中修改分界线(例如移动作为分界的篱笆),也可能长久掩人耳目。在古代近东地区,有许多证据显示,边界确实是个问题。也曾有过强行订定边界线的努力。甚至右句谚语关于地主以挪移的方式窃取他们邻舍的土地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箴廿二28;参何五10)。十四节所谈的并非是关于合法出售土地的事,虽然在理想上似乎是说每位以色列人都应拥有一块固定分配的土地,作为他在上帝所赐的应许之地的一份。
十五至廿一节是关于十诫(参五20),论及一种不同形式的欺骗。如一至十三节那样,申命记的律法,同时关注到保护一件诉讼中无辜的受害者,以及对有罪者的惩罚。事实上,那些诬告者是属于有罪的一方,而各个执法官员(见十七9 )必须尽他们一切所能地求证事实。在申命记看来,假见证是一项极为严重的罪,应处的刑罚(19-21节)和被诬告的人一旦罪名成立所受的刑罚完全相等。因此,比如对谋杀的一个假控诉,一旦事实被揭发;凶恶的见证人,将会被判处死刑(16节)。这项极严厉的惩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上发生这一类的假见证(20节)。
就在这个背景下,我们见到廿一节中那条熟悉的律法;众所周知,它叫做以牙还牙(the lextalionis,可译作『一报还一报』,编者注)。在出埃及记廿一章廿三至廿五节里,这条律法是应用在一个完全不同的情况下。一般而言,这律法事实上订规了惩罚的一个最高的极限;人性就是如此,受伤害的一方在激怒之下往往制止不住过度的反应——要求两颗牙赔一颗!但在此,一报还一报的律法明显是为了要强烈吓阻伪证的发生。这条称为以牙还牙的律法,和基督在马太福音五章卅八至四十二节中有名的道德法则形成了对照;但申命记中这节经文最好是和基督徒所强调的诚实(参林前五8;弗四25)并列在一起。问题不在于对个人报复的限制,而在于由恶意的谎言所造成的伤害。在现代社会里,诚实常不受人欢迎,甚至基督徒也可能容易忘记谎言所造成对别人的严重伤害。
学习材料来自神家,感谢主的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