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4月,武汉市第二医院发生一起盗窃保险柜公款的案件。周季方、宋瑛等又蓄意嫁祸纪凯夫,指示公安局将纪逮捕,长期拘押逼供,并逮捕配制盗款所用钥匙的铜匠,逼使铜匠隐瞒真相诬陷好人。至此,他们还没有罢手,进而将盗窃案说成是“政治阴谋”,捏造证据诬陷纪凯夫是“特务”,并对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的一些党员干部进行压制打击。根据宋瑛的反映,市委在未作深入调查的情况下支持了周季方的做法。
中共中央中南局组织部、中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了解真实情况后,都对此事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日报》还在1951年9月11日于“党的生活”专栏公开批评宋瑛、周季方压制民主,侵犯人权的错误,但问题仍得不到解决。
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干预下,1951年11月间,以中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主,包括11个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武汉市第二医院,经过3个星期的认真调查,得到了大量的人证物证,肯定盗款人是医院党支部书记王清,而纪凯夫完全是无辜者。检查结果还认定:王清伙同宋瑛合谋嫁祸于纪凯夫。检查组于12月中旬结束了调查工作,撤离医院,并起草了对此案的检查报告。
朱德在给毛泽东的信中说:“这样一个明显简单的事件,竟弄得如此复杂,久不得决,是由于周季方、宋瑛等人宗派主义和极端恶劣的思想品质以及武汉市委负责同志的主观主义所造成的。”“这一问题的严重,不仅是诬陷了纪凯夫,而更重要的是这样一种性质的错误,竟发生在武汉市的领导机关,而领导人直到现在尚不觉悟,故有向您报告的必要。”
1952年元旦,【???】毛泽东致电中南局:
“周季方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立即逮捕法办。”
中南局于2月15日作出了“关于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党组错误地处理武汉市立第二医院盗款案给武汉市委及市政府党组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处分决定”,决定给武汉市委和市政府党组以指责的处分并实行改组。对于直接处理此案有关的几个负责同志则分别给以如下处分:
“市委书记张平化同志对此案的错误负有直接的责任,但已作了比较认真的检讨,故从轻给予当面警告的处分并降为副书记;市委第一副书记兼市文化教育党组书记吴德峰同志,对自己直接领导下的犯法行为,不仅未能及时教育制止,且对压制民主一贯支持,……且直到最近也未深刻检讨自己的责任,决定给以撤销工作的处分。”
2月16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报道中共中央中南局处理周季方、宋瑛等阴谋陷害案的消息,并发表社论。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亲自到医院慰问纪凯夫,并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是坚决保护人民检举任何政府工作人员所犯错误的民主权利的。如果有任何政府工作人员敢于向检举人进行报复,人民政府是要坚决予以制裁的,不管这种人职位有多么高,功劳有多么大。”
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刑事审判庭公布了对此案主要人员的判决“王清偷盗公款,隐瞒罪责,捏词诬告陷害他人,处有期徒刑6年。宋瑛压制民主,蓄意诬陷,藉端报复,侵犯人权,处有期徒刑2年。周季方压制民主,侵犯人权,处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