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不是重刑主义者;相反,他是一名典型的慎刑主义者。大约从井冈山起,尽量不杀是其一贯提倡奉行的大政方针。 特别是对比苏联和其它国家政党的杀灭政策,毛泽东的确是反其道而行之,独树一帜,历史事实,不容否认。
毛泽东提出了“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毛泽东文集(第3卷)》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1943年12月发出的党内指示明确指出:“所谓少捉,即除直接危害抗日之军事间谍及汉奸现行犯外,对一切特务嫌疑分子为着弄清线索而逮捕者,不得超过嫌疑分子总数百分之五。所谓少杀及不杀,即除直接危害抗日的军事间谍得经县以上机关批准处以死刑,及汉奸现行犯而有武装拒捕行为者得就地格杀外,一切特务分子虽已证据确实亦应不杀一人,争取转变为我所用。此即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方针。应通知下级,对于证据确实的特务分子,一九四四年一年之内不许杀害一人。”王实味。据时任延安359旅旅长的王震说,“那是在转战陕北过程中,在与胡宗南部队突然遭遇、大部队有可能被暴露的紧急情况下,一直属队的带队领导的擅自临时处置。这就破坏了毛主席的‘一个不杀’的严厉规定。事后,毛主席还十分气愤地说,‘还我一个王实味’,并说当初要把王实味放在你们359旅就好了,你们会很好使用他,他也会成为一个很好的文化教员。” 毛泽东后来多次对此事提出批评,责任人李克农为此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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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冬天,延安: 毛泽东对康克清等人在吉普车里说: “那不一定。我们肃反也走过弯路哇! 多少脑袋斗出了八个字。”我立刻意识到,这八个字就是1943年底毛主席提出的肃反方针: “一个不杀,大部不捉。”
“死缓”-- 这个独特的判刑,是毛泽东的独创,古今中外皆无。
毛泽东说:“人头不是韭菜,韭菜割了,还能再长出来。人头割错了,就再也长不出来了。红军肃反时,就有不少同志是屈打成招的。我们再也不能干那样的蠢事了。”
毛泽东说:“人要少捕、少杀。动不动就捕人、杀人,会弄得人人自危,不敢讲话。在这种风气下面,就不会有多少民主。”
毛泽东说:“应该把人当人,反革命分子也是人嘛。我们的目的是把他们改造好”,“我们第一要相信人是可以改造过来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一般说是可以把人改造过来的”。
毛泽东说:“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
毛泽东说:“对可杀可不杀的那一部分人,应当判处徒刑,或交群众监视,用劳动去改造之,不要杀。……已经解决了问题、群众已经满意了的地区,即不应再杀人了。” 毛泽东对捕人批准权和杀人批准权作了严格的限制,并通过全国公安工作会议规定: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论十大关系是毛泽东于1956年4月25日在北京中南海颐年堂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什么样的人不杀呢?胡风、潘汉年、饶漱石这样的人不杀,连被俘的战犯宣统皇帝、康泽这样的人也不杀。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这样的人杀了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就要来比,许多人头就要落地。这是第一条。
对国民党重庆白公馆、渣滓洞等监狱的特务头子周养浩。毛泽东在回答为什么对这种犯有重大死罪的人如此宽大时说:“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土改的时候,我们杀恶霸地主,不杀,老百姓怕。这些人老百姓都不知道,你杀他干什么,所以一个不杀。”
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的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工作中,毛泽东慎刑思想表现得最为典型。除“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能够说明其慎刑思想外,在该项工作中所采取的包括制度设计在内的多项具体举措更能够生动地展现出他的慎刑思想。在拟定死刑政策时,他极为谨慎。一方面,他反复强调“不应杀者,当然不杀”、“不要随便捕人杀人”、“不要多捉多杀”、“不杀错”、“杀人不能太多”;另一方面,他又严格限定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要求只能对“真正罪大恶极”者适用死刑,其他的反革命分子,则“应判徒刑者均判徒刑,应管制者均给以管制”,“或交群众监视,用劳动去改造之”。此外,他还具体区分了死刑的两种不同执行方式: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后者是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这种由毛泽东所创设的慎刑做法,学理称之为“死缓”。在毛泽东看来,它“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因为其余的反革命分子均有机会被改判为无期甚至是有期徒刑而存活下来。毛泽东还通过提高逮捕和死刑批准权级别的方式,防止刑事强制措施和死刑的过度使用。开始时,他要求取消县级国家机关的逮捕和死刑批准权,认为该“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手里”;后来他又提出“除现行犯外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专一级,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级”,为求更加慎重起见,他还特别要求,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中央批准”。毛泽东还特别重视证据和其他程序制度的作用。如他要求侦办反革命案件时,应“确有证据”或“取得确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发拘捕证”、要“照证捕人”,“不能乱捕”。
实体上,毛泽东主张不能杀的,不杀;可杀可不杀的,不要杀;要杀而不需要立即杀的,不立即杀。程序上,他关注证据,提高审级,完善法律文书。这都充分地体现出他的慎刑思想。
在反贪污工作中,毛泽东建立起违法或犯罪情节应与处罚或刑罚相适应的理念,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即对贪污行为,“按其情节轻重,给以程度不等的处理,从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判处各种徒刑、直至枪决”。不难看出,毛泽东并非是一味追求或推崇重刑的政治家,而是“罪刑相适应”思想的主张者,在根本上这依然是一种慎刑的思想。在反贪污工作刚开始时,他便提议制定《反贪污条例》,以便为反贪污工作提供统一的法制基础。在反贪污工作开始后,他提出应区分罪与非罪,应将违反纪律与构成犯罪的行为区分开来,以此保证仅违反纪律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的追究。他还多次申明,对贪污行为应区分“罪刑或错误”,“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区别对待”。
在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工作中,当中央决定开展此项工作时,毛泽东特意强调“我们无材料则不要轻易逮捕”。从那时起,直到该项工作结束,毛泽东一直以其慎刑思想指导着这项工作,特征有二:一是以证据意识和证据规则来实现其慎刑目的。如他要求“肃反,要强调材料,核实证据,定案就比较好办了”。二是严格控制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人数和规模。如他曾认为交通系统的肃反数字太多了,并说:“不要太多,要清除真正的反革命,不要搞错。”为了在全国统一并加强慎刑的思想,毛泽东在审议八大政治报告的时候,曾致信胡乔木,提出该报告“对肃反问题写得太简单,没有提党对反革命分子的严肃与宽大相结合的处理政策”。
毛泽东的慎刑思想,不仅在普通犯罪领域中有所表现,甚至也反映在特殊犯罪如战争犯罪和武装叛乱犯罪领域中。对于蒋介石、日伪战争罪犯的处理,他曾同意应以“从宽处理”为基本原则。具体而言,是“从宽处理,不处死刑,按其情节分别判处适当的徒刑,不需要再判刑的则陆续释放,并且陆续特赦一些已有悔改表现、愿意立功赎罪的较大的战犯”。新中国成立近十年时,毛泽东本着人道主义的慎刑理念,对在押的病残战争罪犯作出了可以判决释放的决定,不仅如此,他还提出“其他战犯凡犯罪较轻、表现较好的,都应考虑判决释放”。其中,他对部分日本病残或改造良好的战犯的释放处理方式给世人留下了深刻印象,获得了极高的国际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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