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264)
2011 (255)
2014 (518)
2015 (976)
2017 (946)
2019 (491)
关键 两点必须明确:
1。离开中国, 移居海外时,已经达到退休离休标准,或 已经办理了 离-退休手续的,老人 来到海外, 理所当然地因该继续享有 离退休金,养老金,医疗保险, 等,应有尽有,应当同在中国国内一模一样, 不应因地而异。
2。许多 青壮年 当年 离开中国时, 未达到 退休年龄, 自然 没有办理 退休手续。 时隔10年,20年,30年后,的今天,生活在海外,甚至加入外籍, 比如美籍,是否 还应该 得到 本来就应该得到的 自己在中国国内的 那份 养老金 退休金 医疗保障等福利? 若可以 如何办理? 若不可以,根据和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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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今年8月15日刊登的解读文章,介绍了加入外国籍的中国退休老人领取养老金的法律依据。1985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出台《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119号):“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