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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晓波

(2009-12-25 23:04:08)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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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案判决书全文 zt 罗拉罗娜

2009年12月25日 6:49 下午 刘晓波案判决书全文 zt 发信人: doxso (doxso),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发信站: BBS (Fri Dec 25 18:15:16 2009, 美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刘晓波,男,53岁(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青春街5号2-1-2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3年。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传,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9)247号诉起书指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潘雪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波及其辩护人丁锡奎、尚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自2005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观察」、「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煽动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谣、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晓波还伙同他人起草、炮製了《零八宪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试图煽动颠覆现政权。刘晓波在徵集300馀人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公开发表。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鑑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晓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行重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 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理中辩称﹕自己无罪,自己只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所发表的批评性言论,并未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害,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被告人刘晓波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刘晓波撰写的6 篇文章及《零八宪章》没有造谣、诽谤、诬蔑的内容。刘晓波所发表的文章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范畴,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间,在其暂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 单元502号,以撰写并在互联网「观察」、「BBC中文网」等网站发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刘晓波在发表的《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文章中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刘晓波又伙同他人撰写了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刘晓波伙同他人在徵集了300馀人对文章的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发布。刘晓波在互联网站发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链接、转载并被多人浏揽。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证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霞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晓波的妻子,与刘晓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家中一共有三台电脑,其中一个台式机,两个笔记本电脑。因为她根本不懂电脑,所以她从来不用家中的电脑,平日都是刘晓波在使用电脑。刘晓波使用电脑主要是写文章和上网,家里只有她和刘晓波两个人单独住,没有其他人,平时家里也不怎麽来客人,刘晓波有聚会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电脑以什麽形式上网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刘晓波联繫安装的。她和刘晓波平日的生活来源就是刘晓波写东西的稿费,刘晓波在银行以她的名字开户,稿费不定期的汇到帐户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银行取钱。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和《银行汇款单据》证明﹕刘晓波的妻子刘霞的银行帐户接收和支取过境外汇款(外币)。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查的覆函》证明﹕刘晓波使用的ADSL帐号,有上网纪录。 4、证人张祖桦的证言证明﹕他与刘晓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製作完成了《零八宪章》,他也徵集了签名,后刘晓波将《零八宪章》发表在境外网站。 5、证人何永勤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初,他到刘晓波发的《零八宪章》的电子邮件,刘晓波让他看后签名,他看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覆刘晓波,表示同意签名。 6、证人赵世英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通过网络向他传送了宪章,并徵求他的修改意见,让他寻找别人签名,他在一次聚会上拿出宪章给聚会的十多人传看,有 4人表示愿签名。刘晓波还通过网络让他到广州徵集签名,他到广州徵集了5人签名。 7、证人姚博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在一次他见面时,跟他说了宪章的事,他同意在宪章后签名。 8、证人周舵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刘晓波到他家给他看了《零八宪章》的文稿,让他帮助修改。刘晓波走后他看了文稿内容,但没修改。当时没谈签名的事,可后来在网上看到宪章时有他的签名。 9、证人范春三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底,他和刘晓波等人一起吃饭时,刘晓波拿出《零八宪章》给他看了,刘晓波问他是否签名,他同意签名。他知道刘晓波在境外的「博讯」、「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发表文章,也在网上看到过,刘晓波的文章内容都是时政评论类的。 10、证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至12月间,他们的电子邮箱先后接收到电子邮件《零八宪章》,不知是谁发给他们的,他们分别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发回了原邮箱。 11、证人王仲夏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网上看到《零八宪章》,他认同文章内容签了名。后他印製了一些《零八宪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给别人穿,宣传《零八宪章》。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特证照片证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刘晓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刘晓波撰写并发送文章到互联网的工具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和一份《零八宪章》(徵求意见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08 年12月13日对搜查起获的刘晓波的三台电脑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了电子数据司法鑑定,鑑定中发现、提取到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和《零八宪章》。 在电脑中的SKYPE聊天软件纪录信息中,发现、提取该软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间,多次发送《零八宪章》及其「徵求意见文本」的纪录。 1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工作说明证明﹕ (1)2008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5年10月4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 (2)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贡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402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3月13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6个,总点击率512次。 (5)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独裁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5月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7个,总点击率57次。 (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和域名为http://www.renyurenquan.org(人与人权)的网站,网站的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8个,总点击率488次。 (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标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该文章在于域名为http://www.chinesepen.org(独立中文笔会)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为公民群体。同日在域名为http://www.boxun.com(博讯)和域名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的网站,发现并下载了标题为《中国各界人士联合发布〈零八宪章〉》的文章,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和2008年12月9日。上述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12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33个,其中境外网站19篇,总点击率5154次,回复158篇。2009年12月9日,在域名为http://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宪章)的互联网站发现,该网站首页显示截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宪章》签名共计10390人。 (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刘晓波使用的电子邮箱进行了核查,经查,刘晓波使用的邮箱属境外,通过密码登陆邮箱中核实,邮箱发件箱中最早发件时间为2008年11月25日,发送的邮件中有30封涉及发送《零八宪章》。 15、刘晓波签字确认的文章证明:刘晓波对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下载、保存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刘晓波:独裁掘起对世界民主的负面效应》、《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零八宪章》及从其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进行了辨认,刘晓波确认辨认的文章是其撰写并发布到互联网上的文章。刘晓波辨认并签字确认的文章,有上述事实认定的煽动性言论。 16、被告人刘晓波的供述证明:刘晓波供认其使用电脑撰写上述文章并发布在互联网站上,刘晓波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8日晚,在刘晓波的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门502号将刘晓波抓获。 18、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96)京劳审字第34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刘晓波于1991 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26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三年。 19、公安机关出具的身分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刘晓波的姓名、住址等身分情?。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採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查中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刘晓波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故刘晓波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纳。根据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刘晓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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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 ……政治需要统一,但是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毛泽东,1944) "实行宪政……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很多,但目前全国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会结社的自由,是言论出版的自由。 "——(周恩来,1944) "英国对于反对党的讨论、辩论和评论,非常重视,所以由国库拨款成立反对党,使之评论政府。"——(《新华日报》转引渥太华杂志,1944) "……一种是新专制主义者的报纸,告诉人民以谣言,闭塞人民的思想,使人民变得愚蠢。……它对于社会,对于人类,对于国家民族,是一种毒药,是杀人不见血的钢刀。……其记者,是专为专制主义者服务的,其任务就是造谣、造谣、再造谣。"——(陆定一, 1946) "人民的自由出版是近代文明的道路…… 它需要文明的创造,它需要文明的批判和自由研究──健全的文明都容许批评,它没有什幺经不其文明批评之理……真正的出版法以人民的自由出版为常道,因为人民的自由出版思想信仰、良心、学朮、言论自由集中的镜。"——(《新华日报》专论,1944) "纪念'九一'记者节,全国记者们和同胞们,一致奋起,挽救新闻界的危机,挽救全民族的危机,反对'一个党、一个领袖、一个报纸'的法西斯化新闻统制政策。"——(《解放日报》社论,1943) "人民所享有的民权,不能不是愈到下层,愈广泛,愈直接。代表人民的所谓代表机关,不论是国会也好,人民代表大会也好,必须由人民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否则这种机关,便不是民意机关。…… 人民要享有同等的被选举权,如果事先限定一种被选举的资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选人,那幺纵使选举权没有被限制,也不过把选民作投票的工具罢了。"——(《新华日报》1944) "统治者于屠杀青年之余,还没有悔过的表示,但舆论界几乎一致主张政治应民主,特别对于青年,万不应以武力对付。…… 对付赤手空拳的学生,实在无动用武力之必要。"——(《新华日报》,1945) "有人说: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新的“一党专制”,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和污蔑。共产党作为民主的势力,愿意为大多数人民、为老百姓服务,为抗日各阶级联合的民主政权而奋斗 ……只要一有可能,当人民的组织已有相当的程度,人民能否选举自己所愿意的人来管理自己事情的时候,共产党就毫无保留地还政于民,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管理。共产党并不愿意包办政府,也是包办不了的。……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与目的外,没有其它的利益与目的。"——(刘少奇,1940)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 ......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 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 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 "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 "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 《刘少奇选集》上卷第172-177页 是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则必须如中山先生所说,在选举以前,"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 "也就是 "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利罢了。——《新华日报》1944年2月2日 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可见民主和言论自由,实在是分不开的。我们应当把民主国先进的好例,作为我们实现民主的榜样。——《新华日报》1944年4月19日 像林肯总统和罗斯福总统那样的民主的政治生活中产生的领袖,是虽在战时也一点不害怕民主制度的巡行的。他们害怕民主的批评和指责,他们不害怕人民公意的渲泄,他们也不害怕足以影响他们的地位的全民的选举。他们不仅不害怕这些民.主制度,而且他们坚决地维护支持这些民主制度。因此他们才被人民选中了是大家所需要的人。——《新华日报》1944年11月15日 但是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 (毛泽东答中外记者团)——《解放日报》1944年6月13日 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发展、社会状况等具体条件的不同,他们各自所实行的民主政治,可能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着多少差异。但无论如何,它们之间有一个基本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政权为人民所握有 ,为人民所运用,而且为着人民的幸福和利益而服务。这样的政权必然尊重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使失掉自由权利的人民重新获得自由权利;没有失掉自.由权利的充分享有自.由权利;特别是言论、出版、机会、结社,这些作为实行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的人民的最低限度的自由权利,是必须切实而充分地加以保障的。——《新华日报》1943年9月15日社论 二十年来,尤其是最近几年,我们天天见的是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其是否为人民着想,姑置不论。最使人愤慨的是连这样的法,政府并未遵守。政府天天要人民守法,而政府自己却天天违法。这样的作风,和民主二字相距十万八千里!所以民主云云者是真是假,我们卑之无甚高论,第一步先看政府所发的那些空头民主支票究竟兑现了百分之几?如果已经写在白纸上的黑字尚不能兑现,还有什么话可说?所以在政治协商会议开会以前,我们先要请把那些诺言来兑现,从这一点起码应做的小事上,望政府示人民以大信。——《新华日报》1946年2月1日 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而努力,所要的自然是真货,不是代用品。把一党专政化一下妆,当做民主的代用品,方法虽然巧妙,然而和人民的愿望相去十万八千里。中国的人民都在睁着眼看:不要拿民主的代用品来欺骗我们啊! ——《新华日报》1945年1月28日 他们以为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不是今天的事,而是若干年以后的事,他们希望中国人民知识与教育程度提高到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国家那样,再来实现民主政治...正是在民主制度之下更容易教育和训练民众。——《新华日报》1939年2月25日 限制自由、镇压人民,完全是日德意法西斯的一脉真传,无论如何贴金绘彩,也没法让吃过自由果实的人士,尝出一点民主的甜味的。——《新华日报》1944年3月5日 他们说这一套都是外国人的东西,决不适用于中国...原来,科学为求真理,而真理是不分国界的 ...现在固然再也没有顽固派用国情特殊,来反对科学--自然科学的真理了。只有在社会现象上,顽固派还在用八十年前顽固派用过的方法来反对真理...民主制度比不民主制度更好,这和机器工业比手工业生产更好一样,在外国如此,在中国也如此。而且也只能有在某国发展起来的民主,却没有只适用于某国的民主。有人说:中国虽然要民主,但中国的民主有点特别,是不给人民以自由的。这种说法的荒谬,也和说太阳历只适用外国、中国人只能用阴历一样。——《新华日报》1944年5月17日 中国要实行民主政治,必须"取资欧美",但又要避免欧美民主政治的一些流弊,更驾而上之,这正是中山先生的伟大识见。——《新华日报》1942年11月12日 这些一切,只有证明全国人民及各民主党派对实施纲领的意见,首先是对人民自由的主张,是切实的,迫切需要实现的,万万 "撤销"不得的。——《新华日报》1946年1月18日 这说明英美在战时也还是尊重人民的言论出版等民主自由的。英美两大民主国家采取这些重大措置,正说明英美两国是尊重和重视共产党及其他党派,和他们所代表的意见和力量的...同时,(他们)也有一些批评。他的批评对不对,是另外一回事。这种民主团结的精神,是值得赞扬和提倡效法的...全国各党派能够融洽的为共同目标奋斗到底,这是英美的民主精神,也是我国亟应提倡和效法的。——《新华日报》1942年8月29日 这正如前天座谈会主席左舜生先生说的: "我们不去敦促,自由这一客人是永远不会进我们的门的"! ——《新华日报》1944年5月16日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很多,但目前全国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会结社的自由,是言论出版的自由。——《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 "现在是非变不可了!""但如何变呢?""我们只要看看人家。换句话说我们一切要民主。我们一切制度、政策以及其他种种,都要向着能配合世界转变上去改造。——《新华日报》1945年4月8日 一切力量来自人民!一切光荣归于民主! ——《解放日报》1945年7月2日 曾经有一种看法,以为民主可以等人家给与。以为天下有好心人把民主给人民,于是就有了等待这种"民主",正如等待二百万元的头奖一样。但是中外古今的历史都证明了,民主是从人民的争取和斗争中 得到的成果,决不是一种可以幸得的礼物。——《新华日报》1945年7月3日参阅:1929年,国民党“训政年”VS知识分子“人权年” 毛泽东、周恩来谈“政治民主化和军队国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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