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修荣理财专栏

林修荣出生在香港,七零年代初期来美留学,获加州大学贝克莱分校商科硕士学位,此后二十一年在美国与香港参予银行、金融、电讯管理工作,曾任香港讯联电信电话公司总裁,与美国联合银行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四十五岁提早退休,此后全部时间义务辅导华人财务,每星期主持三个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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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生前信托」?为什么需要它?

(2009-04-02 21:42:39) 下一个



生前信托.
 
预先订立遗嘱,是最基本的遗产规划,但有些家庭应该考虑设立生前信托,往往好处更多。

何谓「生前信托」?

「信托」(TRUST),是有法律效力的安排,「生前信托」,顾名思义,是在生前设立,通常由律师制定信托文件,详细列明遗产安排指示和条款。

信托一般分为可撤销(REVOCABLE)和不可撤销(IRREVOCABLE)两种,大部份生前信托都属前者,即订立人在生时,可随时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该信托对订立者的税务及资产产权并无任何影响,亦不会对债务起任何保护作用。

生前信托内订明,将来夫妇中任何一方离世,属于死者的资产应如何处理。信托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继承产业,或指定其遗产全部或部份归入特别信托内,该信托称为「绕道信托」(BY-PASS TRUST),或简称为「B信托」,为不可撤销的信托,作用是保留死者的个人遗产免税额。

举个简单例子﹕夫妇有两个孩子,年纪还小,夫妇设立生前信托,将自住房屋及银行户口改由生前信托拥有,由夫妇作为共同信托人(CO-TRUSTEE),任何一方离世后,其所属之资产便归入「B信托」,由未亡人作信托人全权,并可取得信托赚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资产,则继续留在生前信托内,并继续为该信托之信托人。将来未亡人离世,信托内预先指定的「继任信托人」(SUCCESSOR TRUSTEE) 便接过责任,将信托内的产业按信托条款处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后,将资产交予子女继承,之后,所有信托结束。

其他附加文件

生前信托文件,通常都会包括以下三份相当有用的附加文件﹕

· 「倾注遗嘱」(POUR-OVER WILL),作用是将没有放入生前信托的资产,将来都按生前信托条款处理。

· 「财务管理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作用是在万一本人无力管理产业或作财务决定时,由代理人(AGENT)代为办理。

· 「医疗授权书」或「预先医疗指示」(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 ),作用是万一自己无法作医疗决定时,由代理人代作决定。

生前信托的好处

生前信托最重要的好处,是避免遗产需要通过法庭的「认证」(PROBATE)手续。「认证」是一个公开的法律过程,令私隐权尽失。通常即使有遗嘱,亦要经过「认证」,才能由受益人继承遗产,除了要花时间外,亦要按遗产总值交付认证费用,往往还要交由律师办理。在生前信托内的遗产,则完全无需通过认证手续。

生前信托内的「B信托」,能帮助保留(不是增加)死者本身的遗产免税额(目前为一百万元),故对省遗产税亦有所帮助。

生前信托的附加文件,让家庭整体财务与医疗决定,预先有更妥善的安排。

由于生前信托是一个法律文件,故大家都应咨询律师,由他按你家庭情况和个人需要设立。
下期本栏将继续探讨与遗产规划有关的知识。

生前信托(二)

上期提到,生前信托最大的好处,是避免认证(PROBATE)过程。文中亦提到,信托中假如指定将来成立「绕道信托」(或称为「B 信托」),可保留死者本人之遗产免税额,亦可预先指定死者遗产之最终受益人。

「B 信托」

生前信托,通常都在条文内指定,配偶之一离世后,成立「B 信托」,将属于死者之产业放入,由仍在世之配偶作信托人管理,并可全数取用信托产生之收益。在特别情况下,例如﹕需要维持生活水平、医疗等,在生配偶有权动用信托内之资产,但无权去更改该信托之条款。

需要放入「B 信托」之产业,乃以价值计算,例如﹕属于死者的产业价值为四十万元,信托人可随意选择,将任何总值四十万之资产,放入「B 信托」。由于「B 信托」将来不再有遗产税, 故在生配偶在考虑将那部份产业放入该信托前,应徵询会计师或律师意见。一般来说,有较高增值机会的产业,较适宜放入「B 信托」;但要注意,自住楼宇每人二十五万元之资金增值免税额,会因该物业被放入「B 信托」而受到影响。

「可放弃信托」

去年,国会大幅度提高个人遗产免税额,目前每人为一百万元;到二零零四年增加为一百五十万元;到二零零六年,增为二百万元;到二零零九年,增至每人三百五十元。一般资产淨值低于该免税额之家庭,可索性考虑不指定成立「B 信托」,以免在生配偶需受该信托之限制。

近来亦有律师推荐用「可放弃信托」(DISCLAIMER TRUST)代替传统的「B 信托」。「可放弃信托」,乃在生前信托内,给予在生之配偶权力,在死者去世后九个月内,决定是否使用「B 信托」。

虽然决定在生前信托不设立「B 信托」条款,或利用「可放弃信托」,将给予在生配偶去作弹性处理的权力,但这个决定须经夫妇坦诚商讨,彼此信任,因为放弃预先指定成立「B 信托」,等于将全部资产处理权,将来交由在生之配偶去作决定。

「C 信托」

除以上「B 信托」外,有些生前信托文件,更指定将来成立「C信托」,目的是让资产价值高的夫妇,各自决定自己资产的继承权。通常放入「B 信托」的资产价值,都不会高出个人遗产免税额,否则超出的部份马上要付遗产税。假如生前信托指定将来成立「C信托」,除了夫妇各人可为自己的全部资产预先指定继承人外,更可延迟交付遗产税,直到在生之配偶逝世,才需要付遗产税。

生前信托是一份法律文件,内容与遗产法例和税务都很有关系,故必须找专门处理遗产规划的律师办理,按您家庭情况和个人需要要设立信托,不宜自己由互联网路或其他途径自行草拟,以免因小失大。

遗产规划与赠与

除上两期提到的「生前信托」外,还有几个方法亦可避免认证过程,但都有利弊。

共同拥有

以共同拥有(JOINT TENANCY)形式,拥有房地产物业产权或银行户口,甚至股票帐户,都可以在业主离世后,自动由其馀业主拥有,无需通过法庭认证(probate),手续简单。很多夫妇都用这个方法,作为主要或唯一的遗产规划。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简便,但夫妇假如不幸同时过世,便可能要通过认证,遗产才可以交到后人。此外,共同拥有形式,只有死者的那部份产业获得「市值提升」(STEP-UP),其馀业主拥有的那部份,成本依然维持于原来的成本价值,对将来卖出时之资产增值甚至税项,都可能有不良影响。

举个例子﹕甲夫妇以共同拥有形式,以十万元成本购置房地产,在配偶去世时,该物业已升值至五十万元。该物业由未亡人自动继承,死者拥有之一半产权,成本价由五万元提升至二十五万,加上未亡人本身五万元成本,共为三十万元成本。乙夫妇以「夫妇共有」(community property)方式拥有,未亡人继承遗产时,整个物业全部成本价值,可提升至市值五十万元,为他在卖出时减少资金增值,不过要通过认证过程。

若要将其他人士加上房地产产权,成为共同拥有业主之一,往往需要作增予,但要明白美国之增予税例,和合法避免缴交赠予税的方法(见下文)。

银行户口或股票帐户,原来由一人拥有。假定户主要将亲人加上帐户,成为共同拥有人(JOINT TENANTS),以方便后人继承遗产。这个方法在税例上,处理规则与上述处理房地产赠予的方法有所不同。在银行或股票帐户上,加上他人名字,虽然是让他作户口的共同拥有人,但是在未提取存款或股票之前,该新加入之户主并未接受赠予,故无需担心赠予税。

将本身产业,以共同拥有形式,加入他人名字,成为共同拥有人,事前除了要考虑税务外,也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将来出售物产时,需要其他业主合作;银行户口加入共同拥有人,他可能未经您同意,就提取帐户内之资产。

赠与

赠予税例,与遗产税例之间,关系很密切。适当地利用赠予税例,可减低或避免遗产税。

税例规定,将资产赠予他人,需要缴纳赠予税,税率与遗产税率相同。同时,税例容许纳税人,每年免赠予税地,向任何人作不超过一万一千元之赠予。假如纳税人要超出这个赠予金额,便可选择预先由个人遗产免税额(目前为一百万元)内扣除,去避免缴纳赠予税,做法是在报税时,填写709表格。

一般以现金或实物作赠予,都是用当时市值计算赠予价值,故以房地产作赠予,都应该由估值师(appraiser)评估价值。有两项赠予是不受上述赠予限额限制的,就是直接为他人缴付学校学费,或医疗费用(包括医疗保险保费)。

Source:林修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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