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早点退出这个仲裁庭呢?
中国是两海牙公约的原始缔约国。1899年和1907年召开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均有中国清政府的代表与会,并先后签署、批准了两公约。清政府向常设仲裁法院指派了仲裁员。
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接受了海牙公约,成为缔约国,并继续指派仲裁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由于中华民国仍保有海牙公约缔约国地位,并继续向法院指派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与常设仲裁法院发生关系。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决定“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1972年4月6日常设仲裁法院行政理事会第121次会议决定:授权海牙公约保存国荷兰政府同缔约各国进行磋商,并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态度,在磋商取得结果以前,在年度报告中删去“中华民国”字样和它指派的仲裁员名单。
中国政府于1993年7月15日由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致函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政府恢复在常设仲裁法院活动。同年10月24日,钱副总理兼外长又致函荷兰外交大臣,通知中国政府承认两海牙公约。中国恢复活动后的首任四位仲裁员应邀出席了1993年9月在海牙召开的常设仲裁法院首次全体仲裁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