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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不许发生男女关系”规定(ZT)

(2009-08-22 14:14:28) 下一个

猪猪看到一篇文章,挺有意思,在此转贴一下下,让列位鉴赏、点评或批判。此转贴之文章并不代表猪猪观点,也不一定被猪猪所认同,特此声明。


文章来源:
中国宁波网/ 烟青(教师)

  “洁身自爱,不许发生男女关系;不许罢工;不得影响内部团结;若自杀,家属接到通知后应在7日内接收骨灰,否则公司有权自行处理等等。”以上这些内容不是出自什么道德手册,而是中智(大连)对外服务公司一份出国劳务用工合同上的条款。家住大连普兰店的王小姐就是不小心违反了其中一条“家丑不可外扬”的条款,从而被提前一年解除合同,并被中介公司罚没了2万多元的保证金和管理费。(6月26日《 新文化报》)

  用工,就得签订用工合同,合同的规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人性。可荒唐的事竟然明晃晃的出现在我们眼前——“不许发生男女关系”。试问。哪部法律规定“不许发生男女关系”?

  中智(大连)对外服务公司的荒唐用工合同,不仅管到个人私生活,而且还将出国务工者当成了“奴隶”。比如若自杀,家属接到通知后应在7日内接收骨灰,否则公司有权自行处理等等。通过该中介公司出国劳务的员工不仅要签一份用工合同,同时还要签下一份保证书,明文要求:员工不得购买、使用手机;不得捡垃圾、不得拾破烂;不得擅自洗衣物;不允许谈情说爱;在日期间生病或发生工伤,按照日方交纳的保险办理等等。这些都是什么规定啊?这家中介服务公司为何如此猖狂?

  这位王小姐在日本因患病与日方企业发生了赔偿纠纷,并通过日本劳动部门介入,最终拿到了满意的赔偿。照理说,作为王小姐的力量后盾,应该大加赞赏才是,中智对外服务公司不但没有支持她,反而以“不服从管理”为由,提前一年与王小姐解除了劳动关系。

  一个正当的维权要求,为何在中智(大连)对外服务公司看来却是“不服从管理”?是否要将中国人“贩卖”到日本当奴隶?是否要让那些出国务工的中国人在日本受尽欺凌都必须“保持沉默”?

  让人纳闷的是,一家中介对外服务公司为何如此灭绝人性?为何视法律为无物?在我看来,至少呈现出两个方面的缺失:其一,务工者法律意识的缺失。合同的内容是荒唐的,也是明明白白的,可为何外出务工者要签字呢?难道不知道自己签下了,就意味着将自己“卖”给了中智(大连)对外服务公司?难道不知道这是“霸王条款”吗?难道不知道这完全是对自己不公平的合同的吗?其二,劳动监督部门到哪儿去了?对涉外务工的把关应该更严厉些,这些务工者一旦到了外国,其维权的能力会大大降低,毕竟大多数人到了外国,会陷入举目无亲的状态,也极易受到外国人的欺凌。出国务工者的泪水还流得少吗?

  还有多少出国劳务用工合同上写满霸王条款?还有多少荒唐的中介对外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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