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暴内幕
湖北省检察院徐汉明谋财害命,制造惊天冤案
我们是严汉青、严跃建、蔡云芳、廖慧芬、廖德明的亲属,2007年8月16日至今,湖北省检察院徐汉明副检察长“挪用”领导批示,用于自己的检商勾结集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超越管辖范围,以“偷税罪”的名义抢掠股权,非法关押严、廖家属十余人,肆意冻结、扣押无关财产,甚至借办案名义威逼当事人说出存款密码、将300万存款抢掠一空。
这一切均是有黑社会背景的不法商人杨昕耀(曾在省检反贪局工作,后下海经营房地产,与徐汉明亲如兄弟)为了获取国宾酒店的地块,与省民政厅厅长谢松保和省检察院徐汉明串通共谋后,动用国家司法机关为他们谋取私利而实施的大规模以权谋私行动。
一、案件的真实背景
2000年7月,严汉青、严跃建等人(以下简称严方股东),与湖北民政厅的下属单位供应站)达成合作协议:严方股东出资3000万元;民政厅的下属单位以土地折价2000万元,双方共同组建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宾股份公司),并一直共同经营。
在大气候影响下国宾地块急速升值,不法商人杨昕耀相中此地块,便与民政厅合谋将严方股东逐出国宾,将无偿收回的土地交由其开发,遂以严方股东出资不到位为由向武汉中级法院起诉。2006年11月,武汉市中院驳回了供应站的起诉;2007年3月,湖北高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供应站的上诉。4月,严方股东向湖北高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通过审理来确认自己对国宾的出资已经到位。由于杨昕耀的关系在省检,无法左右法院判决,便与民政厅厅长谢松保及湖北省检察院个别人商量,动用省检察院出面抓人,逼严方股东放弃股权。
据严汉青透露:民政厅供应站(即国宾酒店的另一方股东)站长袁忠火对严说:“新来的谢厅长(民政厅厅长谢松保)要收回国宾的土地,要你把股权交出来,我把你当兄弟才告诉你,谢厅长和省检徐汉明关系非常好,你拿出500万给他们俩这事就算了,这个钱也不是我要的,谢和徐都商量好了,要么给钱,要么给股,不然省检就以偷税罪就把你关了,再说徐汉明正好要搞原站长周学军,直接把你并案就行了,到时你将一无所有。”严肯定自己在经商中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500万现金他也拿不出来,并没有理会袁的威胁。现在果然省检以“并案”的操作方法、以“偷税”的罪名将严家的亲人悉数羁押。
严在06年9月关押在河南南阳陈江波提审时对严说:你如果不交出国宾股权给民政厅,我们马上把你儿子严文龙送到孤儿院,你将永远找不回来,并把你美国的儿女引渡回国,还要把你全家都抓逋,一但你交出股份,马上释放你。几个月后,省检余雪飞也对严直言,你只要交出股权,我们保你全家平安,你的案件也全部撤销。
二、严重违反程序,超范围管辖,滥用职权。
2007年,省检宣布俞书记在周学军的材料上签了字(只是画了个圈)、为了办理周案需要将严汉青并案处理。省检办案人员持汉川检察院的手续,以涉嫌“偷税”为借口,先后将严汉青,严的妻子廖慧芬、严的岳父廖德明、严的弟弟严跃建、严的弟媳蔡云芳逐一抓起来,辗转河南的南阳、泌阳、唐河,江西的永修、德安,湖北的天门、黄冈、孝感、汉川、应城等地匿名羁押,以阻止律师会见。严汉青、严跃建早已处于超期羁押(至今18月余)。由于明显是插手股权纠纷、又属于超范围管辖(检察院无权办理涉税案件)、还违反了并案程序,在最高检原检察长贾春旺同志的亲自过问下,省检遂将案件“挂名”在湖北汉川公安局名下、实质上任由省检办理(有电话录音及提审材料为证)。
三、非法羁押哺乳期内的妇女,用“绑架”的手段“抢劫”当事人的巨款。
07年8月16日,廖慧芬与严同时被抓,此时尚在哺乳期,哺乳期应在当年9月7日届满(证明材料见附件出生证明),尽管《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不得羁押哺乳期内的妇女,但他们仍将她先后辗转羁押在湖北汉川、江西永修、湖北黄冈、湖北孝感等地的看守所。更为严重的是,办案人员在查封股票账户时,发现有300多万现金,省检便利用办案便利,多次向廖要钱,并最终用非法手段从账户“抢走”300万元。具体过程如下:
省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向廖索要的存款账号、股票密码(招商银行卡号:4100622700200605,招商证券卡号:28013648)的密码,她开始时坚决不予同意。但检察人员便利用将她从江西转往黄冈看守所的间歇,在招待所和检察院里进行了刑讯逼供,8人4班轮番询问,不仅对她体罚和辱骂,而且四天三夜不准睡觉,她心跳120/每分钟都不善罢甘休,还说死不了就行了,不吃点苦头不知道厉害。
06年11月9日前后,省检余雪飞(专案组组长)更是多次威胁,说廖的母亲病危在医院救、父亲不见踪影,并将刚满周岁的儿子独自放在省检办公楼的一个角落里找了一张相片,谎称已将儿子送到孤儿院了,交了密码才能接回儿子,再晚会被人收养,永远找不回来等,迫于一个做母亲的无奈,只好将密码告诉了他们。14日(星期三)下午在孝感第一看守所办公二楼,通过她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逼她演示操作转帐流程给他们看。办案人员在索得了股票和存款账户的密码后,分别于15、16、19、20、21、26日六次分别转走50万元人民币(取款记录见附件),共计300万元。该笔款项至今下落不明,检察人员也未对她出具任何查封或者扣押的法律文书,对此办案人员居然辩解说已经分给汉川公安局了,取款不用当事人办手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的规定,办案机关仅有权在侦查阶段“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因此检察人员的上述取款行为,不仅违反程序法的规定,而且触犯了刑律。
我们认为,既然法律禁止在侦查阶段扣划嫌疑人的存款,且办案人员也未出具扣划文书,并亲口承认“不是扣划而是取款”,故他们取走这300万元不属于刑诉法的强制措施范畴。办案人员利用羁押手段、刑讯逼供获取密码,符合《刑法》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特征,应该定为“抢劫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四、滥用指定权、侦查权,非法管辖案件
1、滥用指定权
本案最早是省检管辖,我们依据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省检越权办案,在最高检过问下,省检为了对付上级的查处,又以“指定”的名义,挂名在汉川公安局管辖,实际上还是省检在办案。从检察院的角度来说,根据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8条,上级检察院只能“指定”原本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且只能对下级检察院。也就是说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不能“指定管辖”,即便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不能指定到公安局管辖。本案是涉税案件,省检原本就无权管辖,哪来的指定权呢。
从汉川公安局的角度来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条,只能在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有争议的情况下,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根本无权接受检察院的“管辖指定”。
因此,在职能管辖上,省检对本案无权管辖,更无权指定管辖;在地域管辖上,汉川公安局对本案无权管辖,也无权接受“管辖指定”。
2.滥用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及六部委规定第1条(“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98年以后凡是涉税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涉嫌罪名是所谓的“偷税罪”(是他们编造的,实际上并不构成),严汉青、严跃建从小就一直居住并生活在武汉市,其经营的国宾酒店也在武汉市。汉川属于孝感地区的县级市,当事人既不居住在汉川,经营活动也不在汉川。即便涉嫌偷税,根据法律规定,从职能上检察院无权管辖,从地域上汉川公安局无权管辖,只能由武汉市的公安局管辖。
五、滥用侦查手段、羁押无辜
严汉青的岳父廖德明并非严公司职员,和严从未有过经济和生意上的往来,是一名年近六旬忠厚老实的退休工人,曾经凭为省级劳动模范,省检为了逼迫严放弃股权和威胁家属不许上访,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为名将廖抓为人质关进看守所(至今已9个月)。办理廖德明案子的办案人员十分同情廖的遭遇,多次主动帮助廖办理取保候审申请,可多次被省检强制驳回,办案人员告诉家属说:“我们也知道廖没罪,因为严的罪都没有定下来,他如何构成帮助罪呢?如果严无罪而把他定位帮助罪,就太荒唐了。他真的是一个很优秀的人。我们也多次为他去省检申请取保,但省检陈江波点名非要羁押他,我们也是混口饭吃,实在是能力有限,我们真是从来没遇到过要求这样办案的呀!而且省检要强行起诉他,你们赶快去法院想办法吧!”(有电话录音及短信为证)然而廖地案子到了法院更不可思议的事发生了,由于廖的证据跟本构不上犯罪,汉川法院要求退回检察院,2008年12月11日省检陈江波亲自带人去给法院协商强行判决,并要求汉川法院以给廖取保为借口,逼迫廖德明和廖慧芬强行认罪(有电话录音为证)。
六、超期羁押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高检多次宣布: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罪,而本案中严汉青、严跃建等人均已超期羁押。
二严都是07年8月被刑拘,至今已经18月了。最初以“偷税罪”的名义羁押二严,由于查无实据,便以各种理由延期,至今还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汉川公安局解释说,因为不断的“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根据刑诉法128条之规定,要不断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故没有超期。如严跃建在被羁押13月后,省检说:罪名已改为挪用资金了,期限要重新计算。
前不久以“重婚罪”对严汉青延期则更为荒唐。我们查阅资料才得知,刑诉法128条规定“另有重要罪行”是指新发现罪名重于原罪名,否则不构成“重要”,不能重新计算。难道“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用“重婚罪”来替代?难道没有被害人的“重婚罪”公安局也可以立案?难道“重婚罪”由外地公安机关管辖?
显然“重婚罪”只是一个站不住脚的借口,超期羁押才是问题实质。在偷税罪无法定罪、重婚罪违法程序的情形下,最近,他们说“这次是以信用证诈骗罪延期”(实际上都办理了抵押,早在多年前就做出民事判决并已执行完毕)。家属多次与汉川公安局和汉川检察院交涉,答复全部是:“省检徐检定的案子,我们没办法,你们去找徐检吧。”而省检主管此案陈江波直接对家属说:“哪个要你们到处告的,关了活该,二严是别想活着出来了,我们搞死个把人想捏死一只蚂蚁,严汉青如果不交出股权,省检给他判死刑”。
七、抓人是手段,要土地、逼股权是实质。
廖针对滥抓无辜、肆意扣押财产、抢掠300万元巨款的行为质问他们,你们到底要干什么?他们明确回答:“只要严交出股权,全案都可以撤销,人都可以放出去。”
知情人透露,杨昕耀和谢松保这次为了抢股权,给了省检一百多万(谢松保直接以民政厅名义拨款给省检办案),徐汉明是本案的直接指挥。他们在严汉青身上用了各种手段,但严还是拒绝交出股权,徐汉明为首的利益集团便全力活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孝感中院),用他们的话说,只要案子在孝感,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并命令孝感检察院此案捂着办,没罪也要把二严变出罪来,由余、陈全面督办。另一方面安排谢松保、杨昕耀去法院活动,要求法院认定民政厅有权收回土地,杨则以民政厅授权委托为名,与国宾的债权人洽谈债权处理问题。其意图是由省检徐汉明配合拖延时间继续关押二严,而谢松保承诺由杨昕耀直接开发国宾地块,不再顾忌法律手续,营造“土地已经实际上由第三方开发“的事实。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国宾酒店在武汉,为什么武汉的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没有发现国宾偷税,而汉川的公安局居然发现武汉的国宾在偷税呢?信用证的当事人都不在汉川,汉川公安局怎么发现在武汉的严汉青利用信用证诈骗呢?严汉青和妻子都在武汉,汉川公安局怎么发现他们是重婚的呢?既然检察院对涉税案没有管辖权,为什么对严汉青的立案、抓捕、搜查、冻结、扣押都是由检察院实施呢?既然检察院在上级追问下不得已将案件移交给公安局,为什么不移交武汉公安局而要移交到汉川公安局呢?既然案件已经公安局,为什么公安局的所有动作必须听省检指挥、向省检汇报呢?既然是侦查阶段扣押财产,为什么不凭合法的法律文书去查封呢?即便是扣划为什么不凭法律手续去扣划,而是逼问当事人存款密码去取现金呢?
本案的特殊在于行为主体是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而且犯罪行为是假借侦查的名义发生的。面对如此的暴行,我们曾质问办案人员立案的依
据,既然省检无权管辖,为什么挂名在汉川公安局下继续由省检办案?为什么冻结的款项用密码取走而不是依法扣划?检察院说钱分给公安局了,公安局说他们一分钱也没有分到。至今300万巨款仍不知所终。我们所说的一切保证真实,同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陈江波、余雪飞不止一次的对我们说,你们不服可以去北京上访,你看我们怕不怕。2008年11月11日家属去北京上访,湖北的接待人员说先回湖北向有关领导反映,要我们相信问题在省里就会得到解决的。12日杨昕耀就得到消息,立即打电话威胁、恐吓廖慧芬,11月26日杨看自己阴谋被曝光,更是打电话来辱骂受害家人,扬言对其家人要采取报复。徐汉明则要求严的美国家属不允许网上公开,告诉家属这一切均违法办案都是省检反渎局王永金局长主使,并警告家属,如果继续对立,省检将给严判重刑。(有电话录音为证)。
省检徐汉明、谢松保为首,余雪飞、陈江波为主,汉川检察院和汉川公安局为辅的利益集团,为了抢夺他人合法股份,手段恶劣之极令人发指,他们的违法行为,我们曾多次反映和举报,一直无人问津。因此,在这里呼吁:有监督管辖权的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重视案件事实背景,还我们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正。
2009-1-20
后页为相关附件
附件:被劫300万明细,卡号:4100622700200605
2007-11-15 500,000.00 501,078.85 银证转账 银证转账0012536902
2007-11-15 500,000.00 1,078.85 异地转本金 异地转本金531301040000101
2007-11-16 500,000.00 501,078.85 银证转账 银证转账0012550236
2007-11-16 500,000.00 1,078.85 异地转本金 异地转本金531301040000101
2007-11-19 500,000.00 501,078.85 银证转账 银证转账0012650967
2007-11-19 500,000.00 1,078.85 异地转本金 异地转本金531301040000101
2007-11-20 500,000.00 501,078.85 银证转账 银证转账0012848226
2007-11-20 500,000.00 1,078.85 异地转本金 异地转本金531301040000101
2007-11-21 500,000.00 501,078.85 银证转账 银证转账0012852736
2007-11-21 500,000.00 1,078.85 异地转本金 异地转本金531301040000101
2007-11-26 500,000.00 501,078.85 银证转账 银证转账0013252885
2007-11-26 500,000.00 1,078.85 异地转本金 异地转本金531301040000101
?孝感市检察院起诉书,除严汉青外,涉案的另三名被告人分别是严汉青之弟、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严跃建,雅柏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郭少庆,原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建登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俭安。
检方指控,1995年到1996年8月,为偿还债务和用于公司业务,严汉青、郭少庆、陈俭安等人以购进装修材料为名,编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信用证,诈骗资金352丌美元,折合人民币2920丌元。
1997年,严汉青等人又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利用组建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机,通过虚假评估,利用合同转移债务1630丌元,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起诉书还指控,严汉青涉嫌职务侵占166丌元,涉嫌敲诈勒索180多丌元;严汉青、严跃建涉嫌偷税1600多丌元,并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昨日庭审中,严汉青、严跃建的辩护律师为两人作了无罪辩护,并对办案机关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孝感市警方、检方对该案无管辖权,因此办案主体不合法;基于对管辖权的异议,辩方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收集的证?都是非法证?。
庭审中,郭少庆、陈俭安的辩护律师也分别作了无罪辩护。
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检方出示了大量证?支持公诉。而围绕着办案机关管辖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腹成相关罪名的焦点,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两天的庭审,也让案情得以明朗,严汉青等人利用公司做掩护,涉嫌大肆诈骗资金的“运作”黑幕也得以揭开。
庭审中,作为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张庆华律师指出,国宾大酒店是严汉青等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公司,其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请求法院判令严汉青等人承担国宾大酒店非法承接的债务,严汉青还应返还职务侵占和敲诈勒索所得财产。
法院未当庭宣判。
■ 被控一宗罪
伪造合同、信用证诈骗——
一年骗取近三千丌
?了解,雅柏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从1994年3月开始,该公司董事长严汉青便陆续向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武汉市洪山信用社、中国建设银行江岸支行等单位借款和贷款,用于雅柏停车楼的建设和供个人挥霍。至1995年10月26日,共计借款2800余丌元未能归还。
检方指控,1995年初,严汉青、郭少庆为获取银行资金用于雅柏公司返还债务和公司业务,便找到时任上海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通公司)董事长陈俭安,向其提出以雅柏公司向陈俭安在新加坡成立的新加坡申新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申新公司)进口货物为由,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获取信用证项下资金。事成之后,按所骗取资金的5‰向陈俭安支付好处费。陈俭安表示同意。
1995年9月至1996年8月,严汉青、郭少庆以雅柏公司购进装修材料的名义,勾结陈俭安,采取缴纳少量保证金,同时将雅柏停车楼的价值虚高评估后抵押的手段,编造3份进口合同,骗取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等3家银行信用证4份,总开证金额474丌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592丌元。严汉青直接和指使郭少庆指令被告人陈俭安,将贴现资金通过香港建登实业有限公司转入雅柏公司指定账号,用于返还雅柏公司债务及业务支出,余款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保证金等,造成实际损失352丌余美元,折合人民币2920丌元。
对于这项指控,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4人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而在客观上,在后续操作中,相关银行分别将信用证项下资金转为了贷款,是债务关系而非诈骗。
对此,检方则引用了大量证?,证明四人有主观故意,是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地骗取银行信用证项下资金的行为;银行是在几人的继续欺骗下,才将其转为贷款来规避损失的。
■ 被控二宗罪
虚假评估——
负资产“变身”正资产
1997年9月17日,严汉青担任雅柏公司董事长、国宾有限公司(2003年被注销)副总经理,严跃建担任国宾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期间,国宾有限公司以购买洗衣设备为由,用湖北雅柏综合停车楼作抵押,向武汉市后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后湖信用社)贷款200丌元,并于1998年12月之前还款70丌元,余款130丌元在后湖信用社办理了多次贷款展期手续。
1998年12月,国宾有限公司以需流动资金为由,再次向后湖信用社申请贷款1500丌元。其后,此款被严汉青用于归还雅柏公司外债1153丌元,其余资金,除部分用于国宾有限公司经营开支外,全部被严汉青以打白条的方式领取。
2000年7月,国宾有限公司准备与湖北省武汉军用供应站(下称武汉军供站)合资,组建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宾股份公司)。双方约定,国宾有限公司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入股,入股资本为3000丌元,军供站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入股股本为2000丌元。
此时,国宾有限公司已是负资产运行。为规避这一事实,严汉青与某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等谋划决定,采取剥 债务的方法将国宾有限公司的资产从-600余丌元,虚高评估至3000丌余元。
2001年11月13日,国宾股份公司与后湖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后湖信用社向国宾股份公司贷款1630丌元,并以国宾股份公司资产担保。后因多次催要贷款未果,后湖信用社将国宾股份公司起诉至武汉市中院,国宾股份公司被判向武汉市后湖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630丌元,利息313丌元。
■ 被控三宗罪
两套账簿掩盖违法事实——
四年偷税1600余丌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严汉青等人还大肆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检方指控,国宾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法定代表人为严跃建,副总经理为严汉青,严汉青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严汉青、严跃建等人即密谋决定采取设立两套账簿,隐匿计账凭证、账簿的手段,隐藏收入,少交纳税款。
1997年7月,国宾有限公司会计蔡某即按照上述要求,分别设立了对外正常申报纳税的01号账簿和用于隐瞒其他收入的02号账簿。截至2000年底,国宾有限公司隐瞒收入4001丌元,少申报应纳税额913丌元。
2001年,国宾有限公司与武汉军供站合资成立股份公司后,为继续偷逃税款,严汉青即与该公司总经理周学军、会计蔡某等人密谋决定,仍然采取设立两套账簿,隐匿记账凭证、账簿的手段,隐藏收入少交纳税款。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该公司隐瞒收入达1883丌元,少申报应纳税额726丌元。
■ 被控四宗罪
账外有账,怕东窗事发——
大胆隐匿销毁账目
在相关部门发现迹象后,严汉青又指使他人销毁证?。
检方指控,2003年,严汉青为防止国宾有限公司的02号会计账簿和凭证被税务和审计等部门发现,便与严跃建商量决定将国宾有限公司的02号会计账簿凭证销毁。随后,严跃建指使下属将会计账簿、凭证拖至造纸万销毁。
2006年9月,严汉青、严跃建担心有关单位依法查账,又安排下属将01号会计账簿、凭证转移至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藏匿。
■ 被控五宗罪
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
侵占公款供子女出国
同时,检方还指控,2001年到2004年间,严汉青利用其担任国宾股份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从小金库中侵吞人民币166.87丌元,供自己赌博挥霍和子女出国学习生活。
2001年,严汉青在担任国宾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指使国宾股份公司出纳杜某和会计蔡某,将该公司桑拿部、娱乐部的部分营业收入截留在账外,并设立了“小金库”。
2002年夏,严汉青与国宾股份公司总经理周学军合谋,采取由严汉青填写支出证明单、周学军审批签字的方式,从国宾股份公司出纳杜列管理的“小金库”中列支10.7丌元,并由杜某将该款兑换成10丌港币后,由严汉青伙同周学军携带该10丌港币前往澳门赌博和购物。
与此同时,严汉青又以支出证明单的方式,从小金库中列支现金156丌余元,供其在美国的子女学习、生活和个人挥霍。
■ 被控六宗罪
下属受贿,老总勒索——
敲诈180丌炒股
?检方指控,严汉青敛财可谓是不择手段,在发现下属受贿后,竟以移交公安机关法办的方式,威胁下属交出受贿款。
2001年至2005年期间,国宾股份公司员工陈某利用其担任桑拿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员工贿赂200余丌元。
2005年9月,严汉青得知此事后,便指使其司机黄某等人将陈某带至国宾大酒店一客房内,逼迫陈某交出贿赂钱款,否则便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陈某被迫同意将该款全部交出。
此后,陈某分两次将180多丌元转至严汉青的账户上。严汉青则将该款用于个人炒股。
■ 链接
武汉军供站原站长周学军
滥用职权私吞公款一审获刑10年
此前,湖北省武汉军用供应站原党委书记、站长、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周学军因滥用职权、偷税罪、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审法院查明,周学军、严汉青等人多次造假、严重估低国有资产、“移花接木”,将应由私人企业承担的债务转为国宾股份名下的国有资产承担等手段,直接造成了军供站2000余丌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而周学军担任国宾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该公司共偷逃国家税收700余丌元,周学军个人侵吞公款2.9丌元。
今年1月20日,周学军被汉川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丌元。周学军不服提起上诉。2月1日,汉川市检察院以 用法律不当、认定贪污事实有误、量刑不当为由,对该案提出抗诉。
目前,因严汉青等人涉嫌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等罪一案尚未审结,周学军一案仍在二审中。
(责任编辑 余凌云
2009年08月12日 09:04 来源∶长江商报
??8月10日、11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多项罪名,原湖北雅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严汉青等4人在孝感中院受审。法院未当庭宣判。
??其余受审3人包括严汉青之弟、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严跃建,雅柏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郭少庆,原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建登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俭安。
???了解,严汉青曾利用公司采取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等方式,运作资金,供自己公司业务开销及偿还债务。此人还通过虚假评估,直接导致武汉军粮供应站国有资产流失2000多丌,原站长周某因此锒铛入狱。
??检方指控,1995年到1996年8月,为偿还债务和用于公司业务,严汉青、郭少庆、陈俭安等人又以购进装修材料为名,编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信用证,诈骗资金352丌美元,折合人民币2920丌元。
??1997年,严汉青等人又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利用组建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机,通过虚假评估,利用合同转移债务1630丌元,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起诉书还指控,严汉青涉嫌职务侵占166丌元,涉嫌敲诈勒索180多丌元;严汉青、严跃建涉嫌偷税1600多丌元,并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季东)
2009年08月12日 09:04 来源∶长江商报
??8月10日、11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多项罪名,原湖北雅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严汉青等4人在孝感中院受审。法院未当庭宣判。
??其余受审3人包括严汉青之弟、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严跃建,雅柏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郭少庆,原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建登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俭安。
???了解,严汉青曾利用公司采取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等方式,运作资金,供自己公司业务开销及偿还债务。此人还通过虚假评估,直接导致武汉军粮供应站国有资产流失2000多丌,原站长周某因此锒铛入狱。
??检方指控,1995年到1996年8月,为偿还债务和用于公司业务,严汉青、郭少庆、陈俭安等人又以购进装修材料为名,编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信用证,诈骗资金352丌美元,折合人民币2920丌元。
??1997年,严汉青等人又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利用组建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机,通过虚假评估,利用合同转移债务1630丌元,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起诉书还指控,严汉青涉嫌职务侵占166丌元,涉嫌敲诈勒索180多丌元;严汉青、严跃建涉嫌偷税1600多丌元,并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季东)
对于周学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审判长指出,正是由于周学军滥用职权,本人积极“运作”,指使他人弄虚作假,炮制了“鸳鸯”评估报告的出笼,并以此欺骗上级主管机关,误导主管机关的决策,导致了国宾股份成立之时,即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时,周学军低下了头说,“我是上了严汉青他们的当”。
1月20日,汉川市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周学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宣判后,周学军表示将上诉。
2009年02月05日 09:43:48 法制日报
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2000余万获刑10年
滥用职权造成2000余万元经济损失,湖北省武汉军用供应站(以下简称军供站)原站长周学军,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昨日,记者从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月1日,该院以适用法律不当、认定贪污事实有误、量刑不当为由对该案提出抗诉。
弄虚作假组建合资公司
1995年2月,严汉青等人租赁军供站场地从事酒店娱乐业,并于1997年成立武汉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宾有限)。此后,因欠4900余万元贷款本息无力偿还,严汉青向军供站提出,合资组建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宾股份),被当时的军供站负责人拒绝。
1997年4月,周学军从湖北省民政厅计财处调任军供站党委书记兼站长,私下向严汉青等人提出,如果合资组建国宾股份,就要由其任总经理。在得到严汉青允诺后,1999年10月,周学军指派他人,以军供站名义向湖北省民政厅提出书面请示,隐瞒了国宾有限的亏损情况,谎称“国宾有限1998年营业收入3000万余元,实现利润500万余元”。1999年11月,湖北省民政厅批复“原则同意合资组建股份公司”。
私企负资产“变身”3000万
2000年7月,周学军以军供站名义,与严汉青等人签订组建国宾股份协议。协议约定,军供站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估价2000万元入股,占总股本的40%。严汉青等人以国宾有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3000万元入股,占总股本的60%。
2000年8月,周学军未按协议规定对严汉青等人出资资产进行评估,而是任由严汉青等自行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单独评估。由于国宾有限没有3000万元净资产出资,评估中严汉青便指使他人将国宾有限净资产虚增到3021.15万元。后经鉴定,国宾有限净资产为-690.50万元。
5年国资损失2000余万元
2000年12月,周学军与严汉青等人办理国宾股份成立登记手续。2001年3月,湖北省民政厅委派周学军兼任国宾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严汉青成为国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
2001年3月、2002年5月,周学军擅自将国宾有限的贷款债务1730万元、1630万元转入国宾股份名下,并承诺以军供站出资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对上述贷款提供抵押。
2005年和2006年,因国宾股份成立后年年亏损,国宾有限已转入国宾股份的贷款到期偿还,国宾股份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国宾股份偿还贷款本息,军供站作为股东应以该出资额对外承担清偿责任,裁定查封国宾股份土地使用权和相关财产。
5年时间,军供站因周学军的上述行为,直接遭受了2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数罪并罚一审被判10年
今年1月13日,该案一审开庭。法院审理认定,周学军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事务,不正当使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实施滥用职权行为时,接受严汉青邀请,周学军与妻子赴港澳旅游,涉及个人私情私利,属徇私舞弊。此外,自2001年初至2005年6月间,国宾股份共偷逃国家税收7262604.07元,偷税比例为52.33%。2001年至2005年,周学军截留公司部分收入,从中侵吞公款2.9万元。
2009年1月20日,汉川市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周学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胡新桥 余飞 关察)
周学军在接受审讯。
滥用职权造成2000余万元重大经济损失,并大肆偷逃税款、利用职权侵吞公款。1月20日,武汉军用供应站(以下简称军供站)原党委书记、站长,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周学军被汉川市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偷税、贪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宣判后,周学军提出上诉。
昨日,省检察院披露此案案情。并透露,汉川市检察院以适用法律不当、认定贪污事实有误、量刑不当为由,决定对该案提出抗诉。
瞒天过海——
负债私企年利润500万
1995年2月,严汉青(在押,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湖北雅柏房地产公司,租下军供站1、2号楼及前后空地从事酒店娱乐业。1997年,严汉青等人又成立武汉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继续承租该房。
经营期间,严汉青以国宾公司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4900余万元。因无力偿还,严汉青向军供站献计,合资组建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遭拒绝。
1997年4月,时任省民政厅计财处副处长的周学军调任军供站党委书记兼站长。得知严汉青的想法,周学军私下提出:一旦合资组建成功,自己就要出任总经理,负责经费的开支与管理。严汉青当即允诺。
随后,周学军对组建工作表现出极大热情。1999年10月,他指派人以军供站名义向省民政厅提出一份书面请示,称“国宾公司1998年营业收入3000万余元,实现利润500万余元”,“与之合资利大于弊”,故意隐瞒国宾公司亏损事实。
一个月后,省民政厅批复:原则同意合资组建股份公司。
为避免煮熟的鸭子飞掉,同年年底,严汉青安排周学军及妻子赴港澳旅游。此番消费共计5万元,全部挂账在国宾公司。
照单全收——
假评估误差3700万
2000年5月至12月,在筹建国宾股份的过程中,周学军指派他人授意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军供站的1、2号楼低评,评估值为37.71万元。随后,他又未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向省民政厅、财政厅出具危房说明,使低评结果被确认。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这两栋楼的房产价值为162.37万元。
2000年7月,周学军以军供站名义,与国宾公司股东严汉青、严跃建等人签订组建国宾股份协议:军供站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估价2000万元入股,占总股本40%;严汉青等人以国宾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3000万元入股,占总股本60%。
同年8月,严汉青等人自行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宾公司的出资资产单独评估。按照严汉青的要求,评估报告对国宾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只字不提,将其净资产评估为3021.15万元。
对这一结果,周学军“照单全收”,不制止、不报告。后经鉴定,国宾公司净资产为-690.50万元。
移花接木——
3360万债务一推了之
2000年12月,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次年,周学军如“约”当上副董事长、总经理。严汉青为法定代表人。同月,周学军同意将国宾公司的首笔贷款1730万元转入国宾股份名下。
2002年5月,周学军又以军供站出资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对国宾公司的第二笔贷款1630万元申请展期。
至此,国宾公司高达3360万元的债务顺利转移至国宾股份名下。
期间,严汉青还和周学军设立账外账截留营业收入,至2005年6月共偷逃国家税收726万多元。周学军个人也没忘“捞油水”,通过“打白条”,侵吞公款2.9万元。
2005年、2006年,国宾股份连年亏损。因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国宾股份被诉至法院。
经查,短短5年,军供站因周学军的行为,直接损失2000余万元。
周学军受审
五年间,因滥用职权、偷税、贪污,武汉军供站原站长周学军造成国家200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但法网恢恢,他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周学军是如何走上这条“蛀虫之路”的?
弄虚作假
负债大户成合资伙伴
1995年2月,严汉青(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的湖北雅柏房地产公司,租赁军供站1、2号楼及前后空地从事酒店娱乐业。1997年,严等人又成立武汉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宾有限)。
1997年4月,周学军从省直某单位调任军供站党委书记兼站长后,严汉青提出合资组建国宾股份事宜。周学军对此表现出极大热情,并指派他人,以军供站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了另外一份书面请示,但隐瞒了国宾有限1997年亏损1043万元、1998年亏损389万元等真实情况,谎称“与之合资利大于弊”。
1999年11月,主管部门批复“原则同意合资组建股份公司”。为“趁热打铁”达到顺利组建国宾股份的目的,严汉青安排周学军与其妻子赴港澳旅游,送给周学军旅行支票及现钞共计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3168.4元。
鸳鸯报告负资产“变身”3000万
一审判决称,为达到筹建国宾股份的目的,周学军等人还多次造假,严重估低国有资产。
2000年5月至12月,周学军指派他人授意湖北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何某,对军供站拟出资的本属砖混结构的1、2号楼房产按砖木结构进行低评,其中入股的 2号楼评估价仅为24.14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价值为162.37万元。
其间,军供站拟出资的7073.37平方米土地,经该公司评估,价值为1983.22万元,不符合有关规定。周学军不将这一重大事项向主管部门汇报,而是擅自指使他人找到何某,重新出具了一份日期、编号相同,但土地使用权价值为915.76万元、地上构筑物价值为1067.46万元的不实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国宾股份成立后,2000年7月协议签订:军供站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估价2000万元入股,占总股本的40%。周学军则任由严汉青等人自行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宾有限资产单独进行评估,将国宾有限净资产虚增到3000万,占总股本的60%。
在案发后,经鉴定,国宾有限净资产为-690.50万元,是纯负数。
移花接木军供站损失2000多万
2000年12月,国宾股份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月,已兼任国宾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的周学军同意将国宾有限在建设银行江岸支行的贷款债务1730万元转入国宾股份名下。2002年5月,周学军又擅自同意国宾股份承接国宾有限在武汉市信合银行后湖信用社贷款债务1630万元,并向该信用社申请展期,承诺均以军供站出资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对上述贷款提供抵押。
2004年4月,周学军在国宾股份工商年检时,明知国宾有限资产被高估却再次擅自确认严汉青等人出资属实,并以军供站名义分别报请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将军供站用以出资的707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5587.9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变更到国宾股份名下。至此,仅本金就高达3360万元的债务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段,由私营企业承担转为国宾股份名下的国有资产承担。
2005年和2006年,原国宾有限已转入国宾股份的拖欠建设银行江岸支行和武汉市信合银行后湖信用社的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国宾股份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国宾股份偿还贷款本息,裁定查封国宾股份土地使用权和相关财产。此外,至2006年6月,国宾股份尚拖欠军供站的房屋租金493.66万元。
短短五年时间,因周学军的上述行为,直接造成军供站200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书还认定,国宾股份共偷逃国家税收7262604.07元,偷税比例为52.33%;周学军侵吞公款2.9万元,除花去1.8万元为妻子购买铂金钻戒一枚外,其余均被用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