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牛\'检察长
文章来源: 天时路延2009-01-23 13:45:45

      惊暴内幕
湖北省检察院徐汉明谋财害命,制造惊天冤案

我们是严汉青、严跃建、蔡云芳、廖慧芬、廖德明的亲属,2007年8月16日至今,湖北省检察院徐汉明副检察长“挪用”领导批示,用于自己的检商勾结集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超越管辖范围,以“偷税罪”的名义抢掠股权,非法关押严、廖家属十余人,肆意冻结、扣押无关财产,甚至借办案名义威逼当事人说出存款密码、将300万存款抢掠一空。
这一切均是有黑社会背景的不法商人杨昕耀(曾在省检反贪局工作,后下海经营房地产,与徐汉明亲如兄弟)为了获取国宾酒店的地块,与省民政厅厅长谢松保和省检察院徐汉明串通共谋后,动用国家司法机关为他们谋取私利而实施的大规模以权谋私行动。

一、案件的真实背景
2000年7月,严汉青、严跃建等人(以下简称严方股东),与湖北民政厅的下属单位供应站)达成合作协议:严方股东出资3000万元;民政厅的下属单位以土地折价2000万元,双方共同组建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宾股份公司),并一直共同经营。
在大气候影响下国宾地块急速升值,不法商人杨昕耀相中此地块,便与民政厅合谋将严方股东逐出国宾,将无偿收回的土地交由其开发,遂以严方股东出资不到位为由向武汉中级法院起诉。2006年11月,武汉市中院驳回了供应站的起诉;2007年3月,湖北高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供应站的上诉。4月,严方股东向湖北高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通过审理来确认自己对国宾的出资已经到位。由于杨昕耀的关系在省检,无法左右法院判决,便与民政厅厅长谢松保及湖北省检察院个别人商量,动用省检察院出面抓人,逼严方股东放弃股权。
据严汉青透露:民政厅供应站(即国宾酒店的另一方股东)站长袁忠火对严说:“新来的谢厅长(民政厅厅长谢松保)要收回国宾的土地,要你把股权交出来,我把你当兄弟才告诉你,谢厅长和省检徐汉明关系非常好,你拿出500万给他们俩这事就算了,这个钱也不是我要的,谢和徐都商量好了,要么给钱,要么给股,不然省检就以偷税罪就把你关了,再说徐汉明正好要搞原站长周学军,直接把你并案就行了,到时你将一无所有。”严肯定自己在经商中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500万现金他也拿不出来,并没有理会袁的威胁。现在果然省检以“并案”的操作方法、以“偷税”的罪名将严家的亲人悉数羁押。
严在06年9月关押在河南南阳陈江波提审时对严说:你如果不交出国宾股权给民政厅,我们马上把你儿子严文龙送到孤儿院,你将永远找不回来,并把你美国的儿女引渡回国,还要把你全家都抓逋,一但你交出股份,马上释放你。几个月后,省检余雪飞也对严直言,你只要交出股权,我们保你全家平安,你的案件也全部撤销。

二、严重违反程序,超范围管辖,滥用职权。
2007年,省检宣布俞书记在周学军的材料上签了字(只是画了个圈)、为了办理周案需要将严汉青并案处理。省检办案人员持汉川检察院的手续,以涉嫌“偷税”为借口,先后将严汉青,严的妻子廖慧芬、严的岳父廖德明、严的弟弟严跃建、严的弟媳蔡云芳逐一抓起来,辗转河南的南阳、泌阳、唐河,江西的永修、德安,湖北的天门、黄冈、孝感、汉川、应城等地匿名羁押,以阻止律师会见。严汉青、严跃建早已处于超期羁押(至今18月余)。由于明显是插手股权纠纷、又属于超范围管辖(检察院无权办理涉税案件)、还违反了并案程序,在最高检原检察长贾春旺同志的亲自过问下,省检遂将案件“挂名”在湖北汉川公安局名下、实质上任由省检办理(有电话录音及提审材料为证)。

三、非法羁押哺乳期内的妇女,用“绑架”的手段“抢劫”当事人的巨款。
07年8月16日,廖慧芬与严同时被抓,此时尚在哺乳期,哺乳期应在当年9月7日届满(证明材料见附件出生证明),尽管《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不得羁押哺乳期内的妇女,但他们仍将她先后辗转羁押在湖北汉川、江西永修、湖北黄冈、湖北孝感等地的看守所。更为严重的是,办案人员在查封股票账户时,发现有300多万现金,省检便利用办案便利,多次向廖要钱,并最终用非法手段从账户“抢走”300万元。具体过程如下:
省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向廖索要的存款账号、股票密码(招商银行卡号:4100622700200605,招商证券卡号:28013648)的密码,她开始时坚决不予同意。但检察人员便利用将她从江西转往黄冈看守所的间歇,在招待所和检察院里进行了刑讯逼供,8人4班轮番询问,不仅对她体罚和辱骂,而且四天三夜不准睡觉,她心跳120/每分钟都不善罢甘休,还说死不了就行了,不吃点苦头不知道厉害。
06年11月9日前后,省检余雪飞(专案组组长)更是多次威胁,说廖的母亲病危在医院救、父亲不见踪影,并将刚满周岁的儿子独自放在省检办公楼的一个角落里找了一张相片,谎称已将儿子送到孤儿院了,交了密码才能接回儿子,再晚会被人收养,永远找不回来等,迫于一个做母亲的无奈,只好将密码告诉了他们。14日(星期三)下午在孝感第一看守所办公二楼,通过她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逼她演示操作转帐流程给他们看。办案人员在索得了股票和存款账户的密码后,分别于15、16、19、20、21、26日六次分别转走50万元人民币(取款记录见附件),共计300万元。该笔款项至今下落不明,检察人员也未对她出具任何查封或者扣押的法律文书,对此办案人员居然辩解说已经分给汉川公安局了,取款不用当事人办手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的规定,办案机关仅有权在侦查阶段“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因此检察人员的上述取款行为,不仅违反程序法的规定,而且触犯了刑律。
我们认为,既然法律禁止在侦查阶段扣划嫌疑人的存款,且办案人员也未出具扣划文书,并亲口承认“不是扣划而是取款”,故他们取走这300万元不属于刑诉法的强制措施范畴。办案人员利用羁押手段、刑讯逼供获取密码,符合《刑法》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特征,应该定为“抢劫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四、滥用指定权、侦查权,非法管辖案件
1、滥用指定权
本案最早是省检管辖,我们依据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省检越权办案,在最高检过问下,省检为了对付上级的查处,又以“指定”的名义,挂名在汉川公安局管辖,实际上还是省检在办案。从检察院的角度来说,根据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8条,上级检察院只能“指定”原本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且只能对下级检察院。也就是说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不能“指定管辖”,即便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不能指定到公安局管辖。本案是涉税案件,省检原本就无权管辖,哪来的指定权呢。
从汉川公安局的角度来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条,只能在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有争议的情况下,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根本无权接受检察院的“管辖指定”。
因此,在职能管辖上,省检对本案无权管辖,更无权指定管辖;在地域管辖上,汉川公安局对本案无权管辖,也无权接受“管辖指定”。

2.滥用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及六部委规定第1条(“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98年以后凡是涉税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涉嫌罪名是所谓的“偷税罪”(是他们编造的,实际上并不构成),严汉青、严跃建从小就一直居住并生活在武汉市,其经营的国宾酒店也在武汉市。汉川属于孝感地区的县级市,当事人既不居住在汉川,经营活动也不在汉川。即便涉嫌偷税,根据法律规定,从职能上检察院无权管辖,从地域上汉川公安局无权管辖,只能由武汉市的公安局管辖。
五、滥用侦查手段、羁押无辜
严汉青的岳父廖德明并非严公司职员,和严从未有过经济和生意上的往来,是一名年近六旬忠厚老实的退休工人,曾经凭为省级劳动模范,省检为了逼迫严放弃股权和威胁家属不许上访,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为名将廖抓为人质关进看守所(至今已9个月)。办理廖德明案子的办案人员十分同情廖的遭遇,多次主动帮助廖办理取保候审申请,可多次被省检强制驳回,办案人员告诉家属说:“我们也知道廖没罪,因为严的罪都没有定下来,他如何构成帮助罪呢?如果严无罪而把他定位帮助罪,就太荒唐了。他真的是一个很优秀的人。我们也多次为他去省检申请取保,但省检陈江波点名非要羁押他,我们也是混口饭吃,实在是能力有限,我们真是从来没遇到过要求这样办案的呀!而且省检要强行起诉他,你们赶快去法院想办法吧!”(有电话录音及短信为证)然而廖地案子到了法院更不可思议的事发生了,由于廖的证据跟本构不上犯罪,汉川法院要求退回检察院,2008年12月11日省检陈江波亲自带人去给法院协商强行判决,并要求汉川法院以给廖取保为借口,逼迫廖德明和廖慧芬强行认罪(有电话录音为证)。

六、超期羁押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高检多次宣布: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罪,而本案中严汉青、严跃建等人均已超期羁押。
二严都是07年8月被刑拘,至今已经18月了。最初以“偷税罪”的名义羁押二严,由于查无实据,便以各种理由延期,至今还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汉川公安局解释说,因为不断的“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根据刑诉法128条之规定,要不断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故没有超期。如严跃建在被羁押13月后,省检说:罪名已改为挪用资金了,期限要重新计算。
前不久以“重婚罪”对严汉青延期则更为荒唐。我们查阅资料才得知,刑诉法128条规定“另有重要罪行”是指新发现罪名重于原罪名,否则不构成“重要”,不能重新计算。难道“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用“重婚罪”来替代?难道没有被害人的“重婚罪”公安局也可以立案?难道“重婚罪”由外地公安机关管辖?
显然“重婚罪”只是一个站不住脚的借口,超期羁押才是问题实质。在偷税罪无法定罪、重婚罪违法程序的情形下,最近,他们说“这次是以信用证诈骗罪延期”(实际上都办理了抵押,早在多年前就做出民事判决并已执行完毕)。家属多次与汉川公安局和汉川检察院交涉,答复全部是:“省检徐检定的案子,我们没办法,你们去找徐检吧。”而省检主管此案陈江波直接对家属说:“哪个要你们到处告的,关了活该,二严是别想活着出来了,我们搞死个把人想捏死一只蚂蚁,严汉青如果不交出股权,省检给他判死刑”。

七、抓人是手段,要土地、逼股权是实质。
廖针对滥抓无辜、肆意扣押财产、抢掠300万元巨款的行为质问他们,你们到底要干什么?他们明确回答:“只要严交出股权,全案都可以撤销,人都可以放出去。”
知情人透露,杨昕耀和谢松保这次为了抢股权,给了省检一百多万(谢松保直接以民政厅名义拨款给省检办案),徐汉明是本案的直接指挥。他们在严汉青身上用了各种手段,但严还是拒绝交出股权,徐汉明为首的利益集团便全力活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孝感中院),用他们的话说,只要案子在孝感,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并命令孝感检察院此案捂着办,没罪也要把二严变出罪来,由余、陈全面督办。另一方面安排谢松保、杨昕耀去法院活动,要求法院认定民政厅有权收回土地,杨则以民政厅授权委托为名,与国宾的债权人洽谈债权处理问题。其意图是由省检徐汉明配合拖延时间继续关押二严,而谢松保承诺由杨昕耀直接开发国宾地块,不再顾忌法律手续,营造“土地已经实际上由第三方开发“的事实。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国宾酒店在武汉,为什么武汉的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没有发现国宾偷税,而汉川的公安局居然发现武汉的国宾在偷税呢?信用证的当事人都不在汉川,汉川公安局怎么发现在武汉的严汉青利用信用证诈骗呢?严汉青和妻子都在武汉,汉川公安局怎么发现他们是重婚的呢?既然检察院对涉税案没有管辖权,为什么对严汉青的立案、抓捕、搜查、冻结、扣押都是由检察院实施呢?既然检察院在上级追问下不得已将案件移交给公安局,为什么不移交武汉公安局而要移交到汉川公安局呢?既然案件已经公安局,为什么公安局的所有动作必须听省检指挥、向省检汇报呢?既然是侦查阶段扣押财产,为什么不凭合法的法律文书去查封呢?即便是扣划为什么不凭法律手续去扣划,而是逼问当事人存款密码去取现金呢?
本案的特殊在于行为主体是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而且犯罪行为是假借侦查的名义发生的。面对如此的暴行,我们曾质问办案人员立案的依
据,既然省检无权管辖,为什么挂名在汉川公安局下继续由省检办案?为什么冻结的款项用密码取走而不是依法扣划?检察院说钱分给公安局了,公安局说他们一分钱也没有分到。至今300万巨款仍不知所终。我们所说的一切保证真实,同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陈江波、余雪飞不止一次的对我们说,你们不服可以去北京上访,你看我们怕不怕。2008年11月11日家属去北京上访,湖北的接待人员说先回湖北向有关领导反映,要我们相信问题在省里就会得到解决的。12日杨昕耀就得到消息,立即打电话威胁、恐吓廖慧芬,11月26日杨看自己阴谋被曝光,更是打电话来辱骂受害家人,扬言对其家人要采取报复。徐汉明则要求严的美国家属不允许网上公开,告诉家属这一切均违法办案都是省检反渎局王永金局长主使,并警告家属,如果继续对立,省检将给严判重刑。(有电话录音为证)。
省检徐汉明、谢松保为首,余雪飞、陈江波为主,汉川检察院和汉川公安局为辅的利益集团,为了抢夺他人合法股份,手段恶劣之极令人发指,他们的违法行为,我们曾多次反映和举报,一直无人问津。因此,在这里呼吁:有监督管辖权的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重视案件事实背景,还我们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正。
20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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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被劫300万明细,卡号:4100622700200605
2007-11-15   500,000.00 501,078.85 银证转账 银证转账001253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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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500,000.00   1,078.85 异地转本金 异地转本金531301040000101

2007-11-21   500,000.00 501,078.85 银证转账 银证转账0012852736

2007-11-21 500,000.00   1,078.85 异地转本金 异地转本金531301040000101

2007-11-26   500,000.00 501,078.85 银证转账 银证转账0013252885

2007-11-26 500,000.00   1,078.85 异地转本金 异地转本金5313010400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