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 个人主义的优点
个人主义自始即与民主政治携手偕行,民主政治
是各种政体中比较好的一种政体,是人类进步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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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方式。欧洲能从政治与宗教的专制解放出来,实得
力於自由思想之功,所以个人主义的自由理论,实
即民主政治的初期理论,它具有以下六项优点。
一、崇尚理性﹕个人自由主义者,大体都崇尚理
性,尊重人格,如服尔泰 (Voitaire) 反对迷信和
权威,以為「除开理性没有别的偶像。」杰佛逊说「
人是理性的动物,具有天赋正义观念。」康德以為
要有自由,纔有人格,并以意志自由為道德基础;他
根本上主张把人看作目的而不看作手段,所以要尊
重人格(註一○)。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亦极為崇
尚理性,尊重人格。 国父说﹕「要知人之所以為人
的真义若何?…………古人固已有言﹕『人為万物之
灵。』然则万物之灵,即為人之定义。」「我既為
人,则当发扬我之精神,亦即发扬所以為人之精神。
」(註一一),此「灵」字或「精神」即理性。
蒋总统更明白指出﹕「因為人之所以异於禽兽者,在
其有理性。因為人有理性,所以他有了生活,还要
充实他生活的内容。」(註一二)。 国父又说﹕「
我们要人类进步,是在造就高尚人格。」「我们要造
成一个好国家,便先要人人有好的人格。」「要正本
清源,从根本上做工夫,便是在改良人格来救国!
」(註一三)。
二、主权在民﹕民生政治的基本观念是主权在民
,孟德斯鳩说﹕「人民全体有主权,就是民主主义
。」当然,「近代主权学说之直接根源,实為卢梭之
全民意志的主权观。」(註一四)。民权主义亦然,
国父说﹕「主权在民,官吏不过為公僕之效能者。」
(註一五)。「夫『主权在民』之规定,决非空文而
已,必如何而后可举主权在民之实。」(註一六)。
要举主权在民之实,就必须全国人民共同参政。既然
由人民统治,自然反对特权政治和阶级政治。全国人
民参政,很少有全体一致之时,於是多数决原则成
為必要。多数通过并不妨碍全国人民参政,这就是国
家意思不由少数人决定,而由多数人决定,这种政
治称為公意政治。民主政治,就是在於政治是否依人
民的意思而為之;甚麼是人民的福利?如何促进人
民的福利?皆由人民自己决定。所以民主政治与民权
主义,皆基於主权在民,主张全国人民平等参政,
取决於多数,以实现公意的一种政治。
三、立宪政体﹕民主国家既由人民统治,就必须
组织政府,组织政府的準绳就是宪法。佩因(Thomas
Paine) 说﹕「宪法先政府而生,政府乃宪法所產。
一国之宪法非其国政府所能决定,而系建设●
政府之人民所定立。」(同註一四)。有了宪法,人
民权利便有保障,政府组织及权力便有依据,这是
立宪政体。 国父说﹕「余之民权主义,第一决定者
為民主,而第二之决定,则以為民主专制必不可行
,必立宪而后可以图治。」(註一七)。他常称说「
宪法之治」和「宪政时期」。
四、分权原则﹕有宪法就有分权,法国人权宣言
第十六条说﹕「在一个社会之内,若其权利的保障
不安全,权力划分不确定,就没有宪法之可言。」(
同註一四)。分权是民主制度的原则,所以洛克、孟
德斯鳩、杰佛逊、佩因诸人都主张分权,虽然如何分
权,各有不同,但主张分权则一。民权主义的政府
组织,是五权分立。 国父说﹕「盖机关分立,相待
而行,不致流於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
不致孤立,无伤於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
。」(同註一六)。
五、法治政治﹕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卢梭认
法律為人民意思底表现。政府与人民都必须遵守立
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由人民选举代表(议员)以
组织议会,而為立法机关,议会的活动固不得违宪
,即议会所立的法律在未废除以前,议会本身亦须受
其拘束;国家要限制个人的自由必须依据法律為之。
行政机关的活动有一定的范围,而其范围大小又是确
定於法律之上;行政机关的一切措施必须依据法律
,亦即依据议会的决议。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民刑案件
,同时监督行政官吏,如遇行政机关越权,发生争
议,解决之权常属於法院;或立法机关之立法违宪,
法院亦可宣告其无效。由分权而确立法治,由法治
以保障个人自由。民权主义的政治,亦為法治政治,
主张以法治保障人民。 国父说﹕「导民国於法治
之途。」(註一八)「故民国若不行法治之实,则政
治终无根本解决之望。」(註一九)
六、人民权利﹕个人主义所要实现的人民权利,
是个人的自由、平等、生命、财產诸权。民权主义
也同样主张保障人民权利。 国父说﹕「确定人民有
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
权。」(註二○),「凡為中华民国之人民,皆有平
等自由之权。」(註二一)。民权主义不仅消极的保障
个人自由、平等、生命、财產诸权,尚须积极的实现
人民的受益权。因為「民生主义,就是要弄到人人
生计上经济上平等。」(註二二),「民生主义就是
要人人有平等的地位去谋生活,人人有了平等的地位
去谋生活,然后中国四万万人纔可以享福。」(註二
三)。此乃实现全国人民之生存权与工作权。 国父
更认為个人平等自由诸权,必须民权发达才有保障,
他说﹕「民权发达了,平等自由才可以长存。如果
没有民权,甚麼平等自由都保守不住。」(註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