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平主义的世界主义﹕此种思想的提出,是
鉴於民族国家间之战争频繁,而且规模巨大,於是
学者主张世界和平,提出和平的世界主义。在十八世
纪初,法国的圣比叶(Charles-Irennes de Saint
plerlre),於一七一二年发表「欧洲永久和平备忘录
」,次年发表「欧洲永久和平计划」,一七二九年又
发表「永久和平计划纲要」,他為了永久和平,主张
欧洲同盟和建立同盟军(註六八)。到十八世纪末,
德国的大哲学家康德 (Immanue Kant) 继之,著「
永久之和平」一书,给和平以哲学基础,他认為国
与国正犹人与人,必须脱离非法的放任,遵守理性的
法治;人与人既已组织国家,则国与国应进一步组
组国联;国家所以维持国内安寧,国联所以避免国际
斗争;政治之「至善」亦即理性之穷极,就在建设
永久和平的世界。他的「永久之和平」主张﹕「一切
常备军应在相当期间后完全废除」;「国际法之成
立,应以一切自由国家之联治為其基础」,国际法之
由起,正因无数独立国家之存在,如不彼此约束,
就是一种战争境域,国际和平的前途不在產生「世界
国家」,而在实现「国际联治」,故康德所标榜的
為国际主义而非世界主义。他之尚和平而斥战争,乃
出於道德上的勇敢,认為促进和平乃人类的理性职
责(註六九)。到了十九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创国
际主义(Internationalism),提出和平方案;主张缩
减军备,放弃殖民地,设置仲裁法庭,排斥秘密外交
等。他的大作「普遍和永久的和平之方案」,是其
死后七年即一八三九年出版的。前述边沁提倡自由民
族主义,这与他主张国际主义并不衝突,因為国际
主义乃以一切自由国家為基础,主张国际互助合作,
消弭战争,以实现世界普遍永久的和平。和平世界
主义这一派思想,一直到今天仍极有势力,它不只是
理论,而且有实际行动促其实现;由国家发起和参
加的国际组织,有一八九九年海牙和平会议,出席二
十六国,设立国际仲裁法庭。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美国威尔逊总统发起国际联盟组织,英国外相葛雷
(Grey) 续倡之,经巴黎和会通过,一九二○年开第
一届大会,一九三○年有五十四个会员国。国联想於
条件约束之下,使世界各国互相容忍退让,以泯除
国际兵祸及经济暗门,虽其收效不大,但其為自由世
界第一个国际联合组织。二次大战后,美国罗斯福
(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总统发起联合国的组
织,一九五四年举行旧金山会议,有五十个国家参
加,正式通过联合国宪章,这些都是和平国际主义的
实行。严格地说,和平的国际主义与世界主义有别
;和平的国际主义承认国家的存在,它与民族主义不
是敌对。不过,我们从其远大理想与和平精神而言
,姑将和平的国际主义亦列入世界主义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