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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哲学高度反思群体事件的处理

(2009-07-29 08:49:12) 下一个

 

应从哲学高度反思群体事件的处理

                                                                                                   孙安         

200972

本文原稿于7月初,旋即出现新疆暴乱事件,是带有边疆和民族特征、高度敏感和高度暴力事件,又过了三周,出现通钢产权次序命案。这些,也都属于群体事件的纠纷。

 应从哲学高度反思群体事件的处理的言外之意,就是,如果不从哲学层次反思,群体事件将愈演愈烈,甚至可能达到难以收拾的地步。

当前的现状,是很不乐观的。

下图是中国的群体事件发生数量的年度统计图






如果说,信访数量是群体事件的前奏,那么有另外一个数据,即二十年来,全国法院接待处理民众来信来访量年均上升了近五百倍,达到年2200万起。

从图表和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的信访和群体事件以惊人的速度逐年递增的;而且,规模和烈度也在递增,后果趋于严重。如贵州瓮安、杨佳杀警和石首事件等,甚至一个街头纠纷也能酿成一场波及全城的集体发泄,社会正在趋向不稳定。

目前社会对于群体事件有很多反思,以处理之术的探讨为多。

比如,2008-6-28的瓮安事件的教训,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总结,首要一条是,“要在第一时间把真实、准确的信息全面地让媒体知道,并借助媒体力量披露”,这个经验被广为报道和推广。可是到了20096月的湖北巴东邓案,县政府在第一时间就披露了案情,之后又连续披露三次。结果网民发现,前后几次的文字发生明显变化,进而穷追猛打。显然,前后两次至少有不准确信息被披露了。前后不一,是“以己之矛攻己之盾”,在逻辑上存在悖论,是表达真理的软肋。从而,巴东政府陷入了巨大的被动中。

其实,政府在第一时间全面披露信息,固然比捂盖子好,但未必总是得法,因为第一时间的信息未必是真,信息也未必足够充分到能够满足百姓的需求。第一时间,往往真相未明而且残缺不全。美国的法院判决,完整真相往往要在几个月乃至数年后才慎重得出。如果政府在第一时间即发布了全面信息,日后、月后乃至年后才发现与真相不吻合,岂不透支政府的权威和信用?即便是为了防范群体事件,政府即发布全面消息,并不是从容的做法。

又比如,2009-6-18湖北石首警察抢尸纠纷发生,两天后,湖南邵阳又发生500警察抢尸案。邵阳政府说,因为担心石首事件重演,所以抢先下手抢尸。不论原因结果如何,石首和邵阳的官方行为,都很不光彩。中国历来有死者为大、家属对尸体有第一优先处置权的传统。

以上新近的几例,似乎表明,地方政府在处理群体事件,有进退失据、不从容、不得法之象;同样,在许多地方,对事件乃至群体事件的处理,也并不完美。

之外的经验还有,如严打、阶段性整治、和大接访等。对黑恶势力严打、阶段性整治,只是短期的,并且是针对体制外的,而群体事件针对的主要是体制内的问题。大接访是非常规性运作安排,可能引发纠纷处理节点普遍上移。虽然处理力度增大,但是也导致纠纷事件在系统中上蹿下跳次数增多,扰乱体制的常规运行机制。从短期看,并不是整体高效的机制,虽然个别纠纷的解决效率比较高;而且客观上也将助长“不闹不访不解决、有闹有访才解决”的思维惯性。所以从长远看,也不是安全的机制。接访当然比不接访要好,但更本质的问题是,纠纷处理原则、精神或者基本机制是什么,对体制如何改善,大接访本身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大接访的有效性,但并不深刻和根本。

在《现代和谐论》一书的“中国的纠纷(群体事件)处理模式”章节,有这样一些描述:

“对于处置群体性事件,一些地方默认的‘成功标准’是:快速让群众散去。至于手段是否合法,对今后长期会造成什么影响,往往顾不上,甚至都不考虑,只要快速‘止渴’。为了快速止渴,阔政府花钱买一时一域的平安,但同时也给穷政府、企业和未来的攀比出了难题;为了快速止渴,对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破坏者,有的地方视而不见;为了快速止渴,什么手段都用,明的暗的、白的黑的、好的坏的,饥不择食;只要能快速平息,要钱给钱,要人放人。结果是,透支了信用,透支了未来。”,“地方政府在处理纠纷时,往往开始时不重视,或者长期压制不处理;事态升级后,变成必须立即处理时,就试图强硬解决;强硬解决困难时,又转为不顾后果的妥协。进退失据,前后矛盾。有些地方地方政府很头痛访民上访,不是侧重于以公正性彻底解决纠纷,而是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拦截、打击迫害。每年截访、控访耗资巨大。或者为了封锁消息捂盖子,对信访‘销号’。如河南省某县就公开下文,要求‘能人’到上级信访部门搞勾兑,把本县的上访信息销掉,维持和谐假象。当和谐假象维持不住的时候,就把引爆的烂滩子交给社会、交给上级、交给中央。之后又开始新一轮的欺上瞒下、推卸责任。这样的现象,常常还大行其道。因为我们的社会,存在缺陷,缺乏必要的制度,缺乏必要的价值观与道德规范,缺乏处理社会纠纷和群体事件的先进而且坚强的核心理念,缺乏处理包括群体事件等纠纷、长短兼顾的先进有效的制度。”

对待群体事件,依靠的不应该是武力,而是真理和公义。只有真理和公义,才能收拾人心。民心向背,才是根本。不论什么人,不论是官、是商、是学、还是军,都是来自百姓,最终还是会汇合百姓潮流的。仅仅依靠暴力机器、舆论和干部任命,只能治一时,不能治久远,只能治表皮,不能治根核。任何人有其弱点,任何帝国有其软肋。共性事务的群体事件,尤其是那些暴力性的,是当前政治的软肋。目前以维稳弹压为主要手段的群体事件处理模式,不是社稷安定的治理模式,是鸵鸟型治理模式。

《现代和谐论》中还有一段:“如果‘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搞定就是稳定、妥协就是和谐’,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不可能是安定的社会。搞定并不是稳定,妥协并不是和谐。只有安定才是稳定,公正效率安全才是和谐。社会需要一个主心骨(价值观主线),社会人心行为才会归拢,才是有效的治理,才是长效治理。表面的稳定、短暂的稳定、没有价值观的稳定,不可能是真正的稳定。”,“目前群体事件的常态:‘纠纷-投诉举报上访-漠视无为-群体事件-提出限时满足条件-升级爆发失控-惊动高层-强力处置-事态暂时或表面平息-埋藏新的隐患’,是糟糕的事态发展链条形态。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经济问题拖成政治问题,公正性较量问题拖成实力较量问题,声势力量较量问题拖成暴力较量问题,可以解决问题拖成困难解决问题。事件爆发后,就用暴力机器来弹压。应对的暴力流程又是:‘冲突-保安-警察-防爆警察-武警-军队’的连锁启动的弹压应对模式。逐步升高的弹压级别,几乎又是自动启动的。所以,在目前社会公正性欠缺、民怨积累而高涨的情况下,小纠纷都有可能酿成社会性大灾难,甚至动摇国本。”

根本性的治理之道,是树立公正价值观和实践公正的机制。要得到这样的境界,依靠的不能只是“术”,而应当有“道”。这个道,就是哲学层次的理念。归纳起来,应当有这么几条:

第一,公正是不可违背的红线,而公正的首要是真实。如果说在过去资讯不发达的年代,指鹿为马可能还行的通,那么在现在全球化的网络信息时代,真实的事实、或者追求真实的真正态度,将很快为天下知。汉芯事件的不了了之、周老虎事件的避重就轻,于失信的是天下。狼来了的折腾不需要很多次,就能透尽信用和信任。

第二,  中国历来的两个帝王之道:均贫富和消强蟠,在当今,依然适用。

在当下中国,基尼系数已经高企并且还在稳步攀升,这是激化危机的危险趋势。腐败也好、不公也好,在经济财富上的综合体现,就是快速上升的、过份的基尼系数。当代社会的均贫富,对治理群体事件和社稷安定,是具有根本性价值的。

在当今社会的强蟠,就是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可能是竖向的,也可能是地方区块的,或者也可能是交错结合的。有全国级利益集团,也有区县乡镇村乃至村落街道级别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可能会绑架地方政府,进而可能会绑架中央、左右天下。朝廷或者中央,如果不能控制强蟠,就必然被强蟠所控制或拖累。强蟠一旦左右局势,社会公正将蒙受破坏。当今的利益集团,已经在显现其强大的力量、并且显示其对社会公正的蔑视和不肖。

诸如瓮安、巴东、石首等地,难道没有利益集团,在事件的前前后后作怪?或者假证据、或者欺压百姓、或者欺上瞒下,拖政府下水、拖上级下水、拖中央下水,破坏国家和社稷天下。现在号称是法制社会,凡事讲究证据。上头是看下面汇报的,上头是以下面的证据为依据的。但常常是,有利益关系的在权在位的办事主事人,搞出了假证据和抽掉真证据的“铁案”,上级似乎除了背书就只有默许,难有作为。但是百姓不认同,百姓并不依据所谓的“证据”,而是依据常识、道德和平时积累的信任指数做出行动判断。这样,“官民对伺”就形成了。

如果仅仅以稳定为诉求,尤其是以短期稳定为诉求,而不是以公正为诉求,或者不是一长治久安为诉求,必然出现愈演愈烈的被动局面。

所以,要获得社会公正和社稷的安定,一定要成功地抑制了利益集团的膨胀和为所欲为,才能避免被绑架、被拖累、被毁害。

第三,以法治国很好,但是,法制的基石是公正和真实。掺杂了假证据的法制,不可能是公正的法制。伪证罪应当成为中国法制的第一罪则。中国的法制,不应当成为形式公正的法制。形式公正的法制,是不可能达到依法治国的境界的。

第四,道德是纷繁巨浩的法律的定海指针。比如,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国家有《食品安全法》等60部、各部门规章150部、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计其数,执法人员其实根本无法记忆各种繁浩的法规条款,而且许多条款还相互矛盾,即便如此,还有许多法规未及的空白或“漏洞”。只有道德的简洁、高效、稳定、根本性,才能克服法制的内在缺陷。

不过许多法律专家说,“法律面前无道德可言”。这些法匠、学痴真是在误国害民。

百年前的中国,是带有强烈德治色彩的人治社会;当今,是道德崩溃下的法治社会,这个治,是带有强烈人治色彩的法治,或者甚至是带有一定法治的人治。持久、大规模和大剂量的三聚氰胺奶粉案所昭示的,不仅是技术检测的法治失败,更昭示社会道德的崩溃。

人类社会治理的进步阶梯必然是:人治、法治、德治。法制优于人治,德治优于法治。德治具有简洁、高效、稳定、根本的特征,这是法治所不及的。

西方讲究法制,但是西方并不唾弃道德。其实西方的法制,是围绕其社会基本价值观(基督)道德观运行的。案件性质的裁定权力,属于全部来自平民的陪审团,而不是法官,体现的就是这个理念。中国不要邯郸学步,捡到法治,丢了德治;甚至,法治没搞好,德治也丢了。

第五,需要知道什么是当前社会的中华道德。很遗憾地说,现在已经看出不什么是中国的正统道德。祖传的,已经不正统了,而且被作为四旧被清除掉,新的又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谓的信仰空虚,指就是这种状态。剩下的,就只有金钱财宝、房产股票,利润,以及经常连利润都没有的GDP

中国要长治久安,要以一统稳定之国屹立于东方,中华民族要健康、体面、受重地屹立于世,就一定要有自己明确的道德主线,要有继往开来的中华现代道德。《现代和谐论》总结提出的中华现代道德主线是:仁忠孝诚礼勤俭智勇义。

第六,中国需要比道德主线更本质的诉求,是基本价值观,即现代中国的基本价值观,或言中华价值观。这便是平等和真理、公正效率安全的和谐。和谐是略具有东方色彩的普世价值,正如科学是略具有西方色彩的普世真理。平等是人类共同的基本价值,不论是以消灭剥削为诉求的共产主义的经济平等,还有是以人权自由民主为诉求的资本主义的政治平等,或者还是2000多年来在中国为正统意识形态的孔孟之道的民本平等,以及人类同源的现代人类学发现,都共同指向:平等是人类普世价值的基石。

以上从哲学层次的六条,公正红线、均贫富消强蟠、真为先法制、道德是法律灵魂、中华道德主线、中华价值观,是治理群体事件的根本之道,是治国治天下之要诀,环环相扣。公正是首要,均贫富消强蟠是为其实现的必要社会环境,法制、道德、价值观,是公正的保障和准绳。

针对群体事件,以上诸条又归结到立足于社会纠纷和群体事件的处理模式中。

《现代和谐论》提出了一个“中国的纠纷、群体事件的通用处理模式”,基本思路是在于设计了一种体系和机制,将纠纷和群体事件,纳入公正性流程,以求事件处理的公正,至少做到流程公正和形式公正,以及力争最大程度的公正和人心膺服,以及通过事件本身的动量,达到对组织成分的监督和改善,这是根本性的问责制。

纠纷处理公正性流程的具体的做法是,将所有的纠纷(群体事件可以认为是规模比较大的纠纷),首先依据组织结构(自然)指定(法定或纠纷双方共选)仲裁人(法官是法律诉讼纠纷的仲裁人,而绝大部分的仲裁人是纠纷中相关问题的直接上级、责任人或社会贤达),由仲裁人书面裁决;纠纷任何一方如有不服可以逐级上诉(不必是法律程序。现实中,不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走入高成本、脱离百姓现实的象牙塔境地);可以用放弃继续上诉来获得转诉仲裁人的非公正性,以求公道。这个体系的运行,需要开发专门信息系统的支持。

纠纷处理公正性流程的实践,可以从区县省市的局部或者小区域开始试点实验。

这种流程的效果、影响与奥妙,包括细节设计,《现代和谐论》有详细叙述,或者将在本文下篇阐述。这个体系,将是前所未有的、治根的、长效的、显规则的纠纷和群体事件处理机制。纠纷处理的公正性流程,力求做到,所有纠纷、包括群体事件,都纳入“社会体纠纷通用处理机制”中,以程序代替暴力、以透明代替黑箱、以理性代替非理性、以科学代替盲动、以柔性代替刚性、以双方的协商代替相互的强制、以多步骤的衔接过程代替一次性的现场摊牌、以安定代替搞定、以长久代替短近、以公正系统的显运行代替利益集团的暗箱操作。

社会纠纷(群体事件)处理的公正性追求流程的设计理念在于:要安定,各地政府的本质性供给,只能是公正性,而不是钱财和武力。如果以供应钱财来保持社会稳定,地方政府早晚必然破产;如果以武力来维持,早晚也是崩溃。只有公正性、只有和谐,才是各地政府可以依赖的真正财富和力量源泉。政府作用的本质,在于维持次序、建设公道。但是现在各地政府喜欢大包大揽。这种包揽的后面,有多少是意识落后,有多少是官商勾结,有多少是个人利益绑架政府,是需要识别清楚的,并且是需要改变的。现实中的大量群体事件的诉求,本质是要求政府介入,是要求政府导入公正性,维持公道,而不是其它。所以,采用公正性流程处理包括群体事件的纠纷,才是大道之治。

政权的强力机构,只有在“纠纷处理通用程序”正常而且正确履行之后,如果还是纠纷、还是群体事件,社会次序又需要的情况下,暴力机器才应该被动用。一旦启用,则铁面无私。因为这个时候,公正性已经确立,动用暴力是维护社会次序的不得以的最后选择。经过公正性流程而且取得相对最大公正后的不得已暴力,百姓是会理解和支持的。

在面对社会纠纷时,暴力机器永远不应该被轻易启用。这种观念和思维,对中国尤其重要,这和西方国家还有很大不同。因为西方国家基本上可以看成是资本权力主导的国家,只有资本的力量是持久稳定的,而政治群体是轮替的;而中国则不同,中国还是政治权力主导的国家,政治群体本质上不是轮替的。

总之,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因为“一粒老鼠屎可以坏一锅粥”,所以不能因为一粒老鼠屎,而陪上一锅粥。个人不能坏单位,单位不能坏地方,地方和部分不能坏中央、坏天下。治理的方法,就是公正性流程的治理模式,以公正性为主导诉求,才是治理无穷无尽的上访和震撼天下的群体事件的根本之道,将今后的通钢事件、新疆暴乱、石首事件、巴东邓案、瓮安事件等,能够通过规范、柔性的纠纷公正性流程,而消于无形。

面对纠纷和群体事件,借用董仲舒的一句话是:“力,政之末也;理,政之本也。”

这个理,就是和谐路线的理念、道理、道德、公正、公义。力只能制人身,但不能服人心,只有理才能服人心。这是攸关人心向背、政权存亡的关键性思维。目前当前的政权机器,似乎是行走在“力道”上,所以要将建设社会体纠纷处理制度,转轨到“理道”上来。而且,建设速度还必须快于形势恶化速度。否则,错过时间窗口,就要滑入慈禧1901年改革模式的覆辙。慈禧改革的教训是,虽然后来改革力度比1898年光绪皇帝的戊戌变法有过之无不及,但是由于已经错过宝贵的时间窗口,改进的速度赶不上局势恶化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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