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架等于苦难吗?
文/王峙军
本文选自《十字架的道理》(生命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8章。
在我们以往对十字架的认识中,存在着一种误解,就是将十字架简单地等同于苦难。
由于在十字架与苦难之间划了等号,于是,基督徒生活中的各种负面因素,如患难、灾害、疾病、贫穷以及复杂的人际关系等等,都被看成了十字架。这种把十字架庸俗化的做法,模糊甚至贬损了十字架在我们信仰中的独特意义。
把十字架看作重担、看作是生活中的负面因素,一个较典型的例子是盖恩夫人(Madame Guyon, 1648~1717)。盖恩夫人被推崇为“属灵经历空前丰富”的人,因为她“一生的经历,几乎都是十字架—各样的十字架,她都经历过”。(见该书英、中译者的“引语”和“介言”。“盖恩夫人自传”中译《馨香的没药》,译者为俞成华先生,1938。)但她所经历的“十字架”是她“想象”出来的,并非是圣经中所说的十字架。
在盖恩夫人眼中,“十字架”俯拾即是:家庭是十字架,婆婆是十字架,她身边的使女是十字架,她自己的母亲是十字架,丈夫是十字架,丈夫的疾病是十字架,贫穷是十字架……她说, “我渴慕十字架的心甚切,所以我尽力使我尝试各种十字架最严酷的滋味”(第8章),“任何的十字架,都不能使我一刻失败”(第24章)。最后她说,“或许有人看了这书之后要希奇,因我还没有将最大最苦的十字架写在里面”(第27章)。在盖恩夫人的观念中,十字架是负面的东西,是可能导致基督徒失败的东西。 她把十字架与神的恩典对立起来了,她认为神会拯救人“脱离一切的十字架”(第15章)。
类似于盖恩夫人的“十字架观”,在华人教会中并不罕见。但是这种观念与圣经所启示的十字架真理却不相合。十字架的道理决不回避苦难这个重要话题,但也没有在十字架与基督徒的苦难之间划等号。当主耶稣呼召门徒背着十字架跟从他时,主是把十字架当作基督门徒的生命标记来看待的;换句话说,耶稣基督是钉十字架的主,门徒生命中也必须有基督十字架的印记。背着十字架跟从主,是主耶稣为门徒所规定的内在生命形态。十字架是门徒舍己、爱主“胜过爱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和自己的性命”的能力(参路9:23~26;14:25~27),而苦难和试炼不过是试验门徒生命之真实性的环境。主说要“天天”背起十字架跟从他,意味着门徒不但在苦难的环境中要背着十字架跟从,而且在任何环境中都要背十字架跟从。环境可以改变,但十字架作为基督徒的生命内容却不能改变。
既然不能把十字架简单地等同于苦难,那么读者会问,十字架与苦难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我们在本章中将借着讨论“苦难的本质”、“基督徒所遭遇的苦难”、“主耶稣的救赎性苦难和门徒的代价性苦难”、“十字架环境与十字架性情”及“苦难是经历十字架能力的最佳环境”等方面,来看这个问题的答案。
在讨论十字架与苦难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当注意的是,不能让人的苦难经验所发出的声音遮盖住圣经的声音。苦难经验是主观的,圣经真理是客观的。人的苦难经验,唯有放在圣经真理的尺度下,才能看出它是否有属灵价值。并且,也只有按照圣经真理去总结这些苦难经验,它才能成为我们的属灵财富。
苦难的本质
苦难是圣经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当人类历史的活剧刚一拉开序幕,苦难作为一种生命现象,就开始成为历史舞台上的重要角色了。
圣经告诉我们,在人类历史的起头,苦难是与罪恶结伴而来的。人类的罪恶史有多长,苦难的历史就有多长。在人类始祖亚当、夏娃犯罪堕落这一悲剧性的历史事件中,苦难出场了。这个事件记载在圣经创世记里。当神因着他的爱、为了他的荣耀、按照他的形象而创造了人类时,人的地位和价值是极其崇高的。但人很快从这个崇高的地位上堕落了,他用神所赋予的自由意志选择了不信神和悖逆神。神在创造中所显明的完美的荣耀,因人犯罪而被亏缺了。
我们从圣经的启示中看到,罪首先破坏了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这一基本关系的破坏,又导致了人与人、人与自我、人与自然之关系的破坏。从圣经创世记第3章中,我们可以找到各种关系遭到人类之罪破坏的原始记录。
人类悖逆了生命之主,死就成了人生必然的结局。当人犯罪之后,罪咎感就常驻在人的良心中,取代了人犯罪前良心的纯净与平安;人内在生命的平衡打破了,人与自我的关系就破坏了(注意亚当犯罪后听见神的声音所显露的恐惧与羞愧,创3:8~10)。而人与人之关系的破裂,可悲地表现在人类的第一对夫妻之间(注意亚当在面对神的质问将责任推卸到夏娃身上的做法,创3:12)。人与自然之关系的破坏,也是罪的结果,地因亚当犯罪的缘故受了咒诅,给人长出荆棘和蒺藜来(创3:17~18)。
罪性这种东西,当然不会满足于静态地在人心里安睡;一有机会,它就会改头换面,转化为各种恶行。如果说创世记第3章记录了“罪因一人入了世界”(罗5:12)的开端,那么,进入第4章后,目之所及,就是无休无止的谎言、谋杀、淫乱和强暴了。圣经告诉我们,耶和华神因“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而“心中忧伤”,以至于他要把人和地“一并毁灭”(参创4:8~11,6:1~13)。
的确,当人与神的关系破裂,人与真、善、美、圣的源头和本体隔绝之后,在罪恶权势之下的人,无法不生活在邪恶、过犯、焦虑、忧伤、空虚、无助、苦毒、嫉妒、恼怒、愁烦等心灵状态中。在旧约圣经中,前述这些字眼在意思上都和罪有某种关联,都从某个角度解释着什么是罪。罪使原本有意义的人生变得没有意义;罪是人生命中负面因素的总和。总之,不信神、不守神的律法、不感谢和敬拜神、拜偶像、自义和骄傲、欺压和残害他人、蹂躏和破坏大自然等都是罪。如果必须给罪 下一个定义,根据圣经,我们可以说,罪是存在于人性之中的、使人悖逆神并导致人走向死亡的、人自身无法克服的一种权势。在这种权势之下,人犯罪侵害他人,也受罪遭人侵害。同样,因人的罪,大自然也受了咒诅。神“使江河变为旷野,叫水泉变为干渴之地,使肥地变为碱地,这都因其间居民的罪恶”(诗107:33);“地被其上的居民污秽,因为他们犯了律法,废了律例,背了永约。所以地被咒诅吞灭,住在其上的显为有罪”(赛24:5~6)。大自然从人类文化意义上的朋友,变成了人类的仇敌。一方面,大自然因不断被人类之恶所“激怒”,经常对人类采取各种“报复”行为;另一方面,大自然也与人一同“叹息劳苦,直到如今”(罗8:22)。
苦难既是罪恶的影子,借着观察罪恶现象就可以对苦难的本质有所认识。根据圣经,我们可以说,所有的苦难(无论是内在的或外在的),或直接或间接,都是人类之罪破坏了上述几种关系的后果。换句话说,苦难的本质就隐藏在各种和谐关系遭到破坏的状态中。
一般说来,苦难是可经验的生命现象,常表现为肉体或心灵的痛苦经历。但就其本质而论,苦难则是和谐关系的破坏。如此一来,罪恶的问题不解决,苦难的问题也不能解决。破坏和谐关系的起因是罪。解决罪的力量是十字架。圣经让我们看到,从神用皮子(暗示着一个无辜生命的代死)给亚当和夏娃做衣服(创3:21),到他在新天新地里擦去他儿女一切的眼泪,十字架的工作将贯穿始终。
十字架是理解苦难的钥匙,也是承受与超越苦难的能力。如果前述之“苦难是罪恶的影子”、“苦难是和谐关系的破坏”等说法是合乎圣经的,那么,除了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还有什么可以使被罪破坏了的人、神关系得以恢复呢?还有什么可以使人与人、人与自然及人与自我的关系得以调和呢?基督的十字架是和好的十字架,“既然借着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借着他叫万有,无论是地上的、天上的,都与自己和好了”(西1:20)。
苦难有其奥秘性(例如约伯就根本不知道在他的苦难背景中有撒但对上帝的挑战因素)。苦难的奥秘性有时会挑起受苦者痛苦的好奇心。面对苦难,我们会不由自主地问为什么。但神并不回答这些唯有他才能回答的问题;因为他没有义务满足我们的好奇心。有时候“痛苦的好奇心”反而会加深我们的苦难经验。好奇心被成熟的信心所代替,才能经由苦难而得到真正的属灵祝福。神不会去满足我们的好奇心,但他乐意赐给我们信心。他赐信心的方法是让我们真认识他,并在苦难中像约伯一样亲眼看见他。这样的信心可能是前一次苦难环境中所结的果子,但它却会成为我们承受与超越下一次苦难的能力。
我们必需求神赐给我们一个最稳固的基石。当各样的苦难临到我们时,我们可能会手忙脚乱,我们会从信心的“高度”(实际上只是主观层面的信心),从所谓的平安、喜乐状态中往下掉(能够这样“掉下来”实在是苦难给人带来的益处)。耶稣基督的十字架就是这个基石。十字架是纯然客观的,不因人信仰的主观色彩而有所改变。在基督的十字架那里我们可以重新找到信心的依据,找到我们的安慰与承受苦难的能力。十字架将重新恢复我们在苦难中所失去的真信心。D.A.卡森的观察十分敏锐,他说,在我们因苦难临到而陷入失败与痛苦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充分思考十字架的意义”(D.A.卡森﹕《认识苦难的奥秘》,何醇丽译,校园书房出版社,1997, 第24页)。(未完待续)
王峙军 来自中国大陆,生命季刊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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