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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拥土地纠纷难解 两家人被令卖地分钱

(2012-05-26 09:07:45) 下一个

(2012-05-26)

左边是卓天赐的45号房子,右边则是老妇韩金华的49号房子。(唐家鸿摄)

 根据规定,独立洋房的最低建筑面积要求是400平方米。换句话说,如果两个屋主要将老屋拆除重建,个别拥有地契的话,就只能建连在一起的两栋半独立式洋房。但两户人家迟迟无法取得联合兴建半独立式洋房的共识,结果闹上高庭。

傅丽云 报道

pohlh@sph.com.sg

  745平方米的土地,按规定面积不够建两栋独立洋房,只能建两栋半独立式洋房。五五分权拥有(tenancy-in-common)土地的两户人家,迟迟无法取得联合兴建半独立式洋房的共识,结果闹上高庭。

  高庭法官李兆坚大可下令将土地分割成两半,但分割的话,两户人家必须合作,包括同意半独立式洋房的设计。就因为这是两户人家的死角,高庭法官就下令两人必须将土地出售,然后平分款额。

土地市价450万元

  根据判词,这块地的市价为450万元,位于盛港西道附近的罗弄丹甘(Lorong Tanggam),由一道墙隔开,左右两边各建有一栋超过50年的老房子。

  这起较为罕见的土地纠纷,申请人卓天赐(商人,61岁)住45号,答辩人韩金华(约75岁)住49号。

  两栋房看似独立式洋房,拥有个别地址。其实,它们共拥一张地契,算是建在同一块地皮上。  

    必须提的是,当年两栋房是获准个别建屋子的,但如今条例已有所改变。根据市区重建局的规定,独立洋房的最低建筑面积要求是400平方米。

  换句话说,如果两个屋主要将老屋拆除重建、个别拥有地契的话,就只能建连在一起的两栋半独立式洋房。

  商人曾在同个地段重新发展一些旧屋。他买下老屋,是为了投资。

  他声称与老妇起初有协议,要重新发展该土地,将它建成两栋半独立式洋房。不过,老妇否认有过该协议,强调没理由为了商人的方便,就得逼她将房子卖掉。

  根据判词,商人要求重新发展该土地,但老妇既不肯分割,也不肯卖屋,商人只好向高庭“求助”,结果成功。

  1959年,老妇与符姓男子买下上述土地,五五分权拥有。30年(1989年)后,商人买下另一半权益,成为第三名屋主。

  2000年,商人和老妇签署协议,说明要联合兴建两栋半独立式洋房,或把土地割成两半,个别拥有地契。

  他们向当局申请分割土地,却被拒绝,因分割后的土地面积少过400平方米,不符建独立洋房的条例。他们后来提呈的设计图,也不符合标准而被拒。

  去年1月至9月,商人与老妇的家人讨论卖掉他一半的权益,但无法在价钱上取得协议。

  针对是否要分割土地的问题,法官指出,老妇住了数十年,2006年才搬离,2009年把房子出租,用租金来补贴生活费。
 
      他认为,这起纠纷并非一个妻子被赶离婚姻住宅,或是一个老人被叫搬离后会陷入非常不利的状况。不论是分割或售卖土地,都对老妇不会造成显著的影响,因为她只是收取租金。

  老妇说想把房子留给孩子,但法官认为,老妇毫无重新发展计划,如果法庭下令出售土地,土地价值将不会有所减少,反而可以使她获得市价。

  他说,即使老妇认为,目前是投资新加坡土地的良好时机,她也可利用所得的收益去投资另一房地产。他下令出售土地,但如果一方要买另一方的份额,他们是可以这么做的。

  老妇的儿子许先生(44岁)向本报澄清,他母亲从没反对分割土地,她在宣誓书也明确说明这个立场。高庭下令卖地的裁决,让他母亲非常沮丧和难过,因为她对这栋房子有深厚感情,如今却需要强行卖掉。

老妇儿子:

法官从经济角度裁决

  他指出,法官纯粹是从经济的角度作出裁决,却没考虑到个中的情感因素。母亲搬离是为了跟姐姐住得靠近,方便姐姐照顾她和父亲。

  “我妈妈是地主之一,住了50多年,06年搬离不代表感情就没了。如今无辜搞到官司缠身,还要卖屋,公理何在?”他说,妈妈还在考虑是否要上诉。

  卓天赐不愿受访。他是联美金属(五金)私人有限公司的创办人,现为公司主席。该公司去年的营业额达5600万元,近年来获不少奖,包括2007年的本地“50家杰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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