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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富”现象再思考—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分配三原则

(2009-07-17 19:25:48) 下一个
1. 社会资源的拥有和使用,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流动的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2. 保障先天弱势群体的基本社会福利,并提供相应的能提高生存和竞争能力的教育,培训和机会。

3. 限制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垄断,杜绝资源和财富能带来的可用于资源和财富再积累的特权和超越普通公民的社会和公共特权。

“仇富“现象可以再分为仇富心理和仇富行为。仇富行为有非具体目标的行为比如随机地选择破坏宝马等富豪车。有具体目标的就好比对某一富人仇恨而有意破坏此人的财产。

但是,社会对杭州富少飚车撞死人事件的关注和愤怒是仇富吗?我觉得不是,关注和愤怒的主要是某些富人拥有的凌驾普通公民之上的特权和特权心态,以及公权力的失信,无力甚至是纵容和包庇。

同理,社会对一些宝马车主骄横跋扈的行为和关注和愤慨更主要是对这些人身上所表现出来得特权或特权心态。

反过来,一个人将一个不知道车主是谁的宝马车划伤应该是一种仇富行为和仇富心态。但是如果是将一个与自己有过节(可能是被其特权侵犯过,也可能只是普通人之间的过节)的富人的宝马车划伤,更多的是报复行为和报复心理,只不过这个富人刚好有宝马这样的贵重财产可以用来报复而已。)

所以可见,富,本身未必就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本问题,更多的是与“富”相关的社会背景背景,比如相对于“富”,贫有多贫;相对于普通公民,富人有多少特权;财富积累的过程是否公平,等等。

仇富行为一般都有仇富心理作驱使。仇富行为可以由法律来规范和惩戒。仇富心理才应该是社会关注的重点。

仇富,肯定是因为社会有贫富差别。财富分配上的弱势者对财富分配上的优势者的不满。可是如果再深入分析一下,同样仇富,其原因也未必尽同。有人因为自己或家庭的生活一贫如洗而有人“朱门酒肉臭”这个现象而仇富;有人因为自己不能与有些人公平竞争从而导致财富分配上的弱势(即使不是一贫如洗)这个想象而仇富。前者里面还有因为自己先天的弱势能力(比如病残等)而一贫如洗,或有能力但不愿努力而一贫如洗。

表面上看,消除贫富差距就可以解决比本上所有问题。

中国历史上就有句对于社会财富分配的原则性路论断:不患寡而患不均。

且不说从前的历史从来没做到过(即使抱着这个信念造反的“革命者”也实践不了这个原则),就是公私合营,人民公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一段时期,也只是在很短暂的时间内很鼓舞人心,之后就像吹到头的气球,要末爆了,要末渐渐萎缩。

没有贫富差别的社会基本是不可能存在的,既是有也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而且很短暂。 这是因为人生而能力不同,而后期的努力也不同。最根本的,是追求更好生活的本能。

如果人为,强制性地平均分配社会财富,那么相较于获得大于付出的既得利益者人,为社会创造财富贡献良多的人就是会感觉不公平。常此以往,社会生产力和创造力的发展就会停滞,从而带动整体社会财富水平的停滞不前。其实最大的问题,是财富分配者本身无法抗拒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事实上造成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而形成权力和利益一体的利益集团。

当然,无节度无限制地鼓励能者多劳,按劳分配而不考虑人先天和后天的能力差距,一方面会促成一些人财富的急剧积累,另一方面会突显弱势群体的弱势,如果没有基本社会保障的话,会有一些弱势人群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悲惨的境地。且不说这样是否是社会公平,这种现象本身就是剧烈社会矛盾和激烈冲突的导火索之一。最重要得是,财富和权力结合,强化强势者的财富积累和社会地位,以及可能带来得特权,使得弱势者更弱势。

我觉得绝对平均社会的资源和财富分配是不可能的,也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带来其他问题,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平等和社会不公。取代社会分配平等的概念,用社会资源和财富获得,积累和流动的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概念更科学合理一些,当然也需要另外一些概念来平衡和制约。这就是下面三原则:

1. 社会资源的拥有和使用,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流动的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2. 保障先天弱势群体的基本社会福利,并提供相应的能提高生存和竞争能力的教育,培训和机会。

3. 限制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垄断,杜绝资源和财富能带来的可用于资源和财富再积累的特权和超越普通公民的社会和公共特权。

其中,第一条是根本思路和原则。不是看财富分配的结果,而是看过程。如果人人能有公平的机会站在起跑线上,按照公平的竞赛原则发展,则基本上可以接受最后的结果,也就是个人的财富状况。政府的首要努力,就是提供这样一种公平竞赛的环境和规则,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和第三条其实是补充和制约,但同样重要。第二条是提供社会生存的底线,以保障先天极端弱势人群的基本利益,并且提供给弱势群体必要的基本条件使之得以有起跑的机会。这样,只要自己愿意努力,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加入起跑线,加入一个规则公平的竞赛。第三条是上端制约,防止因为资源或财富过于集中而造成的垄断现象,以及可能的社会和公共特权(指法律意义的公民权利)。

除了这三个原则外,还应当有一些其它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补充原则,比如对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滥砍滥伐),对环境的破坏(空气,水污染,噪音,对健康有害物质和现象)。

原则上讲,一个社会不患最富有多富,更患最贫有多贫。贫富差距不是最主要的,最贫能贫到什末地步,多少人口属于这种赤贫状态,如何提高最贫生活线和减少这部分人群的比例,以及获得,创造财富的机会,过程和规则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才是更重要的,也应该是政府更需要致力于的方向。个人认为,这样去理解和解决所谓的“仇富”现象才是正解。

不过就算有了原则,其实最难也是最挑战的是如何实施。因为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本身也是有七情六欲,有个人利益需求的实实在在的人。个人利益与手中拥有的权力最容易结合,而形成一个权利一体的强势利益集团。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否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又取决于能否有体制外和体制内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监督和权力制约。在多方面反映和考虑不同利益团体和阶层群体的利益诉求之后,达成相互妥协和照顾的透明公开的规则,并且规则的执行也是透明公开并接受监督。 说到底,还是权力间的平衡制约和监督机制,权力外的制约和监督力量,才能保证政策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公平公正,从而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政治经济环境。人的自我修养和道德自觉性是最靠不住的,无论是从利益上讲,还是从权力上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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