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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哈尔滨宝马车撞人案

(2008-07-03 17:48:32) 下一个
宝马撞人案庭审回放:检方力挺“操作失误”遂愿
  -《起诉书》确认关键情节:“被告人苏秀文遂上车启动宝马车,因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宝马吉普车向前冲出。”

  -苏秀文庭审回应:“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车‘呼’的一下就起来了,我当时很害怕,但车不听使唤了怎么也踩不住刹车。”

  -举证阶段:“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出示的是能够证明苏秀文在主观上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其过失犯罪的有关证据。”

  编者按:今报关于哈尔滨宝马撞人案的报道受到了全国各地媒体和读者的关注,接到了全国各地上千名读者的热线电话。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要求,记者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的庭审过程整理出来,让读者对这一事件有更清楚的了解。

  2003年11月20日9时20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判长高瑞强宣布开庭。首先,带被告人到庭。

  苏秀文戴着手铐,低着头,被两名女法警带进法庭。进入被告席后,苏被卸下刑具。

  公诉人:操作失误造成一死12伤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出庭人员名单。合议庭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高瑞强与审判员于有富(音)、李建民(音)组成。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跃伟、于跃洋出庭支持公诉。根据被告人苏秀文的要求,受其家属委托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静、王艳华出庭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接下来,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权利。随后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苏秀文于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3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秀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11月3日向哈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0月16日上午10时26分许,代义泉驾驶拉大葱的农用四轮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人才市场门前,与被告人苏秀文同向停靠在路边的牌照为黑AL6666号的宝马吉普车左侧倒车镜相刮。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秀文下车辱骂并殴打代义泉。后围观群众劝说苏秀文向后移动车辆,以查看倒车镜的受损情况。被告人苏秀文遂上车启动宝马车,因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宝马吉普车向前冲出。将站在该车前方的被害人刘忠霞当场撞死,将张岩等七人撞成轻伤,将崔志华等五人撞成轻微伤。经法医鉴定,刘忠霞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脑干琐碎而死亡。公安机关于当日在现场将苏秀文捕获。现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里大队所做的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等。

  2.证人代义泉、张岩等25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秀文的供诉;

  4.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对刘忠霞尸体的检验鉴定和哈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对张岩等12名伤者的伤情评定;

  5.道里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秀文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苏秀文:紧张+溜号造成车祸

  审判长:苏秀文,起诉书听清楚没有?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疑义没有?

  苏秀文:听懂了,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以陈述,听懂了吗?

  苏秀文:2003年10月16日早晨,我开车到人才市场附近办事,因为驾驶技术不太好,我就靠边停下来了。这时一辆农用车从后边上来,它刮住了我的倒车镜,我在车里坐着,它把车刮出了一两米远,我就下车了,拦住他的车,当时我非常生气并用包打了他一下,后来围观群众上来劝:“行了!别吵了,有问题解决问题。”这时我一边看车他一边捣大葱。我当时脑子很乱很生气,围观群众让我把车倒一倒,我当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上了车,上车以后精神很紧张也溜号,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车“呼”的一下就起来了,我当时很害怕,但车不听使唤了怎么也踩不住刹车。后来车撞到大树上才停下来,这时警察来了,我就随警察到了交警大队。

  公诉人:在宝马吉普车被刮的时候,是正在行驶还是停靠。

  苏秀文:停靠。

  公诉人:宝马车被刮以后有什么变化?

  苏秀文:我的车往前动了一两米远。

  公诉人:你知不知道宝马吉普车为什么跟着往前走,你回忆一下,吉普车停靠的时候你的车挡位是在什么位置?

  苏秀文:我一般挂在停车挡上。

  公诉人:你再考虑一下,当时你停车的时候将挡位挂在什么挡。

  苏秀文:因为我车是在那停着,我也记不太清,一般习惯停在停车挡。

  公诉人:现在你按从前到后的顺序陈述一下吉普车的挡位。

  苏秀文:我对这车还不太熟悉,因为是8月份买的,我也没开过几次。

  公诉人:你停车的时候用没用过手刹车?

  苏秀文:我不知道什么是手刹车。

  公诉人:你和你四姐下车后有什么语言和行为?

  苏秀文:我四姐记不起来了,我就记得我自己。我挺生气的,因为这车是新买的,我上去就骂他(代义泉),还打了他一下。

  公诉人:你除了打农用车司机以外还打骂其他人没有?

  苏秀文:没有。

  公诉人:对你这种打骂行为,农用车司机是什么态度?

  苏秀文:他没吱声。

  公诉人:当时周围有没有围观群众?

  苏秀文:有。

  公诉人:他们对宝马车被刮事件是怎么评议的?

  苏秀文:他们都在指责四轮车。

  公诉人:后来你上车了吗?

  苏秀文:上车了。

  公诉人:你上车之后看没看见车周围有围观群众?

  苏秀文:我的头脑很乱,没注意周围。

  公诉人:你上车之后是如何启动宝马吉普车的?

  苏秀文:我也想不起来了,那时脑子非常乱,上车后车一瞬间就起来了。

  公诉人:当你发现车向前冲而不是往后倒的时候,你又采取了什么措施?

  苏秀文:我一看车起来了,很害怕,脚底下怎么也摸不着哪儿是刹车。

  公诉人:是什么原因让你找不到刹车的?

  苏秀文:因为我对车的性能不了解。

  公诉人:案发当天你与死者刘忠霞有没有过对话?

  苏秀文:没有。

  公诉人:你在打骂农用车司机的时候,有没有注意到刘忠霞向你道歉?

  苏秀文:没有。

  公诉人:有人证实刘忠霞曾向你道歉,你为什么说没有。

  苏秀文:没有。我根本就没看到这个人。

  公诉人:你当时知不知道这个人和农用车司机是夫妻关系。

  苏秀文:不知道。

  公诉人:被撞伤的12个人你认不认识?

  苏秀文:不认识。

  公诉人:你下车以后看没看见被撞伤的人?

  苏秀文:没有。

  公诉人:当时(撞人后)你有没有离开现场?

  苏秀文:没有。

  公诉人:警察到现场之后,是警察问的你还是你主动向警察说的?

  苏秀文:我主动向警察说的。

  公诉人:由于你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12人轻伤,你对此是怎么想的?

  苏秀文:我感到很歉疚,很对不起他们。

  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你什么时间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

  苏秀文:1997年。

  审判长:你取得驾驶证之前是否参加了驾驶员资格培训、理论考核?

  苏秀文:没有。

  审判长:你是怎样学会驾驶机动车的?

  苏秀文:8月末我姑娘回国后教我的。

  审判长:在你驾驶宝马车之前你是否对这个车的机械性能和操作原理进行了学习?

  苏秀文:没有,因为这个证是他们给的。

  辩护律师:不是宝马影响不会这么大

  在法庭辩论阶段,苏秀文的辩护律师围绕着案发后苏秀文能够主动向到场交警说明情况这一主题进行辩护。辩方认为苏秀文的这种行为属于自首,理应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称,苏秀文非官宦之女、达贵之妻,属于先富起来的人,女人开高档车肇事没有从重处罚的依据。一个女人,开着一辆牌照很靓的宝马车肇事后,就是新闻,就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如果肇事车辆不是宝马,而是夏利一类的话,还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吗?苏秀文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已主动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死者获赔9.9万余元,12位伤者共得到17万余元,以及对受害者的精神安抚。最终此事“无一人上访、无一人提出附带民事请求”。

  该案的整个审理过程持续了1小时50余分钟。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后注:

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苏秀文不是我儿媳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 田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依法对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韩桂芝利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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