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深入浅出谈「中国东海油气田」的主权归属
(2008-06-19 09: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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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深入浅出谈「中国东海油气田」的主权归属
中国和日本在「中国东海油气田」的主权争执。
「中国东海油气田」的主权之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但影响台湾的安全,而且关系到整个东亚的安全,因为它的相关利益太大而且牵涉到东亚最重要的两个大国,并且有可能引发中国和日本的直接军事冲突。台湾人,尤其是台独份子,不可幸灾乐祸,坐山观虎斗。要知道,城门失火,台湾难免遭到池鱼之殃,台湾人对这件事不可以不注意,更何况钓鱼台的主权归属也包含在里面。
观察这个问题有一年的时间,今天的发展可以说是完全在预料之中。因为问题的范围很广,能够讨论的角度也很多,今天我只谈论「中国东海油气田」的主权归属。解决了这个问题之後,我们再继续谈论中日争执的前因後果和可能引发的国际冲击。
「中国东海油气田」的主权归属有了问题,简单的说,是因为中国在东海成功钻探,开发出二十口高产天然气井,日本眼红,要来分一杯羹。所以这是一个国际事件。解决这一类的国际利益争执只有两个方法,一个就是由国际法来仲裁,另外一个就是战争解决。我们今天只谈前者。
中国和日本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约国,我们就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看「中国东海油气田」的主权归属。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资源上有非常仔细和明确的规定,我们只谈其中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界定海洋中的资源,属於「海洋法第五部分」,称为「专属经济区(EEZ)」;另一个部分是界定海底和海底下的资源,属於「海洋法第六部份」,称为「大陆架」。
事实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重视超过「专属经济区(EEZ )」。我们把相关规定叙述於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第五款特别规定∶
1.大陆架最大可以延伸到距岸三百五十海里处;
2.如果中间有地方超过两千五百米深,就不算是大陆架的延伸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切断大陆架的标准深度为2500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界定「专属经济区(EEZ)」是∶“在大陆架自然延伸的海域,以国土海岸线延伸200海里的海域为该国的经济专属区。”
好了,就这几条简单的国际法,只要有小学程度的人就可以很清楚的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得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
地理上的事实如下∶
1.中国东海位於中国大陆和日本九州、 冲绳群岛、和台湾之间。
2.中国东海平均深度是370米 ,越往东越深。
2.中国东海最宽处约360海里。
3.中国东海在距冲绳群岛20海里处有冲绳海沟,深2940米。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清楚地得出下面的结论∶
1.属於中国的大陆架是从中国海岸起,向东一直延伸到距琉球群岛二十海里的琉球海沟(即冲绳海沟)。
2.属於日本的大陆架是从日本海岸起,向西延伸到琉球 海沟。
3.属於中国的东海大陆架最宽处340海里(小於「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上限350海里)。
4.属於日本的大陆架被琉球海沟切断,宽20海里,不得延伸。
5.所谓「专属经济区(EEZ)」是限制在大陆架上的海域,如果没有大陆架,也就没有专属经济区了。
所以,无论是从大陆架的定义还是传统的人口和海岸线长度的定义,东海和东海大陆架都是属於中国的,这就是为什麽东海几千年来一直被称为「中国东海」(East China Sea)的缘故。
我们知道石油和天然气都是在大陆架里面,必须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来界定。中国成功开发出来的二十多天然气井全部都在中国所拥有的大陆架上,是中国陆地的自然延伸部分。日本根本没有任何主权。
那麽,日本凭什麽来争夺 呢?让我来告诉你们日本人的无赖。
日本号称拥有两百海里的专属经济海域,中国也拥有两百海里的专属经济海域,但是东海最宽处只有三百六十海里,因此必须从「中间线」来划分专属经济区,也就是在一百八十海里处作为分界线。中国的大陆架原来延伸到三百四十海里的琉球海沟就必须退回到一百八十海里的中线,这样一来中国就损失了一百四十海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依照日本的这种蛮横的算法,中国的损失是三十多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相当於三个浙江省的面积 或十个台湾省的面积。
即使依照日本这个中间线的算法,中国开发的所有天然气田都在「中间线」靠中国的一侧。距离中间线最近的「春晓天然气田」距离中间线也有五公里。
日本提出抗议,要求中国停止开发所有东海的天然气田,因为日本认为这些天然气田都是连在一起的,中国虽然在中间线的西边钻井,但是同样的吸走了中间线东边属於日本的天然气。
日本的说法纯属无赖,因为日本人故意混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EEZ)」。所谓两百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是指渔业之类的海洋资源,而不是指矿产之类的海床和海洋底土下的资源,这些都属於「大陆架」的范围。
日本这和中国争执的时候,来来回回再三强调的都是「专属经济区(EEZ )」如何划分,这是故意引入歧途,完全说不通的。
有关海底油气资源,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力、管辖权和义务的条款),其中第三款特别明确地规定∶
“本条所载的关於海床和底土的权力,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也就是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别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是管不到「大陆架」里面的资源的任何事情。「专属经济区」只负责所在区域海床上方的覆盖水域及其资源的利益确定。关於石油和天然气这样「蕴藏在「大陆架」里的资源界定,则要看第六部份如何规定。国际法在这一方面规定得非常清楚明确,一点点模糊都没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文完全站在中国的一方,但是日本人视而不见。日本在对内的宣传上是采取愚民的方法,只单方面强调「两百海里专属经济区」,不提「大陆架」,更不提中国的主张。极力鼓动日本的民愤,变成理不直、气也壮,得到日本人民的盲目支持。
在和中国谈判的时候,这一套愚民的方法自然行不通了,日本人的方法是「漠视琉球海沟的存在」,把中国和冲绳(就是琉球)说成是处於同一个大陆架,因此要共享东海海底这“同一块”大陆架。
那麽,这个2940公尺深的冲绳海沟到底是什麽呢?日本说,这不过是「偶然的凹陷」而已,不能作为大陆架延伸终止的标?。
哈哈哈,好一个“偶然的凹陷”,日语真的很精妙!这副德性,就是台湾人钦佩的大和民族。这使我想起日本人说,二十世纪日本为了「大东亚共荣」,就偶然的“进出”了中国和东亚各国,不能算是侵略。
注∶
海里(nautical mile)是海洋航行的距离单位。
1海里 = 1.15 英哩 = 1.85 公里。
1节(knot)= 1海里/小时 = 1.85 公里/小时 = 0.515 米/秒,是船用速度单位。
通常驱逐舰、核子潜艇、和航空母舰的全速度(full speed)是三十节,相当於每小时五十六公里。
通常鱼雷的速度是五十节,相当於每小时九十三公里。
一般商船的速度大约是十五节,相当於每小时二十八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