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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军、美军、志愿军、解放军对现役军人犯罪的处理 ZT

(2008-02-19 02:38:56) 下一个
在80年代初时,看过一部有关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军队的电影。有这么个场景,一名良家妇女哭哭啼啼跑到一个国民党军队长官那里哭诉被一当兵的强奸了,那位颇有正义感的团长一听,当即拍案震怒,命手下官兵列队供辨认。妇女走过,官兵莫不脸色煞白,因为大家都知道团长的脾气。最后妇女手一指说:他烧成灰我还认得他。那名被指的士兵两腿哆嗦,虽然嘴里还在不停地说着话,但没有任何人能够去听他说的是什么,是声辩无辜,或道歉忏悔,因为他立刻被拖出斩首。这一刀,使得那良家妇女感到冤屈昭雪,这一刀,使民众感到大快人心,这一刀,使得全团3000官兵的恐惧一扫而光,这一刀,让那位包公团长奕奕生辉。

当时,看电影时,好生纳闷,怎么国民党的军队也不许强奸民女的?我相信那个年代,大多数中国人都和我一样,国民党反动派的军队就是为了抢劫,杀好人,强奸老百姓而存在的。在那个年代,我相信大多数中国也会相信美军来到中国,就是为了让两个美国大兵去北京强奸女生沈崇,就是为了让某黑人大兵去上海打死黄包车车夫臧大咬子,就是为了让美籍雇员去武汉强奸中国名媛(注:这些事件近年来有不同说法)。

看完电影后,有所醒悟,原来国民党反动派也不容强奸的。我相信,至今仍有中国人在看到美军审判士兵的时候,也才有所醒悟:原来霸权主义美国也是不容滥杀外国人的。

我相信,看完电影后,许多观众也会象我一样,国民党反动派军队的形象在心中有点正了起来。但绝少有人会想到那个犯罪的国民党士兵所应享有的权力,绝少会有人想到那名士兵也是母亲十月怀胎所生。

好在美国是一个法制和讲人权的国家。审判犯罪的士兵是为了保护伊拉克人的人权,给被审士兵以充分的辩护权则保护了嫌疑人的人权。

目前,8名被控的美军士兵除了军队依法提供的法律顾问外,都聘请了各自的私人律师。一名被控士兵家属说:“无法想象他们会犯下这样的罪行,我很震惊,也有怀疑。直到被证明有罪前他们都是无辜的,相信美军当局会在调查审判中坚持这一点”。另一名涉嫌士兵的母亲则将矛头指向布什政府,她说:“我儿子没有罪,是布什的伊拉克政策有罪。我儿子从小到大是有名的乖孩子,从未跟人动过手指头,他原本要7月份退伍回来上大学”。一名士兵的受聘律师则对美军方的起诉书质疑道:“你们能相信八个训练有素武装士兵需要共谋去谋杀一个54岁的伊拉克平民?”。犯罪嫌疑人家属天然地需要维护自己亲人的权利,律师干的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活计,将矛头指向涉案士兵的“上级”是最常用的辩护手段。军方公诉人是要清除败类,维护军纪和形象。在这样自由和公开的“攻防战”中,正义得到伸张,人权得到保障。

突发其想,我用“现役军人”和“谋杀”两个字分别在GOOGLE上搜索一下,下翻了10页,结果发现60%以上的大陆媒体新闻说的是美军现役军人的事情。我再用“现役军人”和“犯罪”两词搜索,结果出来的美军现役军人仍占30%的比重,有关咱们大陆的的条目大多谈的还是纯法律知识。用“现役军人”和“强奸”两词搜索,结果有关咱们大陆的条目大多数谈的是纯法律知识,多数谈的是破坏军婚和军人妻子被强奸,少量社会新闻是冒充现役军人强奸民女。

我们现役军人哪里去了?这可能是我们的国情特色。但没看到的事情并不等于没有。

军人犯罪,特别是军人在战争中犯罪是令所有自认为文明军队头痛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主任杜平将军的回忆:入朝后,部分干部对犯纪律现象采取容忍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造成违犯群众纪律现象日益增加。有些部队自以为有功(当时有个顺口溜:“身上打个眼,比毛主席小一点;抗美援了朝,比毛主席差不了多少”),无人敢管,胡作非为。翻箱倒柜者有之,打骂群众者有之。一些败类,竟敢抢劫杀人侮辱妇女,甚至成群结队跑回安东(现为丹东市)抢劫杀人。一些志愿军干部带着司机警卫开着车,横冲直撞,回到祖国也不见收敛。仅在51年春天,回国的志愿军军车仅在沈阳市就肇事100多起,轧死轧伤人民群众100多人,还殴打想管事的公安干警。有的军干部指令警卫说:“你给我打,打死我负责”。曾有归国志愿军20余人大闹北京中山公园。有志愿军无辜殴打医生和伙夫及帮厨的老百姓,却无人敢过问。有个志愿军连长当众开枪打死一卫生院的院长。为了严肃军纪,志愿军部队曾一次集体处决了100多人。后来在每次战役或重大战斗前,每个团都会公审处决几个人。根据中国人民志愿军第42军吴瑞林军长回忆,入朝初期枪毙了一批强奸朝鲜当地民女的志愿军,第二次战役后就不枪毙了,改让他们去基层一线部队戴罪立功。

根据《一九五二年志愿军后勤工作简结》,规模仅仅只有11万人的志愿军后勤部队中,从一九五二年一月至十一月的11个月中,共发生自杀的一百零九人,自伤的三十九人,逃亡的六百八十七人,汽车肇祸压死的八十一人,压伤的九十四人,误伤的一百零八人,强奸的四十一人,通奸的五百一十四人,鸡奸的一百五十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三)规定: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和>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说: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指聚众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首要分子,残害无辜居民多人的;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巨大的,残害无辜居民手段恶劣的,严重影响我军军事行动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残害大批无事居民的,残害无辜居民手段特别恶劣的,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我军重要军事行动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79年开始的“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当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纪比抗美援朝的时候的志愿军要更加糟糕。近年来陆续有些亲历者写出了回忆录,基本佐证了解放军在越南实行的“三光”政策。比如,一个14军112团迫击炮连的解放军老兵回忆说:一进村就对着人扫射,将老百姓赶跑,接着到处找吃的,看到活鸡活鸭是最好的。有一次将鱼塘的水放干,美美得吃了一顿。一次路遇一家母女三人,不听喝令停下,结果全部倒在解放军的枪口下。另外,有一批越南俘虏,大概40来个,用背包绳拴成一串,由一步兵连派人押送回去,结果根本就没有送往后方。一名原160师479团100的南阳兵回忆说:遇到村寨,一帮兵马上就冲进去,各家的大小箱柜都要清理一便。接着枪托一阵乱砸,锅碗瓢盆也要过一遍枪托。兵们不厌其烦的一间都不漏.都想找到些什么。到了高平,54军和55军为抢劫越南当地的物资还差点冲突起来。一名越南女俘虏被解放军用绳子吊在树上,任凭翻译怎么问也不开口,于是就拉响了一颗手榴弹送她上了西天。一名第1军第1师工兵营舟桥连75年广州籍的老兵在他的>一文中回忆:一边撤退,一边炸,一边烧,仓库,医院,民房一个不留。目的是让越南国家经济15年无法恢复。

美军自2003年3月20日入伊至今的3年来,已有85万美军官兵先后驻扎伊拉克,显然违法犯罪的美军士兵也只占及其微小的一部分。三年中,美军共拘捕了7万多各类人员,但只接到600桩有线索的不当对待囚犯(战俘)的投诉,所占比例不到1%。已经结案的为450余件,查实了280件,处罚了涉案美军士兵,最高刑期为20年。更难能可贵的是,迄今还只有一例有点依据的美军强奸伊拉克当地妇女的案子(刚刚看到的报道)。这样的表现足以傲视这个世界上的绝大多数文明军队,因为即使按照中国人民志愿军那样的文明程度,驻伊美军也应该已经强奸200多人了。以往,一般认为,在战争中,战俘和被拘留平民的死亡率在5%以下,是可以接受的。比如,美军在二战中,落在纳粹德国手中的战俘的死亡率大约在3%左右,美国人普遍认为他们的被俘军人受到了相对文明和人道的对待。相对比,美军在朝鲜战争中,落在有文明之师称呼的中国人民志愿军手里的战俘死亡率约为38%,是志愿军战俘死亡率的近10倍。(参见“朝鲜战争中美国战俘死亡之谜”一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四)规定: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和>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说: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着重强调,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俘虏行为才构成本犯罪,如一贯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因虐待等行为导致俘虏自杀、凶杀、逃跑、闹事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因虐待导致俘虏伤残和死亡的等。

根据这个法律,虐待俘虏并不算犯罪。在阿布格莱布监狱虐囚首犯美军军士格拉纳,按照这个尺寸可能连犯罪都算不上,最多属违反纪律,更遑论坐牢10了。因为他们让几个狱中暴动闹事的重囚犯叠罗汉,拍裸-照,看起来更象恶作剧。就是用军犬和假用通电来恐吓囚犯,也还不符合特别手段残酷的标准。就是他们将囚犯虐残,虐死,最多也就判个三年徒刑。金门战役中,具有人民英雄称号的244团特务连副指导员刘继堂,在金门岛上枪杀了40多名战俘,没事儿。却因自己被俘后被迫“脱党”和“参与斗争领导干部”而被判刑12年。

那么,为什么要定个“虐俘罪”呢?刑罚细则是这样解释的:虐待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这好像和保障俘虏或囚犯的人权毫无关系。

>和>中除了“虐俘罪”外,还有一个“虐待部属罪”。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说:对部属进行折磨和摧残,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细则说明: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而致人死亡则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条件。这就是说,在解放军内部,怎么进行殴打和饿冻,只要没有致人重伤或搞死的,就不算犯罪。这就解释了志愿军当年处理一桩虐俘案的合理性:一个美国黑人战俘偷了一个白人战俘的一包极其珍贵的烟丝,白人就此将黑人打了。志愿军管教中队长逼迫白人战俘剥去衣服到室外雪地上罚跪。室外奇冷,摄氏零下二十多度。过了半小时,难友们见他没有回屋,出门一看,他像只蜗牛似的蜷缩在墙根,已冻得全身麻木,当然自己不能回屋子了,要不是难友的贴记,一条鲜活的生命就消失了。这是发生在志愿军十分需要活战俘的时期,这是一个严重虐待战俘的犯罪行为。然而,在外部,志愿军俘管领导机关向战俘们宣布的定性却是:白人打黑人,是种族歧视,是阶级压迫的一种表现,白人理当受罚。在内部,志愿军俘管领导机关认为:中队长政治觉悟不高,违反工作纪律,警告处分。这就是志愿军“内外有别,两本帐”工作方法。

>和>中除了“虐俘罪”外,还有一个“私放俘虏罪”。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规定: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可以看出,按照这个法律,把俘虏虐死比将俘虏“放生”要好。这是为什么呢?刑罚细则这这么解释的:私放俘虏的行为,不利于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不利于及时获取敌方情况,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和>同时又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根据第1军第1师工兵营舟桥连一个广州籍老兵回忆,他们营部的通信员在檫手枪时,枪口对着自己的老乡,工兵连的班长普云忠开玩笑,一抠扳机,普云忠头颅中弹死亡。营部通信员因“误毙人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不须坐牢,只在部队戴罪服役。

照此法律,参与阿布格莱布监狱虐囚的数名罪犯即使被判了刑也不用坐牢,反而可被派往战事正酣的费卢杰战场奋勇杀人,戴罪立功。如果如此,那么伊拉克人的人权还真的不如猪权了。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军的职业化,现代化和文明化,这样蔑视人权的怪法一定会得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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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人免进 回复 悄悄话 战争期间是没有人权的,如果也有人权的话,那么面对敌人的时候就不会死人了,就不会虐囚了,这个词在战争中就显得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这时的人很可能处在一种不正常的状态下,这是战争的特点,是人类无法跨越的鸿沟,你死我活才是战争,笔者不应该在结尾用这个词,你下结论的时候用人权这个词是一种混淆视听的行为。

美军士兵杀人虐囚的这些人很可能是因为战争而导致他们进行了一些不正常的行为。这是可悲的。因该得到同情,同时也应该受到惩罚。

你的意思就是推测说如果解放军占领了伊拉克,解放军的军人会犯下更多的违反人权的行为,这不是事实,是推测,是假设,不是事实,是而事实是美军已经干了,干的很漂亮,虐的很起劲。

里面的数据是值得推敲的,理智的说是可能的,不过越战和抗美援朝应该给出更可信的数据,这是文章说服力体现的地方。
闲人免进 回复 悄悄话 战争期间是没有人权的,如果也有人权的话,那么面对敌人的时候就不会死人了,就不会虐囚了,这个词在战争中就显得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这时的人很可能处在一种不正常的状态下,这是战争的特点,是人类无法跨越的鸿沟,你死我活才是战争,笔者不应该在结尾用这个词,你下结论的时候用人权这个词是一种混淆视听的行为。

美军士兵杀人虐囚的这些人很可能是因为战争而导致他们进行了一些不正常的行为。这是可悲的。因该得到同情,同时也应该受到惩罚。

你的意思就是推测说如果解放军占领了伊拉克,解放军的军人会犯下更多的违反人权的行为,这不是事实,是推测,是假设,不是事实,是而事实是美军已经干了,干的很漂亮,虐的很起劲。

里面的数据是值得推敲的,理智的说是可能的,不过越战和抗美援朝应该给出更可信的数据,这是文章说服力体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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