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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周年夜话:不怕当婊子不想立牌坊 能奈我何?
八九·六四已经过去二十二周年了,还有人记挂着,还有人谈论着,还有人害怕着,这就很能说明问题了。那次运动的意义到底有多大?那次运动到底对中国人民是好还是坏?那次运动到底让世界进步了,还是让世界倒退了?对于这些问题,不同的人会在不同的时间找到答案,但历史会做出公正的评判。
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对六四的功过,有一个共同一致的结论,但有一点,我们是很清楚的,即我党从六四学到的比任何人都多,比任何时候都多。他们学会了什么呢?用一个简单而形象的比喻,就是,(我党)现在既不怕当婊子,也不想立牌坊,国内外的反对者们,你们能奈我几何?
我们的党策、国策,可以浓缩成两句话:“发展是硬道理”、“稳定压倒一切”。在这个大纲之下,党做什么过分的事,也都是合理的了。因为要发展,对环境的破坏可以忽略不计;只要发展了,GDP上去了,官员的腐败可以忽略不计;只要发展了,贫富差距大一点,可以不必在意;只要发展了,社会风气败坏,可以不用大惊小怪。
为了稳定,我党必须坚持“五不搞”。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中国官员,搞贪污腐败,搞欺上瞒下,搞鱼肉百姓,搞假公济私,搞损人利己可以,党可以睁一眼,闭一眼。但任何人,只要有不同的政治主张,只要试图在中国探讨搞多党轮流执政,搞指导思想多元化,搞‘三权分立’和两院制,搞联邦制,只要胆敢与我党唱反调,那就必然会被一棍子打死。
为了稳定,我党必须把一切可能造成对我党不利的言行,消灭于萌芽状态。对批评我党的言论零容忍,过去的不光彩之事不容许再提;负面的新闻,必须在中选部的指导下报道。官员的违法乱纪,必须在中纪委的领导下处理。报刊杂志要党来审核把关,互联网的词汇要进行过滤,必要时删除毫不留情。对任何群体事件,必须快刀斩乱麻,在最快的时间平息,怎么处理不重要,重要的是不让事情闹大。
六四之后,我党从西方那里学来一套高招,法律规定,老百姓游行示威必须事先得到许可,而且要汇报详细的路线、主张、口号、标语,否则一律非法。西方搞这一套,其目的是为了让执法机关配合和疏导,而我党引进这一套,其目的是不言而喻的,根本就是为了阻止任何可能的游行示威,特别是我党不想看到的游行示威。
六四之后,我党因刘晓波政治言论出轨,将其定罪入狱。不久前,又秘密抓捕政治敏感度很高的艺术家艾未未,并在一个月后宣布他的经济犯罪证据。今年春天以来,由于惧怕中东茉莉花革命向中国蔓延,我党对老百姓的言论的围剿也达到的空前的程度,一有风吹草动,便如临大敌,警察便衣倾巢出动,对民众进行地毯式搜查,而不再回避对人权的侵犯。
今年六四前夕,我党更加紧张了,因为害怕有人挺身而出,国安警察们事先找重点人物谈话,警告他们,不要乱说乱动。更有盛者,据报道,有的敏感人士被重点“照顾”,不许私自外出,想去哪,有专人接送。
也巧,今年六四前夕,内蒙古发生了一起群起事件,敏感时刻发生了敏感之事,我党竟然不顾一切,调动军警将大学围了起来,不让师生出校们。
这就是我们现在的党,六四之后,尤其是最近几年,他们已经不再理会国人和国际社会的指责了,什么言论自由,什么民主人权,他们已经完全不在乎了。别人说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我党牢牢地掌握着国家政权,重要的中国老百姓老老实实地被统治。在这样的前提下,老百姓知道的越少,我党就越安全,国家就越稳定。
我党不怕你们骂独裁,不怕你们骂专制,你们那套所谓的普世价值观,我党不承认,也不感兴趣。我们只关心“发展”,只在乎“稳定”,你们能奈我何?
毙了你全家,中国更稳定,老百姓更不关心是谁当政的问题;
毙了你全家,更能给百姓生活带来实实在在的变化;
毙了你全家,更能够最快缩小中国的贫富悬殊;
毙了你全家,裆国更走向进一步强盛。
本人今年65岁,父亲也曾经被共产党枪毙,母亲因为做生意被说透漏税收被劳动教养,我也因为家庭政治背景从小受尽凌辱和歧视。我也知道一些六、四情况,当然不是很全面。但现在看到有些人利用传媒歪曲事实的攻击漫骂,把白的也要说成黑的,把人民群众欢迎的也说成是坏事加以攻击,唯恐天下不乱,似乎只有像当前中东、像利比亚当前那样才是人们群众欢迎的,似乎只有让越南、菲律宾多占领中国的岛屿才是明智的。不可否认,当前中国是一党专政,不是一个理想的政体,当前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负面的东西也确实很多,但看不到中国社会的大踏步前进、看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这样的人却是别有用心的。中国需要稳定,老百姓最关心的不是谁当政的问题,是谁能给百姓生活带来实实在在的变化,谁能够最快缩小中国的贫富悬殊,谁能够带领国家走向进一不强盛。我有仇,记在毛泽东头上,中国穷,但我不卖国。
是啊,比我能想象的还要狠。
你讲的对,前途是光明的,我党的这一套是不能长久的。
你可真是一知半解,这一点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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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23/content_260861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来源:人民网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府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蒋经国时期离现在不太久远吧,全斗焕也不太远吧,他们的时代也没有太多的言论自由,现在台湾和南韩不也都变了。
我一直认为,现在的中共,跟毛时代的中共已经完全不同了。就连邓的影响也渐渐远去了。
现在的言论自由比之毛时代已经宽松了不少,AWW搁以前都枪毙几回了。
再说,中共“为所欲为”这也不是事实。中共一直在struggle,某种程度上是在如履薄冰。很多海外民运看不到,或不承认这点。他们还纠结在仇恨里面,还有strong emotion。
这就是我要说的。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86/A111401198602.html),并非六四之后从西方那里学来一套高招吧。说谎不打稿子,是要露马脚的!
至于“西方搞这一套,其目的是为了让执法机关配合和疏导,...”真是情人眼里出西施。你在文学城里混了也有好几年了(见你自己的“归档备份”所备注的时间),2008年3月分,国内西藏的“藏独”在拉萨放火杀人,西方媒体配合“藏独”颠倒黑白,引起了海外华侨、学生们的极大愤慨,纷纷组织起来,向所在的地方当局申请游行时,大多不被批准,那真是你所说的“其目的是不言而喻的,根本就是为了阻止任何可能的游行示威,特别是西方民主政府不想看到的游行示威”。后来,学生们变更游行宗旨,以“同一个梦想”声援庆贺中国政府举办奥运形式,才得以通过。这在那一年三至四月份的文学城各个论坛里比比皆是。
经历三年饥荒的大量当事人还健在, 党史上还白纸黑字写着饿死1000万,已经有大量文章说就是没有饿死, 至少没死多少!
六四也是,大量否认杀人的, 或着杀得好的, 或不得不杀的文章到处都是.
这还是才22年, 我们都还是见证人,但网络上你还真就辩不过他们, 你打字没他们快, 你还要上班, 你还有你自己的生活, 最后还是只能让他们去占领舆论!
没错,现在是100年来最黑暗的时期。
如果你那么相信她的生命力,为什么她就不敢让人有言论自由。为了维护统治,就可以为所欲为,还无可厚非?你离我们这个时代太远了。
“人至贱无敌”,高,妙!
游行示威对民众生活带来不便是不争的事事实,但如果仅仅因为这个就不让人游行示威,那是地地道道的强盗逻辑。
说得好。
确实仗势欺人,根本谈不上代表大多数,如果放开党禁,一年也撑不了。
水至清无鱼,人至贱无敌。
你等着看好戏吧。
习公子,薄公子掌权后,就会对越南动手了。转移国内矛盾。
“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中国官员,搞贪污腐败,搞欺上瞒下,搞鱼肉百姓,搞假公济私,搞损人利己可以,党可以睁一眼,闭一眼。”
这不完全是事实。中共其实也意识到这些问题,而且也在努力的解决这些问题,尽管它总是坚持在体制内解决。但否定他的努力是不公平的,也是导致海外民运不断误判的原因之一。因为民运脱离了基本事实。
中共是变的,是有生命力的。
你大概是从新闻联邦里听到是有人先杀解放军的。你大概也一定相信人民日报登载的亩产可以十万斤的神话。这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六四的枪一响,提醒了人们,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自己该干什么干什么。镇压意味着从此可以肆无忌惮地把国家和老百姓的公共财产明目张胆地收进自己的腰包。
那时的大学生,真的是精英啊,可怜一场六四,断送多少人的前途,影响多少人的未来。作孽啊,全是接受共产党教育的好学生。所以,反对共产党的就是共产党自己培养的学生,怪谁呢?所以,才有后来的教材改革,才有后来的社会主义特色经济。全是六四影响的结果。
伟大的夹心觉得楼主此文写得有些浅了,没看透共产党的做法。凡是嚷嚷出来的信息,全是可控的信息,是种钓鱼做法。真正的内幕,是不会告诉你的。
这篇文章的中心是要妥协。我承认妥协是一门艺术,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在人民日报于4-26社论把学生运动定性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动乱,要妥协还是不容易的,后来政府要实施戒严,就更难妥协了。实际上,当时的执政当局把学生一步步逼上死路。
有道理,现在的我党好像不管这些了,老百姓天天心里骂没关系,只要不上街当众骂,就可以装糊涂。
何以见得?
是啊,什么自由都可以有,唯独不能有政治自由,这就是共产党的逻辑。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view.php?date=201106&postID=2068
这就是治党治国的法宝。所以封锁,封锁,封锁!让大S,小S,结婚,离婚占满新闻领地.....
一小部分人的钱包 就安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