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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讨论安乐死立法问题

(2015-06-25 00:21:17) 下一个


德国讨论安乐死立法问题

作者:谢盛友

2015年秋季,德国联邦议院将一读主动安乐死法草案,这次的表决不受议会团纪律的限制,也就是说每个国会议员按照自己的智慧和态度表决,可以不与党内议会团意见一致。此前于2015年6月1日举行了一次立法辩论,参加辩论者包括卫生部长,基督教主教,正反两方面的医师,高级法院法官,还有联邦政府思想库保守派德语专栏作家谢盛友。

谢盛友在发言中指出,孔子“生事尽力,死事尽思” 是儒学伦理道德“孝”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这句话表达的是,父母健在时,作为子女尽可能效力﹔父母临终时尽可能在病床边,握着逝者的手,思念着养育之恩。深受儒家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熏陶的他,呼吁扩建临终关怀医院,阻止安乐死立法。

安乐死一词(euthanasia)原是希腊文,由good及death二字根组成,即“好死”或“善终”之谓。古希腊所理解的安乐死完全没有现代的意义,亦即医生为了减轻痛苦,而对死亡过程进行的干预。德国学者不太喜欢用 “Euthanasie” (安乐死)一词,而宁以 “Sterbehilfe”(死亡协助)取代之。

目前医学界对“安乐死”无统一的定义,不过在操作层面,主要可分为: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例如透过注射方式)。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被动安乐死是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

以荷兰为例,目前在荷兰要执行安乐死,须出自病人意愿,且有医生证明病人正处于“不能减轻”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医生和病人之间也得先达成共识,确认安乐死已经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德国至今禁止主动安乐死,却视情况而定允许被动安乐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

安乐死概念在历史发展中被赋予过许多不同的意义。从法律上来说,各国法律基本上都反对安乐死,视安乐死为所谓的受嘱託杀人或加工自杀,属于杀人罪或谋杀罪。安乐死定义在理论上适用于自杀或他杀两种情形。但在实际上,安乐死一词一般是用于后者,指医生对末期病人或伤患所施行的致死作为或不作为。依此,安乐死是他杀或致死他人。在这个意义上,安乐死不再是古希腊所谓的好死或善终的死亡状态,而是指促成这种好死的方法。

要精确地评价安乐死,还必须注意到安乐死的几种不同类型与区分。首先要谈到的是,随着当事人对安乐死之接受与否,可以将安乐死区分为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即安乐死的对象自己愿意或希望安乐死。各国安乐死或“尊严死协会”所推动的安乐死多属此类。安乐死意愿之表达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病危当时为之。这必须以病人意识清楚,能作决定为前提﹔另一则是事前表明。近十几年欧美各国逐渐发展出的预留医疗指示、生存意愿预嘱或预立代理人等。这些方式之产生,是因为顾虑到,在病危或突发意外时,当事人可能丧失意识,而无从表达自己的意愿。预留医疗指示及生存意愿预嘱,基本上是一个人在头脑清醒、理智健全时,用书面表示的,关于临终医护的原则性指示或愿望。 预立代理人则是病人赋予他人的一项授权,当病人失去能力作医护措施之抉择时,此被授权者可以根据病人的生存意愿预嘱,代替他作医疗方面的具体决定。

非自愿安乐死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没有表示或无法表示意愿的无意愿安乐死﹔一是违反当事人意愿之安乐死。无意愿安乐死不一定是违反病人意愿(例如昏迷、痴呆或儿童),因为病人的意愿无从知悉。
什么是病人的推定意愿?在非自愿安乐死中,违背病人意愿的安乐死不道德,没有什么伦理的争议。有争议的是那些未表明意愿的无意愿安乐死,例如未留下生存意愿预嘱或预留医疗指示而失去意识的濒死病人或伤患;又如无法表达意愿的婴幼儿或智能不足者等等。基本上,病人若无判断或意愿能力,医生的医疗措施只能依循非委託之医事规则而行,也就是依循两项判准:一是病人可能的推定意愿,二是客观的诊断与预后。

基督教主教视安乐死为加工自杀,属于杀人罪或谋杀罪,她以《圣经》十诫为律法,生活和信仰的准则,呼吁阻止安乐死立法。因为第五诫《毋杀人》的法律条文在基督教中有很重要的地位。

在推定病人可能的意愿时,医生首先注意,不将自己的意愿投射,当成是病人的意愿。这一点非常重要。在一个愈来愈看重生活品质甚于生命尊严的时代趋势中,有不少医生常常不考虑病人或家属有什么意愿,就拒绝施予治疗,只因为他觉得病人的生活品质太差。

因此,与家属商谈常常是必要的,特别是当病人未成年而有法定监护人的时候。当然,有时候医生可能会发现,家人或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不一定符合病人的最大利益,此时医生有责任据理力争,甚至诉诸法律公决。最后,如果没有监护人或者情况紧急而医生必须自己作决定,那么应该採取的就是在疑惑中选择生命的原则,尽力维护病人的生命与权益。

最重要的判准还是客观病情的诊断以及存活希望的预后。一般而言,诊断病情比预后要容易一些。预后涉及的因素比较複杂,有许多也不完全在医学知识的掌握内。如果预后清楚显示,病人没有存活希望,不可逆的死亡过程已经开始,那么,医生处置的重点将不再是在量上延长生命,而应在于如何提升濒死者残存之生命品质。 此时,道德上许可医生中断那些无效的治疗方式,或带给病人及他人过重负担的特殊医疗措施(例如造成病人痛苦或家人经济的重大负担)。不过,痛苦的症状控制(例如止痛、止喘),以及基本照顾(例如营养、喂食、注射、输血等生理性照顾,以及心灵及感情方面的支持等),仍应该慷慨大量地给予。
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课题。荷兰所开的先例是否可行,就尚待进一步的观察与历史的检证。此外,即使从微观的道德角度能够达到安乐死,在某些少数个案中的可能性,也并不意味着从宏观的社会角度看来,安乐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就立法技术而言,安乐死合法化是否会遇到一些不容易解决的困难,并且,这样的立法是否会衍生出难以防堵的弊端,及对法律的滥用,都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值得一提的是,国情的不同必须是立法的重要依据。以荷兰为例,它有与德国不一样的地方:

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他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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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盛友(曾用名:谢友),1958年出生于海南岛文昌县,中德双语专栏作家,欧洲华文作家协会副会长,班贝格民选市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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