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 治 何 人??? 救救这片土地上的人民吧

(2008-01-04 23:10:24) 下一个

我们是湛江雷州市覃斗镇海边村委会下林村的村民代表及党员、群众代表。我下林村是一个革命老区。由于我海边村党支部于2005年换届后,出现了不少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如:破坏《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干部严重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严重超生,并为他人隐藏包庇超生子女,支持计划外生育;包办支持违法私刻公章;村委干部侵权占用村小组集体经济;村委干部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剥夺村小组的法律地位;党务不作为,违反《党章》,搞突击入党;干部带头破坏土地公有制等一系列的违法行经。正因以上现象的严重性,已激起我村民的极大愤慨和强烈反对,我们于2006年已多次向雷州市、湛江市的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已二次向省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和处理。所以,我们不得已向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再次的上访,以求法律公证,维护我村民的合法权益,现我们列举一些事实以示其丑恶。

一、 破坏民主法制建设

我村委会有5个自然村,2005年村级换届选举过程中,村党支部书记何林为了达到其目的,在各自然村搜罗对象(绝大部份都是违反计生政策的),进行封官许愿和金钱运作。其利用个人手中权力,统管村党支部、村委会印章,以两委的名义大肆“任命”村级干部及村小组干部。其中村委干部5名:村小组干部8名,共计13名。并以“不批性”的口号,排斥我下林村合法当选的村民小组长。对此,我们已多次向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提出反对意见,但至今还是得不到解决处理和纠正。这严重地违反“选举办法”和村民自治法的有关规定。

二、 村委干部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1、 党支部书记何林(海边村人)是一个多孩的超生对象,生育4孩,隐瞒第二胎,一直不向计生部门申报,更严重的是为其胞妹(雷州盐场双职工)隐藏包庇超生子女。本人超生社会抚养费至今还未办理完结。

2、 支部委员林天(下林村人,2005年10月上任),92年入党,入党前已生育2胎,入党后(93年7月)超生第3胎,97年5月,强行超生第4胎,组织上不作任何处理,至今超生社会抚养费还未办理完结。

3、 符少英(“任命”村计生专干,下林村人),夫妻双方都是再婚,丈夫林生与前妻已生育5孩,符少英再婚时带来一孩,共6孩,双方婚后又生育2孩,共计8孩,是一个严重超生对象。在2000年开始至今,符少英一直为非农人口隐藏超生子女一个,并把户口入在本人户口簿上,这样总计其孩次9人,未曾交过社会抚养费。

4、 黄省、黄远、郭羽军都是5孩以上的严重超生对象,社会抚养费都未有办理完结。以上违反计生政策的干部,必须依照《中共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进行严肃处理。

由于有这样严重违反计生政策的干部,就有不少的违反计生政策的群众。只要你能为这些人当走狗,你就可以多生育,就没有过问和管理。在我村委会就今年来说,单不上报隐瞒下来的计划外生育就不少于10例。他们对计生工作进行瞒上骗下,在每次市级以上计生检查,信息十分灵通,干部就倾巢出动,进行查前“清场”,把所有瞒报的计划外生育对象全部清理出村隐藏起来,只要做好这样的“迎检”工作,就可以平安过关。(注:在这里我们不便提出对象的名字,如要落实,只有秘密配合我们群众方可,要不我们将会连及生命危险。)象这样下去,我们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工作将被下面的“对策”彻底破坏,没法实施。

三、 违法私刻公章、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1、 海边党支部委员林天私刻我下林村经济合作社公章一枚,企图出卖我下林村集体财产和土地,幸被我村民及早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应依法追究林天的刑事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林天身为村委干部,竟私自非法向承包方(覃斗盐场是我下林集体企业)支取我下林村2005年集体承包款17796元,2006年支取第一季度的承包款4449元,总计22245元,这是村委干部私自侵占我村小组集体经济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粤府办(2001)58号文件]明确规定“村委会应尊重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而林天无视法律法规为所欲为,应给予严肃查处。

3、 国家非常非关心贫困农民子女的读书问题,多方扶持贫困农民子女上学。在2006年11月份,上级下达贫困生扶贫指标后,我下林村应得24个名额扶贫指标,其中初中生7名,小学生17名。可是林天这个村委干部一手遮天,不但没有把指标下达到我村小组,反而肆无忌禅地明目张胆把24个扶贫指标私自以个人感情全部安排完给其亲人。我村小组长发现后,向村委会及镇党委政府反映,不但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反而被镇委书记何儒全部撤消,而我下林村的贫困学生分文没有,导致个别学生失学。难道,这是老百姓的父母官吗?人民群众还需要这种官吗?!!

四、 干部带头破坏土地公有制

我村委会“任命”干部黄远(港头村人),带头破坏土地公有制,把所有过去属于“祖公地”全部拿归己有。把所有的集体承包“责任田”30年不变的政策全部被破坏。在其影响下,现港头村的集体土地已全部私有化了。问题出现后,村党支部、村委会视而不见,群众向镇党委政府反映,可也是不闻不问。在其影响下,我下林村也出现类似现象,全村委会的5个自然村中已有3个村的集体土地变成了私有,其2个村也在行动中。面对此情此景,我们已多次向镇领导人反映,但至今还是置之不理。象这样下去,我海边村委会的所有集体土地经济,财产将受到严重破坏,过去少有“祖公地”的农民又要回到生活贫困的水深火热之中,也很可能导致出现不可告人的恶性事件。(现全镇各村委会的土地几乎私有化了)这到底谁来处理?难道政府不作为了吗?

五、 党务不作为

村党支部书记何林,为了达到其统霸海边村委会的目的,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5年长长不让发展一个党员。我支部2000年前共有党员68人,到2006年减少到66人。对于这种现象,雷州市委、组织部已作出了有关文件规定:凡是3年以上没有发展党员的支部,支部书记给予免职处理。而何林在覃斗镇领导何儒挡护下,请求组织部不作处理,现在何林已统揽了海边村委的大权,企图永远确保其“江山”,于2006年4月份,一下子就向镇党组办要了10张党员志愿申请表,其进行培养自己的势力。他所培养的党对象一填好表就马上送镇党组办报批,并没有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而镇党委领导何儒是何林的同族“兄弟”,一报即批准,真是谎唐至极。难道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可以随便玩弄吗?入党是私人的门庭吗?其作法完全违背《党章》第五条的规定,应按党纪严肃处理。

以上问题的不断出现,都是潭斗镇党委书记何儒一手导演的。在何儒的包庇和怂恿下,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正因如此,何儒书记对我村民的上访举报恨之入骨,采取种种恶劣手段进行打击报复:一、把我村民的上访举报资料交给被举报人,暗示被举报人对我村民进行谋害和打击报复。二、制造事非,无故把我无辜村民扣押拘留坐监。三、让海边村委会不给村民办理有关证明、证件盖章手续。四、扼杀我村贫困学生的扶贫资金,导致穷生失学。五、对单亲寡妇的茅草房改造补贴资金不给发放。六、不让上级政府支持我下林村搞新农村建设规划。

何儒这个党委书记已给雷州市潭斗镇地方带来一个不稳定的因素。象潭斗镇英岭村委会、潭斗居委会,至今还没有换届选举;潭斗集体土地变为私有化严重出现,镇、村级集体经济没法发展;镇政府、计生办、民政办的财务长期不公开,众人只是敢怒不敢言。潭斗有句顺口溜:潭斗再穷也不怕,领导经常换豪车,从中可以捞一把。超生费,领导随意变帐拿。

对于以上的原则性问题,不但是我们老百姓所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这些人的胡作非为,计划生育是国策,他们敢违反;村民组织法是民主法制,他们敢对抗;私刻公章是违法,他们敢触犯;土地公有制是国家宪法规定,他们敢破坏;党章的规定最严肃,他们敢违背。这些人真是无法无天,到底法治何人呢?“三个代表”、“党员先进性”从何谈起?对于这种严重现象,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得过且过吗?因此,我村民强烈请求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民政厅、省计生厅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反以上问题的当事人、责任人应作出严肃认真的查处。以维护我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以上事件导致本次的报复行动:

于2007年05月17日晚,广东省雷州市潭斗镇海边管区书记何林喝酒过度敲打我村65岁村民及非法纠集黑帮拦路、进我下林村打伤我村民3位,我村民昨晚向雷州市潭斗镇派出所报案,但遭到值班民警麦兄拒绝受理被管区书记打伤65岁老人的报案及我村民求救报案援助拒绝出警(当时几十个黑帮在我下林村见人就打的情况下向派出所报案),这难道派出所是怕被打?或者。。。。。。。。。。。?再者这是说明什么呢?后来村民逼于无奈就向雷州110报案,由于时间太长加上当地警察拒绝出警援助已有三位村民被黑帮打得头破血流躺在医院,再后来,海边管区书记何林反咬了我村民到了当地报案称:以我村村长为首带领十几个人在半路拦着他打(实际上是我村民被管区书记带着黑帮在半路)后来派出所就出警捉我村民,这为什么村民报警就拒绝出警,管区书记报警就全力以扑呢???嘿,可能是当官的和村民有区别吧,雷州政府啊该出来治治这些腐败的官僚吧,免得后患无穷到时村民怎么相信你啊---雷州政府!!!

摘自:http://blog.163.com/lzlinbo@126/blog/static/23256628200741814919192/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