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史实看中国是西藏的"宗主国"还是"主权国"
(2008-03-29 23: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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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史实看中国是西藏的"宗主国"还是"主权国"
---(节选自徐明旭 《阴谋与虔诚﹕西藏骚乱的来龙去脉》)
无独有偶﹐《天葬》也认为清朝对西藏只有宗主权没有主权。它引用1944年英印政府外交部长根据英国百科全书告诉中华民国驻藏办事处长的话说﹕“对这个词还很难下定义﹐宗主权的伸缩性很大﹐这要看中央政府对一个地方的权力贯彻到什么程度。如果全部贯彻了﹐那就是主权﹐不然﹐就是宗主权吧。”然后说﹕“这种经验性的结论应该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如果一定要用主权﹑宗主权的概念判断清代的中藏关系﹐我同意中国那时对西藏的控制更类似宗主权﹐而缺少主权性质。”因为驻藏大臣属员少﹑在藏时间短﹑与基层绝缘而被架空﹐清朝的章程并未得到完全执行﹐清朝未能完全控制西藏﹐西藏因而维持了实质上的独立(34)。如果只有由中央政府直接派官去西藏控制基层社会才算主权﹐那么这在清代由于技术原因是不可能的﹐在现代由于政治原因也是不可取的。众所周知﹐美国各州﹑市﹑镇的长官都是本州岛﹑市﹑镇人民自行选举的﹐毋需美国总统批准﹐总统也无权任免。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美国的中央政府对五十个州只有宗主权没有主权呢﹖在俄国﹑乌克兰﹑西班牙内部﹐还有许多自治国﹐如俄国的布里亚特共和国﹑卡梅共和国﹑鞑靼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等﹐乌克兰的克里米亚共和国﹐西班牙的巴斯克自治国。莫非俄﹑乌﹑西三国对这些自治国只有宗主权没有主权﹖
国家主权的核心是国防﹑外交大权﹐美﹑俄﹑乌﹑西等国的中央政府虽然不掌握各州或各自治国的人事权﹐却掌握各州或各自治国的国防﹑外交大权﹐所以拥有对各州或各自治国的主权。清朝基本上掌握了西藏的国防﹑外交大权﹐还在某种程度上掌握了西藏的人事大权﹐所以拥有对西藏的主权。至于这些大权由于英国殖民主义侵略而不时打折扣(下文详述)﹐并不影响清朝的主权﹐否则就变成侵略有理﹑强者为王了﹐那么世上还有什么公理可言﹖
宗主权是西方殖民主义时代的产物﹐今天的国际公法已经废弃不用。正如上述老殖民主义者﹑英印政府的外交部长承认的那样﹐宗主权的定义十分模糊。美国《布莱克法学词典》对宗主权(suzerain/ty)的定义是﹕“这是一个用以描述强国与属国之间关系的术语﹐非常含糊﹐没有明确的定义。(35)”美国《韦伯新国际词典》的定义是﹕“宗主国在各种程度上控制附属国的外交﹐但允许后者自理内政。(36)”《美国遗产学院词典》的定义是﹕“一个国家控制另一个国家的外交﹐但允许后者自理内政。(37)”《美国政府与政治词典》干脆没有“宗主权”和“宗主国”的条目﹐却有“自治”(autonomy)的条目﹕“少于完全独立﹐一个大的主权国家内部某一地区拥有某种程度的管理内政的权力。(38)”以上三个宗主权定义﹐第一个等于没有定义﹐第二﹑三个大同小异﹐即范普拉赫所说的“保护关系”。然而清朝不仅仅控制了西藏的外交﹐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西藏的内政﹐有以下史实为证。
1705年﹐康熙皇帝下令将不守佛规的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加措解押进京﹐后者次年死于途中。如此严厉地处置西藏头号宗教领袖﹐足见清朝对西藏的内政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1719年与1720年﹐清朝两次派兵进藏﹐征剿从新疆伊犁侵入西藏的准噶尔蒙古部﹐把西藏从准军的蹂躏下解救出来(由于清军击败准军主力﹐颇罗鼐得以夺占拉萨)。清军进入拉萨后﹐严惩了准军立的第司(当时西藏最高首领----引者)达孜巴。
1727年﹐西藏又发生首席噶伦阿尔布巴作乱之事。次年﹐清朝派大军进藏﹐处死阿尔布巴﹐任命颇罗鼐为郡王﹐总管西藏政务。
1750年﹐西藏发生驻藏大臣诱杀郡王珠墨那杰﹑二大臣又被珠的余党杀害的事。次年﹐清朝派员进藏善后﹐并颁布了前述《西藏善后章程》﹐废除郡王制﹐把原属郡王的政治权力交给七世达赖喇嘛﹐正式确立了由达赖喇嘛在驻藏大臣监督下执政的政教合一制。
1792年﹐乾隆皇帝派大军进藏驱逐尼泊尔侵略军。次年﹐乾隆颁布了前述《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又对西藏的内政作了重大改革﹐再次规定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治理西藏。其后西藏的五个达赖喇嘛﹐有三个是按照章程规定的“金瓶掣签”认定的﹐有两个是由清朝皇帝批准免予掣签的。西藏的最高政教领袖都要按清朝皇帝的旨意产生﹐又可以由清朝皇帝革去名号(1904年﹑1910年两次革去十三世达赖喇嘛)再次证明了清朝皇帝对西藏内政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1844年﹐道光皇帝将西藏摄政策墨林剥黄充军黑龙江﹐颁布《裁禁商上积弊章程》。
1894年﹐十九岁的十三世达赖喇嘛奉光绪皇帝令亲政。他当时年轻气盛﹐渴望有所作为﹐向理藩院与总理衙门请示了十个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1﹑达赖喇嘛认为1888年第一次抗英战争中藏军之所以屡战屡败﹐是因为驻藏大臣一再严饬不可用兵﹐致使军心懈怠。而升泰(当时的驻藏大臣----引者)议和﹐又一味妥协示弱﹐致使英国人恣意专横。总理衙门则认为藏人以弱乱强﹐漫无军纪﹐势不能支。朝廷权衡利害﹐煞费苦心议和撤军。事后达赖喇嘛不知自强﹐反称议和使藏军懈怠﹐阻挠胜算﹐事非属实。
2﹑达赖喇嘛认为锡金应归藏属。总理衙门认为﹐锡金在咸丰年间已立约附英﹐英国在此设官﹑开垦﹑修路﹑造桥之初﹐藏人并未力争﹐今欲收回旧属﹐徒费口舌而已。
3﹑达赖喇嘛希望阻止印茶入藏。总理衙门答﹕当初议定俟百货免税销藏五年后﹐方准印茶入藏﹐就是为了抑制印茶。如今期限已到﹐自应依约行事。
4﹑达赖喇嘛指控驻藏大臣移用藏款。传闻朝廷拨赏西藏库银40万两﹐修筑藏印战争中破损之寺庙﹐但藏方所领银两与原数不符。理藩院驳道﹕前驻藏大臣升泰任内﹐先后拨款12万多﹐修筑靖西内外关卡城垣及各衙署房屋等﹐皆有册可稽﹐并无拨款40万两之事。
5﹑达赖喇嘛奏报不丹位于藏印交界﹐原与西藏结好﹐请赏给不丹国王爵衔﹐以慰其心。尼泊尔毗连藏地﹐与西藏订有盟约﹐现该国国王﹐兄弟不和﹐弟已附英﹐请降旨施恩劝勉。总理衙门同意此议﹐但如何羁縻不丹与尼泊尔﹐应饬令驻藏大臣查明办理。
6﹑达赖喇嘛控诉英人越境通商不纳税﹐又假冒委员索取税收。总理衙门辩称﹐按通商章程规定﹐英人可以自由往返贸易。
7﹑达赖喇嘛申诉﹕亚东分界通商后﹐升泰通告全藏﹐英国所贩杂货﹐如系藏内应用之物﹐即准买卖﹐否则停止互市。现在英商所贩之品﹐多是枪﹑刀﹑火药﹑烟酒﹐与藏人民生不合﹐如今又要求印茶销藏。川茶本有大利﹐原茶税交库﹐地税交藏﹐如让印茶入藏﹐必打击川茶﹐且于税收多所窒碍﹐应一并禁止。总理衙门答﹕印茶入藏是英人力争之款﹐约中规定开埠后五年印茶始准销藏﹐就是为了保护川茶。
8﹑达赖喇嘛恳请清廷将亚东税收赏给西藏﹐以济军粮﹐并请施恩将驻藏大臣直辖的三十九族及喀拉乌苏八旗归西藏管辖。理藩院驳道﹕近年来西藏添兵设防﹐用款支绌﹐虽是实情﹐但达赖喇嘛席有全藏﹐于务本为农﹑通商惠工等一切生财致富之道﹐概不讲求﹐乃致贫弱不振。如今又欲兼辖三十九族及喀拉乌苏八旗(均为藏北蒙古族部落----引者)﹐以为附益﹐真是不识大体。查三十九族及喀拉乌苏八旗归驻藏大臣管辖﹐是清廷控驭边陲的部署﹐用意甚远﹐不可轻易更张。
9﹑达赖喇嘛又指出﹐西藏兵源充足﹐但器械不足﹐想要制造﹐又无工匠﹐希清廷赏赐大小枪械火药铅丸等﹐或派匠赴藏制造。总理衙门答﹕整军经武﹐必资利器。藏人欲图自强﹐讲求器械制造﹐原所应为。然必俟勘界通商各事办有端绪后﹐由驻藏大臣察度情形﹐奏明核办。若遽设更张﹐恐于界务诸事﹐转多妨碍。
10﹑达赖喇嘛指控驻藏大臣罔顾西藏情势﹐要求今后遇有紧要事件﹐准由达赖喇嘛直接奏报理藩院处理﹐并请旨另赏印信。又驻藏大臣处事不公﹐则请朝廷另派京员来藏会办。理藩院答﹕一切照旧办理﹐勿庸异议(39)。
以上各条涉及西藏的外交内政军事经济各方面﹐从中虽可看出清廷对英国的软弱态度(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当时英强清弱﹐不让步不行)﹐却也证明了﹕清朝对西藏确有主权﹐达赖喇嘛虽然不满﹐却只能请示清廷﹐无法擅自行动。而清廷的答复大都要驻藏大臣办理。
1908年﹐十三世达赖喇嘛觐见慈禧太后﹑光绪皇帝时﹐不仅下跪﹐而且几次请求今后有事可越过驻藏大臣直接向皇帝上奏﹐可见至清朝灭亡前夕﹐他仍承认并拜服清朝对西藏的统治权威。
1906年﹐清朝派钦差大臣张荫棠进藏﹐大刀阔斧推行“新政”﹐下文详述。
以上事实说明﹐清朝对西藏的政治制度和最高领袖都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作了有力的﹑积极的管理。清朝对西藏拥有主权﹐还有什么疑问吗﹖
至于《天葬》下大力证明驻藏大臣被架空﹐西藏当局阳奉阴违等事﹐那是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有的。整个民国时代﹐各省军阀都在阳奉阴违中央政府﹔今天中国的各省当局也在阳奉阴违中央政府﹐我们能说那时和今天的中央政府对各省只有宗主权没有主权吗﹖西藏那时的自主权再大﹐也未超过美﹑俄﹑乌﹑西的各州和各自治国。如前所述﹐那些国家的中央政府对于各州和各自治国的人事可是连过问都无权过问的呀。根据《奥本海国际法》﹐像美国﹑俄国﹑德国﹑印度这样的联邦国家“是若干主权国家的联合体”﹐“联邦国家被认为是与它的成员国一起存在的一个真实的国家”﹐“一个联邦国家在一切方面是各成员国的对外代表﹐以致于在国际关系上﹐各成员国完全不出面。这就是美国的情形﹐所有模仿美国宪法的美洲各联邦国家宪法﹐也是这样。在这里﹐各成员国也是主权者﹐不过这种主权只限于内部事务”(40)。这里的论述与前述《天葬》所引的“英国百科全书”对主权与宗主权的定义明显矛盾。“英国百科全书”说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权力“如果全部贯彻了﹐那就是主权﹐不然﹐就是宗主权”。而根据前引美国词典对宗主权的定义﹐宗主权就是一国管理另一国的外交而不管其内政。《奥本海国际法》却说﹐美国的中央政府(联邦政府)虽然只管各州的外交而不管各州的内政﹑各州在内政上仍是主权国家﹐这中央政府依然是一个“真实的国家”即主权国家(世上还没有人对此表示异议)。为什么不说美国对各州或某州只有宗主权而没有主权呢﹖
《天葬》说﹕“至今这么多中立史学家都认为中国在本世纪五十年代以前对西藏仅拥有宗主权﹐根源就在于上述章程(指《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引者)在西藏远非全部兑现﹐大部分时间仅停留于名义而已。美国却相反﹐虽然其占领夏威夷的时间不长﹐但是它对夏威夷实施了充分的权力﹐它对夏威夷的主权就从无到有﹐并且从有争议再到没争议。”(41)我不知道这里所谓的“充分的权力”指的是什么。如果是像《天葬》所苛求于清朝的那样﹐是派官去控制夏威夷的基层社会﹐那么根据美国宪法﹐夏威夷的所有官员(从州长到镇长)都是由当地人民选举的﹐美国联邦(中央)政府无权派遣一个官员去夏威夷﹐也无权撤换一个夏威夷官员。美国联邦政府虽然派有代表常驻各州(包括夏威夷)﹐但他们无权干涉各州的人事与内政﹐其权力远远不如“被架空”的驻藏大臣。如果以美国联邦政府对夏威夷内政的权力为“充分的权力”的标准﹐那么清朝最衰落时期对西藏内政的权力都比美国联邦政府对夏威夷内政的权力充分百倍。
更何况﹐那些国家的许多州和自治国或少数民族地区正在闹独立﹐例如美国的得克萨斯和夏威夷﹐俄国的车臣﹑印古什﹑鞑靼﹐乌克兰的克里米亚﹐西班牙的巴斯克﹐还有英国的北爱尔兰﹑苏格兰﹐法国的科西嘉﹑布列塔尼﹐加拿大的魁北克﹐印度的克什米尔﹑锡克﹐斯里兰卡的泰米尔﹐格鲁吉亚的阿布哈兹﹐南斯拉夫的科索沃﹐土耳其的库尔德等﹐有些闹得比清代的西藏还要凶﹐如北爱尔兰﹑车臣﹑克什米尔﹑巴斯克﹑泰米尔﹑阿布哈兹﹑科索沃﹑库尔德等都在搞恐怖活动或打内战﹐为什么国际社会依然承认那些国家对那些地区拥有主权而非宗主权﹐唯独在清朝与西藏的关系上如此苛刻﹖这样做公平吗﹖
《天葬》还提到中国与西藏的“东方式的模糊关系”﹐“以‘藩属’方式治边”(42)。中国历史上确有“外藩”之说。清朝时﹐“中国朝贡之邦有定期者六﹕朝鲜﹑琉球﹑越南﹑缅甸﹑暹罗﹑南掌。朝鲜﹑琉球最恭顺﹐越南次之。其余三国不过是羁縻勿绝而已。(43)”中国皇帝称这些国家为“外藩”。雍正皇帝说过﹕“云南为朕之内地”﹐“安南为朕之外藩”(44)。这外藩有点像宗主权下的属国﹐中国皇帝只要求他们前来朝贡﹐并向他们提供保护。其内政自理﹐中国不派官驻军。外藩的统治者的更替﹐中国一般也不过问。但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则属于“内藩”﹐又名“藩属”。清廷设理藩院﹐专管内藩。据载有内外蒙﹑察哈尔﹑青海﹑西藏﹑新疆六地(45)。对他们要派官驻军﹐行使主权管辖。用国际法考察﹐他们应当属于中国领土。由此可见﹐清朝同内藩的关系并不“模糊”。
范普拉赫还说西藏当时“有权”与外国单独签订条约﹐以此证明西藏是独立国。1904年英军侵入拉萨后﹐确实草拟了一个不平等条约。但那时十三世达赖喇嘛已经逃走﹐清朝外务部电令驻藏大臣有泰“切勿画押”﹐英军头目荣赫鹏强迫达赖喇嘛逃走前指定的摄政签了字。英国政府马上意识到﹐这个条约没有清政府签字是非法的﹑无效的。英国于是向清政府施加压力。清政府派代表唐绍仪去印度谈判﹐唐要求英国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唐曾留学美国﹐知道主权与宗主权的区别及利害关系﹐他一再警告清朝外务部﹐不可承认对西藏只有宗主权)。英国只承认中国对西藏有宗主权﹐谈判陷入僵局。1905年英国保守党下台﹐自由党组阁﹐荣赫鹏的侵略战争受到自由党议员批评。沙俄不甘心英国独吞西藏﹐还在英军进攻江孜时就曾提出责问(46)。1906年中英在北京继续谈判﹐英国立场软化﹐双方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将1904年的《拉萨条约》作为附约。这个条约闭口不提主权﹑宗主权﹐其第二款说﹕“英国应允不占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亦应允不准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政治。(47)”等于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清廷虽然赔偿英国250万卢比﹐开放亚东﹑江孜﹑噶大克为商埠﹐却也挽回了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明确了西藏地方政府无权单独与外国签订条约。有清一代﹐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所有有关西藏的条约从未承认宗主权之说(48)。至于1907年《英俄协议》(49)背着中国相互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是两个殖民主义者之间的肮脏交易﹐从未得到中国的认可。当时的沙俄政府早已崩溃﹐其继承国苏俄早已宣布废除沙俄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今日的俄国也不曾宣布要隔世继承沙俄签订的条约﹐《英俄协议》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