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護通過後 兩年內要申請家人
問:
我和妻子於2001年上庭通過庇護,2003年申請子女來美。我們都是再婚,我有一女,她也有一女。2005年5月,兩女兒同時到北京美使館面談。面談後,要求我女兒補件,我們也補寄了,但至今無任何消息。數月前曾傳真至北京美使館詢問,也無回覆。請問我們下一步該怎麼走?妻的女兒今年12月滿21歲,如果我們現在離婚,我妻能否單獨再申請她女兒?
答:
你們女兒們的申請,因為要做安全背景調查,所以到底需要多久時間很難知道。如果領事館沒有回覆你的傳真,建議你再傳真一次去查詢。
不知你妻子的女兒,當初是由你申請還是由你妻子申請的。若是你申請的,你妻子因為以前沒申請她,現在申請有可能太晚了。法律規定,政治庇護贏了之後,要在兩年之內申請家人,此外,如果你和妻子離了婚,你替妻子的女兒的申請可能會無效。
若當初就是你妻子替她女兒申請的,而且如果你妻子當初出庭時有自己的A號碼,法官有單獨批給她政治庇護,則她現在和你離婚並不會影響她替女兒的申請。重新申請一次,仍要經過全部的申請步驟,不見得會比你現在已申請的案子快批出來。除非領事館說找不到你妻子女兒的案子,而美國方面又說已把檔案送到領事館了。這種情形下,才要重新申請。
另外要注意的是,有時夫妻一起出庭有分先生或太太是主要申請人(Leading Applicant),有時移民局會認為只有主要申請人才能申請家屬。你的案子不知有沒有分誰是主要申請人,離婚有可能影響你女兒或你太太女兒的申請。建議你要帶齊資料找律師詳細諮詢。
200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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