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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哪条法律规定我不许搞对象?”ZT

(2008-03-21 13:28:19) 下一个




“中国哪条法律规定我不许搞对象?”敢这样质问警察的是一名13岁的女孩小美。这位早恋的少女还“逼”警察拿出具体规定来。3月13日,吉林市昌邑区公安分局哈达派出所民警被眼前这个少年老成的女孩整得哭笑不得。这是我今天在搜狐网上看到的新闻《13岁少女夜不归宿 要求民警出示不允许早恋法规》的一段。

    看了这些话,我第一感觉就是好笑。小小年纪,气焰倒是挺高的,敢先发制人,主先发难警察:“哪条法律规定,我不许搞对象?”胆子倒是不小。接着就感到深深的悲哀,13岁啊,才多大点的孩子,却堂而皇之的逃夜不回家并告诉家长“我和对象在一起,别找我了!”其大胆和直露实在是同龄孩子所没有的,是什么让孩子变成这样的呢?

    青春期孩子的早恋并非特别。这已经是现在青春期教育的主要内容和难点。哪个少年不钟情,哪个少女不怀春?对异性的吸引和好奇、对爱情的向往和追求是这个年龄期孩子的特点,这是由遗传因素决定的,也是进入青春期后,体内的性激素在悄悄地起作用。青春期男孩女孩彼此之间有好感并不奇怪,彼此有友好的交往不特别,但是,发展到要同居的地步,那却是大大的错误。

    从小美的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家长在教育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女孩子想不回家就不回家,只一个电话告知“在对象”家就算完事。她能这么轻松的看待和“对象”同居的问题,不是一时半会形成的认识,我想,这应该是家长长期对孩子不严格,不重视家庭教育的结果。因为家长家庭教育上的失误,孩子才会如此轻率对待自己的错误。也正因为平时家长对孩子教育的不重视,才会发展到要求助警察的地步。

    但是,学校教育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3应该还是个在校的学生,那么多年的在校学习,孩子却不知道应该知道的法律。这也凸现了学校青春期教育方面的敷衍和草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6岁,属于负有刑事责任的年龄,这年龄的男生和13岁女生同居,应该也是属于要负刑事责任的。

    这些法律知识都是应该及时告诉孩子,及时让他们明白的。青春期孩子早恋,让情窦初开的少男少女走出早恋的困惑,不是几句话能说得清的,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合作,多加重视才会有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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