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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社会(上)

(2023-04-19 10:35:31) 下一个

 

人和人之间的本质关系是利害关系。或者说权力和责任的关系。所谓的亲情关系,是先天性的基因繁衍的关系。因而这种关系只存在于父母对子女责任关系上。既父母对子女有先天责任,却没有先天权力。子女对父母有先天权力,却没有先天责任。俗称,上辈子欠得债。实际上中高级的动物繁衍,尤其是两性繁殖的动物都普遍存在大带小到一定程度的现象。但是只有人类有所谓赡养父母老人,乃至长期的家庭生活,更别提朋友伙伴关系。这些关系都是后天的社会性问题,是建立在繁衍问题和社会文明存续的基础上的。

 

而道德法律无非是规范这些社会关系,或者说是规范这些利害关系,权力和责任界限的社会共识。而这些道德法律是否正确,或者说是否能长期存续的评估标准,就在于实施这些道德法律的社会群体能否可持续性良性发展。具体而言就是群体人口数量和质量的可持续性繁衍和教化。如果群体灭亡溃散了,群体组成的社会也就不存在了,该社会实行的道德法律也就彻底失败没有意义了。

 

对于动物来说,基本上是个体问题。对于大规模社会性动物的人类来说,则更多的是与其它同类个体之间的利害关系问题。而当社会技术进步或者过于庞大的时候,对这些利害关系的评估,有时候会本末倒置。

 

民主自由是建立在自立自律的基础上的。或者说是建立在理性责任人的基础上的。理性就是有合格的自我评估决断能力。责任就是有自我行动自给并承担决策后果的能力。

 

未成年人的自我理性能力是不足的,自我行动能力也是不足的。但是随年龄增长而增长。老年人的自我行动能力也是不足的,自我理性能力也可能是不足的。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降低的。实际上,成年人也未必就是足够的。按年龄划分只是一个简单的方法。

 

本质上讲,父母抚养子女,是一种责任与权利的交换,或者挪移。未成年子女是非完全能力人,需要由父母作为完全能力人,甚至超额能力人来代持权利和补充能力。如果成年人其实不具备超额能力,就可能被剥夺和转移作为父母或者监护人的责权。如果更不具备完全责任人的能力,比如罪犯或者智力残疾人,哪怕成年,也会被剥夺和代持相应的权利,并补偿能力比如福利。而合格能力的标准是依据整体社会文明发展水平和共识的。

 

问题是,如何制定评估更新这一标准。是否应该减弱或取消年龄在其中的因素。因为关键是能力。以年龄为标准是涉嫌歧视的。也就是说成年人老年人的权责也是应该有档次的。比如福利补充和权利代持应该是一体的。移民归化其实也是成年人的再教育,达到高阶新社会的完全能力人的标准的过程。而社会/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其实也依然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是社会委托某个人成为另外某个人的某种程度的监护人的问题。

 

总之,道德法律标准是务虚的公共共识。是建立在个体对个体的责权利益交换平衡的务实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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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多伦多橄榄树 回复 悄悄话 论文的感觉~~
ahniu 回复 悄悄话 顶。
过于文邹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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