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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数学在官司中应用一例:殡仪馆该建在哪?

(2013-05-21 14:09:34) 下一个
没事灌桶水。先说明一下,“初等数学在官司中应用一例”和“殡仪馆该建在哪”其实是两个不同的话题,不过却是同一话题派生出来的。

话说去年这个时候,或者比这稍早一点的时候,住在附近的某位不太熟悉华人按响了俺门铃,后面还跟着一个老外。

俺开了门。这位海华开始是东拉西扯地聊天,久久没有告别的意思。正当俺狐疑之际,这位海华低笑道,俺们是来寻求你的帮助,希望你慷慨解囊,赞助些律师费。又云俺附近的邻居很多都捐了 $100,有个印度人甚至还捐出了 $500。

希望我慷慨解囊,赞助些律师费?这位朋友笑道,是啊,有个可恶的资本家在咱们这个 Town 里买了一片土地,说要是在那建造个殡仪馆,你肯定不愿意是吧?说着又具体描述了那片土地的位置。原来离我住的地方大约有 1.5 英里。

我说当然不愿意,就算是修个普通的 supermarket,俺也不愿意,何况修个殡仪馆?朋友拍手一笑,道,着呀,大家其实都不愿意。你想啊,若建个殡仪馆,就算你的房价只拉下 1%,很保守的估计是吧?即使这样你就得损失大几千。再说就算你不在乎这点损失,但是 Town 里这么近的距离建了个殡仪馆,你心理感觉总不会好,对吧?

嗯,没错,是这样的。那里附近的居民什么态度?难道他们不首先集结起来反对么?我当然也反对,可是毕竟相距了两公里了。

朋友道,他们怎么没集结起来反对?他们早就在 2009 年打赢了那场官司。他们还专门弄了个投票网站反映民意呢!据说那次居民打赢官司的主要理由是,根据县政府的法律,位于 rural area 的 septic tank 房子旁边不能新建 business,于是法庭将建殡仪馆的 petition 给否决了。

朋友笑了笑,继续滔 滔不绝地道,你会说这是好事,对不对?问题是后来那里新增设了一家银行。银行如何取得 permit,咱们不去追究,但是这计划盖殡仪馆的却不干了。你们既然允许在 Septic Area 建银行这样的 business,为啥却以这个理由否决我建殡仪馆?于是一张状纸重新提交到县法庭,要求取得许可证。当然,他们有他们的理由,我们也有我们反对的理由。 这次我们最主要的武器就是依据县政府的另一规定:建造殡仪馆至少得有 3 英亩的土地,现在我们有位高中学生用海伦公式证明了那片土地不超过 2.8 英亩,不是他们所声称的有 3.2 英亩。

哇!啥是海 伦公式?名字听着耳熟,但是忘记了。朋友笑道,就是 Heron 公式啊,s 乘以 s-a 乘以 s-b 乘以 s-c,然后开平方啊,s 是三角形周长的一半,说起来你肯定记得。然后拿出一张图纸,道,你看,这就是他们 lot 的 sketch 图,大体上是个不规则的四边形。
如果你照图那样连接一条对角线,长度记为 x,那么 475<x<786,那么四边形的面积因 x 不同而不同,转化成英亩后如下图 (大家可以去 online plot,例如 go to(http://www.wolframalpha.com):


 
看到了没?这个不规则四边形的面积不会超过 2.8 英亩,肯定不到法定要求的 3.0 英亩。所以我们对重新赢得这场官司是有信心的。不过话虽如此,因为对方有专业律师,所以我们还是觉得最好雇佣一位专业律师,将我们的意见,包括海伦公式的 这个推论,用更专业的方式表达出来,增加胜算。专业律师很贵的,所以我们希望我们大家都慷慨解囊......

后记:
1) 现在这个官司貌似还在悬着,自那以后至少开庭了两次,但是对方处于不利地位,原因之一就是那个不足三英亩的硬伤。绝大部分的居民确实在反对 (有网络投票为证),只是不知这样的“民意”对法庭裁决起多大的作用。对方只得指责我们一方的测量不准确,再加上狡辩那并非一个四边形。这样一个小 case 官司都打了五年,而且没有 close,真够厉害的。

2) 很明显,对方既然在多年前就买了地、计划建造个殡仪馆,那就基本上表明在这里建个殡仪馆有市场,所以这就能很大程度上 justify 在这里建殡仪馆的合理性
只 是他们事先没有预料到会遭到居民顽强的阻击而已。假设法庭将民意当裁决的主要依据,那么比较肯定的是,就算那块地超过三英亩,那么殡仪馆也建不成;如果法 庭在有限程度上参考民意,那么这个殡仪馆就有可能建成。我们来看一下这所谓的“多数人暴政”的定义/诠释 (摘自维基百科):

多数人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又称为多数人暴力,群体暴政,是讨论民主制度及“少数服从多数”制度的词汇之一,用于批评由多数人作决定的、媲美寡头和专制主义的制 度,并在该制度中将多数人的利益置于少数持异见者的利益之上。需要注意的是多数人暴政与“少数服从多数”制度有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少数服从多数”制度 制定的规则相同适用于多数人和少数持异见者,但多数人暴政曾对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规则。

显然这里的要点是,“少数服从多数制度制定的规则相同适用于多数人和少数持异见者”,用稍微形式化的语言说,就是在别的条件一样的前提下,不同样本的投票人的投票结果应该是 comparable 的,例如在日本全国投票表决
琉球是否应该独立就是典型的多数人暴政,因为一万琉球人和一万东京人投票结果不会一样。类似的,如果居民投票表决决定殡仪馆是否应该建,这也明显属于不合理的多数人暴政而且这个简单的例子似乎表明了,基于一人一票 (亦即权重均等) 的投票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不了多数人暴政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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