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邪教的区别6
(2009-11-08 04:52:07)
下一个
三、“邪教”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受到法律保护的宗教和宗教组织,都自觉尊重和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如中国现行受到法律保护的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等宗教组织,都以某种方式顺应社会的要求,遵纪守法。而“邪教”及其组织却不一样。它不仅不依法成立,而且还处处煽动闹事,与政府对着干,企图“以教干政”、“以教代政”,具有明显的反政府、反社会的特征。邪教头到处诋毁政府和法律秩序的作用。他说:“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民族问题,国家与国家的问题,民族之间的矛盾,许许多多社会犯罪各方面的原因,哪个政府都头痛,谁也解决不了。”“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他还鼓吹“政府无用论”,反对法制,目的就是要用“邪教”来控制人们的思想,争一个“超政府”、“超法律”的权力。政府解决不了社会问题,法律也解决不了社会问题,只能让位于他,由“邪教”组织取而代之。他宣称,只有他能够给人们“上天的梯子”。为了极力否定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全体人民共同福利方面的作用,邪教头不断向“邪教”修炼者宣称:“发愣大法是把宇宙特性?佛法?万古以来第一次留给了人,等于给人留下了一部上天的阶梯”,“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人在传正法,所以我做了一件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事情”,“我确实做了一件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事情,传了更大的宇宙根本大法,无论你翻遍古今中外的书都没有这些。我所讲出来的道理是宇宙特性,是佛法的根本。”邪教头不仅否认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的价值,否认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且,已经把自己与现实社会严重地对立起来,把“发愣大法”和所谓“护法”行为与现实社会的法律秩序对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