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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跑“苛税猛于虎”,中国方能劳工、企业、政府三赢--扩大内需(4)

(2009-01-12 08:59:41) 下一个

扩大内需尚须以利促商,还富于民连载(五)

目前,中国政府主要采取扩大财政支出的政策,以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这是常见的积极财政措施,就应付需求不足的经济危机来说,是相对有效的;但这种财政手段只能给中国经济救急,给逆金融海啸之狂风而挣扎前行的中国经济缓口气,它解决不了中国内需不足的制度性问题。

如前所说,中国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是分配不合理,其一是占人口大多数的蓝领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收入太低;其二是企业的税负太重,造成国内消费需求和国内制造业投资需求不足,形成了产能过剩的外向型总体经济。

劳工阶层的收入过低,充分表现在中国的储蓄结构上,中国储蓄存量的总量为人民币四十六万亿,美元二万亿,将美元折合于人民币,储蓄总量为六十万亿,可居民储蓄只有二十万亿,其它四十万亿属于企业与国家机构存款,也就是说,中国的储蓄总量中,只有三分之一属于劳动者,其它三分之二分属于资本和权力。就这么一种分配结构来说,所有现存经济理论中有关投资、消费之间关系的理论分析可以说都是失效的,它简直太畸形了,太荒唐了,太它奶奶的说不过去了。

微观经济理论证明,市场本身解决不了分配的合理性问题,或者说,在不同的分配结构下,管它共同富裕也好,贫富悬殊也好,经济都可能实现静态均衡。

但从增长的角度来说,至少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当收入分配决定的有效需求不足,经济将出现结构性经济危机,因而经济不可能均衡增长。

2007年中国制定了劳工合同法,从立法上赋予了中国劳工在就业中的基本人权,对纠正中国病态的经济市场形成的畸形收入分配具有奠基作用,它是现实必要的,也是现实合理的,对中国经济在收入相对合理因而社会相对人道基础上的均衡发展具有建设性的作用。

 但是,实现劳工合同法,不可避免地将增加劳动成本,从网上看到,有人分析说,实施劳工合同法将增加5%的劳动成本。

这似乎带来了问题。我们前面谈到,中国内需不足的第二个制度性原因是企业税负太重并导致国内制造业的投资需求不足,如果实施劳动合同法,必将通过劳动成本的上升,挤压企业利润,造成投资需求的进一步萎缩,若企业不堪税收重负和生产成本上升,或流失海外,或破产倒闭,劳工将失业,陷入更加艰难的生存困境。

 我想,这大概是不少经济学家主张取消劳动合同法,或者暂缓实行劳动合同法的原因。

 但我不能认同这些经济学家的主张。

 实施劳动合同法,在初次分配领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因而将提高劳动成本,挤压企业的利润空间,这本是题中之义,因为,实施基本人权是需要消耗经济或社会资源的,不然的话,中国相对缺乏亦为中国政府认可的基本人权,就应该也能够在一夜之间建立起来,并落实在每一个中国人的头上。

 为何我们偏偏少了那些宝贝疙瘩,据说,不就是因为资源有限,不可一口吃撑了,长成个文明的大胖子吗?

 因而,如果政府明明知道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加重企业负担,却不采取其它配套措施为企业减负,这就是政策失调,也表现出国家权力的精于算计。昨天,它通过权钱交易,将国有资产廉价转移到企业管理者口袋里,将数千万下岗工人扔到市场上去自生自灭;可今天,一觉醒来,它却将劳动合同法的紧箍咒抛到企业头上,压得企业这头牛魔王喘不过气来,国家权力凭什么如此喜怒无常,翻脸不认人呢!

在经济危机中,若要扩大国内的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不仅不应取消劳工合同法,恰恰相反,而是应该一方面贯彻实行劳动合同法,一方面通过减税,国家财政向企业让利,这样才可能造成劳工阶层和企业双赢的局面,国家财政也将在经济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赚它个盆满钵满,嘿嘿嘿,皆大欢喜。

 下面我想谈一谈为何我认为中国企业的税负过重,为何财政应向企业让利。

 中国财政对企业征收的税种主要为增值税和所得税。大体说来,增值税占产品增值部分的17%,所得税占利润的33%,企业是既交增值税,又交所得税,交了增值税,再交所得税,税税相加,这日子叫咱企业怎么过啊。

 这里先解释一下增值税。简单地说,所谓商品的增值部分,即商品的销售价格减去商品的原材料成本与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后所余部分,包括商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劳动成本及利润。所谓增值税交17%,也就是说对商品生产和销售中的劳动成本和利润分别征收17%的税。

 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最稳定、最主要的税收来源,从20012006年,增值税的增长率与总税收的增长率基本同步,占总税收的36%

 但征收增值税具有三大弱点。

 其一,理论上的混乱。前面说了,增值税的两大对象之一是劳动成本,理论根源来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即只有劳动创造价值,资本与技术都不创造价值。这种经济学理论既不解释现象,也无法验证,更不为现代经济理论所认可,信的人也没几个了,就是信的人,下巴上都长满了希希拉拉的白胡子,拿来说事,惹人笑话。

 其二,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不符,具有欺骗性。譬如说,凡是从事商品(房地产除外)生产和销售的工人(不包括农民),不管其收入的高低,他们收入的17%已以增值税的形式上交了国家财政,可是,这些劳工们却并不知道自己在上交所得税之前,早已是纳税者,早已上交了17%的劳动所得,那些收入低于所得税纳税标准的劳工们恐怕还会以为自己从没交过一分钱的税,只是从国家那里白拿公共服务的好处,你说这些劳工们冤不冤?

 其三,不利于充分发挥中国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的优势,不利于劳动就业,不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增值税对劳动成本增税,也就是说对劳动要素征税,但并不对资本要素征税,特别是自2009年元月一日后,改生产增值税为消费增值税,既利润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可以做为生产成本抵扣增值,这样的税收显然有利于在生产中使用资本和技术要素,不利于使用劳动要素,不利于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发挥中国劳动力资源的相对优势,不利于解决中国巨大的劳动力就业问题,不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中国有十一亿农民,农民的就业问题是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最根本的问题,中国的增值税却激励使用资本和技术生产要素,抑制使用劳动力生产要素,这是什么道理!你这人讲不讲道理!

下面要说一说中国的税负太重。

 其一,生产和销售领域的低收入阶层的劳工阶层以一刀切的增值税的方式上缴17%的所得税,却既不知道自己是纳税者,也弄不明白自己从政府那里到底反馈过什么好处,这已本身说明了问题。

 其二,企业的税负太重。中国的企业是先交了17%的增值税,再交33%的所得税,如果把那个什么令人眼花缭乱的增值税的名称去掉,直接叫作所得税,则企业相当于交纳了50%的利润所得税。

 为何说50%利润所得税是税负过重呢?

 我们不妨作一点国际比较。西方发达国家并无增值税,而只有所得税,而且是所谓消费性所得税,或者说,他们的增值税就是所得税,他们不搞又是增值税又是所得税这种唬弄人把人搞得唏哩糊涂的两个名堂,对他们而言,劳动、资本、技术都是生产要素,应公平对待,按要素所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中,2006年,日本企业利润所得税最高,39.5%,美国第二,39.3%OECD西方发达国家(包括日本、南韩、墨西哥)的平均利润所得税税率为28.7%

相对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来说,中国企业必须上交17%“增值税”和33%“所得税”,相当于50%国际通用的利润所得税,当然是税负过重。

 这就怪了,既然中国企业的税负如此之重,为何这近二十年来,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国际资本都跑到中国来投资?难道国际资本偏爱到中国来当冤大头?

 其原因在于中国对外资采取了优惠政策,即所谓“免二减三”,也就是对外资企业而言,前两年免去所得税,后三年所得税减半至15%,而实际上,外资企业进入中国五年后,其所得税基本维持在15%左右。而就增值税而言,外资企业早就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即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折算成资本成本,并从利润中扣除。这样一来,外资企业进入中国两年后的国际比较利润所得税的税率大约为33%,在世界上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加上中国对外资在土地使用上的价格优惠政策,便宜实用的劳动力,广阔的市场前景,在巨额盈利机会的吸引下,近二十年来形成了大量外资涌入中国的世界经济奇景,促进了中国的劳动力就业和经济发展。

而对民营企业或民族资本来说,税负就不一样了。中国对民企的税收采取“免一减二”,即一年免税(所得税),二年减税,三年后呢?对不起,17%的增值税,33%的所得税。不过企业的规模不一样,所得税的税率还是不一样,利润三万之下,征18%,三至十万,征25%,十万以上,征33%

 这样沉重的税负和结构导致了中国民企的特殊行为:重投机,不重投资,办实体企业赚了钱,不去发展实业,却去搞房地产,去炒股,要么获取暴利,要么输成光屁股;短期投资行为活跃,缺乏长期稳定发展规划,打一枪换个地方,有无数腰缠万贯的小企业,却鲜有具有规模经济的资本技术密集性的民营企业。

 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中国的企业税负过重,其一,中国要发展西部经济,就实行所得税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征收15%的所得税,吸引资本流入西部;其二,2001年前,有经济发展头脑的地方政府都采取“先征后退”的税收政策,即先征收33%的所得税,然后退还18%,实际征收15%的所得税。2001年的一纸中央文件禁止了地方政府的“先征后退”的行为,而2001年所得税增长率达到163%,从20012006年,平均增长率达到46%,而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率也由2000年的8%,达到2006年的20%

 中国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过高,是中国的税收增值率远远高于国民收入增长率的根本原因。

 2009年元月一日以后,中国将取消外资的优惠政策,同时,将生产性增值税改为消费性增值税,这对中国企业来说,是合理税收,还是过重税收?是增税还是减税?

 首先,我们预估一下是增税还是减税?从网上看到,根据有关方面研究,从生产性增值税改为消费性增值税,企业将减少增值税1200万亿。以2006年为基数,中国企业增值税为12800万亿,也就是说,税收改革后增值税大概减少了百分之十。根据网上有关资料估计,中国所得税的实际征收平均税率大约为25%,而企业所得税为7040万亿,由此可以计算出2006年应税劳务为47134万亿,假定劳工合同法提高劳务成本5%,则以2006年为基数,劳工合同法将提高劳动成本2357万亿,因而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减负,甚至远远不足以对冲劳工合同法对劳动成本的提升。对外资企业来说,因为改革前通过进口退税,其增值税基本上就是消费增值税,如果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则外资的利润所得税将提高50%。根据前面的分析,如果将中国的增值税与所得税折算成国际通用的纯粹的所得税,则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为50%,而国际上企业所得税最高的日本和美国也只是分别为39.5%39.3%,可以推断,即使不存在金融海啸,由于中国的税负过重,劳动成本依法上升,外资也将从中国流出,不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

(我对中国增值税的分析建立在以下公式上,假定A为应税劳务,B为利润,则:(A + B* 17% = 增值税,B * 25% = 所得税,如果中国的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关系为(A + B* 17% = 增值税,(B – A + B* 17% )* 25% = 所得税,则中国企业税负低于以上分析,但以上定性结论不会变化。当然,我对中国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关系的理解有可能出错,欢迎识者批评指正。)

中国的税负过重,初次分配不合理,是中国内需不足,产能大于国内需求的根本原因;为了应对金融海啸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中国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有必要建立在“以利促商,还富于民”的基础上,因而,有必要改革现有税收制度,为劳工和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我的建议如下:

 实行增值税与所得税二税合一,外资与内资的所得税二税合一,彻底废除增值税,改增值税与所得税为单一的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对个人来说,根据收入水平,实行累进所得税制,收入少的,少收、不收甚至财政补贴;收入高的,累进高收;对企业征收累进利润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可以参考其它发达国家的情况制定,税率的下降至少要对冲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劳动成本的上升,在原则上应反映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有利于鼓励消费,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刺激投资,但不利于地方财政和国家财政的非社会福利目的的自身扩张。

 如果保留增值税,则有必要大幅度削减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吸引外资与地方投资导向的多年经验,在现有增值税基础上征收15%18%的所得税,看来比较符合中国国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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