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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是如何离婚的?

(2011-03-29 12:36:05) 下一个


帝王离婚,在中国不存在这样的事,在西方确实是一件需要认真对待的大事。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规定,女人有七出三不出的情况,就是说如果有七种情况,比如不育,不敬公婆等,男方就可以休了她,解除婚约,还其自由,被休的妇女可以重新择偶结婚,有些朝代也规定,如果女人犯了通奸,则法律不许被休的女子嫁给奸夫。至于三不去,是指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弃老婆。这些规定表明,中国传统社会是允许离婚的,虽然离婚仅仅是男人的特权,妇女一般没有这种权利;但这些关于离婚的规定都是针对臣民的,皇帝不受任何法律制度的约束。皇帝可以把自己的后妃废除,打入冷宫,甚至极刑处死,但是,离婚,打发她回家,让其再行择偶,则是根本不可能想象的事情。因此,当末代皇帝溥仪的妃子文绣毅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时候,那个其实早已不是皇帝的溥仪就感到十分丢人,为挽回颜面,不惜在天津的报纸上买了大块的广告版面,先发制人地宣布废文绣为庶人的圣谕;因为这是亘古以来皇帝离婚第一遭,又是由女方主动提出的,因此,当时引起轩然大波。

早先的基督教的教义规定,夫妻一体,婚姻一旦缔结,就永远不能分开。因此,离婚是不符合基督教的教义的。这一点,国王也得遵守。但是,国王的婚姻同样要遇到不顺心的事情,也有离婚的要求和冲动。那么,国王能够离婚吗?国王如何离婚 ?

英国十六世纪的国王亨利八世,在西方历史上可能是缔结婚姻次数最多的一位国王,因为他一生曾先后有6个王后,前面的5个中两个处死,两个被休弃。被休弃的,一般的历史都说是离婚,其实,当时的说法却不是离婚,而是因为存在婚姻障碍被宣布为无效。把甩掉女人叫做废除无效的婚姻而不是解除有效的婚姻,这其实是玩弄文字游戏。贵为国王的人,为了离婚,也不得不如此找借口,因为当时教会根本不允许离婚,但规定存在婚姻障碍的婚姻无效。国王钻的就是这样的空子。

亨利八世第一个妻子是阿拉贡的凯瑟琳,1509年结婚。两人一起生活18年后,因为凯瑟琳一直没有生下儿子,影响到亨利接班人的大问题,亨利要摆脱这桩婚姻,就说凯瑟琳在以前曾经与亨利的一个哥哥结过婚。按照不得与自己的亲属有性关系的人结婚的禁令,亨利找到了婚姻障碍的借口。亨利向罗马的教皇提出废除与凯瑟琳的婚姻的要求,但是遭到教皇的拒绝。亨利需要向教会和法庭说明的问题是,当初凯瑟琳与亨利的哥哥结婚时有没有同过房,也就是有没有发生过性行为。凯瑟琳坚持说没有,她与亨利结婚的时候还是处女,而亨利却在法庭上说结婚时凯瑟琳已经不是处女。不过,在诉讼结束后,亨利承认他与凯瑟琳结婚时凯瑟琳确实是处女。教皇始终没有同意废除这桩婚姻。这导致了英国与罗马教皇关系的破裂,国王便自行决断,认为这桩婚姻是不算数的。

又过了一百多年,英国的查理二世当国王。这时一个叫做罗斯爵士的人因为妻子与人通奸而向上议院提出一个法案,要求解除婚姻,允许他再婚。当时的查理二世也因为王后没有生下儿子,想与妻子离婚,他从罗斯的提案中看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便亲自到上院对罗斯的提案进行辩护。上院终于通过了罗斯的离婚请求,允许他离婚再娶。也就是从此开始,英国人可以以妻子与人通奸的名义,通过向议会提交私人提案的办法获准离婚。这种做法当然是非常耗时费事的。查理二世最终放弃了离婚的打算。不知是否是因为打离婚官司太费事,他打了退堂鼓?

虽然妻子通奸就可以申请离婚,但一百多年后的1820年,英国国王乔治二世仍然没有成功地获准离婚。那年,英国的议会碰到了轰动一时的国王离婚案。这次是国王亲自向议会起诉王后通奸,要求离婚的案子。英王乔治二世和王后卡罗琳婚后感情不好,长期分居,乔治当了国王后决心离婚,理由是卡罗琳和一位意大利人通奸。议会认真地审理王后卡罗琳是否有通奸行为,有不少证人纷纷作证,一位侍女甚至作证说见到了意大利奸夫在卡罗琳床上留下的精液。国王夫妇的私生活被展示给全国人民,成为全国人民喜闻乐见的娱乐大事。后来有关当局觉得这样实在丢人,就撤销了对王后的起诉,但乔治国王仍然没有如愿离婚。

基督教社会长期以来奉行不许离婚的政策,是非常落后保守 的;但是,无论国王还是庶民,都要受到这种教义的制约,都得遵守这样的制度,则表现出在法律面前,国王和庶民确实有一定的平等性。这正是中国帝王和西方帝王的不一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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