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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刑是真正“杀人不见血”的处决方式。目前,世界上只有日本、新加坡、美国、伊朗、伊拉克、印度等少数国家仍保留着绞刑。但据统计,它仍是除枪决外应用最为广泛的死刑手段。
二战结束后,包括东条英机在内的很多甲级战犯被执行绞刑。此后,绞刑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废止。尽管如此,绞刑仍是当今世界上除枪决之外应用最为广泛的死刑手段。当今世界,只有日本、新加坡、美国、印度、伊朗、伊拉克等少数国家仍保留着绞刑。
日本:刑场设祭坛摆糕点
日本适用于判处死刑的罪行有:内乱罪、外患诱致罪、外患援助罪、放火罪(致人死亡)、杀人罪、强奸致死罪等。在日本,执行死刑采用绞刑。从开始实施绞刑到死刑犯意识不明大约需要8到12秒的时间。
一些西方国家的绞刑场有13级台阶,而日本的刑场没有台阶。日本的刑场设有祭坛,摆放一些糕点。根据死刑犯的宗教信仰,祭坛设置成佛教、基督教、神道等样式。宗教教诲师对死囚进行最后说法后,死刑犯向拘留所的工作人员作最后告别。工作人员通常劝犯人离世前吃一些东西,但极少有犯人接受这一建议。
执行死刑的有5位刑务官,一声令下,他们同时各自按下按钮,但其中只有一个按钮是有效的。据说,这样做是为了减轻执行者的心理负担。
2004年,日本奥姆真理教头目麻原彰晃及其12名同谋,因策划实施1995年东京地铁毒气袭击案等罪行,被东京地方法院判处绞刑,但目前仍未执行。
近年,日本国内要求废止死刑的呼声日高。律师界曾组织了一个“死刑执行停止委员会”,他们从宗教等立场出发,认为不该执行死刑。也有人认为,日本是发达国家,保留死刑对其国家形象有负面影响。
新加坡:行刑前不通知家属
新加坡是一个严刑重罚的国家,死刑分为必处死刑、得处死刑、选择判处死刑三种,一般于周五执行,且家属往往在事后才获得消息。
11月3日凌晨,在新加坡樟宜监狱,马来西亚籍凶手卓良豪因杀害8岁中国女童黄娜被绞刑处决。作案后,卓良豪一度潜逃回马来西亚,后自首并被遣送回新加坡判处死刑。今年5月11日,卓良豪向新加坡总统提交特赦请愿书,希望能免除一死,但仍被驳回。自新加坡独立以来,获总统特赦的死囚只有6人。
在新加坡,凡携带或贩卖15克以上纯海洛因,就可不论国籍马上判处死刑。2002年,澳大利亚籍越南裔贩毒者阮拓文携带近400克的毒品,在新加坡机场被抓获被判绞刑。
此后,他不断上诉,3年间,他的家人、律师、朋友、澳大利亚政府和众多社会团体,甚至澳总理霍华德,都曾试图劝说新加坡政府手下留情。但新加坡政府最终没有让步。
印度:刽子手严重老化
印度现行刑法典始于1861年,根据刑法典规定,死刑采用绞刑的方式执行。但印度真正被执行死刑的犯人非常少,原因是印度法律程序复杂,法院对死刑判决非常谨慎,死刑犯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即使被驳回,犯人还可以向印度总统申请“赦免死罪”。
印度最近一次对犯人执行死刑是在2004年8月,被实施绞刑的犯人名叫查特吉。1990年3月,查特吉在加尔各答强奸并杀害了一名14岁女童,最终被判处死刑。根据查特吉死前的要求,监狱方面为其提供了甜食和酸奶,并为他换上新的衬衫和长裤。
受刑前,查特吉给自己的父亲、妻子以及牢房的同伴各写了一封信。洗澡更衣后,他自己走上绞刑架。查特吉在绞刑架上被吊了30分钟后,医生才确认其死亡。当天,当地人权组织和教会在行刑监狱外进行了抗议活动。
印度媒体说,由于印度对死刑判决过于谨慎,数十年来被真正执行死刑的犯人太少,导致印度专门实施绞刑的警察也越来越少,几个经验丰富的刽子手都已年过八旬,而年轻人由于没有行刑经验,“业务水平”自然下降。
伊朗:广场行刑,允许围观
近日,伊朗政府公开绞死了6名绑架西方游客的罪犯。据报道,围观的人群在绞刑现场欢呼雀跃。在伊朗,执行死刑的方式有砍头、石刑、枪决和绞刑。
40多岁的哈桑说,在他印象中,近年来绞刑已经少多了,法官判决死刑的时候也慎重了许多。但对于同性恋、强奸、通奸等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罪行,法官仍然倾向于判决绞刑。
执行绞刑一般选择犯罪发生所在地区,如果在城市,就会选在犯罪区域内的一个中心广场。绞刑执行的过程大多数是公开的,人们可以围观。据说,这样做的目的是警告其他潜在犯罪分子。
将要被吊死的人,一般会被捆绑住手脚,然后在头上套上布袋或者用布条蒙住眼睛。也有不往罪犯头上套布袋和蒙布条的,围观的人能看到犯人被处决时的面部变化过程。
伊朗电视台一般只播放绞死后吊在半空的画面,而报纸和杂志基本不刊登这样的图片。对于绞刑是否应该废止,伊朗法律界进行过谨慎的探讨。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伊朗人反对死刑,特别是示众执行的绞刑。
执行绞刑有4种方法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绞刑是“死刑的一种,用绳子勒死”。绞刑起源于2500年前的波斯帝国。直到19世纪末,它仍为大多数国家所保留,并逐渐形成了一套日臻完善的技术和规则体系。具体来说,实施绞刑的方法有4种:短吊、悬吊、标准吊和长吊。
短吊:绳索一端套住被行刑者的脖颈,另一端系于畜力车或其他动力设施上,犯人被拖于其后,颈断而死。19世纪50年代前,这是实施绞刑较为普遍的方式之一。
悬吊:与短吊类似,不同的是,悬吊的绞架是可活动的,绳索可以把被行刑者拉升起来,悬于空中。如今,此法仍被伊朗所采用,坦克的炮管或起重机常被用作绞架把被行刑者高悬于空中。
标准吊:行刑过程中,被行刑者会突然坠下,高度在1.22到1.83米之间。标准吊被认为比短吊更为“人道”,因为它可以更快速有效地拉断被行刑者的脖颈,使其立刻失去知觉。但其缺点是有时会把被行刑者的脖子扯断。
长吊:在以往的标准吊行刑过程中,被行刑者向下坠落的高度基本上是一样的。但在长吊中,坠落高度需经预先计算,考量被行刑者的体重,计算出需要预留多长绳索,即所谓“断颈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