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战后选择入境时期(1947—1966)
《排华法案》虽然在1947年被废除,但加拿大移民政策中的传统歧视因素不可能随之一夕消失,华裔与其他少数族裔并没有获得与白人相等的权利。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华人入籍公民人数极少,难以在政治上影响移民政策的修正。这里仅以1941年的加拿大统计局调查数据来看,在参加调查的34,627名华人中,只有2,055人申请入籍,占总数不到百分之十(没有计算本地出生的6,860人)。(注:Census of Canada,1941)而在1947年,获得入籍证书的第一代华人移民只有34人。一直到1949年10月,才有2,800个中国人申请了入籍。即使这些公民全部投票,影响力仍然微不足道。二是在家属团聚或者依亲移民方面,加拿大政府仍以欧裔移民为优先,因而获得人口增长优势。 1952年,加拿大政府颁布了自1910年来的新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Act of 1952),其与旧移民法区别不大,并没有改善华裔移民面临的歧视和困难。在移民政策歧视的阴影之下,华人社区大部分人忙于想方设法解决亲属团聚的棘手挑战,难有余力进行定位反思和推动融入社会的工作。此一来,在政治参与上依旧冲锋陷阵的,就是战争中起来的那一群退伍军人精英。其中,战后重回大学拿到法律学位成为律师的郑天华,就成了加拿大国会中第一位华裔国会议员。
1956年5月24日有阁令1956-785条款(order in council, P.C.1956-785),对华人的家庭团聚有所放宽。它无族裔标准地对于加拿大公民的配偶、未成年的子女等予以接收,同时也不对亚洲国家进行国别细分。但在争取家庭团聚的申请过程中,出现了加拿大政府之前给暂时回大陆华人签发的“回加纸”遭到滥用的所谓“假纸案”舞弊风波。这对华人移民的“合法性”形象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自然也影响了华人在加拿大的定位确立。1960年7月1日,加拿大移民局出台《华裔修正申报程序》(The Chinese Adjustment Statement Program),大赦12,000名在加拿大的无身份的华裔。
整个50年代,华人的自我定位并非是作为加拿大人,积极参与加拿大事务,包括参政议政,而是集中在争取废除移民政策中有关家庭团聚的歧视,创造让更多的家人来加拿大的环境。最典型的可举温哥华全加中华总会馆从1950年起,年年派代表黄文甫赴渥太华国会请愿,他这样说:
一则表示我人不满目前之移民例,二则揭露此例有歧视之点。况加拿大系联合国会员国,理应无种族,或肤色不同之分,一视同仁。而在人道上,不应分裂家庭,所以全加中华总会馆之请求,符合斯旨。使华侨家庭团叙,做良好国民。……由一九二三年起,对于移民例之修改,至今三十三载,仍然负此请求责任。……非是自然得来,须要年年请求。一年未达之目的,则继续做去,万望有成功之一日。
他们的争取是有成效的,如放宽了子女的年龄限制以及照骨以定年龄的宽限等都是年复一年的抗争得来的。 1956年他们又提出了接收在香港的难民的建议。对于大量涌入香港的中国大陆难民问题,加拿大政府曾考虑过予以难民的形式接纳,但是最终还是没有实施。事实上,加拿大一直没有接受大量香港难民的社会环境。
二战后,欧洲经济复苏,加拿大能够从欧洲移民处获得的人力资源减少。因此随着欧洲移民数量开始下降,1962年移民法(Immigration Regulations, Order-in-Council PC 1962-86, 1962)开始从加拿大移民政策中消除了明显的种族歧视。新移民法接纳四类移民,除了传统的家庭团聚的移民,其中有两类都是以技能与教育的计分的全家直系亲属移民。打破了一直受限于只有亲属关系为担保的移民政策,出现了独立移民。当年接纳华裔移民876名,到了1966年则有5,158名。1962年法案是加拿大移民政策的一个转折点,保持国家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成为移民政策的最重要考虑,地缘和族裔背景退居其次。
因此这个阶段,是战后美国与加拿大经济复苏、繁荣的阶段,族裔问题没有激化,反而在1954年-1968年间的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终结了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以及对非裔的选举权剥夺。影响所及,加拿大政府作为制度性的歧视移民政策开始全面退场,但是对于非欧裔的移民限制依然未清除。这就决定了华裔社群依然没有主动确认自己作为加拿大人的定位,也没有注重在社区倡议承担起作为加拿大人的责任和使命。这种定位的结果,自然导致华人在参政议政上相当滞后,在社会议题上的话语权也几乎为零。
丁果 石晓宁.《新冠疫情揭示亚裔百年定位的挑战》,《2020-2021加拿大政策发展报告》,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21,6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