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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是怎样造成的

(2009-06-27 05:17:38) 下一个

(最近读了两个性骚扰案件)

案件一

陈柏平性骚扰案

新移民陈柏平以教钢琴为生。 2001 年来美,短短的几年来,学生从无到有,从一个发展到 40 多个。可是在来美 3 年后,于2004年,遭遇到一名 10 岁女学生的指控,说在两年十个月的学琴期间里,女学生在连续升级从零到五级的飞速进步的同时,受到老师 63 次以手伸入内衣的 “性骚扰”。因为涉及幼龄儿童,美国司法机构“从重从快”,没有像往常办案那样小心取证,而是只听原告的一面之词,就判定钢琴老师 132 年的重刑。 132 年!这是给予恶性杀人犯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啊!读了其家人的鸣冤信,觉得这个案子很有猫腻,十有八九是一场冤案

我的分析:
陈老师是个敬业的好钢琴老师。(不然,原告的父母也不会雇用他来教自己的女儿;他们不但请陈老师教原告的钢琴课,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还继续请他给原告的妹妹也教钢琴课。)对学生高标准严要求,在中国的文化氛围里,毕竟有师道尊严,其严格的教学很受肯定,可是,来到美国,这里的孩子习惯了宽松学习环境,对严格的老师不很适应。再看这个女学生学习进步(钢琴考级)的纪录,两年多的时间,接二连三的连升了五级!用完了12本钢琴教材,(共用了15本,还有3本未完成)。这需要花多少时间来做练习!这需要下多少的苦功夫?在这种情况下,孩子遭受的压力实在是太大了。其实,孩子应该同自己的父母沟通,要求减负,按部就班地一年升一级,就行了。可惜,这个孩子与其父母的沟通似乎不是太好,也许父母在她面前有绝对权威,在父母的高压下孩子不敢表达自己的想法。于是,孩子把这种累积的怨忿转而发泄到钢琴老师身上。也难怪,敬业的钢琴老师认为这个学生聪明有灵性,是棵可以栽培的苗子,于是严格要求她要按时把曲子弹好。这一次,孩子没有按时弹好,老师批评了她,说这样下去,他会告诉她妈妈的。这句话,恐怕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孩子决意要换老师。 [ 这一次“最后一课”上的冲突,在法庭上被原告有意的省去不用了,也是造成陈柏平被判重刑的原因之一。其实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可以说明原告投诉的动机。 ]

所以,孩子似乎想以调换一个老师的方式减轻练琴的压力,对母亲说要换老师,其母问为何,说不会替你换老师,除非这个老师有不适当行为,女孩便问,什么叫不适当行为,母亲回答说比如用手触摸你的身体,女孩说,就是。钢琴老师就是用手触摸了她的身体。女孩的母亲说这就是非礼 (child molestation) ,就是性骚扰,于是立马报警,老师立即被捕入监。女孩想换老师,想减轻压力的目的达到了,可是,对其钢琴老师的灾难也造成了。女孩在法庭回答问题时大哭不止,不知是否是对自己的想换老师想减轻压力的最初打算不料引来老师的牢狱之灾而后悔,还是为了自圆其说做足戏份让陪审团深信其受到伤害,抑或两者皆有?

其实,这个案子有许多漏洞。首先,对钢琴老师的指控,原话并不是女孩本人说出来的,而是其母亲的话。这里应该算是使用了 Leading question ,有无中生有的嫌疑。第二,辩护律师没有请心理学家给被告作心理评估 (后来在狱中作了,证明陈没有作案心理;可是来得太晚了一点;希望能帮助减刑甚至推翻旧案得到平反);而律师不作心理评估的理由是陈柏平英文不好,反正没有用 (真是令人张口结舌,无话可说!)。这样做的律师是大大失职。第三,陪审团为陈定罪的理由是,小女孩英文说得很流利,而陈柏平的英文结结巴巴,说话时眼睛朝下,没有 eye-contact , 所以一定是心中有鬼,一定是心虚,所以有罪。陪审团中没有一个懂中华文化的人,他们不知道中国文化中人们对话时不用四目直视其实是很常见的吗?其实不同的行为在不同的文化中只有差异,无所谓是非正误。而这,就是一个文化误差,在于他们习惯用自己文化作标准,衡量别人的文化就觉得对方是错误的。于是造成这样一桩令人难以置信的文化案。

无论如何,这个女孩需要心理治疗。如果这是一桩冤案,作为用谎言伤害他人所引起的负疚感需要治疗;如果这不是冤案(本人对此存疑),那么,真正受到性骚扰而受到的伤害,也是需要接受治疗走出阴影的。总的看来,原告女孩走到这一步,主要是承受到了太重的压力。而压力的制造者正是女孩的家长。为人父母者,养儿育女是需要关爱,需要期待,需要给予一定的压力,可是压力过了头,就成了灾害。[补记:according to recent report (11-3-2009), 此案果然是冤案。]

案件二

克 . 约瑟夫“性骚扰”案

九年前,约瑟夫(只是笔名)是一个大学里的临床心理学助教授。任教没多久,也就是第二个学期的第六周的一个下午,便接到从校园调解委员会打来的一个电话,要求约瑟夫第二天下午与其系主任,学院院长一道同她(即校园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碰头开个会。语气和善但不容分说。说是有一名女生提出抱怨,投诉说他向她发出性骚扰的电子邮件数次。说是女学生写电邮向教授询问自己的小考成绩,而这个女生收到的回电则说,如果要保证取得一个好成绩的话,星期五晚上请该女生来他家同他一聚。没有给地址,但这份回件上签署着约瑟夫的名字。调解委员告诉他,这个碰头会上不会有投诉女生出席,这是该大学的标准程序。约瑟夫听了之后的第一反应是很平静,没有震惊。知道肯定哪里出错了。他回忆了一下近来与学生的来往交谈中是否碰到过情绪不稳,身陷麻烦的学生。他作为一个临床心理学从业者,深知这种幻听幻觉现象在学生中不是不可能的,尽管不常见。不过,他想了几个来回也没想出哪个学生会有这种现象。他问,“性骚扰?不可能吧。肯定不是冤假错案就是找错了对象。”他问调解委员那个学生是凭什么理由控告他。约瑟夫很有信心,知道自己是清白的。调解委员说,她们手头上有证据。说,那个女生把所有的电子邮件都交上来了。那个女生同时也在本校的另外一个系里当秘书,当她收到好几份有性骚扰嫌疑的电子邮件之后,便向那个系的系主任报告了,而那位系主任马上断定约瑟夫发了这种性骚扰信件,要那位女生向有关单位投诉约瑟夫,告他性骚扰。奇怪的是,尽管他们同在一个校园,彼此距离很近,其实不难沟通,可是那位系主任压根也没想到先同约瑟夫本人联系一下,看看是怎么回事。而调解委员会的人和大学有关单位的人也偏听偏信,一开始也认定约瑟夫对女生作了性骚扰。美国的法律不是要等证据齐全才定罪吗?在证据出具之前应该是清白无辜的吗?约瑟夫感到这真是奇了怪了。而调解委员会找他询问情况似乎只是事后偶尔想到的一点补充。约瑟夫打电话告诉他当时的女朋友,(现在已经是他的太太)女朋友问,他们怎么不但在任何证据出来之前就认定你有罪,而且还相信你会这么愚蠢的用电子邮件去做性骚扰?约瑟夫又给一个在一家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里做事的律师朋友打电话,告知此事,而这位律师朋友则听了大喜,说“把这个案子让我来做吧!只要你能拿出白纸黑字的说你性骚扰的文件,一准打赢!那我们就都可以早早退休了!”

第二天下午,约瑟夫与调解委员,院长和本系的系主任出席了这个碰头会。调解委员说那个女生并不希望约瑟夫被解雇,但是大学的政策要求约瑟夫因为性骚扰行为而接受心理咨询。她拿出一张文件要求约瑟夫签名。而坐在一旁的院长,则生气地蹬着眼睛看着约瑟夫,厉声斥责他如何作出这种事。约瑟夫不动声色,将递过来的等待他签字的文件压在一旁,暗喜道,看来还真可以早日退休呢。然后,约瑟夫 拿出几份他的在热邮 (hotmail) 的电邮地址,让在场的每一个人仔细看清,他自己的邮址与那位女生交出的“性骚扰”邮件的地址比较看是否一样。两者之间只有极其些微的拼写差别。约瑟夫还拿出从热邮地址集上找到的与他的地址相近似的所有地址给大家看,原来还挺多的,但总有细微差别。那么就是说,那位女生想向老师提问题,结果一个粗心大意,把地址拼写弄错,将信件寄到图谋不轨的人手中,结果引发了这场找错了人的“性骚扰”冤案。让大家看清他们的错误之后,约瑟夫宣告,他是不会接受任何心理咨询的。 院长同意了,说,那我把这个同意接受心理咨询的合同拿掉吧。约瑟夫则说,慢。让这份合同留在这个案卷里吧。这时风向转变,约瑟夫占了上风。院长也不再朝他瞪眼睛了。调解委员说希望你不会认为有必要就此再采取什么行动吧?(意指不要反过来状告大学呵。)

约瑟夫说,请你保证将今天的结论通告所有知道这件事的人,让他们知道这是你们犯的错误。约瑟夫特意没有搭理那个要不要采取进一步行动的茬,意思是就是要让这些先入为主的家伙们出一把汗。会议结束了,院长立即溜之大吉,根本没想到要做一点损伤控制;调解委员则说一些令人愉快地小话题,但是没有任何人对约瑟夫道歉。没有人想到此事对于约瑟夫会有什么影响,会对他的个人名誉有什么伤害。最后最难过的是那位女生,她是唯一向他道歉的人。约瑟夫想到的是这样冤案能发生在他的身上,那么也完全可能发生在另外一个人的身上,换一个地点,换一个场景,换一个人物,都是可能的。约瑟夫最终没有去找他的律师朋友,没有“早日退休”。但,他由此对在大学教书的工作失去信心,转业重回他的临床心理研究和实践去了。

 

这两桩“性骚扰”案件的对比,令人感慨。两者之间当然有许许多多的不同,其中之一是新移民的身份以及由此而来的语言障碍的不同。陈柏平蒙冤入狱,约瑟夫则讨回公道。尽管谈起来仍旧愤愤不平。毕竟,蒙冤是一件伤心事。


 

 

陈太太的鸣冤信:
我先生钢琴教师陈柏平被控非礼女童一案:冤!!!

 

2006年3月9号,美国加州San Mateo 县 Redwood 市法院法庭根据陪审团的意见,裁决我丈夫钢琴教师陈柏平被控在2年10个月之内(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63次非礼一名10岁女童学生罪名成立,将在2006年6月2号面临可能高达132年的牢狱之灾。这真是千古奇冤!

为了让全世界善良正义的人们了解真相,作为陈柏平的妻子,我决定将这一事件的全过程公布于天下,让民众来了解这一裁定的轻率,荒谬,和草菅人命!

我的丈夫陈柏平,1951年出生在中国南方的一个音乐世家大家庭。自幼与兄弟姐妹一起学习小提琴和钢琴。青年时加入乐团,并在上海音乐学院深造,成为专业演奏员。80年代,退出演艺界,进入江南一所著名大学,从事学生文体工作。从那时起,他就利用业余时间,教授儿童钢琴和小提琴。来美之前,在当地已桃李天下,小有名气。2001年,已是“知天命”的他,满怀着对新世界的憧憬和美好梦想,移民来美。那个时候,他是连做梦都想像不到,在这个世界上所谓最发达,最文明,最讲法制的国度里,等待着他的,是一件足以让他在牢狱里渡过余生的冤案!           

 

 

和大多数移民来美的人们一样,我的先生陈柏平也 历了精神上,心理上的迷茫和困惑。之后,凭着他的钢琴和小提琴的功底,开始招收学生,教授琴艺。几年下来,靠着对工作的刻苦勤勉,对学生的耐心细致,对教学的兢兢业业,逐渐打开了局面。2004年,已经拥有40余位学生。这些学生中的大部分,都要求上门教学。我先生的车,这几年里,每年要跑2-3万英哩。每天夜里他回到家,经常是累得一到家就狼吞虎咽的吃饭,之后通常连话都没力气说,倒下就睡。在我们家,我自己失业,身体不太好,女儿在上高中,一个不赚钱,一个将要上大学,要学费。还有一位73岁的老母亲。他除了拼命工作,赚钱养家,还能有什么办法呢?!这几年,全依赖着他的辛劳工作,我们家的经济状况才逐渐稳定下来,也开始了我们自己的“美国梦”。然而就在这时,一场大难,也在悄悄向我们逼近!

 

 

2004年9月3号下午3点左右,像往常一样,我先生身穿T恤,西装短裤,拎着琴盒,走向停在树荫下的车,准备去给学生上课。突然,2名警察出现在他面前,将他双手铐住,对他宣布说因为有人控告他非礼一名10岁女童,对他实施逮捕!我是在第二天凌晨接到我先生从监狱里打来的电话,才知道出事了。说实话,当时我还以为他是因车祸或因为什/么误会才导致入狱的。直到后来向警方问清了逮捕的原因,并和律师接触后,才意识到是大祸临头了。据警方最初的报告,控方指控我先生在2001年9月到2004年6月的不到3年的时间里,每周一次在一名10岁的女学生家上课,非礼这位女童达78次。令人不解的是,在后来的司法进程中,控方将78次改为63次。法院告诉我们,如要保释陈柏平,保释金额是780万美元。听到这个消息,对我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为了便于让广大读者分析了解此案,我先将一些认定的事实列举出来。

 事实1.

 我先生陈柏平从2001年的9月开始上门教授这位女童钢琴,一直到2004年8月下旬。而控方却认定是从2001年9月开始,到2004年6月,共2年10个月。这个差别,是有文章的,我们后面再详述。现在我就按控方的数据为准。按每年52周计算,这段时间的总周数大约是148周。去掉一些因故没有上课的周数,如节假日或女童家外出旅游等,实际上课次数是126次。这个数字,是控方确认的。

 

事实2。

2001年9月,我先生接手这个女童的时候,她是一个初学者。仅在一位babysiter的帮助下弹了一本初级钢琴教材的第一册。这位babysiter在法庭的证词可以证明这一点。而2004年在陈柏平停止教课之后,由另一位女性钢琴教师接手。据这位教师在法庭的证词,当时女童的水平是5级。经过她一年多的授课,女童现在的水平是6级。另据我先生在法庭上的供词,在这2年10月的时间内,共指导这个女童学习了15本教材的弹奏,其中12本学完,3本未学完。有详细的教材目录。我先生的这条陈述,并没有引起对方的反驳,所以我认为这是事实。

 

事实3。

 

 

女童家的钢琴,是放在开放的客厅里,客厅两侧各有一个门。授课期间,女童的家人可经常自由出入。这一点双方都没有异议。

 

事实4。

这位女童有一个小她两岁的妹妹。家里有一位住家保姆。除去有几次出去15 分钟接妹妹放学回家之外,保姆一直在家,并常常会进出正在教课的客厅。女童的妹妹也会进入客厅玩耍。保姆在法庭的证词可以证明这些。

 

事实5。

 女童的父母双方,每个月里分别会有两到三次在家工作的机会。会碰到陈柏平在家授课。女童父母的证词承认这一点。

 

事实6。

 

 

这位女童在跟随陈柏平学习钢琴的同时,还在一位老师的辅导下学习中文。女童在学习的过程中,曾对这位中文老师非常无礼,她有因为不愿意修改作文中老师纠正的句子而发脾气,并把本子上的这段句子用铅笔戳破,将本子扔在地上,大声对老师说“我要告诉我妈,不要你来教我,把你写在日记本上。”令这位老师非常生气,说“我不要赚你们家的钱。并当场拂袖而去。中文老师和保姆的证词,都认定这件事的真实性。按保姆的证词所言,这个女童“具有攻击性”。保姆在他们家做了5年,她曾几次告诉她妈妈说保姆偷她东西。她妈妈在场跟不在场时,女孩表现完全不一样,她很凶,常常对她妹妹拳打脚踢。。

 

事实7。

 

 

除了女童本人的指控之外,没有任何其它证据。在这2年10个月的时间里,包括女童父母,及保姆在内,没有任何人目睹所指控的非礼行为,也没有任何人听到女童有关受到非礼的抱怨或谈话,直到2004年8月22日。这些人的法庭证词可以证明。

 

事实8。

师从陈柏平学琴的儿童有三十多个,除了这位女童之外,所有其他儿童及他们的父母都一致认为陈老师是好老师,不相信这一案件的真实性。有他们写给法官的亲笔信为证。

 

事实9。

教琴是陈柏平在美国唯一赚钱养家的手段,他为何要伤害自己的学生,砸掉自己的生意,毁掉自己和家人。除非他有丧心病狂的恋童癖。我是他22年结发妻子,他有没有此病我最清楚。现已有法庭指派的医生证明,陈柏平身心完全正常。 

 

下面我列出2条证词。第一条,是女童在法庭上的证词。读者不妨暂时认为这是事实。随后我们会证明,这条证词是如何荒诞。第2条,是女童母亲的证词,说明女童在遭受非礼之后,心灵受到极大伤害。我认为,的确,如果一个女童真是被非礼,心灵一定会受到创伤。我们将这条证词列出来,以便分析整个案情。

证词1。

 

据女童在法庭陈述,从2001年10月左右开始对她非礼。非礼的动作是将手伸入女童的内衣内裤,对敏感部位进行抚摸。每次抚摸持续的时间是1到2分钟,除非有人进入客厅,或女童向陈柏平提问题,这种动作才会停止,否则,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陈柏平会持续地对她进行非礼。女童亦陈述,自从陈柏平给她上课的一个月后就开始了对她的非礼,之后的几乎每节课,这种事都会发生,直到2004年6月。

 

我要说明一点,女童在做 “证词1” 的陈述时,在法庭上曾一度哭泣失声,不能自己。我方律师便请求法官下令暂时休庭,来安抚这位女童。这一情节,令陪审团印象深刻。而在我看来,如果这段证词是真实的,那么,非礼次数就应该远远大于控方所提出的63次。后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非礼次数越大,越接近总授课数126,指控的可信度就越低。

证词2。

 

 

据女童母亲在法庭陈述,她女儿在遭受非礼之后心灵受到极大伤害,但不知道如何面对。唯一做过的是几次向她提出要更换一个女性教师。但是,每次都被她拒绝。因为她女儿说不出更换的理由。

 

这位母亲还说,她女儿非常害羞,性格内向,不善于表达,也不知道老师这样做是不对的事情,所以也就没有把受到非礼的事告诉家人。

 

现在,我们可以根据上面所列出的事实和母女俩的证词,描述出一个完整的故事。2001年9月,陈柏平进入这个女童的家,开始给她上钢琴课,每周1次。当时,女童才刚刚开始钢琴的学习,仅仅会弹某本初级教材的第一册。一个月后,也就是2001年10月的某次课程中,陈柏平开始抚摸女童的身体,并把手伸进女童的内衣,内裤。每次抚摸的时间会持续1到2分钟。然后,他会重新开始这些动作,直到下课。从此以后,几乎每次上课,自始至终,陈柏平都会这么做,除非有人进入了放置钢琴的客厅,或者,女童向他问起乐谱的问题。女童的家里有一名住家保姆,除了有几次会出去接女童的妹妹15分钟外,其他时间都在家,并会时常在客厅里走动。女童心灵受到很大的伤害,但出于害羞,也不知道该如何做,只是几次对母亲说,想换一个女教师。母亲没有同意,所以女童只好继续在陈柏平的指导下上每周一次的钢琴课,忍受着他每次自始至终的非礼。2003年初,由于母亲对女儿的学习进度感到满意,就把女童的妹妹也交给陈柏平学习钢琴。到2004年6月,在2年10个月的时间内,女童学习了15本钢琴教材,水平达到了5级。2004年7月,女童一家去中国度假,8月回到家里(这一句是女童妈妈在法庭说的)。8月22号,因为第2天又有钢琴课,女童再次对妈妈提起要更换教师的事。这次,妈妈问她,是不是陈老师做了不好的事?女童问,什么是不好的事?妈妈说,比如用手摸你的某些部位等等。女童证实了。第二天,妈妈带着女童去了当地的警察局,报案。2004年9月3号早上7点左右,在警察的监控下,母亲给陈柏平打了电话。当日下午,陈柏平被捕。2006年3月9号,法庭陪审图裁定陈柏平罪名成立。

下面,我们来分析这个故事的荒谬之处。

 

首先,一名聪颖但不是天才的女童,在这样一个恶劣的老师的,几乎是每节课自始至终的非礼下,居然能在短短的2年10个月的时间内,学完了12本多钢琴教材,从初学者达到5级水平。说女童不是天才,是根据“事实2”中,女童现任教师的证词推导得来:在她的指导下,没有任何非礼的环境下,女童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只从5级达到6级。从“证词1”及“证词2”我们知道,女童受到非礼后心灵受到极大伤害,甚至在两年之后回忆起来仍能令她痛苦之极,留下眼泪。那么在当时,她又怎么可以长时间的一面忍受着非礼,一面又全神贯注地聆听老师的指导,并取得一般学生几乎不可能取得的成绩?她哪里来的如此的定力?!也许控方也觉得难以置信,才用了126/2=63次 这个数字,好让故事变得容易被接受一些。这里我们也可以知道,陈柏平给这个女童的学习压力,要远大于一般的学生。我曾问起他这个问题。陈柏平说,这个女童学琴天赋不错,她的爸爸和奶奶会弹钢琴,对老师有要求,希望孩子多学一点学得快一点。因此给她的压力就会比别的学生大些。在此,我认为我先生实在糊涂:他怎么就不明白,任何人对压力的承受都是有限度的,更何况小孩?!

 

其次,从“事实3,4,5”中我们可以知道,女童家的钢琴是放在开放式的客厅里,并且时常会有人进出。而从“证词1”,陈柏平对女童的非礼,在每节课里是自始至终。而且,从开始教她的一个月以后,就一直持续到2004年6月。这样长的时期,如此频繁的作案,保姆及家人竟从来没有一丝一毫的察觉。保姆在法庭作证时指出,她会经常出入客厅,但从来就没有发现陈老师做过什么不好的事。在“事实5“中我们也知道女童父母每月分别有两到三次在家工作的机会,他们会不定时的出现在客厅里。陈柏平和女童是背对着客厅两侧的门而坐,(有法庭出示的照片为证)如真做坏事,陈柏平哪来的这份胆量。

 

第三,女童能在将近3年的时间里,从不和家人讲,也不指责陈老师,不符合她的性格。从“事实6” 我们可以看出,女童是可以对中文老师做出十分无理的事的。可她竟能忍受陈柏平长期的非礼,压抑自己的痛苦。这难道合理吗?

 

 

第四,据她母亲说,学琴一年半后,女童就不肯弹琴,常躲在房间里哭,要换女老师,妈妈却没理会她,反而让当时7岁的妹妹也来跟陈老师学琴。请问每一个做母亲的,如果你们的女儿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数次哭着说要换掉男老师,不肯练琴,你们会无动于衷不理会孩子吗?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没给老师打过,去问一声孩子为什么会这样?倒是陈老师在2003年8月12号给她妈妈打过一个长达10分钟的电话。有AT&T电话账单为证。电话中,陈老师谈到,女童目前学琴不努力,偷懒,常常赖掉老师布置的练习,说老师没布置过,不肯弹手指练习,只愿意弹她感兴趣的曲子等等。

 

 

这个孩子在学校里,曾连续两个月,每周一次被学校的顾问找去谈话。(有法庭证词为证)她妈妈经常打电话给顾问并亲自去学校多次过问此事。如此重视她孩子的母亲,为何女童哭诉一年多要换掉男钢琴老师一事不予理会,你们认为有可能吗?

第五,我方律师问女童的母亲为何三年来,63次被“摸”,现在才报警。母亲回答“我们的孩子害羞,不善表达,也不知道老师摸她是不对的性侵害。法庭上,五位老师和一位保姆都认为女童是一个性格外向活泼聪明的孩子。在法庭上,女童的表现也是如此。对检控管的提问,女童对答如流,自然流畅,该哭的地方,她恰到好处,分毫不差的流出眼泪。如此表演,确实精彩,完全不像她母亲所描述的那样“内向害羞,不善表达”。大家能相信吗?一个10岁在美国受教育的孩子,在三年里,连续被男老师的手在内衣内裤里触摸,她却不知道这是性侵害和不对的行为。

第六,“事实7”证明,本案没有任何实证。所有的证据均来自这个10女孩的证词。陪审团12人中,没有一个华人,只有11个美国人,和一个印度人,他们不懂得中国的文化,不懂得一个54岁的新移民带着一家老小在美国创业的艰难。他们中的一位leader对记者说“小孩说话自然流畅,可信;而被告始终摆出一个防卫的阵势,就像在掩盖着什么,所以我们认为他有罪。”也就是说所有陪审团员只凭感觉,同情小孩而定陈柏平有罪。

即使在一些法制不太健全的国家里,人们也知道“疑罪从无”。

 

 

可为什么在这个最讲法制的国家里,竟然可以在全无任何证据的条件下,仅凭一个小孩子不负责任的话,裁定有罪并可判入狱132年??!!

第七,在法庭审理接近尾声时,也就是双方律师进行最后辩论时,发生了一件极荒唐的事:先由控方律师发言,从早上9点开庭直到中午11点多。接着,由我方律师申辩,时间持续到下午近1点。整个陪审团员,以及听众席上的人,又饿又疲痨,许多人都闭上眼睛在打盹。      

 

 

一边人命关天,一边昏昏欲睡。

 

如此定案,天理何在?!

 

 

 

最后,我还要指出,女童和她的母亲刻意隐瞒了一件事情:2004年8月,她们从国外度假回来后,女童还在陈柏平指导下上了3节课。这件事,有这位母亲9月6号和陈柏平电话录音为证。。也就是说,女童上课的总课数是126+3=129次。在最后那次课中,由于女童没能按时完成陈柏平给她布置的功课,并硬说老师没布置这段练习曲,坚持不肯弹,令老师十分生气,便被陈柏平警告要告诉她的妈妈。(据她们保姆说,女童很怕她的母亲。)可是女童在庭上一口咬定,课只上到04年6月,暑假回来后没有上课,跟她妈妈所说的8月不一致,明显在隐瞒和老师间的这段争执。我们认为,这件事才是引发此案的真正导火线,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不是,那么,为什么她要刻意隐瞒?!女童仅仅想逃避一个严格的钢琴老师,而她的妈妈给了她一把逃离这扇门的钥匙——“老师是不是摸了你”。也就是说“老师摸”这句话首次出自女童母亲之口,而并非女童本人。(有这位母亲在法庭陈述     为证)

 

                以上是我的分析。请大家评判。尤其是所有跟陈老师学过琴的学生和家长们,请你们出来说话,给我们支持与帮助。并且也希望所有的教师,医生,及相关行业的人士们出来说话,难道你们在一对一工作时,都需要带着摄像机吗?否则,只凭一个女孩的几滴眼泪就可以断送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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