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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云迪嫖娼案的三点看法

(2021-10-23 02:35:39) 下一个

作者:无所不侃

咱不弯弯绕,直接亮观点,谈看法。
 
第一个看法:音乐家协会第一时间将李云迪除名,这是极不妥当和轻率的。就算你立场鲜明可嘉,但未免操之过急。
 
 
 
首先,协会有章程,对会员除名,一般限于刑事犯罪。一个不太严厉的行政处罚,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你凭什么可以超越章程,自行其是?
 
其次,程序正义也非常重要,除名程序中至少应该有主席团讨论这一环节吧?从该协会第一时间作出决定的时间点看,这一程序显然没有经过,因为召集会议需要基本的时间,而该协会的所谓当家人为了彰显政治正确,急不可耐地作出反应,这种缺乏法律意识的积极性,不该鼓励,还要遏制。
 
更重要的是,如何全面评价和适当保护一个优秀音乐家,使其不为一个污点而毁了艺术前程,这正是音乐家协会该做的事。公安已经对他出铁拳了,坏他名声了,紧接着“社死”又来一波……这种时候,专业团体理该发出冷静清醒之声,岂能雪上加霜痛打落水狗?
 
有位著名作家质疑得好——
 
难怪有一位著名书法家在朋友圈忿忿不平地留言:协会除名?我不免兔死狐悲。协会章程有吗?协会主席团讨论过吗?行政处罚不是刑事犯罪懂吗?书协曾有会员酒驾,也没有听说除名其实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酒驾和嫖娼孰大?很明白。所以为自己是书协会员而骄傲……
 
同样是艺术家协会,别的协会没有这么着急忙慌地表明立场,更多考虑对艺术家名誉和成就的保护,为何音协要这么积极?
 
再说了,人家跟你们主流还是跟得很紧的,荣誉称号一大堆。就凭这一点,你们也不该太下狠手吧?
 
 
 
还有,看到李云迪相关作品下架,也很反感。动辄就用斩草除根式的方法,将艺人的作品全线下架,这也是轻率和短视的做法。尤其是影视作品,是群星灿烂的产物,一个人出点事,其他人的表演也都死翘翘了,简直就是搞株连哈。
 
有读者拿古人作譬,虽然不太贴切,但还是有思考价值的——今天我们吟诵的很多唐诗宋词,其作者不少是“生活不检点者”,难道我们就会觉得,他们的诗篇很肮脏吗?
 
 
同理,李云迪弹奏的优美曲子,就会因为嫖娼而变得难听吗?
 
这些基本的常识和道理,还要拿出来一一辩解和澄清,这本身就是很悲哀的事。
 
再说第二个看法:为此等私德之事,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
 
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得为”。遍查《治安处罚法》,无一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向社会进行通报。
 
既然没有此项权力,那就是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律专家认为,行使此项权力时,要遵循“必要性原则”或曰“最小侵害原则”。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恶”,不应过度行使,且对违法人员造成的损害应当与违法行为相称。
 
什么是“相称”?就是罪罚相当。如果一个性质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却要使行为人付出惨痛代价,这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得已的恶”,而是“故意的恶”。李云迪如果因为此事,不但社会评价度降低,而且被行业联合“封杀”,这些不利后果,很大程度上是公开“通报”所导致的。
 
很显然, 拿明星私生活的些许犯法瑕疵广而告之小题大做,不仅是对公权力的挥霍滥用,也是对公民私权利的肆虐侵害,说得严重点,也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与蹂躏。这种通报制度极其不利于保护个人隐私,而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切实树立人权保障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李云迪嫖娼才是小事,而涉嫌行政违法倒是大事。
 
第三个看法,通过此案的背后,了解真正的人性所需,避免简单化地把所有问题道德化、有罪化。
 
我们不妨人性化地设身处地为类似李云迪的单身成年男子考虑一下,假如他们的确有性需求,究竟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有人分析,这次李云迪显然是找的“外围女”,这其实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一夜情,你说是性交易也可以算。对此,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就曾经公开撰文,提出“卖淫嫖娼应该非罪化”的命题,她认为,非罪化是指对于所有成年人之间的性交易不用去管,也不用罚款。
 
这个命题可不可以讨论,我认为是可以讨论的。这又不是关系到亡不亡国的大是大非,不必视为禁区吧?何况这个命题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怎么就不能敞开讨论呢?
 
有人感叹:男人一年一结算,像吴秀波,抓了。男人不花钱白嫖,像吴亦凡,也抓了。男人现在一次结清,银货两讫,也抓了。做男人难,做中国男人更难,做中国名男人难上加难。
 
说得很幽默,但也有值得思考之处。
 
另一位著名性学家潘绥铭,也曾经深入探讨过卖淫嫖娼背后的问题。他说,卖淫嫖娼的关键在于性的买卖,人身和财产打通了。其实主张卖淫嫖娼合法化的理由,说到底,和主张器官自由买卖的理由,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卖肾的人会说,这是我身体的一部分,卖了它,整个家庭生活改善了,为什么不允许我这么做?卖血、卖器官、卖性,说到底,都是出售人身利益换取更好的生活,它们背后的基本问题是一样的。
 
潘绥铭举例说,什么人的性交易会被定义为“卖淫嫖娼”?从男性来看,财富巨大到一定程度,会去足疗店、洗浴中心甚至酒店这种地方吗?不会,他把人带到自己的别墅里去就行了。会支付几百、几千的所谓嫖资吗?不会,他会送手链甚至送车送房。女朋友随便换又怎么样,搞不好还上头条,成国民老公。
 
 
那么,如果打击卖淫嫖娼的本质,是打击钱和色的交易,可是,在这些场合,不同样是钱色之间的交易吗?但是,似乎从来没有人认为,这种钱色交易是需要和卖淫嫖娼一样去打击的对象,相反,很多人很羡慕这种挥金如土遍览春色的“上层生活”。法律在这部分人群面前,失灵了。
 
按经济分析的思路,那就是法律提高了性交易的无罪成本,只有消费起的,才能脱离法律,消费不起的普通人,又忍不住想花个三头五百就要消费,那就是卖淫嫖娼了。这么想下来,可能就会回到马克思的立场上,把禁止卖淫嫖娼的法律,理解成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一个压迫工具,理解为权贵阶层对底层人民的性权利的一个剥夺。你就会觉得,性是人人都有的大欲望,为什么要分三六九等?有人可以充分享受,有人偷腥就要惩罚,这不公平嘛。
 
潘绥铭说,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的确可以走得很远、想得很深,无论是主张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或者废除禁娼制度,都不是喊几句口号那么简单。
 
社会学家和性学家的看法,富有深意,直击人性深处。他们深入了解真正的人性所需,避免简单化地把所有问题道德化、有罪化。在今天这个时刻,尤其需要这样冷静客观深入的思考和探究。
 
很多时候,“朝阳群众”只能帮助解决皮毛的治安问题,而真正治到骨髓里的,还是需要有识之士。
 

就用这个幽默小帖子做结尾吧,希望我的三点看法引起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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