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首届四川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四川省十大法治人物,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首届四川省行政立法专家。
出版《检察官客观义务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等学术专著 6 部、合著 6 部,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 7 项,其中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 " 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辩护问题实证研究 " 结项获得 " 良好 " 鉴定,获得 "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 等省部级以上奖励 6 项。
近日,有 " 钢琴王子 " 之称的李云迪因涉嫌嫖娼一事被 " 平安北京朝阳 " 的官方微博向社会通报," 一石激起千层浪 ",此事一时间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
除了大众感受中的 " 震惊 "" 想不到 " 之外,人们不禁思考,官方是否应该向社会通报此行政违法事件?
一、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
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是 " 法无授权不得为 "。然而,遍查《治安处罚法》,无一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向社会进行通报。不仅如此,该法第 6 条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 112 条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 5 条第 2 款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请问,这种惯常的 " 通报 " 做法究竟依的是何法?如果向社会通报,其家人必然知悉,有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家庭不和谐,能 " 增进社会和谐 " 吗?立法的意旨又如何能实现? 所谓的 " 公开 ",应当是执法程序的公开,并非是与案件调查、处理无关的向社会的公开。
《民法典》第 990 条在 " 人格权编 " 中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 991 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李云迪虽涉嫌行政违法被处罚,但其作为公民的人格权并没有被剥夺,依然享有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尊严。
在刑事诉讼中,有一项举世公认的原则,即 " 无罪推定 " 原则,也就是涉嫌犯罪的被追诉人在罪行最终被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在法律上被假定为或者被视为无罪,目的是给涉嫌犯罪的人以人道待遇,保障其不因被追诉而被当成犯罪人对待。
李云迪嫖娼一事若有确凿证据证实,也只是行政违法,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刑事犯罪。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遭到行政处罚后,其还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权。这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并非终局决定。一旦李云迪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会受到司法审查,完全有推翻原决定的可能。
如果对一项尚未确定的处罚决定进行公开通报,不仅不符合类似 " 无罪推定原则 ",而且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权独大的现状难以受到控制。
二、官方通报不符合宪法原则和 " 比例原则 ",损害公民各项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所谓 " 人权 ",就是 " 人之所以为人 " 的权利,不论行政违法人员还是犯罪人,概莫能外。在现代风险社会,隐私权是人格权或曰人格尊严的基础,理应成为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权力的实现也同时伴有义务的履行。 由此决定了人权保障理应成为公权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通报显然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比例原则被称为公法上的 " 帝王条款 ",也就是 " 必要性原则 " 或者 " 最小侵害原则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 " 不得已的恶 ",不应过度行使,且对违法人员造成的损害应当与违法行为相称。
一个性质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却要使行为人付出惨痛代价:家庭可能破裂、社会评价降低、被行业联合 " 封杀 "。并且这些不利后果很大程度上是公开 " 通报 " 导致的。 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实践中流行的通报制度的弊害。
在全球有包括德国、荷兰等国在内的 88 个国家已经承认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有无必要对嫖娼人员给予如此严厉的处罚,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可以说,公开 " 通报 " 对行为人造成的社会惩罚,不亚于行政拘留和罚款所带来的痛苦。嫖娼导致的 " 道德污名化 ",使得行为人为人所不齿,几乎被整个社会乃至家庭所抛弃。这就是 " 通报 " 超出行政处罚本身的 " 溢出效应 "。
南非法官在一则判例中曾言:" 所有被拘捕和起诉的人员都有权利获得警察对他们的基本尊重。但任何发生在拘捕和起诉过程中超出这个范围的对尊严的侵犯,都不能归咎于法律,而应该归咎于执法的方式。"
有学者已经指出: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处罚本身很难符合 " 罪罚相当 " 的比例原则。由于卖淫嫖娼受到的社会污名化,公开处罚本身就会产生比处罚更大的后果。比如,一般的卖淫嫖娼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抓后的实际 " 惩罚效果 " 与它的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是不成比例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卖淫嫖娼行为所承载的道德污名化。
被抓后身败名裂,也造成了更多反社会的人,即 " 社会敌意 "。而且,对家庭关系的破坏也往往是抓的问题,而不仅是嫖的结果。 " 一个把所有不雅行为都曝光在众人面前的社会必定是道德瓦解的社会 " " 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同意的成年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外部性,而执法者的干预恰恰会使之曝光于公共领域,对公共道德、家庭和社会秩序产生不见得正面的影响。 "
基于此,有学者指出:大张旗鼓抓嫖和宣传,弊大于利,在我国即使不能做合法化处理,也应当寻求更侧重保护个人隐私、更尊重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
我们在为李云迪深感惋惜的同时,我们也失去了一位优秀的钢琴家和他带给我们的音乐享受。这也许也是一种社会损失吧!
三、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切实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我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出 " 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大宪章。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牢固树立 " 人权保障 " 的理念,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永远不可能建成。
既然我们 的执政理念是 " 以人民为中心 ",那么就不能流于口号,应当落实在具体行动中。
前几年,某市发生了机动车司机之间的争执和厮打事件,被害女司机的违章记录和开房记录都在网上被曝出。
另一市的某国有大型企业的中层干部开车时摸了一下副驾驶位置上的女大学生,刚好被安装的监控录像拍摄下来,后来该视频在网上流传。该事件被称为 " 摸奶门 " 事件。网路曝光后,该驾驶人员被迫离开原就职单位,家庭几近破裂。当地公安执法的公信力受到广泛质疑。这显然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能接触个人隐私的公职人员有关。
因此,在网络信息时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也是对广大公职人员的严峻挑战。
对于“三·二六会议”撤陈会议,胡适最后做了这么一个定性式的总结:“……独秀因此离去北大,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创立及后来国中思想的左倾,《新青年》的分化,北大自由主义者的变弱,皆起于此夜之会。”
陈独秀嫖娼事件:改变中国历史?
十六年后,胡适与汤尔和就此事在信中展开争论。胡适主张把“公行为”和“私行为”分开:一方面认为公共人物(Publicmen)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他们的私行为也有可能对公众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不赞成任何人把私行为当做攻击某人的武器。在胡适看来,借私行为攻击陈独秀的真正用意是变相攻击北大新思潮的领袖,3月26日的会议导致了“国中思想的左倾,《新青年》的分化,北大自由主义者的变弱”。汤尔和则认为陈独秀本为“不羁之才”,不会安于教授生活,即使没有这件事情,也会离职而去。
陈独秀嫖娼事发,蔡元培召开“三·二六会议”
1919年3月26日夜,北京,北京医专校长汤尔和家中。北大校长蔡元培和另两位北大教员沈尹默和马叙伦开了一次不大不小的会议。会议的主题是讨论北大文科学长陈独秀的去留。临时召开这次会议的缘由,是北京的报纸刚刚刊登了陈独秀在八大胡同“因争风抓伤某妓女下部”的新闻。
这次会议的具体情形,譬如讨论的侧重点究竟是陈独秀的去留,还是以何种方式让陈独秀离开,因资料的匮乏已不得而知。胡适曾希望与会的汤尔和能做一些有价值的回忆,但汤的回忆却相当简略,甚至连日期都记错了。
不过很显然,在陈独秀的去留问题上,会议最终还是达成了共识。很可能这次会议还敲定了让陈独秀离开北大的具体方式。4月8日,蔡元培召集文理科教授会议,通过文理科教务处组织法。文理科统由教授会领导,教授会主任由文理科主要教授轮流担任,鲁迅的老乡马寅初被推为第一任主任(教务长)。也就是说,蔡元培以“教务长代替学长”,废除了北大学长制。陈独秀的文科学长职务由此自然取消,继任教授、由校方给假一年。这次体制变更本来早有计划,定于改年暑假过后实行,此刻突然提前,很显然,蔡元培用心良苦,是为了给陈独秀一个体面离开北大的台阶。
三天之后,陈独秀在路上遇到汤尔和,据汤的描述,陈独秀“面色灰败,自北而南,以怒目视”。
胡适指责汤尔和:驱逐陈独秀导致“国中思想左倾,《新青年》分化”
十六年后,当年与陈独秀一同为新文化运动扛旗的胡适,与当年“三·二六会议”的当事人之一汤尔和,就陈独秀被迫离开北大一事在书信中展开争论。
1935年12月28日,胡适在致汤尔和信中说:
“三月二十六日夜之会上,蔡先生不愿于那时去独秀,先生力言其私德太坏,彼时蔡先生还是进德会的提倡者,故颇为尊议所动。我当时所诧怪者,当时小报所记,道路所传,都是无稽之谈,而学界领袖乃视为事实,视为铁证,岂不可怪?嫖妓是独秀与浮筠(按指当时的北大理科学长夏浮筠)都干的事,而‘挖伤某妓之下体’是谁见来?及今思之,岂值一噱?当时外人借私行为攻击独秀,明明是攻击北大的新思潮的几个领袖的一种手段,而先生们亦不能把私行为与公行为分开,适堕奸人术中了。
在胡适看来,导致陈独秀离开北大的嫖妓事件,其实质乃是当时新、旧思潮之间的彼此攻讦的一部分。并疑心汤尔和被人利用:“当时我颇疑心尹默等几个反复小人造成一个攻击独秀的局面,而先生不察,就做了他们的‘发言人’了”。胡适如此理解也不无道理,1919年的整个3月,北大校长蔡元培都一直忙于和林纾等“旧派”文化人论战“北大是不是在搞废除孔孟全盘西化”。蔡元培与林纾的论战,不过是当时“新”、“旧”文化人冲突的一个缩影而已。尤其是蔡元培组织的进德会,本有戒条不可嫖娼、不可娶妾,这些戒条也纳入到了蔡林论战当中,很有沸沸扬扬之感。而陈独秀恰又为进德会会员。
蔡元培本人大约是不想驱逐陈独秀的。在回复林纾的公开信中,蔡元培如此说:
“对于教员,以学诣为主,以无背于第一种之主张(按指学术自由、兼容并包)为界限,其在校外之言动,悉听自由,本校从不过问,亦不能代负责任。例如复辟主义,民国所排斥也,本校教员中有拖长辫而持复辟论者,以其所授为英国文学,与政治无涉,则听之。筹安会之发起人,清议所指罪人者也,本校教员中有其人,以其所授为古代文学,与政治无涉,则听之。嫖赌娶妾等事,本校进德会所戒也,教员中间有喜作侧艳之诗词,以纳妾挟妓为韵事,以赌为消遣者,苟其功课不荒,并不诱使学生而与之堕落,则姑听之。夫人才至为难得,若求全责备,则学校殆难成立。且公私之间,自有天然界限。”
蔡元培不愿驱逐陈独秀,胡适显然是了解的,所以才一再谈及汤尔和的态度对驱逐陈独秀起到了极重要的作用,认为是汤尔和利用了他在教育界的个人威望,给蔡元培施加了压力,影响了最终的决定——陈独秀出任北大文科学长,本就出自汤尔和的极力推荐。
1936年1月2日,胡适致汤尔和信中,又说:“我并不主张大学教授不妨嫖妓,我也不主张政治领袖不妨嫖妓,一我觉得一切在社会上有领袖地位的人都是西洋所谓‘公人’(Public men),都应该注意他们自己的行为,因为他们自己的私行为也许可以发生公众的影响。但我也不赞成任何人利用某人的私行为来做攻击他的武器。当日尹默诸人,正犯此病。以近年的事实证之,当日攻击独秀之人,后来都变成了‘老摩登’,这也是时代的影响,所谓历史的‘幽默’是也”。(《胡适来往书信选》)
对于“三·二六会议”撤陈会议,胡适最后做了这么一个定性式的总结:“……独秀因此离去北大,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创立及后来国中思想的左倾,《新青年》的分化,北大自由主义者的变弱,皆起于此夜之会。独秀在北大,颇受我与孟和的影响,故不致十分左倾。独秀离开北大之后,渐渐脱离自由主义者的立场,就更左倾了。此夜之会,虽有尹默、夷初在后面捣鬼,然孑民先生最敬重先生(汤尔和),是夜先生之议论风生,不但决定北大的命运,实开后来十余年的政治与思想的分野。”
汤尔和的反驳:“大学师表,人格感化胜于一切”
汤尔和如此回忆当日“三·二六会议”时的情景:“发何议论,全不省记。惟当时所以反对某君(按指陈独秀)之理由,以其与北大诸生同昵一妓,因而吃醋,某君将妓之下体挖伤泄愤,一时争传其事,以为此种行为如何作大学师表,至如何说法,则完全忘却矣。(1935年12月28日,《胡适来往书信选》)。”
胡适虽然也承认陈独秀嫖妓,但认为这只是“私行为”,而捍卫北大的新思潮则是“公行为”,两者不可混淆。他又责问:“挖伤某妓之下体,是谁见来?及今思之,岂值一噱?”
很显然,胡、汤二人评价“三·二六会议”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在胡适看来,陈独秀离开北大,对当时的新文化运动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而作为教育界名流,汤尔和则一直在坚持“为人师表”的道德原则。
第二天,汤尔和意犹未尽,恰又收到胡适当日的回信,遂又复信:“弟以为大学师表,人格感化胜于一切。至少也当与技术文章同其分量。以陈君当年之浪漫行为置之大学,终嫌不类,此乃弟之头巾见解,迄今犹自以为不谬,未知兄意如何?”
针对胡适的“政治与思想分野”说,汤尔和提出一个更大胆的设想:“又弟意当时陈君若非分道扬镳,则以后连二接三之极大刺激,兄等自由主义之立场能否发生动摇,亦属疑问。”
胡适自信若陈独秀不离开北大,在北大的自由主义风气的影响下,当不至于迅速左倾,终于创建了共产党,新文化运动也不至于脱缰而演变为“五四运动”,此后的历史也许会大不一样。但在汤尔和看来,无论留在北大与否,陈独秀本人的个性,都决定了其思想必然走向左倾,甚至担忧胡适等人非但不可能影响陈独秀,而且反有受陈独秀影响的可能。
汤尔和的判断并非没有道理。民国初年文化界,戒色意识正浓,但做起来殊为不易。蒋介石早期日记,就有“情思缠绵,苦难解脱,乃以观书自遣。嗟乎!情之累人,古今一辙耳,岂独余一人哉”之语。但蒋介石戒色的办法,是靠宋明理学之力。陈独秀与蒋介石的个性完全不同,乃顺性而为,并不苛刻自己。蒋努力戒色,最后拜服于曾国藩之道学,虽为基督徒,所信仰者则为传统道德;陈独秀飞扬跳脱,远离道学,高倡解放,最终搞起了共产主义革命。但汤担忧胡适被陈独秀影响而左倾,则似乎低估了胡适的自由主义信仰。
结语:对错得失至今难有定论
陈独秀嫖娼事件引发了胡适、汤尔臣之间的论辩,胡、汤之辩则引出了两个重要的命题:
(1)胡适认为陈独秀嫖娼属于个人私德,是“私行为”;陈独秀被迫离开北大,是“外人借私行为攻击”。胡适主张把“公行为”和“私行为”分开:一方面认为公共人物(Publicmen)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他们的私行为也有可能对公众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不赞成任何人把私行为当做攻击某人的武器。在胡适看来,借私行为攻击陈独秀的真正用意是变相攻击北大新思潮的领袖。汤尔和则认为,陈独秀既然身在教育界,作为北大文科学长,必须做到最基本的“为人师表”,嫖娼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2)胡适认为,3月26日的去陈会议,导致了“国中思想的左倾,《新青年》的分化,北大自由主义者的变弱”,陈独秀此后脱离自由主义阵营而迅速左倾。汤尔和则认为陈独秀本为“不羁之才”,不会安于教授生活,即使没有这件事情,最终也会离职而去,其思想左倾同样也无可避免。
胡、汤之辨引出的这两个命题,今日来看,恐怕仍然难有定论。
来源文学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