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高山一案的看法(1)
我曾四次使加拿大移民部更改规则,我对政府滥用职权和《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的权利有些认识。现谈一点我对高山一案的看法:现在一开局高山一方就极力要绕过不实申报,实质上是拖延时间。
关于滥用移民法問題,焦点是拘捕高山是否妥当。高山一方指出高山申請時不是“虚报”而只是“漏报”,是屬輕微誤導,不应该用拘捕方式,因没危及公眾安全。政府回應指出,在威脅公眾安全、涉及有組織犯罪等不尋常情況下,可以先行拘捕。我读过几个案例,就算用拘捕的方式构成了滥用移民法,不应该出现媒体报导的移民局將会终止对高山居留权的聆讯,什么就不能以高山在移民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为由,取消其一家的移民资格,並遣返回中国,这是誤導。大家应该清楚,移民部是否滥用移民法并不影響高山“漏报” 的发生和性質,不是滥用移民法导致“漏报” 的。这与美国辛普生的官司不同。所以,滥用移民法无足轻重,高山“漏报”,居留權問題是一定要審核的。
高山一方强调应该按照刑事嫌犯遣返的程序,而不应该采用利用高山在移民申请时填报不实资料为由将其遣返。这是在找加中之间没有引渡协议的空子,而移民法的遣返简单和会是一家。所以,高山一方极力淡化“漏报”的性質,采用只谈“漏报” 对移民評分影響,而回避“漏报” 的性質。
早前賴昌星代表律师,现擔任高山專家證人拉森稱,從其辦案經驗看,資料漏報亦或誤導程度是否嚴重,取決於是否會影響移民評分,影響移民審理結果。作為非主申請人,即便出現虛報現象,也屬輕微誤導。據過往經驗,難民局不會為此舉行聆訊。恐怕没有这么简单。这得由虚报的性質决定,移民法清楚表明虚报将导致居留權的取消。
高山的律师还搬出《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要求裁判官按照当中的有关条文精神判案,要求裁判官终止对高山一家移民资格的聆讯。他的理由是加拿大政府擬以违反移民法的名义逮捕高山,不过是绕个圈子,避过合法引渡刑事罪犯所需的复杂程序,將高山交到中国政府手上。有意思,“宪章”会绕个圈子,避过移民法的基本责任吗???这条路行不通的。
不管案子现在怎么发展,但最终都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高山的“漏报” 的性質是什么?违反移民法这个圈子不是很容易绕过的。是大牌律师强调的屬輕微誤導,没有重大虚报吗?没这么简单吧。
在高山进入加拿大后,他涉嫌犯罪被中国政府通缉,从而引起移民部对高山的关注,复查他们移民时的申請案宗。结果发现在申請加國技術移民時,高山作為家庭成員,沒有如实申报他在中國銀行的工作经历。而涉嫌的犯罪正好与未申报他在中國銀行的工作经历有关。无疑移民部要对他们进行调查,这包括与中国沟通和派人到中国进行调查,来确定高山的“漏报”的性質。结果是这个“漏报”后面涉嫌到一个有組織犯罪活动,当时是心虚不敢报,是一个有意识的行为。要解释清楚为什么8小时主要工作不报,仅报8小时以外兼做工作(而这个兼做工作又是犯罪組織一环),我们就等着看高行长了。这就是高山的“漏报”与众不同的地方,从高山的律师强调应该按照刑事嫌犯遣返的程序就可知。也是高行长的致命所在,这个“漏报” 是用一个涉嫌的犯罪活动直接挑战加拿大法规,碰到了高压线。没有这个“漏报” ,加拿大是不敢随便碰高行长的,这就是为什么别的通缉贪官在名单上而无法遣返的原因。
20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