猞猁部落

欢迎大家来真诚交流
正文

律法是恩典的敌人吗?

(2007-02-07 05:33:02) 下一个
改革宗神学的主流认为,保罗屡次强调的“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并不表明信徒应该与律法完全疏离,而是说,我们不是通过遵行律法而得救或称义,但是律法对我们有其它的用处:1)律法成为我们成圣的镜子,2)律法成为我们成圣的方向,3)律法成为我们生活的框架。一个有了新生命的人自然会守神的律例。

加尔文说,大卫对律法的赞美与保罗的主张并不矛盾。因为保罗所证明的并不是律法对重生之人的功用,而大卫所说的是:对于那些已经被内在的赐下顺服之心的人,律法的苦味就变为甘甜,他们可以藉着对律法的研读而蒙受上帝的引导和恩赐。

而本文所要探讨和驳斥的是另一种完全对立的观点,这种观点不承认律法对基督徒有任何正面作用,他们的经文根据是:
1)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笔者注:这一类把律法描写为枷锁的表述似乎确实很难与“使人自由的律法”这样的话相调和,“现在为什么试探 神,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
2)“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信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律法是为低层次的人设立的)
3)“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这话更厉害,好像律法是人追求圣洁的绊脚石)

也许在我们急匆匆地借题发挥之前,应该先注意一下“律法”这个词在新约里的多重含义,它不仅可以指上帝所颁布的一套行为准则,还可以用来指代整本旧约圣经(不仅是其中的道德律令,还包括圣经所记的事件和预言)。当我们看到“你们的律法不是说......?”这样的话,不要以为这里的Law就一定是指摩西律法书中的律例和典章,因为很多所谓“律法”上的话其实是出自诗篇,而且其内容也未必是一套命令和法则——请看一个例子 “这要应验他们律法上所写的话,说:‘他们无故地恨我。’”今天的人很难把这句话跟Law联系起来。

另外必须注意一处中文翻译的问题,有一处译作“遵行律法”的地方,其原文结构是“works of the law”而非“obey the law”,这个差别并非无足轻重。“works of the law”是既成的而非展望性的,它不是针对当事人今后怎么做/是否有可能行善这样的问题,而是关于已经做过的事该怎样定性、评价和酬报的问题。当保罗断言没有人能凭着“works of the law”称义,他不是在探讨人“今后”是否有能力做讨神喜悦的事,而是指出,我们已经交上了不合格的考卷——因此“works of the law”其实是我们一生的(犯罪)事实记录。

保罗跟犹太人辩论的焦点不是“人是否有潜力遵守律法”,而是关于那些犹太人已经做过的事、一直在做的事、习惯去做的事、引以为荣的事——那些事倒底是义行还是恶行?那些事(或者说犹太人所做的工)可以用来向上帝邀赏吗?还是会招来上帝的愤怒和报应?或者,这些事本身虽不是罪,但却并不是当事人的光荣,而是在见证他的罪?就好像违章者收到的罚单,它是当事人的耻辱,但罚单本身却是代表了法律的尊严。

请来看加尔文对“礼仪律”意义的解说,这对我们的理解非常重要——毕竟,在那个时代的犹太人社会(或犹太化的群体)中,人们一听到“律法”一词,首先想到的一定是种种仪式和礼节——比如献祭、割礼、安息日及各种节期的操作规程(包括给先知修建坟墓),而不是像今天的人一样,对律法的第一印象是种种道德规范(诸如公正、诚信、仁慈等)。

加尔文说,“在理解保罗所写以下的经文时难度较大:“你们从前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体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们一切过犯,便叫你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句,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西2:13-14)。此处所说的似乎是把律法的废止更推进了一步,仿佛我们现在与律法中的律例已经没有任何的关系了。

------在犹太人的仪式中更多的是认罪,而不是除罪(来10:1;参考利16:21)。既然犹太人是用洁净来取代自己,他们的献祭除了承认自己犯了死罪之外,还成就了什么呢?他们种种洁净的仪式,除了承认他们自己的不洁净之外,还成就了什么呢?因此,他们是在不断地更显明他们的罪过和不洁的“字据”。但是,虽然有了这样的证据,并没有从中释放出来。因此,使徒写道:基督“作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赎了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来9:15)。所以,使徒称这些仪式是有碍于那些遵行之人的“字据”这是正确的,因为藉着这些仪式,他们公开证明了自己的罪过和不洁。”

---------------------------------------------------------------------------------------------------------------------------------------------------------------
我们还可以再加一句,给先知修建坟墓的活动(仪式),除了见证这个民族常常杀害先知之外,还成就了什么呢?

当然,律法一词并不单指礼仪律,诗篇的很多部分也被保罗冠以“律法”之名,但这些形式各异的“律法”在功能上却是惊人的一致,在保罗看来,旧约律法上的话(包括诗篇,历史书这些没有被今天的人划为律法书的书卷)有一个首要功能:指证被告者的罪:

因为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
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
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
满口是咒骂苦毒,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
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
他们眼中不怕神。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审判之下。”

——请注意,在这段经文中的“律法”明显是指上文那首控诉罪人的诗。在这个意义上的“律法”,或者说“罪和死的律法”,其性质是法庭对当事人罪行的指证、确认和宣判。

因此律法首先给人的印象不是告诉人今后该怎样做,而是对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记录,认定和宣判(诅咒)。
保罗让我们看到,上帝的宣判已经做出,死亡是谁都逃脱不了的结局,因为我们的works已经被做了定性(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这样,保罗屡屡提到的“不在律法之下”这句话不是指着“不必靠守律法来得救”这件事来说的(尽管我们的确不是靠守律法而得救),更不是说道德律和诫命已经与信徒无关,这句话其实是在描述这一件事:我们已经被称义,摆脱了罪人(犯人)的身分,总之,在这里“律法”似乎侧重于刑罚条款(对已有的罪行)这方面的意思,正如古印度一位学者所说“法律是一门关于惩罚的学问”。

让我们来树立这样一种观念:

凡是犯罪的行动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反之,如果是善行,就不受刑律的制裁,也就是所谓“不在律法之下”——打个比方,就《服用违禁药物处罚条例》这条人间的律法而言,凡是没有服用禁药的运动员,就与该处罚条例无关,也就是“不在律法之下”。

保罗在很多场合下使用“律法”这个词的时侯,不是指某种行为规范,而是指对于罪行的惩罚性条款——所以,罪行才“在律法之下”(即与这些惩罚性条款有关),反之,合法的行动就“不在律法之下”(即不被律法所禁止或惩治)请看有关的经文,来熟悉这种表达习惯:

经文:《加拉太书》5:16
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
--- ---
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
(可见,“不在律法以下”就是“不被法律禁止”)

另一个例子:提摩太前书第1章:
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
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

这里是在说,律法是为了禁止和惩罚恶行,而不是为了禁止善行(例如主在安息日给人治病,如果你像法利赛人一样判定耶稣干犯了安息日,那就是对律法的误用)——显然,这再一次印证了我的观点:保罗在很多场合下使用“律法”这个词的时侯,不是指行为规范,而是指对于罪行的惩罚性条款。


我们也就很容易理解保罗所说的 “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因为罪人、犯人才与律法有关,监狱和刑场是给他们准备的,而不是给遵纪守法的人准备的。我们已被称义,摆脱了罪人的身分,自然就不是刑律的对象了。所以说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因为罪犯才与刑律有关,而已经被称义的人就被称为“在律法以外”(就好像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不会被警察找上门来),所以,这句话其实是说上帝的义在这些被称为义、摆脱了罪犯身分的人身上显明出来。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还是被禁箍在种种繁琐的礼仪规条之中,就无异于见证自己的身分还是罪犯,也就是说基督的救赎之工并没有给予我们无罪者的身分,他的工作失败了。正像加拉太书所说, “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

当然,并非所有情况下“律法”这个词都作此解释,关键在于其对象:比如“罪的律”就是指处置罪行的相关措施(而不是说这个律本身是为罪服务,迫人犯罪的),其作用在于使罪结出死亡的果子(即所谓“顺着情欲洒种,收败坏”);相反,“赐生命圣灵的律”是用来规定“顺着圣灵洒种,收永生”。

由此出发,罗马书的这一类话就顺理成章了: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以上经文出自罗马书7章)
这些话是在说什么?是说律法诱使人犯罪吗?不是!这些表面难解的话,其实含义出奇的简单——它们无非是指出“以身试法”的后果。

罪早就存在于世上,(魔鬼从起初就犯罪),但人如果谨守自己,不去尝试这些罪,那就不会受到相关律法的制裁,以致结出死亡的果子。(罪就伏在门前;它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它)当然,人靠着自己是无法行义的,亚当已经代表所有人选择了犯罪和悖逆。

我们也要明白“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是在强调什么。这就涉及“知道”这个词在圣经中常有的含义,即“真切的体验”:(例如,“有一日,那人和他妻子夏娃同房”—And Adam knew Eve his wife)——因此,,“知道何为罪”是指人实际犯了罪,借着律法的制裁而真切的体验到了罪的苦果。——这不是指人在理论上知道某种行为是错的。

在这个认识基础上,“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这句话也很好理解了,其实它就类似于罗马书的另一段话: “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 神, 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也就是说,在神的任凭之下,犯罪的人逐渐丧失了普遍恩典,最终走向灭亡——没有人愿意不走活路反而走死路,所以说他被引诱(deceived)了,——但这是律法(刑法)对他的公义的报应,总之,不是说律法诱骗人去犯罪,而是对犯了罪的人,律法使他走向灭亡,显出犯罪应有的后果。


我们已经看过加尔文对礼仪律的讲解,也就是说,礼仪律是用来见证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赎罪祭证明了当事人已经犯了罪,否则何需赎罪?如果不是已经沾染了污秽,又怎么会有那些洗濯的礼仪(律)?

而且,这类礼仪性的律法,本身并不能赎罪、也不能使罪人得到洁净,正如希伯来书所反复强调的。


这些仪式的名称都指向了除罪、洁净、使人得生命这类美好的意象,然而,由于充当祭司的是那些同样软弱犯罪的人,充当祭牲的又只是比人还低等的动物——它们的血断不能除罪——因此,名为“赎罪”的礼仪律完全没有赎罪的实效,而只是成了对罪人的指证和宣判;同样,诸般洁净的礼仪律也不能给当事人带来洁净,而只是显明他已有的污秽与可憎。OK.现在,保罗的那句话就顺理成章了——and the commandment, which [was] unto life, this I found [to be] unto death.(“不可贪心”这条命令在形式上类似于割礼:
所以你们要将心里的污秽除掉,不可再硬着颈项。 申 10:16
[kjv]Circumcise therefore the foreskin of your heart, and be no more stiffnecked. )正如《罗马书》第八章3节所说,「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

很明显,上文所说“律法......有所不能行的”是指赎罪祭之类的礼仪律无法起到它名义上的作用,因为只有神的儿子(而不是人间的大祭司和牛样的血)才能使“赎罪祭”具有赎罪的功效。照样,希伯来书所说律法渐衰渐旧,直至完全退出历史舞台的事,也是指着这个说的,与我们今天通常所理解的律法无关。


也许在细微的解经之外,我们应该把握住保罗所针对的背景和当时的流行观念,那就是犹太人的自义和优越感——他们有律法、有礼仪、热心于持守各种规条(比如安息日对路程和载重的细致限定),还有令他们自毫的圣殿,总之,他们的血统、文化和日常宗教活动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优越感和安全感——归结为一句话,“有亚伯拉罕做我们的祖宗”。

他们似乎认为上帝跟他们有了交情,审判的时侯一定会对他们网开一面,因为他们年复一年、辛辛苦苦的给上帝献祭、修殿和唱赞歌,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虽然良心和律法都控告他们在实际的言行心思上根本没有达到“公义、怜悯、信实”的要求,然而他们却拿着自己为上帝做过的工(割礼、献祭、禁食、披麻蒙灰)来安慰自己的良心——他们忘了上帝是不受贿赂的,审判要从称为上帝名下的城起首耶 25:29

耶和华说,你们所献的许多祭物,与我何益呢?
公绵羊的燔祭,和肥畜的脂油,我已经够了。
公牛的血,羊羔的血,公山羊的血,我都不喜悦。
你们不要再献虚浮的供物。香品是我所憎恶的。
月朔,和安息日,并宣召的大会,也是我所憎恶的。
作罪孽,又守严肃会,我也不能容忍。
你们举手祷告,我必遮眼不看。就是你们多多的祈祷,我也不听。你们的手都满了杀人的血。

你们要洗濯,自洁。从我眼前除掉你们的恶行。
要止住作恶,学习行善。寻求公平,解救受欺压的,
给孤儿伸冤,为寡妇辨屈。
(以赛亚书-- 第 1 章)


犹太人明知自己没有达到上帝公义的要求,却没有谦卑下来乞求神的赦免和拯救,而是采取了一种自欺欺人、粉饰太平的方针,正如我们以上所看到的。他们依靠宗教仪式来夸口,其实是在依靠虚谎和妄想,“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

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旧生命与犹太人没有区别,明知自己劣迹斑斑,却竭力把自己包装成素行良好的样子,以为这些“形象工程”能够保住自己的优越感、救自己逃脱审判和惩罚。天主教历史上所积累的一些苦修的恶习、还有今天教会内部种种的反律主义和神秘主义,无不与当初犹太人的愚昧如出一辙。

要知道,上帝所立的标准是唯一有效的标准,自欺是没有用的,惟有基督以他真正的顺服和善功,满足了上帝公义的要求,使我们得以与上帝和好。在我们重生之后,也惟有按照他神圣的命令,追求圣洁,让众人看到我们实实在在的好行为,才能体现出我们所蒙受的救恩,“只是你们要行道,不要单单听道,自己欺哄自己。”


现在,我们已经没有理由持有那种迷信观念,以为如果我们研究圣经中的道德律,并以此督促自己,就会适得其反,更加激起犯罪的欲望。相反,我们应该感谢上帝莫大的恩典,因为这恩典使我们能像大卫王一样,渴慕那至尊而自由的律法,在上帝圣言的引导和滋养之下,拥有一个分别为圣、荣神益人的人生。

正如摩西对以色列人里面那些蒙拣选的人所做的劝勉:“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诫命,不是你难行的,也不是离你远的。 不是在天上,使你说:‘谁替我们上天取下来,使我们听见,可以遵行呢?’也不是在海外,使你说:‘谁替我们过海取了来,使我们听见,可以遵行呢?’这话却离你甚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里,使你可以遵行。”

毫无疑问,我们如果真的爱主,就该遵守他的命令,上帝的诫命不是难守的,因为靠着所领受的信心,我们已经胜过了这个弯曲悖谬的世界。
[ 打印 ]
阅读 ()评论 (1)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